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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研究

2018-03-19袁雄花涂维亮

关键词:金融业务农地抵押

袁雄花 涂维亮

(长江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近几年,在普惠金融制度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大为改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局有所缓解,但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短缺,贷款难度依旧,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然而,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短缺问题不是单方面农村金融问题,所以研究农村土地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协同发展问题,营造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环境和氛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支持,再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助推农村土地金融稳健发展十分必要。

一、农村土地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性发展的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些经营主体已完成了一个自我积累的快速发展过程,但进一步扩张发展却遇到了较多困难,转型升级遭遇发展资金瓶颈尤为突出。而农村土地金融正是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困局的关键,其表现如下。

第一,农村土地金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方式主要有政府财政支持、金融机构贷款、民间自筹等方式,其主要以金融机构借贷为主。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农村土地确权为契机,以农村土地抵押为基础的融资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融资渠道,推动了农村土地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据《国土资源公报》数据显示,农村抵押土地净增面积和抵押贷款净增额持续增长,至2013年底,我国84个重点地区农村土地抵押面积为40.39万公顷,抵押贷款总额7.76万亿元,比2010年末的12.94万公顷农村土地抵押面积和3.53万亿元抵押贷款总额,分别增加27.45万公顷和4.23万亿元。又如河南省某市农村土地流转从2015年的0.37万公顷,增加发展到2016年的1.96万公顷,而以土地抵押进行的融资也从2015年的5.1%,发展到2016年的26.7%。显示了农村土地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力度日益加强。

第二,农村土地金融业务极大地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近年来,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链问题,发挥土地资本的基础价值作用,按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对农村金融业务进行改革创新、金融资源向“三农”领域倾斜,并制定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的相关政策,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的农村金融组织以及各商业银行纷纷开展了农村土地金融业务活动。当前,农地金融业务的融资形式的多样性、业务种类的多样化和业务流程的简捷化更好地适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土地金融协同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农村土地抵押融资制度、农村土地交易制度、农村土地融资保险制度、农村土地交易平台和农村土地评估中介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所以,农村土地金融业务扩大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融资来源,成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规模化、现代化的发展核心支撑。

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促进了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的发展加快了土地流转进度,也增加了对资金需求。同时,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链的延伸、规模扩大,现代农业设备和技术引进更需要资金支持。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限的融资途径下,这种强烈的融资需求会倒逼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因此,农村土地金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客观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创新农村土地金融业务,增加融资品种,建立良好的农村土地金融服务和信用制度等。促进农村土地金融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提出根本要求。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张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日渐增强,农村土地金融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推动下,加快了发展速度,农村土地金融体系建设、农村土地市场规范、农村土地金融保险和服务正日益完善。

二、农村土地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同性机理分析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量的需求刺激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张向规模化、现代化发展需要融资,仅仅靠自我积累、民间借贷或有限的商业银行融资来实现是十分困难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限的融资途径下,迫切需要农村土地金融的支持。这种强烈的需求会倒逼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刺激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开展。

第二,农村土地和金融政策为农村土地金融业务开展提供了条件。农村融资的抵押物有限,担保和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三权分置”制度的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平台的建立,为以农村土地为基础的资产抵押融资提供了条件;同时在金融资源向“三农”领域倾斜的背景下,农村金融保险和金融担保以及农村土地金融中介的建设,更加快了我国农村土地金融的理论探索和业务的开展,搭建起了农村土地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互为依托桥梁。

第三,农村土地金融业务对农村土地资源的集聚提供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土地金融和多方面支持下得到发展和提升,但不可能建立不变的资源配置结构。为使所拥有农村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动态利用,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经营主体就会产生进一步追加农业投资的需求。这样就会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金融业务、服务、管理等方面不断提升。农村土地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会在这种互惠、共同发展、共同推进的发展中不断完善与壮大。

三、农村土地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性发展的约束因素

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供需错配,导致农村融资困难,一方面,受农村融资效益、融资工具、金融产品以及农村金融抑制等多因素的影响,使农村土地金融发展严重滞后,不能有效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张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张发展受农村土地制度、金融政策等方面的影响,难以有效地促进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降低了农村土地金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协同效应,使二者不能很好地协同发展。

第一,农村土地金融业务单一、土地金融服务有限。一是农村土地金融机构由正规机构(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和非正规机构(如钱庄、基金、民间借贷等)组成[2]。农村土地金融业务主要有抵押贷款业务、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等方面。但目前农村土地金融业务主要是家庭农场的抵押贷款,其他业务甚少。虽然一些学者对其他农地金融业务有相关的研究,但运用于农地金融业务实践的却很少,不管是正规机构还是非正规机构的农村土地融资业务的种类都是相当有限的。二是农村土地金融在融资、储蓄、信贷等多方面的服务有限。在未来一个时期内,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农地金融服务已不是单纯的融资需求,而是扩展到保险、期货、证券等多元化农地金融服务领域,而农地金融服务的同质化现象严重,无法更好地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贷款业务多元化、差异化服务的需求。所以,农村土地金融供给的业务与服务不能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土地的金融需求,显示农村土地金融供需双方出现了协同性障碍。

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与农村土地融资量不协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中,随着规模的扩大对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土地租金、机器设备、品种改良、基础设施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需要进行融资借贷。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全国农村贷款额达22.26万亿元,同期农业贷款额达6.67万亿元,占比仅为29.96%,涉农贷款十分有限。以黑龙江为例,截至2016年6月,涉农贷款额7819.9亿元,真正贷给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还不到1/10[3]。这种资本外溢现象说明农村土地金融业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开展以土地抵押为基础的融资并没有从根本上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供给,使农村土地金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协同效应不能充分体现。

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推动有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增加,本可以推动农村土地金融的加速发展,增加农村土地金融业务量,提高农村土地融资业务的效益。但金融机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相比而言,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回报率高的二、三产业,而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抗风险能力弱、生产周期长、回报率较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的农业生产活动中。据有关数据显示,2016年湖北省县域的农村存贷比为40.2%,其中最低的仅为11.3%,农村当地存款转化为贷款服务于当地的农业经济的资金仅占农村存入资金的30%左右,约70%资金流入到了城镇。目前,农村土地金融发展主要是靠政策推动,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动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动力不足,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协同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只有构建二者的协同发展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农村土地金融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互惠模式。

第四,农村土地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性发展生态问题。农村土地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在一定的生态条件下才能达成最佳协同性的目的,但目前受金融生态的约束严重。一是信用制度不完善。虽然现在农村信用制度不断完善,但人们的法律、信用意识不强,主要依靠传统的习俗观来维持个人信用。二是农地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随着农地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发展,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够,加上农地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有限,导致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共同利益。三是农村土地金融中介、融资担保、金融保险建设滞后。一方面,由于农村土地市场不完善,农村土地金融中介机构缺失,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不能有效发挥土地金融中介的优势,做好融资双方的桥梁作用,还存在部分中介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损害融资双方的利益为自己谋利的现象;另一方面,农村信用担保业务正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数量和管理规范程度都无法适应农村信贷市场发展[4],同时,农村土地金融保险业务发展缓慢,不能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业务的需求。四是法律法规和土地制度不健全。虽然国家颁布了土地确权政策,但农村土地的权属存在不确定性,土地制度还不健全,土地流转中双方口头协议多,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导致土地流转不规范,使土地的流转和土地融资受到影响。

四、农村土地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流转流程。建立全国的电子化、网络化农村土地登记体系统,明确主体权力,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如果没有特别的战略需要,禁止地方政府随意征用农用地改为建设和商业用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发展和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有机融合[5]。一方面政府要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使土地主权的变动得到法律保护,对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加强农村土地登记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登记机制。另一方面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从土地流转形式、内容、担保等多方面进行统一规范、降低流转成本,提高流转效率,防范流转的负面影响,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规模化发展提供条件,推进农村土地资本化、股份化进程,真正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土地金融的互助互惠发展。

第二,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成本和风险,更好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方面农地金融机构要逐步放宽基层农地信贷审批权限,形成流水线式的融资贷款流程[6]。同时,减少土地融资的审批环节和交易成本,相关部门还可适当地减免产生的费用,加快抵押登记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由农地金融机构通过自己投保,降低农地抵押融资的违约风险和土地贬值风险。另一方面农地金融机构可根据抵押农地的价值,来规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生产资料且数额不大、抵押物清楚明确的贷款,可以实行绿色通道政策,提高融资效率。还可通过土地融资中介,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适度降低贷款利率,更好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使农地金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调发展。

第三,加大政府对农村土地金融的政策支持,改善信用环境。政府应鼓励农村土地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入量,确保在规模化发展过程中有充裕的资金来源,要加快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和土地颁证工作,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获得更多融资的途径。同时,国家政府机构应完善信用制度,加快建立征信信息化的管理系统的建设,培养其信用意识,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联网,建设信用信息公开透明的环境。农地金融机构也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的收集工作,将信贷支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挂钩,形成正向激励机投制[7]。让农地金融机构愿意将资金贷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地金融机构放贷提供更有利的保障,使农地金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融资活动达到双盈,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四,健全农村土地金融担保和融资保险业务。政府要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以商业性保险为主导的农业保险体系。创新农业保险和担保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区域,加大农业受灾保险理赔力度,并给予农业保险公司一定政策支持,还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进入产业化种养业等领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养业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同时,通过财政支持设立担保体系,建立地方性参股担保机构,引导担保公司健康发展,为农村土地金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同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五,建立层次分明的农地金融监管体系。我国农村土地金融监管是农村土地金融系统中较薄弱的部分,所以,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农地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一要做好贷前监管,要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融资的标的和准确的信息,要做好抵押物融资的审查工作,确认抵押农地的归属权是否存在争议等问题。二要做好贷中监控,要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登记,对经营权抵押的土地进行动态化管理,了解抵押产权的变动情况,及时纠偏,促进农地金融业务能够顺利进行,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三要做好贷后监控,应主动监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贷款用途的使用情况,要实行专项资金专用,对没有用到农业生产发展的贷款可以要求其提前还款等。最后,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农村土地金融机构要和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各部门要及时沟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融资和农地金融机构稳健发展搭起相互促进发展的桥梁,促进农地金融机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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