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郡国并行制新论
2018-03-19肖云飞
肖云飞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传统观点认为刘邦定都关中之后,地方行政上采用郡县制与封国制并行的双轨制,是为“郡国并行制”,诸侯王虽然拥有较大的独立性,但是都必须受中央的节制,诸侯王国和郡县一样都是隶属中央的地方行政组织*持此种观点的专家有:巴新生著《汉初郡国并行政体试析》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6期;唐德荣著《论郡国并行体制的特点》载《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汤其领著《西汉郡国并行论》载《史学月刊》2001年第4期;于敬民著《“郡国并行制”的最早倡导者——王绾——兼论郡国并行制》载《齐鲁学刊》1986年第1期;等等。一些教科书也多持此观点,不再一一列出。。这成为了史学界的不易之论,的确有一定道理。对传统史料以及部分出土文献分析后发现,上述观点仍有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部分条文给我们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至少在“七国之乱”前,诸侯王虽然在名义上受中央节制,实质上却是独立的,中央和诸侯王之间存在激烈对立与冲突,有时甚至会发生战争,双方更像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关系。
一、同姓诸侯王的设立
秦朝建立后,为了使嬴姓天下能够“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1]236,秦廷就地方行政到底是采取郡县制还是分封制展开了大讨论。第一次是丞相王绾和廷尉李斯的争论,结果李斯的郡县之议得到始皇支持。八年之后,淳于越上议“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1]254,建议实行分封,目的是防止齐之田常、晋之六卿的情况出现,间接指出皇帝身边可能存在这种问题,招致李斯等人的记恨。李斯等人针锋相对,认为淳于越“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1]255,直接导致了“焚书”之祸。从此无人敢提分封制,郡县制成为秦朝的地方根本行政制度。历史总是让人走错房间,在赫赫秦朝建立15年之后,秦朝真如淳于越所预测的那样,不实行分封,朝中出现了田常、六卿之臣,中央权力被权臣所夺,最终秦朝二世而亡。
秦朝短祚,这一深刻的历史事实摆在高祖面前。刘邦建立汉朝后,头等大事就是在制度层面确保刘姓天下长治久安。如果说刘邦分封异姓王是当时争夺天下的无奈之举,是权宜之计,那么铲除异姓王之后又大封同姓王则是吸取秦朝灭亡教训的结果。刘邦认为秦朝不实行分封是导致其速亡的重要原因,所以汉初在制度层面上对分封制予以确立。“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功臣侯者百有余邑,尊王子弟,大启九国。”[2]393设立诸侯王的直接目的就是“惩戒亡秦孤立之败”,避免中央权力过于集中,而天子大权一旦旁落,则极可能重蹈秦朝覆辙,所以他分封诸侯王,一旦朝中有变,则可以依靠刘氏宗亲的力量勤王,使汉家天下不至于落到外姓之手。另外一个目的是“王同姓以填天下”[2]1900,依靠宗室的力量加强对东方的控制。刘邦因关中吏民支持才能在关中立足,定都关中而非洛阳正反映了相较关中而言,关东不可控因素很多,要将如此庞大的国家全部收归中央管理,心有余而力不足,但是若委任外臣,又不大放心。此外,刘邦认为“天下同姓一家”,也希望刘氏宗族子侄能共享富贵,所以百般思考之下,刘邦大封同姓王。“自雁门以东,尽辽阳,为燕、代。常山以南,太行左转,度河、济,渐于海,为齐、赵。谷、泗以往,奄有龟、蒙,为梁、楚。东带江、湖,薄会稽,为荆吴。北界淮濒,略庐、衡,为淮南。波汉之阳,互九嶷,为长沙。诸侯比境,周帀三垂,外接胡越。”[2]393-394至此,全国大部分领土分封给了诸侯王。
二、诸侯王国独立于中央
诸侯王国虽然在名义上隶属中央,但是实际上却非如此。诸侯王国有很大的独立性,包括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甚至在王国与中央辖区还设有边境线,派军队严格关塞出入,严惩敌国奸细等。这些显示出中央和诸侯王其实是一种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双方在一定程度上是敌对的,存在着激烈的矛盾与冲突。
(一)诸侯国自用纪年
西周分封,诸侯王各用其纪年,而不用周天子所用纪年。比如鲁国“真公十四年,周厉王无道,出奔彘,共和行政。二十九年,周宣王即位。三十年,真公卒,弟敖立,是为武公”[1]1526。这段文献中记载的真公十四年就是共和元年,真公二十九年是周宣王元年,真公三十年即为周宣王二年。降至春秋战国,各诸侯国亦用各自纪年。仍以鲁国为例,如鲁隐公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3]。鲁隐公元年就是郑庄公二十二年、周平王四十九年。《春秋》其他处记载均以鲁国纪年,不一一列举。先秦时期的分封制,周天子名义上是天下共主,但是各诸侯国各行其是,纪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到汉朝时仿照先秦古制分封同姓诸侯王,这些诸侯王和先秦时的诸侯王一样自用纪年,比如楚元王刘交“即位二十三年卒,子夷王郢立。夷王四年卒,子王戊立”[1]1988,楚元王二十三年就是文帝元年,夷王四年是文帝五年。又如楚王戊“二十一年春,景帝之三年也。削书到,遂应吴王反”[2]1924;再如“梁王十四年,入朝。十七年,十八年,比年入朝,留,其明年,乃之国。二十一年,入朝,二十二年,孝文帝崩。二十四年,入朝,二十五年,复入朝”[1]2082,“梁共王三年,景帝崩”[1]2087,云云。诸侯王不仅自用纪年记录诸侯王事,还记录天子之事。《史记》《汉书》中诸侯王自用纪年之例甚多,可见诸侯王的纪年与中央各行其是。赵翼评论道:“三代诸侯,各自纪年。孔子志在尊王,而修春秋亦以鲁公编年,盖成例相沿,虽圣人不能改也。至汉犹然。”[4]44此说甚是。
(二)诸侯国自辟官署,陷害、诛杀朝廷派遣的官员
汉朝建立后,刘邦大封同姓王后规定诸侯得置御史大夫以下,官员选用与废黜中央不过问,御史大夫以上包括王国相则由中央任命,诸侯王国的官员设置仿效汉朝中央政府,“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黄金印。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拟于天子”[1]2104。虽然中央有以上规定,但是法制日疏,汉初诸侯国官员的选用多自行其是,无视中央规定。尽管王国相等诸侯国高级官员由中央派遣,却形同虚设,诸侯王甚至可以任意杀之,这远未能达到高祖设此制度的初衷,即监视、限制诸侯王权力从而防止其尾大不掉。如淮南厉王刘长骄横无度,“归国益恣,不用汉法,出入警跸,称制,自作法令,数上书不逊顺”。不仅封国法令不从中央,封国内二千石以上官员也自立。薄昭书厉王有云:“汉法,二千石缺,辄言汉补,大王逐汉所置,而请自置相、二千石。皇帝骫天下正法而许大王。”依照汉朝法律规定,诸侯国二千石应由中央派遣替补,但是厉王置之不顾,驱逐汉官,自置二千石以上王国官员。薄昭又云:“今诸侯子为吏者,御史主;为军吏者,中尉主;客出入殿门者,卫尉大行主;诸从蛮夷来归谊者及以亡名数自占者,内史县令主。”如淳注:“主御史也,自此以下至县令主皆谓王官属。”“擅为法令,不用汉法。及所置吏,以其郎中春为丞相,收聚汉诸侯人及有罪亡者,匿与居,为治家室,赐与财物爵禄田宅,爵或至关内侯,奉以二千石所当得。”[2]2136-2141这反映中央在诸侯王国设立的官员诸侯可以随意驱逐,王国相到县一级官员的选用以及封爵禄诸侯都自行处置,根本不过问中央。赵王刘彭祖为人表面谦恭,内心实阴险毒辣,对于朝廷派遣的二千石官员竭尽陷害之能事。“相二千石至,彭祖衣帛布单衣。自行迎除舍,多设疑事以诈动之,得二千石失言,中忌讳,辄书之。二千石欲治者,则以此迫劫;不听,乃上书告之,及汙以奸利事。彭祖立六十余年,相二千石无能满二岁,辄以罪去,大者死,小者刑,以故二千石莫敢治,而赵王擅权。”[2]2419-2420膠西王刘端也不遵从汉王朝法令,对于朝廷派遣封国的二千石官员遵从汉法的就百般陷害,报告朝廷治罪,找不到罪状的就设诡计用毒药杀死他们;遵从王国法的,也报告朝廷以法治罪。史载:“相、二千石往者,奉汉法以治,端辄求其罪告之,无罪者诈药杀之。所以设诈究变,强足以距谏,智足以饰非。相、二千石从王治,则汉绳以法。故膠西小国,而所杀伤二千石甚重。”[1]2097膠西本为小国,其所行恣睢如此,其他诸侯可见一斑。
(三)诸侯国经济独立
诸侯王国和隶属于中央的郡县不同,郡县财富需上交中央政府,而诸侯国的财富却不上交中央,直接留归诸侯王国使用。汉初诸侯王诸多叛乱,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诸侯国财富留归诸侯王国,这是诸侯叛乱的基础。“高祖时诸侯皆赋”,徐广曰:“国所出有皆入于王也。”[1]2104不仅是赋税,王国内的矿产资源诸侯可以自行开采使用。刘濞就在封国内自由开采铜矿等资源,即使是不收赋税,王国依然用度充足,“吴有豫章郡铜山,濞则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1]2822,吴国矿产资源丰富程度可见一斑。吴王刘濞发动叛乱时发文曰:“蔽国虽贫,寡人节衣食之用,积金钱,修兵革,聚谷食,夜以继日,三十余年矣……寡人金钱在天下者往往而有,非必取于吴,诸王日夜用之弗能尽。”吴王还用大量金钱鼓励将士英勇杀敌,能斩杀大将、列将、裨将、二千石、千石的以及能降城邑者,各有不同的奖励规定,并且“佗封赐皆倍军法”。服虔曰:“封赐倍汉之常法。”[1]2828-2830吴王刘濞此语或许会有夸张之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吴国财富很多,足以支撑其发动叛乱。不仅是吴王,其他诸侯王莫不如是。如梁孝王“府库金钱且百巨万,珠玉宝器多于京师”,以至于他可以“筑东苑,方三百余里。广睢阳城七十里,大治宫室,为複道,自宫连属于平台三十余里。得赐天子旌旗,出从千乘万骑,东西驰猎,拟于天子”[1]2083。没有丰厚的财富支撑,梁孝王怎么会有如此实力建造气势磅礴的宫苑,出入排场和天子一样气派。诸侯王雄厚的经济实力也与其私铸钱币密不可分,地方诸侯有权自铸钱币,比如吴王就依靠封国内大量的铜矿,招致天下亡命之徒私铸钱币,致使吴钱遍布天下。“吴,诸侯也,以即山铸钱,富垺天子,其后卒以叛逆。”[1]1419其他各诸侯国莫不如此。到了汉武帝时一共进行了六次币制改革,用严刑峻法来严惩私铸钱币的行为,“盗铸诸金钱罪皆死”[1]1427,这当然也包括对诸侯国的惩治。武帝时期的诸侯国势力与汉初自然不可同日而语,武帝时期禁铸私币的严刑峻法从侧面反映了汉初诸侯王私铸钱币问题的严重性。
(四)诸侯国军事独立
汉初中央对诸侯国的军事力量有所限制,“王欲发兵,非有汉虎符验也”[2]1993。诸侯王发兵必须要有汉中央的虎符,但规定是一方面,诸侯是否遵从又是另一方面。各诸侯国对中央规定无所顾忌,争相在诸侯国内加强武备,即使是天子也不能制。如淮南王黥布反叛时,“东击荆,贾与战,弗胜,走富陵,为布军所杀”[2]1900,荆王被封淮东,在遭到黥布进攻时能组织武力反抗,从逻辑上判断情况紧急,他是没有取得汉朝中央的虎符的,说明荆王本身就有军事权。胶东康王刘寄在听说淮南王谋划叛乱时,就在王国内私自造武器,准备响应淮南王的叛乱。“淮南王谋反时,寄微闻其事,私作楼车镞矢战守备,侯淮南之起。”[1]2101其他诸侯国如吴国也是这样,吴王起兵叛乱时有云:“蔽国虽狭,地方三千里,人虽少,精兵可具五十万。寡人素事南越三十余年,其王君皆不辞分其卒以随寡人,又可得三十余万。”[1]2828吴王不仅加强国内武装力量,还勾结南越等少数民族以为外援,由此可知吴国武备之强盛。一起响应吴国起兵的其他诸侯王同样具备强悍的武力,不如此,则不会和吴国合谋叛乱。
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部分条文为我们重新认识中央和诸侯王国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证据。《二年律令·捕律》云:“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5]29《贼律》云:“来诱及为间者,磔。”[5]8主要讲的是汉中央对待诸侯国奸细的态度,即抓到诸侯国奸细的人可以拜爵一级,赐钱二万,不能拜爵的也赏赐数量不等的金钱;抓住从诸侯国来刺探情报的细作就处以严酷的磔刑。如果中央和诸侯王如人们所说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没有激烈的冲突,派遣细作刺探情报实无必要,惩治细作法律条文的存在说明了中央和诸侯王的对立关系。同时还规定关内人口无朝廷所发证明不得出入关,即限制中央人口流向诸侯王国。《津关令》云:“越塞阑关,论未有囗,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趾)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丞、令史罚金四两。智(知)其请(情)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入者,与同罪。”[5]83所谓的“阑”,《汉书·汲黯传》注引臣瓒曰:“无符传出入为阑。”大致意思是没有朝廷颁发的符传而擅自越关的要予以惩罚,受黥刑,罚为城旦舂;越塞的要斩掉左趾,罚为城旦;主管的各级吏员没有发现并抓获,要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知情者让没有出关凭证的人过关,和擅自越关的同罪处置。为了严格限制中央和诸侯国人员物资等的流动,汉中央还在关塞设置了军事设施,打击违法乱纪的人员。如《贼律》云:“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5]7所谓的“亭障”就是汉代要塞驻军处,这段简文的大致意思是驻守关塞的守军投降诸侯或者是诸侯进攻关塞不坚守而逃跑以及谋反者,皆处以腰斩,他们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无论男女老少全部弃世。还有学者认为汉朝中央严格限制黄金、铜及其制品向诸侯王国流动,对于马这种战略物资也严格限制,等等[6]。若违反禁令,则视情况处以各种刑罚,可见当时汉朝对关塞管理的严格程度。如果中央和诸侯王国不存在激烈的冲突,亦或者说诸侯王国是中央的地方行政机构,隶属中央,中央是绝不会颁布这样的法律条文来防范诸侯王国的。
三、中央和诸侯王矛盾爆发
刘邦认为“天下同姓一家”,大封刘氏子弟以共享富贵,同时以“孝”为宗族纽带告诫诸侯安守本分。诸侯们认为既然和皇帝为一家,那么诸侯和皇帝就不应有尊卑之分,中央和诸侯只是特殊的国家关系,所以中央无权干涉诸侯国内政,更无权削藩,而中央一旦削藩,诸侯王便群起动用封国内一切力量反叛。“七国之乱”就是诸侯与皇帝对“家”内涵的理解不同导致的一场刘氏宗族内部削藩与反削藩矛盾的总爆发。
自汉朝建立起,“孝”这一儒家核心伦理观融入国家政治体制中。陆贾认为治理天下要用“忠”“孝”行教化,其目的是使“在朝忠于君,在家者孝于亲”[7]。刘邦因时诸事纷扰,未能将陆贾所说的“孝”完全付诸实践,但是毕竟仍将“孝”纳入国家体制。他分封诸侯王就强调“天下同姓为一家”,同时以“孝”为宗族纽带告诫诸王们“慎无反”[1]2821,这“奠定了以后汉家‘以孝治天下’的政治基础”[8]。文帝时则加强了“孝”在国家意识形态的影响,“试图用孝伦理调节皇权和诸侯王的关系”[9],真正实现刘邦所说的“天下同姓一家”,让刘氏子孙共享富贵,同时这些刘氏子孙抟心辑志,共同维护刘家天下。汉文帝十二年下令“除关无用传”[2]123,亦即废除中央和诸侯王之间关塞出入需符传的制度,表明中央和诸侯关系在制度建设上又进一步,即由先前的制度控制转变为道德感召。中央倡导刘氏同姓一家,共有天下,但是中央和诸侯王对“同姓一家”的理解不同,他们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都想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皇帝所认为的“家”首先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厘清君臣关系,上下还是有尊卑等级的,皇帝是刘氏宗族的“家长”,是“大宗”,诸侯王是“小宗”,“小宗”应该要听从“大宗”的号召,受大宗制约,在这一前提下共同治理天下,共享富贵;诸侯们认为既然“同姓一家”,诸侯和皇帝之间就没有多大的区别,都是刘氏宗族中的一员,无所谓“大宗”“小宗”之分,自然不会以人臣之礼待皇帝。故此诸侯王大都出入拟于天子,不听天子诏便顺理成章了[10]。
景帝时晁错主张强硬削藩,诸侯王认为他们和皇帝都是刘氏宗族一员,况且诸侯王的设立是祖宗之法,中央无权削藩。中央直接削诸侯王土地归中央所有,明火执仗地掠夺诸侯王财产,彻底激化了中央和诸侯王国的矛盾,故吴王趁机联合其他诸侯王共同对抗中央,“七国之乱”风雨欲来。高祖之后确实在遵守“天下同姓一家”的祖训,对诸侯王大加恩赐,强调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孝道伦理,已经深入人心,公开反叛就违反了孝道伦理,必不能得到人们的支持,所以吴王以“清君侧,诛晁错”为旗号反叛,意思是我们非叛军,而是皇帝被奸臣迷惑,刘氏诸王出于“孝道”要帮助皇帝除掉乱臣贼子,以安刘氏社稷,将违反孝道的反叛说成是遵守孝道的正义之举。吴王在发使给各诸侯时云:“吴王刘濞敬问膠西王、膠东王、菑川王、济南王、赵王、楚王、淮南王、衡山王、庐江王、故长沙王子:幸教寡人!以汉室有贼臣,无功天下,侵夺诸侯地,使吏劾击讯治,以僇辱之为故,不以诸侯人君礼遇刘氏骨肉,绝先帝功臣,进任奸宄,诖乱天下,欲危社稷。陛下多病志失,不能省察。欲举兵诛之,谨闻教。”[1]2828吴王抓住“天下同姓一家”的祖训,认为晁错离间刘氏宗亲。晁错生父也如此认为,对错曰:“上初即位,公为政用事,侵削诸侯,别疏人骨肉,人口议多怨公者,何也?”[1]2747既然晁错削藩是不遵祖制之举,违背了“孝道”,吴王起兵则正是遵循“孝道”的表现,从而取得了发动战争的正当性。打着“诛晁错,清君侧”的旗号自然有众多王国追随,战争初期进展顺利,而朝廷节节败退。七国反书传到京城后,朝中大臣认为诸侯王意在晁错而奏请景帝将其诛杀,以安抚诸侯王,景帝同意大臣所奏,希望杀晁错以换得刘氏宗亲的和谐,故景帝发出“顾诚何如,吾不爱一人谢天下”[2]2301的感叹。即使不能让吴楚就此罢兵,至少可以让他们失去反叛理由,让诸侯王反叛之举由“遵守”孝道转变为违背孝道,同时重新取得朝中文武大臣的信任,让他们商议平叛对策。晁错被诛后,袁盎前往吴王处游说,吴王说“我已为东帝”[1]2831,公然抛弃了“以孝治天下”,表明这次反叛并非仅仅是由削藩导致,而是吴国蓄谋已久。景帝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正式派遣大军前往镇压。叛乱镇压后,景帝同样抛弃了“天下同姓一家”的祖训,大规模削藩,同时对各诸侯王在经济、军事、政治等方面严格限制。赵翼评论道:“迨至七国反后,又严诸侯王禁制,除吏皆自天朝,诸侯王惟得食租衣税,又多以事失侯,于是三代世侯、世卿之遗法始荡然净尽。”[4]37
四、结语
综上所述,汉初诸侯王国和郡县并非都是汉朝的地方行政组织。刘邦在夺得天下后,面对秦二世而亡的现实,总结秦王朝灭亡的规律,没有实行单一的郡县制,而是在设置郡县后同时设置诸侯王国。一是为了“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二是要同姓诸侯王镇守东方,同时让刘氏子侄共享富贵。但是刘邦以及后来皇帝对诸侯王采取了包括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的控制。新出土的《二年律令》也为厘清中央与诸侯王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了至少在“七国之乱”前诸侯王国并非汉朝的地方行政组织,诸侯王国只是名义上隶属中央,实际上双方更像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关系。“七国之乱”后至武帝时期中央削藩,并对诸侯王采取严格的限制,双方的特殊国家关系才逐渐打破,取而代之的是隶属关系,即诸侯王国隶属于中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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