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协定新趋势
2018-03-17何禹希
何禹希
[提要] 税收协定,从广义上讲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税收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截至2017年10月,我国已正式签订103个税收协定(99个已经生效),并且和港澳台都分别签署税收安排和税收协议,形成比较稳定的税收协定格局。就目前国际发展大环境来看,中国的税收协定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BEPS行动计划的发布以及《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修订的影响下发生了很多新趋势。
关键词:税收协定;“一带一路”;BEPS行动计划;情报交换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月24日
国际税收协定指的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书面协议,其内容包括涉税中涉及的有关概念的定义解释以及一些特殊规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介绍的主要是狭义的税收协定,且就中国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国际税收协定与本国法律并不冲突,本国的法律是税收协定建立形成的基础。国际税收协定由于其内容篇幅的限定,很多内容都只是粗略的介绍,所以具体详细的规定都按照本国法律规定执行。如果双方在某些具体规定上存在矛盾和冲突,则以国际税收协定优先考虑为准。但是,在有关税收优惠方面,则是以优惠优先考虑。
税收协定从双边互动的角度积极解决国际贸易间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一方面避免双重国际征税,努力调节国家间的税收冲突;另一方面对于促进国家间的税收征管合作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国的税收协定从改革开放时期开始逐渐发展,主要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了适应世界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签订一些税收协定;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在与发达国家確定签订后,中国抓紧时机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第三个阶段是21世纪初,中国的税收协定体系基本确立,同时修改完善新时期下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协定。此外,也积极完善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时至今日,在经济全球化、资本全球化趋势下,各国在维护本国税收利益的前提下也都积极地开展税收协定的签署工作,中国也不例外。虽然由于历史等原因中国在税收协定的发展方面起步较晚,但是现今我国已积极与国际接轨,税收协定的发展日新月异。就目前来看,主要有三个发展新趋势。
一、“一带一路”下的中国税收协定新形势
毫无疑问,经济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间的跨境经济贸易行为必然牵涉税收冲突问题,税收问题在“一带一路”的发展中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已积极地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协定的签署工作。截至2017年,我国已完成与53个国家的签订,还有很多国家的签署已经列入日程。另外,我国还发布了新的税收政策,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十项税收措施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不难看出,未来我国税收协定的新趋势必定是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协定的谈签工作。其中,最核心的应该是税收协定的落实工作,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共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对旧的税收协定进行修订和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国际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旧的税收协定毫无疑问不适用应对现在的国际形势,但是整体框架和基本原则我们依旧需要遵守和重视,所以在旧的税收协定上进行跟随新形势变化的改变是必要的;二是加强协商涉税争议,充分发挥税收协定的双边互助作用,尽力避免对跨境贸易的双重征税。“一带一路”丝绸之路上涉及几百个国家,不同国家之间难免会有政策的冲突和摩擦,更何况是涉及国家主权的税收管辖权,加强这些国家之间的涉税政策冲突问题可以说是当前“一带一路”的重中之重。而且,协商之下避免对企业商家的双重征税更有益于“一带一路”商贸的发展和进步,税负减轻的效益是无法估量的。
二、BEPS行动计划下中国税收协定的反避税与防止偷漏税
为了应对国际逃避税和税基流失问题,自2013年起,OECD发布了共15项BEPS行动计划成果,特别要注意的是,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直接影响着各国税收协定的签订。近年来,中国在修订或新签订税收协定时,也参照了相关内容和BEPS行动计划。
2017年6月7日,OECD举行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的签署,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出席并签订此公约。这个《公约》涉及混合错配安排、协定滥用、常设机构以及改进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中国基本上采纳了BEPS第6项行动计划的成果以及多边工具中BEPS应对措施的最低标准条款。
显然,为了迎合OECD以及国际的税收协定趋势,我国将在税收协定中加大PPT的运用,加强对偷漏税的防范与打击。另外,中国基本选择不适用不属于多边工具最低标准的条款,尤其是常设机构条款。但是,其他缔约方的立场必然影响我国税收协定的抉择,所以也可能会使中国税务总局更加谨慎地签订税收协定来应对这个新的税收格局。
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热点话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开展应对策略,国际上更是联合起来以OECD的身份进行应对。我国虽然也积极重视,活跃于国际舞台参与多种公约的签订,但是我国企业仍然存在一定的本国历史性问题,需要国家特殊应对,需要国家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更多的考虑中国国情的特殊性。
三、强化税收透明度,加快税收协定的情报信息交换
首先,2004年修订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明确了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原则的确定,并获得国际社会一致认同。中国在这方面也积极接轨国际,采纳OECD协定范本第26条。自2008年在与塔吉克斯坦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采纳了第26条起,在之后的税收协定中,中国都规定了信息交换的条款且不受人和税种的范围限制,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另外,在将近20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也采纳了第26条的约定,进一步加快了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换,增强了国家之间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了国家之前对境外税收监控的难度。
其次,与避税地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2010~2014年间,中国总共与十个避税地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这意味着中国将加强与避税地的信息交换,同时也意味着企业无法再利用避税地做中介逃避税收转移利润,这一行为一定程度上有益于税收的公平公正,让国家的税收更透明的展现,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提高企业的税收遵从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会加强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让企业更加认真地对待税务问题,也许会催生更多新的税收筹划思路和方案。
最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的签署。2018年9月中国将进行首次信息交换。这个协议将使很多国人的海外资产情况纳入国家税收监管体系,更高效快捷地实现信息的全方面监控和交流。《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将签订协议国家的境外财产和收入全部纳入监控体系,让本国居民和企业无法通过海外账户转移财产,从而获得受益或者避免惩罚。不难看出,这个监控系统一旦建成,其效益无法想象,从国家层面,不仅有益于税收的监控,对政治、经济的益处同样显而易见;从企业的角度,也更有利于整个公司的监控和管理,能有效地防止私人挪移共有财产、滥用公共财产。
纵观现今的世界格局,“一体化”趋势不容忽视,税收协定也是在这个形势下发展变化着。所以,税收协定的新趋势无外乎将世界各国连成一个整体,协商世界各国之间有关税收问题的冲突和摩擦。总之,今后中国的税收协定会倾向于加大信息的透明度和税收协定的签署,积极与各国进行情报交换,实现全方位的税收监控,防范偷逃税的情况。
其實,我们也不可过度重视税收协商的作用,就像对待税收一样,税收的作用和效益是无穷的,但税收不是万能的。同样,对于税收协定,我们不能忽略其本质,世界的发展是无法预料的,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个更好的税收协商机制来取代税收协定,也许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的税收制度已经“一体化”到不需要税收协商的存在。所以,对于税收协商的趋势预测,我们要客观的看待。
主要参考文献:
[1]任宛立,熊伟.全球化视野下中国税收条约政策的调适[J].国际税收.2017
[2]黄靖珊.“一带一路”视角下中外税收协定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7.
[3]樊燕,规制国际税收协定滥用措施的最新发展及中国应对——以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为切入点[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