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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设制的基本原则

2018-03-19李元书李宏宇

学习与探索 2018年1期
关键词:社会制度合理性政治

李元书,李宏宇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研究所,哈尔滨 150018;宁波大学 商学院, 浙江 宁波 315211)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设计、建构都有非常明确的目的,任何一个政治集团、政党、政治家和政治学家都希望设制出一个优良的、适应性强的、能持久延续并得到广大民众支持和拥护的制度。设计和建构这样的社会制度必须遵循理想性和现实性的统一、继承性和创新性的统一、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统一、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独立性和整体性的统一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从中国和国际社会的制度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是制度建设的老问题,又是新问题,是制度建设的前沿性问题,也是制度实践的基础性问题。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习近平在这一段讲话中,着重强调了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三个原则的统一,着重强调了制度的继承性、现实性和功能性的问题,这对我们研究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启示作用。

一、制度的理想性和现实性的统一

社会理想是人们在对传统社会、对其所生活的现实社会中的弊端、矛盾、危机做出批判性和否定性评价的基础上,对未来理想社会制度的向往和追求,是感召、激励人类为之奋斗的动力源泉[1]248。

(一)理想性社会制度的类型和特点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和人们追求理想社会制度的实践中可以看到,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由终极性价值观构建的社会制度。终极性价值观是处于终极地位、对其他基本的和具体的价值观具有统摄和引导作用的价值观,它为社会发展绘制、提供终极目标、蓝图、社会模式,并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社会成员提供前进的方向和目标。终极性价值观是人类自始至终都在追求或各个民族种族或早或迟都要追求的价值观,处于终极地位的价值观主要有自由、平等、民主、人格尊严、正义、秩序、幸福等价值理念。建立在终极性价值观念基础上的、或者实现了终极价值目标的社会制度是理想的社会制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建构在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终极价值观基础上的社会。因此,他们特别强调自由在共产主义社会建构中的价值和地位。他们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 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

第二种是建立在历史运行的基本规律之上的社会制度。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其运行遵循一定的内在基本规律。如果社会制度和相关的部门制度是建立在正确反映该社会形态历史规律的深刻认识基础之上的,那么,它就是一种合理的、具有现实性的理想性社会制度。

反映社会历史运行规律的社会制度为什么也是理想的社会制度呢?首先,这些社会制度从基本性质的规定上模拟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的状态。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社会制度,最大的优点是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其次,每一种社会形态都由两个基本阶级和其他的阶级构成该社会的主体结构。在两个基本阶级中,一个阶级是社会的主导阶级或统治阶级,社会制度就是他们建立的,主要反映的也是他们的利益。这一社会形态对于社会的主导阶级、统治阶级来说是最理想的,也是最现实的。再次,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社会,符合社会历史运行基本规律的社会制度,不仅对于社会的主导阶级、统治阶级是理想的,而且对于其他的社会阶级也是合理的,他们可以通过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提供的平台,经过自身的努力改变社会地位,甚至阶级地位,成为社会主导阶级的成员。对于这些进入社会主导阶级的新成员来说,上述社会制度也是理想的社会制度。

既然建立在社会历史运行基本规律基础之上的社会制度是一种合理的社会制度、是一种现实的理想制度,其关键就在于对社会历史运行基本规律的正确认识。人是认识的主体,具有能动性,能够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人能够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动地认识、预测、预见社会规律,并据此去设计、选择社会制度。人类对社会历史规律的认识不是一帆风顺的,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而是要经过反复的预测,甚至要经过曲折、遭受挫折才能找到社会历史运行的规律。

第三种是由理性主义构建的社会制度。这里的理性主义是崇尚抽象思维、理智和永久性原则的一种主观唯心主义学说。这种学说表现在社会制度的设计和构建上就是理想主义和唯美主义,其特征是“以先验的社会理想、政治原则、理念为轴点,去逻辑地和理想化地演绎、推演、构造理想社会的蓝图”[3]204。这一理想型社会制度设计模式的“代表作”有柏拉图的“理想国”、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安德里亚的“基督城”、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社会”、欧文的共产主义“劳动公社”等等。

秦德君概括了自柏拉图以来理想主义政治设计范式及其设计的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理性支配世界,理性主义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理性主义者往往是先确立“先进”的理念,然后以此去演绎、推演出理想的社会,以理念、理想去改造现实社会。二是具有共性的社会模式和社会风貌:“弱社会”“强政府”“伦理社会”“人治社会”“质朴社会”“公有社会”。三是社会形态具有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的色彩,人们在理想的社会里,按理性生活,追求公民的崇高幸福,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社会财富,共享社会财富。社会的运行,犹如一架事先完全设计好程序的机器在和谐有序地运转[3]204,250-256。

第一种理想型社会制度的基本特点表现为:一是价值观念的共识性,这种共识可能早也可能迟,但共识是前提、是基础、是趋势;二是价值目标的终极性,尽管在社会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上述价值目标,给它们增加新的内涵,或者提出新的终极价值观念去发展、完善理想的社会制度,但上述价值观念和目标始终不会改变,这是一种在未来或现实可实现的理想的社会制度。

第二种理想型社会制度的基本特点表现为:一是它的合规律性,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具有进步性;二是这种制度理想性、进步性的前提在于对社会历史规律的正确认识和科学预测,并以此为基础去科学地设计、评估和选择制度。

第三种理想型社会制度的基本特点表现为:一是高扬理性,过分夸大理性原则的作用,过分夸大个别先哲的智慧和思维,试图以先哲的智慧和意志创造世界;二是试图设计和建构一种“至善”的社会制度。然而,具有这两个特点的制度只能是凭空想象的、无法实现的乌托邦式的制度。

(二)制度的现实性及其内涵

社会制度的现实性是指制度所具有的符合国情、符合客观环境,具有可接受性、可执行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1.理想性社会制度的现实性

现实性具体表现为理想社会制度的合规律性,是建立在对社会历史规律的正确认识和科学预测之上的,即所选择的理想型社会制度与本国的社会发展阶段相一致,是可实施的。超越了社会发展阶段的制度不具有现实性,是乌托邦;滞后于社会发展阶段的制度不具有进步性,是落后体。

2.设计和选择的社会制度要符合本国社会结构的客观实际

这里的社会结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生产力结构、经济关系结构、利益结构、阶级阶层结构、意识形态和文化结构等,这些社会结构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共同制约着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的设计和选择。在这些结构中,生产力的结构和性质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决定和制约着一定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的形成。在阶级结构中,主导阶级在经济上占支配地位,也在政治上占主导地位,它们的意识形态就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成为社会主流文化的核心。阶级阶层结构中的非主导阶级,由于与主导阶级或统治阶级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利益不同,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形成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在社会的发展和运行中,还会遗留前一社会以至更前一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习惯、习俗等传统文化。上述三种文化共同构成了现时社会的文化结构。由于利益结构的不同、阶级阶层结构的不同,以及意识形态和文化结构的不同,使人们在社会发展中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政治势力和社会势力。这些利益集团、政治势力、社会势力之间的互动、冲突往往左右着社会的运行,也左右、制约着对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的设计和选择。

社会制度的现实性是否符合现实的社会结构,要首先考察研究上述生产力结构、经济关系结构、利益结构、阶级阶层结构、意识形态和文化结构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发展。如果上述社会结构具有合理的现实性,根据上述社会结构所设计和选择的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就能被公众所接受和支持。

3.制度的技术性、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社会制度是用来实施的,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不是用来宣传的和让人看的,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具有可实施可操作的特性和功能,就不是具有现实性的制度,也不是优良的制度。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强调了政治制度可实行的重要性,他说:“我们不仅应该研究理想的最优良(模范)政体,也须研究可能实现的政体,而且由此更设想到最适合于一般城邦而又易于实行的政体。……有关政体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体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乐于接受并易于实施的改变。”[4]

由此可见,社会制度具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还必须具有技术性的特性。这里的技术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根据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设计表征社会形态本质和特性的根本性制度;然后根据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狭义)领域分化出来的特殊形态,设计出部门制度和部门的基本制度;再后,根据部门制度、基本制度设计出可操作的、可运行性的具体制度。二是在设计根本性制度、部门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同时,还要设计出这些制度运行的通道。制度运行的通道往往表现为一定的层次结构,其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社会制度和公共政策的运行。

(三)制度的理想性和现实性如何在制度设制中实现统一

在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的设制中,不能只追求理想性,也不能只讲现实性。由于对现实性的认识和理解的不同,可能把维护一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制度看成是最现实的制度,也可能把超越于生产力现状的制度看成是现实的制度。从合理性和科学性的意义上说,只有把理想性和现实性在社会制度中统一起来的制度才是最优良的制度。

1.合理分解终极性价值目标,把社会理想建立在现实性的制度安排上

如前所述,由终极性价值观念或终极性价值目标设计和建构的社会制度是理想型的社会制度。终极性价值观念或终极性价值目标是可以分解的,可以根据它的性质分解为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中的特殊形态和表现形式,根据它的内容分解出它的基本内容和原则。例如,平等既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外,还可根据其包含的内容分解为人格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结果平等四个维度。

从理想的社会制度的设计、建构与现实社会可承受、可接受的程度等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把终极性价值目标分解出可以进行制度设计、构建的从低到高的若干层次,每一个层次的终极价值目标是社会发展阶段可实际承受的价值目标。人们根据这些分解后的终极价值目标对本国的国情和客观现实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对照,然后确认本国的现实条件可接受的终极价值目标的合理层次。与此同时,还要对各个层次的价值目标,亦即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可以接受的价值目标,设计出具体的指标或表现形式。这些具体的指标或表现形式必须与层次性的价值目标相一致,并与终极性的价值观念或目标的实质相一致。这样,设计和建构的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既是理想的,又是现实的,但理想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分阶段实现的,是历史与现实、未来与现实、理想与现实的统一。例如,民主作为终极价值目标,从程度上可以划分为低度民主、次中度民主、中度民主、次高度民主、高度民主等。在历史的发展中和现实社会的实践中出现过或将出现与民主政治制度相关的政治制度模式有:代议制民主和专制政治相结合的政治制度(例如,萨达姆时期的伊拉克政治制度);以代议制民主为主,但受到某种程度限制的政治制度(例如,伊朗现在的政治制度);较为完善的代议民主政治制度,亦称为精英民主政治制度;代议制民主和参与制民主相结合的民主政治制度(例如,瑞士、瑞典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高级的民主政治制度(从逻辑上说,此种民主政治制度应出现在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模式与笔者对民主价值观念、目标及发展程度的划分有某些对应的地方。从历史的发展和现实的实践中概括、归纳出来的五种与民主相联系的政治制度模式证明了一个真理:终极性的价值观念和目标是可以分解的。

2.正确认识、科学划分社会规律运行的阶段,把社会制度建立在社会规律在该阶段质的规定性之上

社会规律是历史社会形态从低层次到高层次更替的规律和一种社会形态自身的运行规律,这里主要探讨后者的运行规律,即探讨怎样把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建立在对社会形态自身运行规律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它萌芽、成长、建立、发展、成熟、扩展、持续、僵滞、衰败、新因素生成、更替的过程和阶段,社会形态在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阶段性特征就是社会形态(其基础是生产方式)运行规律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在社会形态运行的每一个阶段,它的质的规定性在该阶段以特殊的特性和形式表现出来,并外化为具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形态。

对于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的设计者来说,要想让它们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又具有现实性、可实施性,就必须反复认真研究、反复观察、反复预测:本国现实社会形态的性质是什么,社会形态运行到什么阶段,社会形态在该阶段具有什么样的特性等,在弄清一个阶段的特性后,再去研究和预测下一个阶段的特性和表现形式。只有把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建立在对该国社会形态发展阶段的阶段性特性的正确认识的基础上,这些制度才能既符合规律性又具有现实性,才是理论与现实、理想与现实的统一。

3.研究社会工程的设计理论和技术,把社会制度建立在理性与经验相结合的基础上

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的设计、建构属于社会工程理论的范畴。在现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微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的认识能力大大增强,社会工程设计的能力、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一个国家的发展战略、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的改革、大型公共政策的规划、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都是社会工程设计的内容和产物。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外交战略及公共政策的设计、建构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现在和未来,它既可能使一个国家走上发展、繁荣、富强的道路,也可能使其走向衰败,甚至使国家解体灭亡。

社会工程设计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技术和艺术,对于社会制度的设制要重视对以下问题的研究。第一,要把理性和经验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的设计既需要经验的积累和归纳,也需要理性的思维和逻辑推理,不能理性高扬、走向理性主义,也不能只依赖经验、走向经验主义,而是要把理性和经验结合起来,要研究两者结合的理论和艺术。第二,注重研究历史规律和发展趋势。要重点研究社会运行规律的阶段性、研究社会形态的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的关系,研究它们在社会形态运行的不同阶段的特性和表现形式。第三,注重研究价值目标、价值原则分解的理论和艺术。要重点研究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把内容和形式有机地统一起来,使价值目标、价值原则形式化,使前者凝结在后者之中。第四,注重研究社会工程设计的话语和语言艺术。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意识形态的话语不同,要研究这些不同的话语所包含的观念、原则,研究它们的表现形式;要研究制度形式的语言表达,使各种制度形式的语言表达、描述清晰明确,以利于操作、执行。

二、制度的继承性和创新性的统一

文化和制度的创新问题,历来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难以解决好的问题,无论在世界历史中还是在中国历史中都曾多次发生过这样的事例:要么全面否定过去的历史和传统,要求完全创新,以新代旧;要么全面肯定过去的历史和传统,否定变革和创新。

(一)社会制度的历史性和继承性

社会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根本性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是由生产方式和受生产方式制约的社会结构共同决定的产物,而生产力、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变化是一切社会制度变迁、发展的最终原因。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上述理论做了精辟阐述,他写道:“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5]

根本性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具有时代的特性,即具有由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经济关系的特性,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制约的社会主体结构的特性,还具有主体结构中的主导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特性。根本性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体结构中主导阶级的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又不完全是社会主导性意识形态的产物、不完全是社会主导阶级的价值观的产物。社会制度具有继承性、延续性的特性。优良的、先进的、文明的社会制度往往包容、继承了传统的伦理观念、信念、习惯、惯例、习俗等传统文化的精华,只有把这些优良的传统文化融入新建立的社会制度中,这样的制度才具有优良性、生命力,才能适应社会、适应环境,才能受到社会各个阶级阶层的拥护和支持。

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建构不能割断与历史、传统文化的联系。一旦历史传统被完全割断,没有了继承性,把社会制度完全建立在新的观念之上,就使制度脱离了一部分人或大部分人的信念、习惯、习俗和行为模式,使那些长期接受传统制度、传统文化又难于接受新制度、新观念的人行为失范、失控。这样的人越多、占的比例越大,对社会的破坏性也越大,制度运行所付出的成本也越大。历史证明,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文化链在社会和政治稳定、社会和政治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民族国家重要的价值取向、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规范,是民族团结的精神力量,是社会稳定和秩序化的根基和“黏合剂”,是世代之间、不同时代之间保持连续性和同一性的“密码”,是一个国家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的基础[1]250。

(二)制度的变迁和创新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变化、变革、创新、发展、废除的过程。制度是运动的,变是常态,不变是暂时性的,在相对稳定中也隐藏着量的变化和积累。

社会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因有四个:其一,随着生产力的性质、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变化,建立其上的社会制度也必然会发生变革;其二,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建立后,在发展过程中会呈现出阶段性特征,当它从一个阶段转入另一个阶段,或从低级阶段转入高一级阶段时,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必须与新的阶段相适应;其三,由于前两个变迁,进而导致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变化,这也要求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随之变化和调整;其四,由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重大改变,例如,重大自然灾害的袭击、外敌的入侵等,也要求调整制度结构以适应新的环境。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式有革命式变迁、准革命式变迁、渐进演化式变迁、循环式变迁等形式。

制度的创新性是制度的生命力和生机活力所要求的,也是制度的功能所要求的。制度创新的基本途径有五个:其一,制度创新首先是观念基础和思想基础的创新。一定的社会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一种新的价值观念的提出,就意味着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思想基础。其二,把某些具有民族传统特色的行为模式和具有现时代特点的制度相结合,使建构的新制度既具有现代性又具有民族性。例如,英国的政体就是把资本主义社会所要求的现代民主制和英国封建社会的君主制结合起来的立宪君主制的一种典型。其三,把两种制度规则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组合型的制度。例如,在当代中国,省以下(包括省级在内)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产生就是依据选举制和选拔制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制度结合。其四,把原来只适用于政治领域的民主原则、民主精神扩展到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扩张为经济民主、社会民主等。其五,借鉴其他国家政治制度的精华与本国政治制度形式相结合,形成新的政治制度。例如,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就借鉴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

(三)制度的继承性和创新性如何在制度设制中实现统一

制度的发展既表现为创新性,也表现为连续性,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表现为制度发展的断裂。因此,制度在发展中蕴含着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制度研究必须对两者给予充分的关注。

1.研究可继承的内容和方法

继承什么?怎样继承?这是实现继承性所面对的首要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深入研究过去的制度即传统的旧制度中有生命力的部分、得到大多数人认同的部分;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统一有促进作用和整合作用的部分,即研究旧制度中还可继承的合理部分。为此,不但要研究旧制度中的合理部分,还要研究旧制度中包含的习惯、惯例、习俗、民间社会的行为模式中的合理部分。除了要深入研究这些可继承的内容,还要认真研究继承的方法,即研究如何把旧制度中的合理部分、精华部分、有生命力的部分继承下来。实现继承的最重要的方法是批判的方法、分析的方法,即在批判性的分析中分辨、鉴别合理与不合理、精华与糟粕。但批判是理性地批判,在理性批判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有扬弃地继承;要冷静地思考、鉴别,不能否定一切、打倒一切,但也不能肯定一切,全面继承。

2.分清制度继承和创新的时段和主次

在社会制度的设制中,制度的继承和创新有时间上的不同和区别。分清继承和创新在时段上的区别及主与次、主与辅的关系,是在制度设制中实现继承和创新统一的关键一环。所谓分清制度继承和创新在时段上的区别,就是要分清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的继承和创新是一种历史型社会形态转向另一种高一级的社会形态中的继承和创新,还是一种历史型社会形态在自己成长、运行的不同阶段上的继承和创新。前一种社会制度的继承和创新,是一种不同于旧制度的新制度的创立,前后两种制度有质的根本性区别。在新制度的创立中,创新是主题,制度的创新部分即与新的生产方式、新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部分,是制度的主体部分、核心部分;继承旧制度中的合理部分是新制度的次要部分,是主体制度的辅助部分。后一种社会制度的继承和创新,是一种社会形态在自身成长、运行过程中的继承和创新。社会制度在成长和运行过程中会发生量变和部分质变,使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阶段性的部分质变要求对制度做出阶段性部分调整、改革和创新,以适应社会和社会制度发展的阶段性变迁。这种部分调整或局部改革,同样要贯彻继承和创新的原则。在这个时段,制度的继承部分是主题,现存的与生产方式、社会结构还相适应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重要的基本制度都应保存下来,因为社会形态还未发生质的根本性变化,要改变和创新的是一些与新的发展阶段不相适应的具体制度和被其体现的基本制度,也包括创制某些新的基本制度。

3.制度的继承部分和创新部分的融合与发展

在社会制度的创制中,从旧制度和现存的制度中继承的部分和创新的部分要融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是旧制度加新制度,两种制度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习近平在谈到如何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时强调指出:“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6]“创造性转化”一是指传统的观念与新的社会时代精神相结合,创造出一个新的价值观念,为新的制度创新提供思想基础;二是指传统的制度与新的制度要相结合,发展转化为一种新的制度;三是指新旧两种制度并存,但在功能上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制度的整体性功能,使新旧两种制度融为一体。这就是新旧制度的融合,是继承性和创新性在制度设制中统一起来的第二个关键性环节。

三、制度的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统一

“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是借用马克斯·韦伯使用的两个概念来阐述社会制度的实质与制度的形式之间的关系。韦伯把人的行为分为工具合理性的、价值合理性的、情绪的、传统的(约定成俗的)四种类型,前两种是合乎理性的行为。当把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运用到社会领域研究社会结构时,韦伯就把“工具合理性”“价值合理性”称为“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我国研究韦伯理性观念的重要学者苏国勋对韦伯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概念做了如下解释:“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形式合理性主要归结于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则基本属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7]227

(一)制度的实质合理性

韦伯所讲的价值合理性或实质合理性“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8]。

我在这里所讲的制度的实质合理性是从两个方面说的,其一,社会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根本性的经济制度和基本制度等都是建立在对社会规律其中包括对生产力发展规律、社会形态变迁规律、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规律等的科学认识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之上的。这里的实质合理性,即合乎规律性、合乎真理。其二,社会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根本性的经济制度和基本制度等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制度的设计者、建构者选择社会制度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在实质上或在本质上是合乎人的本质需要的,是以人为本的,是大多数人都认同的,具有共性的特征。总之,用来设计、建构社会制度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不是脱离社会发展阶段的、不能实现的空想,而是时代性与民族性、理想性与现实性、理性与经验的统一。这里的实质合理性是指社会制度的思想观念基础是合乎以人为本的价值信念的,是合乎大多数人共识、合乎公共理性的价值观念。

制度的实质合理性是在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建构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即制度设制的理论根据的合理性问题,亦即设制出来的社会制度是否具有正确性、公正性的一个理性前提。

(二)制度的形式合理性

韦伯认为,“当目的、手段和与之伴随的后果一起被合理性地加以考虑和估量时,行动就是工具合理性的”[7]93。当韦伯把他的“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理论用来研究社会结构时就称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时的形式合理性是纯形式的,是价值中立的。本文使用的制度的“形式合理性”概念与韦伯的不同,它不是价值中立的,也不是纯粹的形式,而是制度的实质与制度形式相统一意义上的形式。也就是说,实质要找到体现它、反映它的合理形式,制度的设计者要选择合理的、准确的、体现实质内容的有效制度形式。形式是为实质和内容服务的,形式选择得越合理、越科学,其对实质的反映、体现也就越准确、越充分。制度的形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根本性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适应性和一致性。社会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根本性的经济制度和基本制度,与生产力的性质、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共同构成的生产方式的适应性,与在该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或主导性价值观念形成一致性。做到这种一致性和适应性需要反复的认识、试验、试错。

第二,目的─手段的合理性。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根本性的经济制度和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基本的社会制度要有效反映、体现价值观念实质,还必须制定具体实施的制度、细则、条令以及实施的手段、策略来维护根本性制度和基本制度。在这里,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实施的具体制度、细则、措施、办法、策略等的关系就成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在制度的设制和实践中,一个制度目标、价值目标的实现,往往要经过多层次的、多样的手段才能达到目的。在制度目标(价值目标)的实现过程中,上一层次实现制度目标的手段变成了下一层次的目的,实现此目的又需要制定手段,这一手段又可能变成再下层次的目的。以此类推,就形成了以下的目的─手段关系图式(如图1所示)。笔者把逐次合理地思考、设计、计算、评估和恰当地选择实现目的的手段及实现手段与目的的逐层次统一,称为手段和目的合理性。一旦实现了手段和目的的合理性,即逐层次的手段与目的的一致性,图1中的目的对手段的选择关系就变成了手段对目的的逐次服务关系(如图2所示)。目的和手段的合理性是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表现形式。

图1图2

第三,制度得到平等公正执行。制定出来的政治制度等社会制度必须平等地贯彻和执行,即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用罗尔斯的话说,就是“同样情况得到同样对待”[9]54或“类似情况得到类似处理”[9]85。

第四,制度形式的程序合理性。本文所说的程序合理性是指在社会制度、法律的制定、执行中和司法适用中所要遵循的公正合理的程序。程序合理性的前提是制度实质和制度形式的正义性。制度的实质正义制约着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为实质正义服务。从制度合理性的角度说,程序的合理性就是在社会制度、法律的制定、执行中和司法适用中,程序要具有合理性、公正性,能够有效地体现根本性制度和基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目标。

(三)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

韦伯认为工具或形式合理性与价值或实质合理性在本质上是矛盾的。按照韦伯的看法,工具或形式合理性强调的是形式、是价值中立,讲的是行为的功能、可预见后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价值或实质合理性则强调的是价值信仰、道德标准,讲的是行为是否符合某种主观的不顾后果的伦理道德。因此,从工具或形式合理性的角度来说,价值或实质合理性的行为是非理性的,因为没有一种理性的方法可作为价值的可选择手段。但从价值合理性的角度来说,纯粹的工具或形式合理性是实质上的非理性,因为一个有独立意志的人在选择他的行为方式时,不仅要顾及行为方式的功能效果,同时还会顾及行为方式的价值、意义或理想,工具或形式不完全是中立的[7]235。本文所论及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是从形式与价值、内容与形式不相统一而相互冲突的角度来说的。

第一种矛盾是由于制度设计的思想基础与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而导致设计出来的制度结果与制度思想中的某些价值观念相抵触。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中,自由和平等都是设计经济制度的价值观念,以其设计出来的市场经济体制对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是有效率的,具有形式合理的特性,但对于人们在经济上的平等,在事实上、结果上的不平等来说则是不合理的,是相矛盾的。

第二种矛盾是制度形式没有从实质上模拟价值观念,或者是制度形式在模拟中走样而导致制度形式与其价值观念之间的断裂、脱节、走样。最典型的例证就是“二战”后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其在宪法中规定本国是民主共和国制度,但在实际上实行的却是集权主义甚至是专制主义的制度。于是出现了形式改变价值、支配实质的现象。价值观念与制度形式规范的基本一致是保障一个社会实现同一性和稳定性的前提,如果这个社会的价值观念与制度形式规范之间出现断裂,这个社会的同一性就不复存在,稳定性也难以维持。

第三种矛盾是形式的僵滞与社会价值观念变迁的矛盾。考察社会制度的变迁能够发现,许多制度在建立的初期都能与它的价值观念保持基本一致,与社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具有合理性的特性。但是,任何制度都是运动的、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流逝,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随着社会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原来具有合理性的社会制度就会出现惰性和功能失调的问题,变得僵化、僵滞。如果此时国家政权机构不适时地进行改革来改变僵滞的制度,而是强调制度的稳定,并利用社会制度的“公共确定性”的特性[10]和方式来维持僵滞的制度,那么就会再次出现社会制度与价值观念的进一步脱节。

第四种矛盾是社会高度制度化与思想观念及理论发展的矛盾。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人的发展都需要制度整合行为并为行为提供预期,但又不能秉持“制度万能”“制度决定一切”的观念,更不能高度地制度化、过度地制度化,把社会的一切都制度化。如果把社会的一切包括人的思维方式也“制度化”了,那么人们的思想就会僵化,社会就很难产生出新的价值观念、新的思想、新的理论,从而破坏了社会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

(四)制度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如何在制度设制中实现统一

实现制度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统一,有利于提高制度的民众的认同与接受程度,从而提升制度的效率。

1.研究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关系理论

制度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冲突是世界各国在制度实践中普遍遇到的一个问题,这种矛盾不但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而且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普遍存在。2008年在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和随后在欧洲爆发的债务危机,其实质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危机,解决上述矛盾的首要途径是系统深入地研究制度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关系理论,其中包括研究马克斯·韦伯的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理论,研究目的─手段之间的关系理论,研究制度的形式和价值之间的矛盾和表现形式,研究总结在制度实践和制度发展中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结合、统一的成功经验,研究它们在实践中脱节、断裂的原因和教训,进而探索将其有机地结合和统一起来的理论和方式。没有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仅凭片面、不系统的理论,仅凭点滴的经验,是不能解决上述矛盾的,也无法做到制度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2.目的─手段分析

目的─手段分析,亦称为目的─工具分析,是一种研究公共政策的方法。这一方法也同样适用于制度研究,是合理地设制社会制度的重要方法。目的是思想认识、价值观念向现实转化的中介,制度形式则是转化的手段或工具。运用目的─手段分析的方法进行制度设制,首先要选择、确定合理的目的(目标)。目的有四种类型:一是由价值观念规定的目的(目标);二是由总的或根本性的价值观所分解出来的价值目的(目标);三是社会制度的主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所确定的社会发展目标,例如中国共产党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确定为国家“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四是为实现某些价值观念、目标(目的)所确定的手段,这一手段在下一层次的目的─手段关系中则变成了目的。

运用目的─手段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和设制社会制度,要求所追求和选择的目的必须在社会主流价值的框架内,符合客观对象的本质,或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并且具备可实现的条件。为实现目的所选择的手段、技术、方法等是经过预测、评估或计算的,是恰当的,手段和目的是相适应的、合理的,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目的。

3.适度制度化,促进思想观念和文化的发展

社会制度是社会运行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社会形式,是人的生存活动不可缺少的工具,否则社会就出现无规则、无约束的无政府状态。但社会制度的规定应是有边界的、有限度的,不能把社会的一切领域、一切活动包括人的思维活动都制度化了。制度化应主要是在社会的公共活动领域、公共管理领域、人们集体交往的领域、个人与集体互动的领域等,那些私人活动的领域例如家庭、个人间的交往等则主要靠民间合理的习惯、习俗、乡规民约去调节。在思想文化领域,要有管理制度,但制度管理要宽容、有弹性,要以有利于思想观念创新、理论创新、文化发展为前提条件。

制度管制和思想观念的发展及个体的创造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发展中的老问题,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初,针对我国在思想理论和社会制度中的僵滞和教条主义现象提出了解放思想的重大理论和口号,为改革开放奠定了思想基础。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解放思想,“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思想不解放,我们就很难看清各种利益固化的症结所在,很难找准突破的方向和着力点,很难拿出创造性的改革举措。”可见,邓小平和习近平关于解放思想的观念和理论为我国解决国家制度创新与思想观念发展指明了方向。

4.终极性价值观念的限制、补救和二级价值观念及其制度的发展

人类始终在追求那些终极性价值观念,但终极性价值观念之间并不都是完全一致的,甚至可能是矛盾的、冲突的,即使在一个领域是一致的,在另一些领域则可能是矛盾的、冲突的。例如,自由、平等、民主、秩序等都是人类始终在追求的终极性价值和目标,也是最有共识的价值和目标。自由和平等从逻辑上说是一致的,但自由、平等与私有经济、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矛盾和冲突就产生了。有市场的自由竞争就会有人失业、破产,就会有穷人、富人的出现,就会有不平等,甚至贫富悬殊,出现社会的两极分化。又如,自由、平等和民主,从逻辑上说也是一致的,民主需要自由和平等,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基础。民主从本质说是人民的直接统治,但人民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都很难在一个大的国家里实行直接统治,只能实行间接的代议制,而代议制的实质却是少数精英的统治。这样,民主与自由、平等就产生了形式上的冲突。再如,自由和秩序的关系。自由意味着行动自主、不受限制;秩序意味着守规则,有规则才有秩序。这就是说,自由和秩序存在着矛盾、冲突。但是,个人所享受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个人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不能妨碍公共秩序;秩序规则的设计和选择应有利于个人享受自由、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把自由和秩序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的最基本的途径是良法、法治。

从上可见,自由与平等、自由平等与民主、自由与秩序等终极性的价值观念、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但它们又是人类始终都在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为了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人类在追求的实践中提出了既不妨碍对它们的追求,又能限制它们之间的冲突的思想观念和理论,如社会福利的观念和理论、社会参与的观念和理论、法治的观念和理论等。社会福利包括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内容,提出和发展社会福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再分配的制度限制、缩小由市场经济体制所导致的过大的收入差距,把贫富差距缩小到绝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程度,以实现最基本的公平。公民参与,包括政治参与、经济参与、文化参与、社会参与等。公民参与有四种功能:一是通过政治选举的形式向政治家授予权力,以体现公民的主体地位;二是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的参与,监督政府;三是以一定的形式表达意愿、诉求,为政权机构的决策提供民意基础;四是通过对较低层次的地方政府管理的参与和社会管理、经济管理、文化管理等的参与,缩小在权利和权力享有上的差距。法治,既是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实现自由、平等、民主的需要,但实现的是有限制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那就是限制政府权力、控制腐败。

人类在追求终极性价值观念、价值目标的历史过程和社会实践中所提出来的法治、参与、福利观念,现在已从限制、制约自由与平等、自由平等与民主、自由与秩序之间的矛盾冲突来补救它们的缺陷,发展为实现终极性价值目标过程中的三种最能实现的目标和制度性手段。法治、参与、福利在实际上已成为人们在不断追求的、能看得见摸得着的、体现某些终极价值目标的目标。它们已发展成为第二层级的价值观念。通过不断发展、完善法治、公民参与、社会福利、社会自治等制度,就是逐渐地向终极性价值目标接近。

四、制度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

制度的稳定性、持久性和适应性的统一,既是制度设计、建构和制度选择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制度设制的基本目的。

(一)社会制度的持久性和稳定性

社会制度的持久性就是指社会制度的存在和运行要具有持续性。那么社会制度为什么会具有持久性和为什么要具有持久性呢?

第一,从社会制度与生产方式的关系来说,建立在一定性质和发展水平的生产力及由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之上的根本性的经济制度和基本制度、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也是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制度。由于它们的适应性,因而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果在这时改变、摧毁它们,则会破坏生产力,破坏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经济关系,使社会处于混乱状态,甚至倒退。

第二,从社会制度与价值观念的关系和持续的时间上说,建立在一定生产方式之上的根本性和基本性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实质上是建立在由该生产方式所生成的根本性和基本性的价值观念之上,即建立在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念之上的。这些根本性和基本性的价值观念为人的行为提供最基本或根本的方向和目标,为社会的运行和发展提供最基本的或根本性的伦理规范和秩序。建立在这些价值观念之上的社会制度具有最高的正当性、合理性,它们具有持久性是理所当然的。

第三,从社会制度的实践和满足人们的需求说,根本性的经济制度和基本制度、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基本的社会制度是生活在这些制度下的人们社会交往、相互联系的基本形式和工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包括在政治生活中解决公共问题的基本形式,即那些仅由个人和私人群体都无力解决而必须依靠社会解决的问题的基本形式和工具。如果这些根本性和基本性的社会制度不具有持久性、长久性,今天制定、明天改变,它就不能提供稳定的制度平台和规则,就无力解决人们提出的社会政治问题,无力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

(二)社会制度的适应性

社会制度的适应性则强调的是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制度修改的必要性,以及制度与变化了的客观条件、客观环境的适合性等。

1.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最初设制的社会制度要经历社会实践的检验和调整

制度是理性认识的产物,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由于对信息掌握的不完全以及对信息过滤分析能力的不足,由于某些不可预知的情况的存在或出现、尤其是对历史规律和社会发展阶段的认识必须经过多次才能完成,所以人们最初设计、选择的制度会存在某些缺陷、漏洞和问题,这些缺陷、漏洞、问题会随着制度的实施、运行逐渐暴露出来。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的角度说,制度的创新、发展和变迁都应是渐进的,不能一步到位。在设制社会制度的过程中,要讲理性,要有理性思维,但理性不能过度高扬,即不能过高估计自己的理性,过度自信。否则,就会走向极端:即出现原来试图把一个国家变成天堂的理想、理念,反而使一个国家变成了灾难性地狱的教训。

2.制度环境的变化,要求对其进行调整或重新设计,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

社会制度的环境,即社会制度存在和运行的条件和因素,具体包括地理条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阶级阶层结构、利益结构、政治格局等。正是这些因素影响着社会制度的存在和运行。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制度来自于环境、产生于环境、服务于环境、服从于环境,但也改造着环境。环境改变了,尤其是社会结构改变了,社会制度也要随之变化,以适应环境。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制度环境、国情,包括社会制度本身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大的变化,就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农民向城市市民、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变,完成这些转变需要更多的、良好的制度供给,以回应环境变化中出现的新问题。但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制度供给不足,即旧的制度废除了而新的制度还未建立起来,有些新制度虽已制定,但不完善,存在很多漏洞,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制度短缺,给许多人留下了“盗窃”国家财产、贪污腐败、一夜暴富的制度缺陷,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腐败蔓延、环境污染、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一切说明,制度的及时供给并与环境相适应是多么重要。

3.社会制度要有包容性

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要具有适应性,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就应具有包容机制,能够包容不同思想观念的存在,包容多种文化的存在,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包容新生事物、新生力量,为它们的产生、存在、发展提供机制和平台。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尤其是经济结构和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新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等新生事物会生长出来,根本性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主体要及时调查研究这些新生事物的性质,当确认它们为新生事物后,现行的社会制度要容纳它们,并为它们提供成长、发展的机制、空间。如果根本性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不能容纳它们,采取围堵、消灭的战略,而这些新生事物本身又代表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就会导致新生事物、新生力量与现行社会制度的冲突和对抗,使社会制度失去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

(三)制度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如何在制度设制中实现统一

1.研究社会制度与环境之间关系的理论

社会制度与它的环境是否适应、适宜、适合,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根本性的大问题。如果社会制度与它的环境相适应,社会制度就会发挥积极功能,推动社会发展,甚至是突飞猛进、翻天覆地的大发展、大飞跃。如果社会制度与其环境不相适应,就会产生负功能,阻碍社会的发展,甚至破坏社会的进步,使社会倒退。因此,社会制度是否具有适应性,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制度理论的核心问题。

社会科学理论界、政党和政府的理论部门都应把制度理论尤其是社会制度与环境的关系问题、适应性问题作为战略性任务长期持续地进行研究。要认真调查和研究社会制度与环境的关系,研究社会制度的产生、存在和运行所需要的条件,研究社会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它们与环境适应或不适应的状态、表现和特点,研究社会制度的具体对象对制度的态度的变化和要求等。只有长期持续坚持研究制度理论、研究制度与环境的关系理论,才能及时地为党和政府提供制度理论,尤其是社会制度与环境的关系理论及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供党和政府选择。

2.在适应中稳定,在稳定中微调

这是制度运行和变迁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在适应中稳定,在稳定中微调,就是指那些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根本性的经济制度和基本制度,只要制度设制所依据的生产方式、阶级阶层结构、意识形态和社会的主流文化等没有发生根本性或较大程度的变化,或者说,与基本环境还是相适应的,那么就要坚持这些社会制度,使其持续运行。

变化是事物的本质特性。如前所述,社会环境也是变化着的,社会环境变了,社会制度也要随之变化。虽然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根本性的经济制度和基本制度具有持久的稳定性,但它们是运动着的,随着它们的基本环境即它们生长、存在、运行的社会条件发生变化,那么体现和实施它们的具体制度尤其是那些体现根本性制度的阶段性特征的具体制度,其中也包括某些体现根本性制度的基本制度,必须发生相应的变革和调整。这种调整属于微调,因为它没有改变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对某些基本制度的改革、调整,是为了使其变得更完善,更能体现根本性制度的本质,更能适应环境,而不是从本质上否定它们。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说,属于渐进式变迁,因为根本性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性质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3.建立应对环境变化和制度危机的预警机制和储备制度

社会制度与环境的不相适应状态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社会制度约束的主要对象与它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在一个社会里,多次重复发生某些同种性质的较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或群体性事件,反对某种社会制度,甚至反对政府,这表明该制度与环境是不适应的,社会制度的主要对象是无法接受的。其产生原因有五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某些基本制度不合理,侵害了制度的主要对象的根本利益。例如,在资本主义的早期、中期,资本主义企业的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以上,且劳动环境差、工资水平低,这导致了工人长期罢工,争取八小时工作制。

第二种情况是社会缺少某些基本制度,而这些制度却与大多数人的生存密切相关。例如,在“二战”前,资本主义国家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即使在某些国家已初步建立,也不够完善,这也是在“二战”前资本主义社会频繁暴发工人运动和社会革命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种情况是对人们合作或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尤其是物质财富没有公平合理地分配。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任何一种经由社会劳动形成的财富都不是一个人创造的,而是由许多人合作创造的,但这些财富并没有得到公平合理地分配,而是被少数人占有了绝大部分,而绝大多数人则只占有较少部分,这是资本主义社会暴发大规模群众运动的主要原因。

第四种情况是政治统治者用压制型的方式进行统治。在政治制度中没有国民参与的机制,没有国民表达民意、利益诉求、表达怨气和不满的机制,一旦出现国民的某种表达愿望、诉求、需要或不满的举动时,不管合理不合理、正当不正当,一律进行压制、镇压。这是封建社会的政治统治者使用的统治方式,但在现代社会,仍有少数的国家政权在运用此种落后的政治统治方式。

第五种情况是根本性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已过时,已不能容纳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程度。这个原因在前文已做过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一种社会制度和它约束的对象长期处于矛盾冲突状态,这就说明该制度与环境是不适应的,出现了制度危机。制度危机有多种类型和多种表现形式:一是个别的基本制度危机,绝大多数制度仍是合理正当的;二是少数几个基本制度发生危机,但整体性制度、根本性制度仍有存在意义和运行活力;三是整体性制度危机,即社会制度的全面危机。此外,制度危机还有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制度供应严重不足,出现严重的制度短缺。在社会大转型时期,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社会科学理论界和执政党、政府的智囊部门,应根据社会制度与环境适应或不适应的状态、表现形式、特征,社会制度与其约束对象之间矛盾冲突的性质、方式、特点,制度危机的种类、性质、特征等,建立起制度不适应环境和制度危机的预警机制,拟订出可能发生的各种类型的制度不适应环境和制度危机的指标及特征,以供党和政府的决策部门参考。

社会科学理论界和执政党、政府的智囊还要应对环境对制度创新的挑战,应对制度危机的挑战,即设制出应对环境、国情发生显著变化,各项制度也应随之变,以此回应环境变化和制度危机的挑战,亦即要建立起应对制度环境变化和制度危机的制度储备库。一旦制度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或制度危机出现明显的征兆时,智囊部门就应向党和政府的决策机构建议:应采用哪种或哪些种制度工具来应对环境的变化和制度危机,从而使社会制度回到适应状态。这是社会科学界和智囊部门的一项重大任务。

4.制定制度修改的程序规则

要使制度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适应性,使其在制度运行中统一起来,就应使制度既有制定的相应程序又有修改的相应程序。关于制度制定的程序、执行的程序已有很多研究成果,这里主要讨论制度的修改程序。对于宪法规定的制度和与宪法规定的内容密切相关的制度,即那些根本性制度和基本制度,都应制定刚性或较为刚性的修改程序。刚性或较为刚性的修改程序是保持制度稳定性和持久性的必要条件。一项根本性制度和基本制度按照规定的合理程序制定出来,又与环境相适应,就不能改来改去,不能因领导人的喜好变来变去。制定严格的修改程序,就是限制制度的随意性,以保持根本性和基本制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但社会是发展的,环境是变化的,社会制度又必须具有一定的弹性、灵活性,以适应环境的变化。为了使制度在明显不适应环境时、有发生制度性危机的征兆时,能够及时启动制度修改程序,应该让制度的修改程序不能过于刚性、过于严格。如果一项制度的修改程序过于刚性、过于严格,当它表现出严重的不适应性,需要调整、修改时,就会由于严格的、刚性的修改程序无法使制度得到有效修正,其结果是,问题越闹越大,冲突越来越严重。例如,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就非常复杂和刚性,宪法条款的修改需要国会两院2/3的多数或根据各州2/3的议会多数提出,经过各州3/4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的批准才能生效。只要在一个国家存在两种以上的政治势力,且思想和政治立场相左,那么任何一方的提案都不能在两院制的议会通过,何况宪法修正案又有那么严格的修改程序,就更难启动了。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制定刚性、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其合理性,有利于根本性制度的持久、稳定性,但修改的程序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使之能够适应发展中的现实社会。由于宪法的修改程序是刚性的,因此在社会大转变时期不宜制定稳定性的宪法,因为各种社会势力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应在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较为稳定的时期制订,或者是在社会大变革走完它的周期性行程之后,由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主持制订。在这两种情况下制订的宪法及社会制度一般都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除了宪法制度以外,其他的与宪法规定的内容密切相关的制度,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国家机构组织和相互关系制度等,都应既有制定过程的必要程序,也有修改过程的必要程序。这些制度的修改应有一点“刚性”设计,就是说不能太柔,不能朝令夕改,使制度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

五、部门制度、基本制度的独立性和制度整体性的统一

任何事物都有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制度结构也不例外。把整个社会制度看成一个系统、一个整体,构成系统整体的是部门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宏观的制度系统与它的子系统——部门制度之间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一切部门制度构成了社会制度的整体,整体不能脱离部门制度而单独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是整体,在另一条件下则为部分。

(一)部门制度、基本制度相对独立性的原因

制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制度系统具有独立性,而且构成制度系统子系统的部门制度以及构成部门制度的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也有相对的独立性、自主性。

第一,部门制度是独立的。其原因在于经济部门(经济领域)、政治部门(政治领域)等部门、社会子系统的社会性质和功能是完全不同的,规范这些领域行为的制度的性质和功能也是不相同的。例如,经济部门或经济系统的主要功能是配置资源和生产物质财富;政治部门或政治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制定社会运行的公共规则和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文化教育部门的主要功能是传承文化和为社会提供人力资源,等等。规范这些部门、子系统的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不同的社会功能。

第二,实体性制度是独立的。所谓实体性制度,是指那些以组织机构为核心、支架形成的制度。例如,议会、法院、政党等,都是以相应的价值目标为根据建立起来的、以组织或机构为支架的规则体系。实体性制度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的组织、机构是拥有具体目标追求的集体或集体行动者;二是“作为集体行动者,它们独立地拥有一定的权利和权力”[11];三是作为权利和权力的拥有者,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组织、机构的这些特征说明它们是独立的,实体性制度是独立的,不具有独立性就不能实现它们的价值目标、权利∕权力和社会责任。

第三,一般的社会制度,其中包括非实体性制度和具体制度也具有相对应的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因为每一项制度都有其具体明确的目标和功能,这使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目标不具体明确,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无法很好实施的。制度的本质是运行,在运行中实现它的功能。如果制度不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它就很难在运行中履行它的功能和责任。

(二)制度的整体性

制度的整体性是从三个方面说的:一是从事物构成的结构说的。如前所述,任何事物都是由它的组成部分构成的整体,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是由部门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构成的整体。二是从系统论的角度说的,把国家的整体制度看成系统,部门制度则是它的子系统;把部门制度如法律制度看成一个系统,那么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则是它的子系统。由子系统构成的系统是一个整体,整体的功能大于部分之和。三是从设制国家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的内核意义上说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都是建立在一个最核心的意识形态或最核心的价值观念之上的。也就是说,这个最核心的意识形态、最核心的价值观是一个国家整体性社会制度设制的思想基础,同时也是部门性制度设制的思想基础。这个最核心的意识形态或最核心的价值观具有整体性,也具有可分性。这是从最纯粹的意义上说的。在许多国家,用来设制社会制度最核心的意识形态或核心价值观内核都不是纯粹的,而是混合型,或是以其中之一为主的混合型。

制度既要有独立性又要有统一性,独立性的制度要构成一个系统、一个整体。只有使独立的部门制度、基本制度形成一个整体,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的整体性功能,使之大于部分之和,才能在部门领域以至整个社会统一人们的行为,限制机会主义和“搭便车”的行为,避免道德风险;才能使人们在部门领域以至整个社会规划自己的行为,建立起更高的期待和愿景,以实现自己的梦想。一个优良的社会制度既是人们实现梦想的平台,也是一个国家实现梦想的平台。

(三)部门制度、基本制度的独立性与制度整体性的矛盾和冲突

制度整体和它的组成部分、制度系统和它的子系统、核心意识形态与它在经济、政治、社会(狭义)领域的表现形式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这里的对立,即出现矛盾、出现冲突。下面,简要分析它们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第一,部门制度、基本制度的独立性太强或独立的程度过高,超越了某种规制的限度,或者制度整体的主体或代表者对部门制度、基本制度过度地限制、干涉,损害了它们应有的独立性,都会引起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第二,部门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不能体现甚至脱离最核心的意识形态或核心价值观内核所引起的矛盾和冲突。第三,部门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不具有现实性、可实施性、可操作性所引起的矛盾。第四,制度整体与传统文化脱节、断裂、不具有继承性所导致的文化与整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第五,某些部门制度、基本制度缺乏适应性所引起的部分与整体之间的矛盾。第六,手段脱节目的,导致某些基本制度与部门性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任何制度形式都是一种手段、一种工具,在建立任何制度时,都需要根据一定的目的设计实现它的手段,手段要为目的服务。作为制度形式的手段在运行中会自我强化,与其最初建立时的目的渐行渐远,甚至脱离最初的目的,转变为为制度的掌控者服务。手段与目的的矛盾可能导致基本制度与部门性制度的矛盾,甚至导致与整个社会制度的矛盾。因为制度的目的是分层次的,下一层次的手段与目的的矛盾如果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上一层次的手段与目的关系。第七,在生产领域、经济领域和思想领域已经形成了新的价值观念,但由原先的最核心的意识形态或最核心的价值观建构的整体性制度仍在统治着社会,于是出现了部门性的价值观念、核心意识形态和整体性社会制度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这种对立和冲突一般发生在社会大转型(社会大革命)的酝酿时期。

(四)部门制度、基本制度的独立性和制度的整体性如何在制度设制中实现统一

制度的独立性和统一性、整体性的关系问题以及统一问题是制度实践中遇到的又一个难题。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部门领域的基本制度甚至部门制度都缺乏独立性,以主要领导人的意志兴废去留。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制度性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在那些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尤其是在美国,总统与国会的矛盾尤为突出,多次出现危机,使政府处于“半关门”状态。那么,怎样破解部门制度、基本制度的独立性和制度整体性之间的矛盾、难题,实现它们之间的统一呢?

1.以社会的主流文化(意识形态)和共识的价值观设制制度,使具有独立性的制度形成一个整体

社会的主流文化(主流意识形态)是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性质、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里,即在此生产方式运行的社会里、环境里生长出来的文化。此种文化反映了社会前进的方向,并被经济上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推崇,从而转变为社会的意识形态。历史证明,一个社会的主流文化总是被经济上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用来制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在该主流文化仍存在社会基础的社会里,即使被统治阶级上台掌握国家政权,仍然会用这种文化设制经济、政治等制度。

社会主流文化的核心部分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社会制度制定的思想基础就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用社会的主流文化和核心价值观来统一、整合社会制度应注意三个问题,或者说,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整合。其一,在社会转型期往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产方式,思想文化多元导致人们所坚信的最基本的价值观也不一致。在这里,用核心价值观来制定具有统一性、整体性的社会制度的前提,是通过交流、讨论、协商、宣传等方式形成共识性的核心价值观。其二,要对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进行分解,分解成各个社会领域、部门的核心价值观,即把整体性的核心价值观分解成在各个社会领域的特殊形态。例如,自由、平等、民主等核心价值观要分解成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的“自由”“平等”“民主”。这里的“分解”从实质上说,是一种理论上的再阐述,即由相应的专家学者阐述自由、平等、民主等核心价值观在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质的规定性及特殊形态,并以此去设制它们在上述领域的制度形式,使这些制度形式既具有独立性又不脱离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其三,一些主要的核心价值观之间,如自由与平等之间、自由与秩序之间、自由与法治之间、自由和平等与民主之间、民主与国家的统一之间等都存在矛盾和冲突。这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制度的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统一”中已做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用这些相互间存在着矛盾、冲突的价值观去设制制度前,要做好两个理论准备工作:一是要对它们在各个社会领域的理论形态进行再阐述;二是将它们在各个社会领域特殊的理论形态分解成一系列具体的原则和形式,这些具体的原则和形式既能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又能对其本身做某些限制,使其能独立运行,并与其他的核心价值观相关联,但不是与它们相冲突而是和平相处,在共处中达到统一。例如,人们在政治领域创造和发现的代议制、政党制度、定期选举、政治参与、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政治协商、地方自治等具体的原则和形式,既是对政治领域民主质的规定性和形态的具体体现,又是对“人民直接统治”的民主本质的某些限制,同时也是自由和平等对民主要求的某些限制,这些限制使民主不完全是自由主义的民主,也不完全是平等主义的民主,而是有限制的“自由式民主”和有限制的“平等式民主”。正是这些限制,使这些核心价值观所构成的制度既能独立运行又能实现统一,使它们结合成一个整体。

在一个国家,主流文化(意识形态)、核心价值观是所有部门制度、基本制度和整个社会制度的思想基础,前者整合后者,使相对独立的制度形成一个整体的最基础、最根本的方法和途径。

2.以制度间相互连接嵌套的关系,使独立的制度结成一个整体

使独立的制度结成一个整体的第二种最基本的方法是通过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连接和相互钳制、嵌套的关系,其中包括设制它们的功能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把那些相对独立的制度连接成一个整体。

制度间的关系连接的方法,主要运用于部门制度之中。例如,在政治制度的纵向制度之间和横向的基本制度之间以及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之间就是通过相应的关系结成的一个整体。在一个中央集权制政体的纵向结构之中,上一层级的制度系统指导下一层级的制度设制,规定下一层级的制度系统运行的目的和手段,下一层级的制度系统为上一层级制度系统的目的服务。在实行联邦制的政体中,中央政府、州(邦)政府、地方政府的权力、职责和相互间的关系由宪法和基本法律规定。

在政治制度的结构中,使相对独立的基本制度结成一个系统、整体的基本方法是使相应的基本制度之间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关联的关系,或者是相互制衡、钳制的关系。例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中,一个政党、一个政治家要想掌握国家权力,实现其观念和基本政治主张,要依赖民主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运行又有赖于政党和选民的参与;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公民参与制度的运行,为政治领导者和政府的产生提供政治基础和途径;政府机构的运转、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产生,有赖于公民、社会团体诉求的表达,有赖于政党等政治组织对民间诉求、民意的综合等。这些政治参与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政府机构通过相互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关系,使整个制度在横向结成一个系统而松散的整体。在美国,横向政治制度中的基本政治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最高法院)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关联的关系,促使其采取了特殊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形式,并由宪法加以固定。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既是分立的,独立程度很高,又是相互制衡、相互牵制的,任何一种权力、制度性机构都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三种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使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最高法院)之间结成了弱化的制度整体。之所以说它是弱化的制度(政府机构)整体,因为它们之间经常产生冲突,多次发生政府“半关门”的危机。英国学者安德鲁·海伍德指出了三权分立制度的主要缺陷:“它向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构发出了‘斗争请帖’。因此,它或许只不过是能引发机构冲突的‘处方’,或许是能把政府分隔开的门闩。”[12]

3.以根本性的制度和组织统领基本制度和部门制度,使相对独立的制度成为一个整体

把相对独立的制度整合、连接成一个整体的第三种最基本的方法是在部门制度、主要是在政治制度的设制中设计出一种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使其对其他的基本政治制度、具体政治制度具有统领、统率的功能,使相对独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结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一理论模式是由中国的实践经验所概括出的。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设制的,实行一院制,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国通过这一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不但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统一了起来,而且也把与其相关联的其他基本制度也统一了起来。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制度设计、制度建设、制度治理、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正因为坚持了党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制度的制定、运行的领导,才使得这些制度成为一个既相对独立又集中统一的整体。

结 论

社会制度设计、建构的五个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在设计、建构一个大型的社会制度、部门制度、基本制度时,这些原则都是不可或缺的。但它们在制度设制中要回答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同的。理想性和现实性相统一原则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构建理想的、优良的社会制度,为人们的理想实现提供工具和平台,但理想的制度又必须是现实的、社会可承受的、可实施的。继承性和创新性相统一原则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制度设制不能割断历史,要继承优良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但所设制的制度又必须是具有创新性的新制度,而不是复旧。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相统一原则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制度设制的根据、思想基础应是具有合理性的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要找到体现它的合理形式,制度形式要为价值实质服务、手段要为目的服务。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原则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设制的社会制度、部门制度、基本制度等大型制度应具有稳定性、持久性特性,但它们又必须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适时得到修正,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制度的独立性和整体性相统一原则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制度发展史和制度实践中的一个难题:部门制度、基本制度要不要有独立性?独立到什么程度为合理?什么是制度的整体性?怎样把独立的制度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整合到什么程度为合理?本文只做了初步的回答。

[1] 李元书:《论政治理念文明》,王岩主编:《中外政治哲学研究》,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

[3] 秦德君:《政治设计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7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6]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64页。

[7] 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8]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

[9]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 辛鸣:《制度评价的标准选择及其哲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11] 理查德·斯科特、杰拉尔德·戴维斯:《组织理论》,高俊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12] 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吴勇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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