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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中的公民法治精神塑造

2018-03-17李金枝

关键词:共建共治共享共治公民

李金枝

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基于此,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目标。这必然会促发从国家构建迈向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转型,因而也就需要培养相应的新时代公民法治精神,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供精神动力和深层支撑。

一、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与公民法治精神

法治无疑是一个多样性、动态性的发展进程,也一直在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演进与革新。曾经的“自由主义”法治模式力倡个人自由和权利,但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为此,19世纪末20世纪初“福利国家”法治模式便将其替代,以促进实质正义和保障弱者权利。然而,它又出现了“家父主义”干预危机,因而注重“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倡导对话沟通的“程序主义”法治模式就成为新的形态。这些变革发展,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控制与社会自由、权利冲突与平衡、社会公平与秩序等的深层矛盾。南美、北非、中东欧等地区的转型国家在国家建构进程中,大量仿制西方的民主法治模式,它们中大部分出现了“水土不服”的制度问题和秩序困境。因而,“最好”的民主法治应该是立足于本国传统和基本国情的,这也是我国的社会治理转向共建共治共享模式的主要依据。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爱思想、兼爱交利主张和无为而治的和谐理念,都体现出合作共赢、和谐共治的精神,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了文化支撑。此外,当下我国正处于转型阶段,社会发展不平衡,贫富差异、地区差异、城乡差异较大,社会各阶层之间、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之间、发展和环境之间的不平衡还很普遍。“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①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2015年11月4日,第001版。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便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中应运而生。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相继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06年第20期。、“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注]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12年第22期。的战略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2015年11月4日,第001版。,而十九大则基于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将其升级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注]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001版。。就法治建设而言,“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从以往的国家构建逐渐转向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合作与双向构建,从而不断迈向“共建共治共享”型法治。“共建共治共享”型法治当然首先应该坚守法治的普遍性理念和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以制度公正为基础,以权利平等为起点,主张政府、企业、公民等诸方力量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合作,最终保证每个公民都能有参与法治建设、分享法治成果、获得法治保障的均等机会,进而真正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注]马长山:《探索“共建共享型”的中国法治道路》,《江海学刊》2017年第2期。。因此,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必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民品格、法治精神和参与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首先,从管理对象到合作伙伴。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社会治理,是一个从政府主导迈向官民互动、从国家构建迈向共建共治共享的进程。这不仅是应对多元利益冲突和风险社会的需要,也是社会转型和共享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随着日益加剧的全球化、破碎化、扁平化和智慧化发展,物质世界、精神世界也都将加速转变,这就需要加快构建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将社会公众从“管理对象”转化为“合作伙伴”,从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携手来共同应对新时代的各种难题、风险和挑战,促进官民共建、多元共治、全民共享的治理秩序。这样,就要求社会成员具有足够的公民品格和法治精神,积极进入公共领域和参与社会生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包容性制度”的探索创新和秩序重建[注]德隆·阿西莫格鲁、詹姆斯·A·鲁滨逊:《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李增刚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第299页。。

其次,从政治动员到多元参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社会建设与发展主要通过周期性的政治号召和政治动员来完成。因此,人们也更多地以“主人”的政治使命和责任而步调一致地置身其中。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利益多元化、市场自由化、社会自主化趋势日益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不断增强。这样,从行政管理走向协商治理、从政治动员转向多元参与就成为不二选择,进而“重建国家与社会互构机制的载体,使全体社会成员都有与国家对话的机会”[注]谢舜、盛志宏:《社会政策过程中公众参与角色的变迁及其社会意义》,《江汉论坛》2012年第8期。。这就需要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公民素质和品格,特别是要具备良好的法治精神、民主参与能力和理性协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信息时代带来的分权化治理,促进从零和博弈走向多方共赢,进而“让所有人共享、共同提高”[注]尼古拉斯·伯格鲁恩、内森·加德尔斯:《智慧治理——21世纪东西方之间的中庸之道》,朱新伟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69页。,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秩序。

再次,从规划设计到智慧治理。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把我们带入了信息社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的交融发展,不仅可以基于全样本数据来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整体预测,也可以“对个人和群体的预期行为进行预测,以此建立新的商业模式。”[注]罗纳德·巴赫曼、吉多·肯珀等:《大数据时代下半场——数据治理、驱动与变现》,刘志则等译,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7年,引言,第9页。基于此,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注]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001版。。这样一来,传统发展模式中的规划设计,将让位于计算时代的智慧治理,精细化、智慧化、场景化便成为新时期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一方面,人们会在去中心化、扁平化的进程中,逐渐从现代性的理性人转化成后现代性的可计算的“微粒人”[注]克里斯多夫·库克里克:《微粒社会——数字化时代的社会模式》,黄昆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年,前言,第XII页。;另一方面,人们需要更高的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更强的参与能力和自主能力,进而在精细化、智慧化、场景化的民主立法、公共政策、基层治理中,进行平衡共享性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从而形成双向构建、多元包容、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秩序[注]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共建共享”路径与策略》,《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由上可见,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对公民法治精神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公民法治精神也为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深层支撑。一些国家的经验教训表明:“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注]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心理·思想·态度·行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页。。然而,由于众多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目前我国公众的法治精神还不够充分,在不同地域和不同群体之间也不够平衡,这就亟须大力加强公民法治教育,塑造公民法治精神,进而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奠定坚实基础,提供可靠保障。

二、公民法治教育模式的多样化与中国的现实选择

公民法治精神不是凭空而来的,世界各国都基于本国国情和法治建设需要,来确立各自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和机制,从而为治理秩序提供重要支撑。

一是自由主义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其典型代表首推美国。美国是建立在“五月花号”契约精神基础上的联邦国家,从建国起就倡导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精神,因此,他们的法治教育力图“以人格教育为中心培养有责任的公民”[注]岭井明子主编:《全球化时代的公民教育——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公民教育模式》,姜英敏编译,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132页。。在他们看来,“应教育公民理解并参与大多数人的规则、尊重少数群体的权利、关心公共利益、保护彼此的自由并限制政府的规模和管理范围”[注]沃尔特·帕克:《美国小学社会与公民教育》,谢竹艳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63页。。然而,“美国这种基于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强调权利的消极意义上的普遍公民资格观的长期坚持,在战后物质主义盛行,物质利益主导社会生活,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泛滥的刺激下,导致了诸多社会问题,人们社会责任感缺失,道德水准下降,人际关系疏离,对政治失去兴趣,缺乏参与的热情”[注]孔锴:《美国公民教育模式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174页。。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这种模式也出现了很多困境和问题,特别是由于强调多样性取代了美国人的共同性,“损害了美国国民身份和国家特性尚存的中心内容”,因此,需要“重新……找到自己的国民身份和国家特性。”[注]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年,第4页、第16页、第19页。

其二是共和主义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其典型代表是法国和德国。在当代,有自由共和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之分,前者承继了古典共和主义精神,倡导法律和制度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而后者则更强调爱国主义和公益精神。然而,他们都为“消极公民观”注入了积极力量[注]刘诚:《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15页。。对法国而言,基于法国大革命的理想信条,法国强调抽象的理想市民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基本理念,主张共和国“市民”的政治参与,反对基于身份、族群和利益的群体取向。他们认为:“以各集团为基础的权利、义务是危险的”,因此“有必要将个人看作完全独立的实体,与周围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明确分裂的实体”。与法国相似,德国也致力于通过“为奠定民主主义社会共同生活的基础所进行的教育,旨在培养有社会责任感并积极参与社会的有良知公民,从而建设以公民为主体的社会。”[注]岭井明子主编:《全球化时代的公民教育——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公民教育模式》,第167页、第178页。他们实施了以“能力”代替内容的教育计划[注]曼弗雷德·富尔曼:《公民时代的欧洲教育典范》,任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79页。,其目标是培养能够热心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的民主的积极公民。

其三是社群主义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其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家,地广人稀,因此,文化包容与社区整合就显得十分重要。“加拿大和美国都注重自由,但是自由的表现形式却很不相同。加拿大注重个人自由与集团自由之间的协调,意味着公民可以选择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并具有对复数对象的认同和爱。”[注]岭井明子主编:《全球化时代的公民教育——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公民教育模式》,第112页。这样,就形成了立足社群主义理念和团体主义精神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

其四是多元主义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其典型代表是澳大利亚。社区、文化、身份和阶级深深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建构方式与履行状态[注]乔治·理查森、大卫·布莱兹:《质疑公民教育的准则》,郭洋生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年,绪论第I页。。因此,虽然澳大利亚也是一个移民国家,但基于自身的社区、文化和社会结构需求,它在尊重共有的核心价值和公民价值的同时,更主张以文化尊重、社会公正、生产的多样性、公民的义务为原则的文化多元主义,甚至以“政治体”(polity)来替代“国家”概念,进而将其作为公民性的基础,以期在多元文化中确保国家的统一[注]岭井明子主编:《全球化时代的公民教育——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公民教育模式》,第97-98页。。在多元主义的公民教育观念看来,合格的公民不仅能够很好地适应主流文化,而且也应该适应本民族文化和其他亚文化[注]王文岚:《社会科课程中的公民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52页。。这样,就形成了更加注重多元文化、多种权利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

其五是伦理主义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其典型代表是新加坡。新加坡十分注重“共同价值”“家族价值”和儒家伦理,并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亚洲价值观”,它“从伦理上看是一种整体主义的价值观,从政治上看是一种威权主义价值观,强调秩序与服从、忠诚与责任,而不是重视个人权利”[注]冯俊、龚群主编:《东西方公民道德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70页。。然而,它却在力图“寻找一种真正的儒家社群主义,作为促进人权的基础”[注]狄百瑞:《亚洲价值与人权——儒家社群主义的视角》,尹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43页。。为此,1997年成立了“新加坡21世纪委员会”,其宗旨是探索作为新加坡公民应建构的价值、态度与行动,使公民在日趋全球化、社会弥漫紧张与不安情绪的社会环境下提高对新加坡的爱国心,从而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他们力图通过“积极发挥公民的作用,努力将国家建设成为更美好的家园”[注]岭井明子主编:《全球化时代的公民教育——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公民教育模式》,第69页。。

由上可见,为了应对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民主与法治面临的挑战,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公民文化建设和公民品格培养,并积极探索公民文化的法治动力和支撑机制。“既然出现了对当代社会公民权利义务的复杂性、多元性和动态的多种理解方式”,就“必须超越现存的公民教育准则,探索新的公民教育的途径”,进而采用“公民教育的分析框架和视角的多样性”[注]乔治·理查森、大卫·布莱兹:《质疑公民教育的准则》,绪论第II页。,从而呈现出极为多样的公民教育模式。对中国而言,塑造全社会的公民法治精神,构建新时代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秩序,已成为当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的重要任务和使命。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战略要求,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等部门颁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其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通知》,《中小学德育》2016年第8期。。党的十九大又作出“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全新战略部署。这样,就亟须立足中国国情和新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塑造公民法治精神。

中国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应在吸收借鉴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多元主义、伦理主义公民法治教育模式基础上,进行积极的扬弃、创新和超越,探索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新模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是西方公民法治教育的两种最主要模式,两者的分歧“不在于如何确保自由的可靠,而在于到底什么才算作是强制”,自由主义模式尽可能地“免除他人或制度的干涉”,而共和主义则强调“共同的善”[注]莫里奇奥·维罗里《共和主义的复兴及其局限》,刘训练译,载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146页。。因而两者在个人和整体之间各倾向一端。而社群主义和多元主义也是这二者派生出来的,它们更多地关注社群利益和多元价值,伦理主义模式则强调个人对整体的服从。总的说来,它们都试图厘清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及公民的权利和责任,但正如我们看到的,事实上每种模式都有着自己的优势,同时也面临着多种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在借鉴各种模式优势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文化传统,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致力于通过人的权利保障和“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秩序建设,来构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马克思批判了人的异化加深的现象,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15页。,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唯有人的解放、人的全面发展才能解决人的异化问题。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依附于社会主义理论而存在的,旨在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个体独立的人格自由的全面发展。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2003年10月22日,要闻版。党的十七大阐述“以人为本”的权威定义时指出:“以人为本”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注]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07年第21期。。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人人参与”“人人共享”是其关键内容。在与之相应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公民法治教育模式中,强调政府和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等诸方力量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合作,引导并充分保证每个公民树立起对法治建设的参与热情,训练其民主法治生活的参与技巧,并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其能够分享法治成果并享有法治保障的均等机会,进而真正成为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

这一模式的优越性在于:一是克服了此前各类公民法治教育模式在公民的权利与责任、族群与个体、国家与社会、自由与平等、道德与法律等方面的选择迷茫、纷争纠结和现实困境,真正地实现了全民共建、多元共治和人人共享的理想境界,体现了自由、平等和正义的一体保护,促进了民主与法治进步。二是适应中国国情,反映了民众的诉求和心声。通过共建共治共享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传统文化价值有较高的吻合度,体现了中华民族携手共进、仁爱和合的共同体精神。党的十九大也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要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注]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001版。。三是防范智慧治理的可能风险,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主流。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交融发展,给人类带来了空前巨大进步,智慧治理在让人们感受生活便捷与奇妙的同时,也会带来某种风险和危机。比如,“随着算法将人类挤出就业市场,财富和权力可能会集中在拥有强大算法的极少数精英手中,造成前所未有的社会及政治不平等”,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权力从人类手中交给算法,人文主义的议题就可能惨遭淘汰。只要我们放弃了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而秉持以数据为中心的世界观,人类的健康和幸福看来也不再那么重要”[注]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从智人到智神》,林俊宏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第290、357页。。因此,防范这些人文精神迷失风险,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智慧治理的良性发展就成为未来的主导方向。为此,秉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公民法治教育观,以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理念来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秩序,无疑就顺应了这一发展主流。因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选择。

三、践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秩序

确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不仅体现了中国自主性发展道路的追求,也反映了世界法治多元化的发展规律。然而,践行这一公民法治教育模式,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理念、路径和策略,来实现其塑造公民法治精神的现实功能,进而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秩序提供精神动力和支撑。

首先,切实把握公民品格和精神的实质。众所周知,“公民”身份和角色不仅是现代社会成员主体资格与权利的确认和维护,也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得以运行的一个重要而关键的支撑机制。然而,对公民身份、公民品格与价值的探索,却始于久远的古希腊城邦时代,并形成了一种古典共和主义公民精神。它鼓励公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来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甚至将政治生活视为公民的“生命”,将民主参与和公共精神视为公民的崇高美德,形成了把“公共善”置于私人利益之上的整体主义精神。直到古罗马帝国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与发展,人们才逐渐从政治崇高、整体主义转向世俗追求、个体主义。随后经由中世纪的破碎重组和启蒙时期的复兴升华,才形成了现代性的公民品格与精神,进而为现代民主与法治提供了社会基础和精神动力。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国家和社会生活日益呈现出扁平化、破碎化、自由化、流动化的态势,公民身份、角色与价值诉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促发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公民共和主义复兴。然而,它既不是整体主义,也不是自由主义,其核心在于反对凸显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消极公民”观,主张弘扬公民责任和公共精神的“积极公民”观,认为“健全和稳定的现代民主不仅仅依赖于其‘基本结构’的正义,而且还依赖于其公民的品性(qualities)与态度”,“如果没有具备这些品性的公民,民主制就难以统治,甚至是不稳定的。”[注]威尔·吉姆利卡、威尼·诺曼:《公民的回归——公民理论近作综述》,毛兴贵译,载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36页。然而,它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与风险,诚如学者所言:“事实上所有当代形式的多数独裁都会利用这种强调公共精神的公民观,在这些政权中所谓‘好公民’是指那些放弃一般道德考虑,完全接受权威所认定的公共善的人。”[注]林火旺:《正义与公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第207页。可见,如何处理个人自由与公共生活、私人权利与公共参与、世俗追求与公共精神的关系,成为公民品格塑造的难题。虽然公民社群主义、公民多元主义等努力平衡调和,但仍然造成公民在权利与责任、自由和平等、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选择迷茫。一是移民、难民和国际流动加大,多重公民身份和“世界公民”倾向加剧,“全球治理”问题凸显,这“正如个体作为国家公民被视为拥有公民、政治、社会与经济等权利,个体作为人或世界公民,亦被视为拥有相应的一组权利”[注]德瑞特·海特:《公民身份》,张慧芝等译,台北: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第200页。;二是“全球化,多文化主义,世界主义,移民,贬低和反对国家特性/国民身份的情绪”不仅冲击了“美国人的意识”[注]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第4页。,也在其他国家类同化上演,这就造成了多文化下对于公民身份与权利的“承认”以及少数族群对于整体价值观“认同”上的张力和冲突;三是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加速发展,多元与一致、集中与分散、自由与规制的双向互动性日益强化,人们已不再仅仅关注作为法定权利的公民权,而是把公民权“理解为一种社会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个体和社会群体介入了提出权利要求、扩展权利或丧失权利的现实进程”[注]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公民权研究导论》,载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页。;四是为了应对思想多元化、破碎化、个性化带来的价值张力与迷茫,以及民主参与下降、政府信任度锐减等困境和危机,西方开始以新自由主义精神来回归公民政治,力图通过“公民”复兴来进行拯救[注]马长山:《公民性塑造: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要素》,《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1期。。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站在更高层面来把握公民精神的实质——“人的全面发展”。

在新时代,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因此,我们应该基于西方国家公民品格和精神发展的经验教训,在国家总体制度构架上,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来进行权利与义务、权力与权利的制度安排,而全体公民也应该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核心,对公民的身份与角色、权利与责任、公民参与和社会担当、自由与平等、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正义等进行理性认知和践行。只有把握了公民品格和精神的实质,才能防止西方国家公民品格塑造过程中的各种难题和困境,使得“公民理解并参与大多数人的规则、尊重少数群体的权利、关心公共利益、保护彼此的自由并限制政府的规模和管理范围”[注]沃尔特·帕克:《美国小学社会与公民教育》,第63页。,从而形成双向塑造、良性互动、共建共治共享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注]马长山:《从国家构建到共建共享的法治转向——基于社会组织与法治建设之间关系的考察》,《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其次,创新多样化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方式。青少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也是公民共同体的后续生力军。因此,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对公民法治教育,特别是青少年的公民品格教育予以高度重视,并适时探索丰富多样的教育方式,“使我们的学校变成一个‘小共和国’,让我们的学生处于更高层次的‘善’的追求之中,并以此来促进道德责任和公民参与的发展”[注]威廉·戴蒙:《品格教育新纪元》,刘晨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43页。。通过这些法治教育,以期取得理想的塑造公民法治精神的社会效果。

在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要求:“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拓展教育途径,创新教育方法,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根植于全民心中的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基础。”[注]《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6日,第001版。目前,教育部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高校合建了多个法治教育研究中心或者协同创新中心,组织了多次全国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生的“学宪法、讲宪法”大奖赛,组织编写了法治教育“教师读本”和“学生读本”,遴选了若干所“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实验校”,这些无疑为青少年法治教育模式探索提供了重要条件和基础。然而,仅仅局限于学校内的法治教育是不够的,还应该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和运用各种场域,探索更加多样、更有实践性的法治教育方式。如观摩地方人大立法议程、观摩听证会、旁听司法案件庭审、模拟法庭等。通过这些实践教育活动,来提升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公民法治精神,为他们健康步入社会,积极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奠定良好基础。

再次,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机制。培养和塑造公民法治精神,不仅仅针对青少年群体,现实生活对每个公民而言都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的生动课堂,“没有民主公民,就不可能有民主”[注]沃尔特·帕克:《美国小学社会与公民教育》,第61页。。因此,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进程中深入拓展公民的参与实践,无疑是塑造公民法治精神的有效途径,而不断提升的公民法治精神,反过来又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产生重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

域外法治建设的经验表明:“民众的政府及其法律必须依赖于某种先于国家和人为法律而存在的基本的道德秩序”,它“必须来自人民自身——自觉自愿地遵守从心底里拥护的、大家共同分享的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注]巴尔:《三种不同竞争的价值观念体系》,力文译,《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3年第9期。。否则,制度权威和法治秩序是很难有效建立起来的。而这样的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很多都是经由生活实践而不断得到调整、深化和升华的。因此,这就需要基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要求,在民主立法议程、公共政策制定、司法审理过程、基层社会治理等日常生活实践中,向公民开放更多的参与场域,拓展更多的途径和渠道,探索并建立公民参与立法、参与听证和重大公共政策论证、参与人民陪审和人民监督、参与街区治理和实现社会自治等制度和机制,在全社会塑造新时代的公民法治精神。事实上,“人们唯有经由地方自治的参与学习,他的思想、能力才能得到适当的锻炼,而更重要的是使人民养成一种习惯”,同时这“也是培养爱国心和公民精神的最佳方式。”[注]张福建:《参与和公民精神的养成》,载许纪霖主编:《公共性与公民观》,南京:凤凰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49页。这样,就在广泛参与实践中培育了公民的民主技能和法治生活经验,形成较高的民主参与能力和水平,进而提升公民法治精神,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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