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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3-15周晓霞张芳芳

时代金融 2017年33期
关键词:避税个人所得税问题

周晓霞 张芳芳

[摘要]自改革开改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日益成熟,个人所得税成为国家税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與其他国家稍加对比,便可发现它在国家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严重偏低,并没有体现出它的重要性。可见,个人所得税避税的情况在我国普遍存在,且反避税工作开展缓慢。本文着重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的研究。本文认为,个人所得税避税情况在我国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反避税研究不够深入且相关部门不够重视,应通过增设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部门,再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加以控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避税 反避税 问题 对策

一、绪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私营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与日俱增。但私营个体经济的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与它发展态势明显不吻合。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是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8%~12%,发达国家更是达到了30%~50%,而我国却与他们大相径庭,仅占到6%~8%。根据可靠数据,201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有6531亿元,而国家税收总收入达到10049亿元。201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仅比2013年多了2000多亿元,但国家税收总收入比2013年高了十倍之多。显而易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流失情况非常严重。从纳税人角度而言,法是现代社会立国之本,它规范着纳税人的行为,但在法律的大框下采取无明文规定制止的行为还是可以的,虽然与道德相悖(贺韩明,2008)。个人所得税避税就是通过各种手段钻税法的空子而获得利益的行为。相应地,从政府角度而言,避税是另一种概念的违法,它是通过打税法的擦边球而获得利益,虽然没有被明文禁止,但站在国家的层面上,它是违法的。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需求的,只有通过不断地出现问题,不断地解决问题,才能制定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其效果才会来得的更加明显。所以,避税理应受到法律的制约(高俊果,2011)。因此,对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何制定更为周密地税收相关法律,大力提高国家税收收入是当前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和境外人员在本国取得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调整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依据。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者税法本身就允许的办法做出适当的税收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免税的目的。

关于反避税问题,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就开始了反避税立法工作,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那些不易被监测的收入采取特殊的方法来监管。日本则是通过预提税制和不断完善《所得税法》来进行反避税,以此达到成功反避税的目的。

然而我国在建国初期才开始讨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后又因当时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实在落后,且新中国刚刚建立,一切百废待兴,导致此项工作被搁置至1980年才被重新提起且正式实行,个人所得税征收且是如此,更何况是反避税研究了。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反避税的重要性逐渐被体现出来,终于在2004年,深圳进行了“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试点工作且取得一定成效,为反避税信息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总体看来,我国对反避税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够深入,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完善,针对反避税的措施也非常不足。根据查阅资料发现,资产排名高的富豪不一定代表着他们的纳税排名也高。从2011年《福布斯》公布的“2011年中国富豪排行榜”和“中国内地私营企业纳税百强”名单中,可清楚的看到有50人进入富豪排行榜,但在纳税排行榜上仅见到其中4人,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还存在许多漏洞;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做了一个相关调查,数据结果也相当不尽人意,在前40名富人中,只有17人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由上可见,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式,如何解决也将成为我国政府需要面临的重要议题。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存在缺陷

第一,个人所得税体系不健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历经多次补充修正,下达的各类税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计有16万字之多。可想而知,要理解和掌握其中的全部内容,即便是专业税务人员也无法做到,更何况下达的文件可能还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这不仅阻碍了个人所得税的可持续发展,还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修正过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有些地方概括性太强,没有细致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对实际操作中不但没有任何帮助,反而给税务人员造成繁重的工作负担。

第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无实体立法。在《个人所得税法》实行二十多年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至今未能有明确、完整的实体立法,导致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他们的工作时没有可依靠的相关法律,一旦遇到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处理起来将会非常麻烦。由此看来,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缺失不仅给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造成极大地困扰,还给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第三,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不够重视。我国国税总局接连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企业反避税条例(试行)》等税收法令逐步完善企业反避税,但从未为个人的避税行为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加以约束,可见相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没有足够的重视。据资料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其中60%以上来自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负的主要承担者是工薪阶层,说明我国存在一大部分高收入避税群体。由此看来,政府对个人所得税避税行为的重视程度确实不尽人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征收管制度缺陷

第一,征收管理制度不完善。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机构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问责制度。目前反避税工作仅仅是依靠税务部门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来监管,他们把重点放在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个体工商户上,对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甚少关注,更何况是其他行业了。而且对纳税人申报的税额不予怀疑,也不关注纳税人在纳税之前是否做过避税,对避税不抓源,更没有堵漏,其反避税效果可想而知。再加上我国对税务人员的没有工作绩效考核,更没有对造成税收流失的人员进行问责,这将导致他们消极怠工,给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发展造成致命的一击。

第二,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随着时代的变迁,互联网技术极大的便利了税收服務,不仅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还便利了纳税人。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信息系统信息化建设程度低,不仅税收征管信息不完整,还有大部分征管业务是停留在手工操作上的,根本满足不了现实的需求。

第三,税收征收管理模式过于复杂。自分税制实施以来,国、地税两套机构相继出现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发生摩擦,继而发生问题后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因为两套税务机构同时运行,难免会有造成交叉重叠地方。此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结构,是按照收入的性质来确定税率,再加上个人所得税还实行分类分项税制,是按照收入的来源实行不同税率征税。由此看来,复杂的税制确实导致了税收征收管理过程过于繁琐。

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对策的完善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

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缺陷的弊端凸显而出,所以政府应加快对个人所得税发避税的研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堵住税法漏洞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税收流失,还应转变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让其主动依法纳税。

第二,实行更加科学的扣除标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里的费用只有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在这基础上进一步细分,细化到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依其性质进行分别扣除,有了如此科学且细致的划分,才能更好地发挥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进而达到缩小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避税空间的目的。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第一,增设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部门。为了避免出现“政出多门”的问题,这次应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机构的职责权限,在全国设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机构。为了统一权责,方便监管,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机构按纳税人的规模类型、性质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对个人所得税实施具有针对性的专业管理。从根源上断绝人情税、折扣税的出现。

第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制度。个人所得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征收的范围不断扩大,工作量随之增加,建设信息化征收管理势在必行,而且电子设备不断升级,税收信息化的条件已是相当成熟。政府应强制要求企业、银行、工商及海关等部门与税务部门进行计算机联网合作,通过建立健全个税信息联动平台来提升反避税工作的执行力。这样不仅能实时监控与掌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还能协助税务机关及时取得相关纳税人的收入凭证。最后形成全国纵横贯通的税收电子信息服务体系,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打下坚实的信息基础。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境外涉税的征收管理

第一,建立个税纳税人境外税管信息库。个^所得税纳税人在境外获得的收入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要想对这部分收入进行征税必须成立专门的信息调查机构,制定完善的情报收集机制,规范与他国合作情报交换程序,同时委托我国驻外机构派员负责收集个人涉外所得的有关资料,建立起上下、内外联动的涉外税收信息网络。以便税务机关有可靠依据对个人境外所得征收税款,以此提高反避税能力。

第二,联合抵制国际避税。个人所得税国际避税是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进行的,因此,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进行必然离不开其他国家的配合与支持。我国相关部门应积极地与其他国家签订一同反避税的合作协议,加大各国间税收情报交换的力度,方便及时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严厉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积极参与多国多边联合整治个人所得税避税的行动,加大与世界各国的协作力度。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体系

第一,广泛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宣传。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需要进行长期且广泛的税法宣传,税收部门可以通过出台政策要求全国各地的税务部门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讲;可以通过电视公益广告、微信、微博、论坛等现代网络媒体进行宣传;还可以对各阶层人士全面展开纳税宣传教育,从根本上改善人民群众的纳税理念;同时定期邀请税务专家学者为税收工作出谋划策。由此一来,个人所得税纳税宣传必将事半功倍。

第二,培养高素质税务人员。税务人员是直接接触到纳税人的,是国家税收征收的直接执行者,他们的是否具备反避税的能力是会直接影响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及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当务之急就是要培养一批高素质、执行力强的后备力量。一是通过对现有税务人员加强理论培训,强化税务人员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来提升专业技能,做到在岗位上恪尽职守。二是在社会以及各大高校内广纳贤士,并加以培训,以此来满足高素质税务人员的缺失。可见,培养高素质税务人员是一项长期且艰辛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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