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制造企业库存锅炉改变燃料种类的监检方法探讨
2018-03-16陈多虎
陈多虎
(张掖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甘肃 张掖 734000)
1 问题的提出
某锅炉制造企业于2013年制造完成的一台新型水火管链条炉排蒸汽锅炉(锅炉型号DZL6-1.25-AII,产品编号G12-023),已经过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检验人员的监督检验,并已出具监检证书。该产品由于销售渠道原因一直未出厂。由于小吨位的燃煤锅炉在大多数地区不再符合目前的环保政策,锅炉制造企业为了能够继续销售,提出申请将锅炉燃料种类改变为生物质。笔者通过调查了解,本省乃至外省有多家锅炉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存在同类问题和诉求。此类库存锅炉,如果不改变燃料种类,无法继续销售,大多只能报废处理。
2 解决方案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中指出:“锅炉燃料发生改变,如燃烧方式没有发生改变,且受热面和承压件没有发生改动,不列为改造。”参考此文件规定,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已经制造完成且经过监督检查的锅炉,如果仅燃料种类发生改变,燃烧方式没有发生改变,且受热面和承压件没有发生改动,可由制造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按照《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的要求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如重新鉴定的设计文件所依据的法规标准与原设计文件一致,原制造过程中的监检项目确认人和确认时间仍然有效,检验人员对锅炉进行“实物核查”后按重新鉴定的锅炉型号重新出具监检证书,在产品质量计划或监检项目表中注明设计文件的重新鉴定日期和鉴定编号,制造完成日期不变。
如重新鉴定的设计文件依据的法规标准与原设计文件不一致,检验员应对锅炉进行“实物核查”和“检验资料复核”,主要复核项目见表1“锅炉产品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对不符合新设计文件所依据法规标准的项目应要求制造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新设计文件所依据法规标准的,按重新鉴定的锅炉型号出具监检证书,在产品质量计划或监检项目表中注明设计文件的重新鉴定日期和鉴定编号,并将整改项及整改结果在“备注”栏注明。锅炉制造完成日期为“实物核查”和“检验资料复核”及“整改”结束后的日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新设计文件所依据法规标准的,不得重新出具监检证书。
表1 锅炉产品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检验人员还应当在重新出具监检证书前,核实改变燃料后,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是否满足《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9号)的要求。若变更燃料种类后的锅炉不满足上述法规及文件的要求,不得出具监检证书。
3 结语
由于锅炉仅燃料发生改变,燃烧方式没有发生改变,且受热面和承压件都没有发生改动,通过设计文件的重新鉴定和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是能在够保证锅炉安全并且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继续按新燃料种类使用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人员,按照本文介绍的方法,重新出具产品安全性能监检证书,避免了库存锅炉报废造成的资源浪费,为锅炉制造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值得注意的是,制造单位有义务向锅炉使用单位说明燃料种类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