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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同性婚姻法律背景对比研究

2018-03-19袁翠清

长春大学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性伴侣同性恋者同性

袁翠清

(山西大同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1 关于同性婚姻

1.1 同性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1.1.1 同性婚姻的概念

同性婚姻是指生理性别或性别认同相同的两个个体之间的婚姻关系。

狭义的同性婚姻是指纳入婚姻制度之中,能够获得与异性夫妇相同或近似的配偶权益的同性之间的结合[1]。它打破传统婚姻制度中关于性别的限制,将婚姻制度中的主体从异性扩大到同性。

广义的同性婚姻指同性伴侣在一定领域上受法律认同,因同居事实或履行结婚注册法定程序而依法拥有配偶权益的合意。在传统意义上,婚姻是两性之间缔结关系,这种婚姻概念深根固蒂,人们或许能够接受同性恋,但是接受同性婚却并非易事。因而,某些国家经过对社会现实利益的权衡,采取了这种既区别于以往,又能在某些方面保护同性伴侣权利的立法模式。

1.1.2 同性婚姻的特征

(1)婚姻主体性别的同性性。它表现为两个在性别上相同的人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能够拥有固定伴侣关系且登记婚姻的法律适格主体。同性婚姻主体当事双方依旧可被视为配偶关系,但与以前夫妻关系不同的是,以前夫妻关系强调一男一女互为配偶,而同性配偶两方性别相同,互为配偶。两者婚姻主体性别上不同,同性婚姻主体性别具有同性性。

(2)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性。由于结婚双方没有自然性的性生活,生育权无法实现,家庭关系不完整,因此导致了许多法律问题的出现[2]。如同性婚姻配偶权的实现,婚姻双方的财产关系的确立,同性婚姻者生育权的保障等。众多国家对于这些问题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人身权利方面,同性婚姻承认结婚双方具有配偶权,并且不同国家通过不同立法模式来保障其实现,如丹麦通过注册伴侣关系,挪威通过创设“民事结合”制度;同性婚姻双方的生育权,可以通过收养制度来实现,或者随着时代的进步,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也能帮其实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同性婚姻的主体和异性婚姻的主体都能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德国在本世纪初就同性恋领域的保护获取了新的进展,在立法上承认了同性婚姻,其不仅可以进行登记,而且拥有与异性婚姻并无实质性差别的权利。

财产权利方面,结婚的同性主体之间在财产权利上与异性配偶之间相同,都有相互继承对方物质性和非物质性财产的权利。但克罗地亚在《同性伴侣关系法案》中规定,同性伴侣两方要一起生活不少于3年的时间,才符合该法案的认可要件。哥伦比亚法院作出裁决,认为同性伴侣的共同财产权适用于共同生活2年以上的同性配偶。

(3)法定形式的多样化。同性结合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取得法律的承认进而得到有关经济与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维护。然而,几乎所有在法律上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他们授予同性伴侣权利范畴及层次是不一样的。所以,同性恋者结合的形式多种多样。注册伴侣关系,即在法律上建立伴侣关系。是在承认同性婚姻制度的国家设置的一种结合形式,它使得同性伴侣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得到了某种意义上的实现[3]。民事结合又称同性自然人相互之间结合,一般来说其宗旨是为同性伴侣设置了与异性伴侣相似的权利。民事结合并不拥有法律所赋予的“名分”,但保障同性恋者共同居住的权益,是在人类传统婚姻的基础上对婚姻形式的一种更新。民事结合允许同性主体与异性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但其关系的解除也很容易,不会产生诸多离婚问题。

同性婚姻是一种新型婚姻,将其合法化越来越得到世界的认同,不同国家规定不同的法定形式来规范同性恋者的关系,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以英国为代表的北欧国家用注册伴侣关系来保障同性恋者合法权益,而法国等国家通过民事结合关系来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4]。

1.2 同性婚姻法律背景分析

1.2.1 人权法律价值发展的要求

婚姻一直是两性之间的结合。可是由于现代社会开放度和包容度的不断提升,同性婚姻慢慢被人们所接受。自由与平等是同性婚姻的主要法理依据,平等是人权结构框架中的基本原则。任何个体均享有自由决定自己如何生活以及如何实现人生价值的权利。同样,在结婚方面,他们也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同性婚姻逐渐被许多国家宽容并承认。

首先,不管是同性之间的结合还是异性之间的结合,都是每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之下所作的选择,是身份范畴内个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里的价值表现,同样是人们缔结身份关系的一种自由权。同性婚姻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从自由权的角度也可以进行解释[5]。同性婚姻是指两个同性自然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结合而形成的身份关系,是天赋人权的体现,也是“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治原则的体现。同性恋者缔结同性婚姻的意愿与行为对第三方是无害的,应不受法律禁止。

其次,平等权要求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无论同性恋或异性恋都能给予一个合法的身份,不然对同性恋当事人是歧视[6]。平等权首要体现为权利主体在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当然也包括性别平等。在不承认、不认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同性之间的结合遭到了极大的反对,这从根本上违反了身份主体在法律形式上平等的原则。

1.2.2 同性婚姻法制化发展趋势

1.2.2.1 同性恋人权平等化

思想的解放促使同性恋者开始积极追求权利的解放,他们开始主张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婚恋权。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开始重视对同性恋权利的保护,即通过法案予以保护其相关权利。如20世纪90年代,在比利时的首都布鲁塞尔成功召开了欧洲议会,议会明确指出,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即便是同性恋者也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7]。会议还对其成员国作出了要求,命令它们不得对同性恋者予以人身攻击和伤害,并且不得歧视他们;为了使同性恋婚姻得到法律保护,欧洲议会以优势票表决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这一规定使得同性恋者的各项权利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2.2.2 同性伴侣关系法制化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观念一直在人们的心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性恋违背了一夫一妻,因此广受人们的质疑。并且由于其不以生育为目的,使得传统婚姻家庭模式遭到了挑战。为了历史和舆论,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并不认为同性之间的结合可以称为“婚姻”。因此,他们为这种关系建立了一种与异性婚姻主体相似的且不同于他们的制度[8]。20世纪80年代, 丹麦出台法律对同性婚姻进行了确认,其明确指出,在置房补助、离职和婚姻解除等领域内, 享有和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平等的权利。此后, 北欧国家陆续通过了类似的法案维护同性伴侣的权益。

1.2.2.3 同性婚姻合法化

在比利时、荷兰和加拿大,同性配偶的权利和义务与异性配偶几乎没有差别。在本世纪初,加拿大议会通过同性婚姻法案,重新将结婚规定为“两个公民缔结的关系”而非“一男一女互为配偶”,与未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同性伴侣关系相比,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一样得到了法律的认可。21世纪初, 德国联邦政府提出《承认同性婚姻的法案》,它规定同性婚姻的主体可以正常地登记结婚并且拥有无差别的继承权和健康保险政策等,并享有作为配偶的各种合法权益[9]。此后,比利时于2001年,西班牙于2005年,南非于2006年等,陆续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

2 美国同性婚姻的法律背景

2.1 美国更加注重私权的发展

美国从建国之初便是一个追求民主平等的国家。这种价值取向在其宪法及其他法律中得到彰显。宪政国家有一个基本内涵,就是政府行使权力不能随意地将公民进行分类群的约束,如果无合法理由,不能对公民规定区别性权利义务内容。美国基于对公民平等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对私权的重视和发展,认为婚姻是个人至关重要的权利之一,对于自由人追求幸福不可缺少。仅限于异性关系的婚姻制度将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婚姻的内涵并不是男女共同生活生殖后代,而是强调婚姻是公民追求幸福的权利和抚育后代的需求[10]。在此价值理念下,同性恋者也可以成为婚姻法律上的主体,与异性恋者并无差别。他们都可以突破传统婚恋观的束缚,自主选择合适的配偶,法律不可以对他们的自由选择权进行不必要的干涉。

2.2 美国同性婚姻法律制度及程序的多样性

2015年6月26日, 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裁定,同性婚姻合乎宪法。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每个州具有一定限度的立法权,有权力在所属州管辖范围内管理自己的事务。因此,各州政府都保留对本州婚姻事务的自主管理权,各州对同性婚姻的法律约束模式有着很大的差异。

2.2.1 佛蒙特州的《民事结合法》

进入21世纪后,佛蒙特州在有关同性婚姻的立法实践中取得了新的进展,该州范围内的同性婚姻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享有相同的利益,负担相同的义务。

该法对于民事结合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并且同时阐明了民事结合无效的情形,即当事人之间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血缘关系。民事结合即指同性主体相互结为伴侣,并且与异性婚姻的主体负有同样的忠实责任,即在该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可再另行组成其他的家庭[11]。

在民事结合法律关系中,结合双方不仅都肩负着扶养对方的责任,而且对于该关系期间产生的子女纠纷,也负有与异性配偶一样的权利和义务。该州法律对于同性婚姻中当事人的各方面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并且明晰地列出了24类受保护的权利。就民事结合关系解除方面,由家庭法院处理相关事项,可以适用关于异性婚姻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条款。

2.2.2 夏威夷州的《宪法修正案》和《互惠法》

夏威夷的立法机关对同性婚姻的态度不同于其他地区,一方面,该州的立法机关在上世纪末选择肯定《有关婚姻的宪法修正案》,采取了保护的态度对待同性婚姻关系,但未正式地通过法律明确承认同性婚姻关系;另一方面,该州立法机关于同一年出台了《互惠法》,该法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筹码加大。虽然该法在一开始声明在夏威夷州婚姻仍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性承诺,但在其后的条款中对同性伴侣所期待享有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给予了肯定,这种关系被称为互惠关系。另外,该法还规定,互惠关系的主体应为18岁及以上、未婚且未处于其他互惠关系的适格主体。

2.2.3 加州的《家庭伴侣法案》

加利福尼亚州于2013年通过了《家庭伴侣法案》,该州的同性恋者须在政府市政厅正式登记才能结合成为法律认可的同性配偶。已登记的同性伴侣和该州婚姻法上的夫妻之间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上有许多相同之处。尤其是有关财产方面的法律关系与异性夫妻有着较多的相同之处。如当一方死亡,财产全部由无子女的另一方继承。得到遗产的另一方应上缴相应的遗产税数额,与相同情形下异性婚姻中一方所应缴的数额无异。在养老金及社会保障方面,同性夫妇与婚姻中夫妻双方有类似的法律保护和限制。明显不同的是有关收养子女方面的规定,该州的《家庭伴侣法案》仅允许同性伴侣以个人名义收养子女,而不论对方是否履行了家长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家庭伴侣制度是人类史上有关同性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走在了世界相关立法领域的前沿,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婚姻人权的保障力度。

3 中国同性婚姻的法律背景

3.1 我国婚姻法价值取向的局限性

21世纪初,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不同利益体的矛盾冲突和思想交融导致了不一样的法律价值取向。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将生育定位为婚姻家庭的基本性能。虽然公民为单位的夫妻感情因素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内容,但家庭作为一种国家消费和“产出”基本构成的生育效用和社会生活功能并未减弱或丧失[12]。虽然我国同样重视结婚自主权与平等权,但尊重个体在婚姻中的特殊地位,自由选择权成为人们对婚姻的更高要求时,国家、法律与个体应如何协调成为当前婚姻家庭立法领域的重要问题。2001年发布的婚姻法遵照了维持社会本位,尊重个人私权,私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公权力适当干预为辅的立法思想。

3.2 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滞后性

建国初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其不仅预示着中国家庭传统习俗的改变,也意味着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该法的宗旨是结婚必须建立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要排除任何他人的强制干涉,其以法律形式来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及妇女儿童的利益,贯彻落实一夫一妻制。另外,该法也摒弃了以往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及只注重家族利益而忽视子女利益的传统思想,使得封建传统的婚姻制度受到巨大冲击,为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民主化道路。

改革开放后的《婚姻法》是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的,其承接了建国初婚姻法中具有前瞻性的条框,并在此基础上又对滞后和空白部分进行了补充。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前的带有政治化色彩的婚姻退出了历史舞台。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尤其家庭财产方面,这对我国婚姻法的完善和发展提出来更高的目标,推动着我国婚姻法将调整范围更多地延伸至家庭中的财产部分。

市场经济的发展,分配制度的健全,个人财富的累积以及社会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原有的婚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出台的《婚姻法修正案》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如确认了无效婚姻的类型;增加了防治家暴的规定;对解除婚姻的条件进行细化,还规定了离婚后的探视权,其亮点在离婚时的责任分担,采用的是“过错赔偿制度”。

从上述立法现状可知,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婚姻法在不断完善中,但是始终对于同性婚姻尚未提及,相比之下,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法律已不同程度地认可同性婚姻合法化。

4 中美同性婚姻法律背景对比研究

4.1 中美对于婚姻的法律定位不同

美国的人权思想有着极其鲜明的实用性。美国经历了长时间的奋斗,最终确定并扩充了婚姻权的含义,不断重复说明“婚姻权对每个人都特别重要”。在对婚姻的法律定位上,认为婚姻权是个人的基础性权利,其法律地位应得到优先保护,不能以任何名义限制并剥夺。相比而言,我国的婚姻法受到当代经济、政治、文化多重因素的影响,婚姻法被认为是调整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体系,婚姻仅限于异性之间的结合,而同性间的结合不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生育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同性恋者由于没有正常的性生活,其自然性生育功能无法实现,有违于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在婚姻法律定位上,我国婚姻法坚持社会本位,对同性婚姻不予承认。

中美两国对于婚姻的法律定位完全不同,美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公民个人婚姻权利的保护,我国婚姻法则更多考虑的是社会公序良俗,坚持社会本位,因此,我国缺乏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价值基础。

4.2 中美婚姻法律制度的差异性

4.2.1 中美婚姻制度的差异

中美婚姻法律制度存有巨大差异,美国婚姻法律制度将婚姻自主权定位为个人权利,并保护每个法律主体的基本权利,同性婚姻者亦不例外。美国婚姻法立法者看到了法律形式与社会现实的差距,有效地将个案判例与社会实际相结合,使法律能够紧紧围绕出现的婚姻社会问题提出具体措施,使同性婚姻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中国的婚姻制度更加强调家庭概念,结婚更多是为了确保生育功能的实现,因此,赋予了婚姻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中国婚姻法仅对婚姻法律制度的概括性内容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对于社会现实中出现的同性恋、婚外生育、代孕等婚姻问题完全没有提及,因此,难以适应现实社会婚姻发展的要求,其具有制度上的封闭性和滞后性。

4.2.2 中美婚姻制度程序的差异

美国联邦政府对同性婚姻程序并没有具体化规定,美国公民的结婚事项交由每个州政府自己规定,由于美国每个州对同性婚姻的法定形式存在不一样的规定,所以在程序上同样具有多样性,并且配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例如:美国康涅狄格州要求同性恋人在市政厅正式登记结合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同性配偶;美国佛蒙特州规定必须经由法院的判决才能使同性民事结合关系得到法律认可。中国法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让结婚双方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履行登记程序。两者的差异在于婚姻登记机关的性质不同,美国各州政府拥有对婚姻事务的行政自治权,而中国的民政部门并没有处理婚姻事务的行政自治权力。

5 结论

经过对中美两国同性婚姻法律背景的对比研究可知,中美对婚姻的法律定位不同。美国婚姻制度定位于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中国婚姻制度定位于对公共利益的保障,维持社会秩序。正是由于中美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权定位的不同,导致中美婚姻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制度具体内容、保障制度实现程序的差异性。因此,通过对比研究,与美国相比,我国不具备实现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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