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的融合:中国仲裁的国际化与国际仲裁的中国化
2018-03-15陈福勇
文/陈福勇
陈福勇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兼任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副主席、中国人民大学争议解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担任访问学者。曾在《法学研究》、The America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等知名刊物上发表中英文论文十余篇;独著《未竟的转型——中国仲裁机构现状与发展趋势实证研究》被评为2010年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
引言:大国崛起与中国仲裁的“国际梦”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仲裁机构谈国际化是经常被泼冷水的,大部分人觉得离现实太遥远。直到我国“一带一路”行动计划的提出和实施,人们突然意识到随着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全球经济版图中崛起,中国企业携资金和技术不断走出去,在各类投资和贸易的交易中话语权在不断上升,中国仲裁国际化的图景似乎也将在不远的将来徐徐展开。于是不少有抱负的仲裁机构纷纷借势推出各自的国际化举措或进行国际化的战略部署。2016年北京市政府相关领导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参加仲裁员新春茶话会时就明确提出“北仲要有自己的梦,要有跟中国梦同步的北仲梦”。
其实,北仲早在2004年就明确提出了国际化的目标,即便在国际化还没有被看好的时候,北仲对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已有自己的探索和理解。那何谓“中国仲裁国际化”呢?至少可以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仲裁案件来源的国际化,即所受理的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各地。这是一个直观的标准,也是中国仲裁国际化面临的第一个挑战。二是仲裁服务水准的国际化,即有能力提供世界一流的争议解决服务。这是国际化的实质和最重要的方面。三是品牌塑造战略的国际化。对仲裁机构而言,只要建立起高端的品牌形象,就很容易对中低端的市场形成自然辐射,对国家来说是要有意识地进行行业政策的调整,争取在全球商事纠纷解决市场的竞争中取得主动地位,不断向高端市场渗透。北仲认为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首要任务是仲裁服务水平的国际化,即便是一个国际案件都没有,也应该让中国的当事人有条件享受国际水准的纠纷解决服务。推进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给争议解决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四宝所总结的:第一,无论个人还是仲裁机构,都要有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第二,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尊重和遵守国际仲裁规则和惯例;第三,完善国内仲裁制度时应考虑适应国际化的需要,要不断推进国际仲裁规则的创新和国际惯例的发展,积极、及时地总结国际仲裁的新经验,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推陈出新。
“国际仲裁中国化”的初始含义可以理解为,国际仲裁实践经适度调整被中国业界所接受。在这个阶段为了实现“中国仲裁国际化”的目标,中国仲裁机构会采取开放的姿态去接受国际规则,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不过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自信的提高,中国仲裁国际化的另一层含义开始越来越被人所提起并推崇,那就是推动中国实践被国际同仁所接受。但这无疑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在这过程中,有抱负的仲裁机构要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包括仲裁员、仲裁代理律师、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国内仲裁同行和国际友人等一起来做“中国仲裁国际化和国际仲裁中国化”的梦。每个人的世界观(视野)、人生观(情怀)、价值观(得失)、使命感(进退)的不同将导致其对相关事项的看法和实践作出不同的选择。
回到根本:对商事仲裁认识的反省
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被实际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市场的考验。仲裁机构的竞争对手并不仅仅是同行的仲裁机构,还包括诉讼、调解、工程评审等同样具有纠纷解决功能的其他机构。如果一家仲裁机构提供的纠纷解决服务跟其他仲裁机构或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的服务相比没有明显的优势,就无法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和自愿选择,机构本身也难以生存和发展。虽然在推广仲裁时,一般都会提到仲裁具有专业、高效、保密、灵活、经济、易于执行等优势。但其实这些优势并不一定都能天然存在,而是需要仲裁机构采取一系列的机制或措施,才能把潜在的制度优势落到实处。当然,这些都是从仲裁使用者的视角来思考的。而如果从一个行业的高度出发,相关主事者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商事仲裁在涉外场合并不仅仅是在替当事人解决纠纷。
首先,商事仲裁已经成为国家和商事主体争夺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的界定权和解释权的方式。通过商事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一个个具体国际商事纠纷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重申、解释、实施和调整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过程。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享有话语权和决定权不仅能够为一国赢得争议解决层面的经济收益,也有利于国家控制国际贸易和海外投资风险,为国家影响和塑造国际投资或贸易秩序提供有效渠道。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作为对外投资的主导方,确有必要积极推介商事仲裁将其作为争议纠纷的主导处理方式,不断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提升国际话语权。
其次,商事仲裁的发展状况已经被世界银行集团列为衡量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的重要指标。高度发达的仲裁业和完善的仲裁机制,将为国家或仲裁机构所在城市发展全球性的金融、商务、物流、贸易中心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且,商事仲裁作为具备技术水平高、知识含量高并具有全球竞争性质的高端法律服务业,本身就能带动律师、公证、咨询等与法律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一个国家或城市展现其良好的法治环境的标签。
再次,商事仲裁本身就带有国际法律文化传播的使命和功能。它不仅能够吸引国际顶尖仲裁专家为当事人提供高端、优质的法律服务,而且能够创造国际交流平台,为国内外精尖法律人才创造切磋、沟通的机会,促进信息的交流。以北仲连续三届赞助的、由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主办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以下简称ICCA大会)为例,ICCA大会被称为国际仲裁界的“奥林匹克”盛会,其已经成为了聚集国际法律人才,传递争议解决国际前沿文化、资讯,畅谈争议解决发展趋势的最佳平台。每届ICCA大会都会吸引逾千名在各自的国家或地区有相当的话语权和决定权的国际仲裁专家,与会专家结合不同的文化习惯、政治背景和法律理念及自身经历,深度参与国际仲裁行业规则的研讨。中国作为世界大国,若能更多地、从更高层面参与到类似的国际仲裁盛会之中,将不仅有利于推动中国仲裁行业的整体发展,更将有利于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中国的法治形象,促进中国在国际舞台上赢得更多话语权。
直面市场:行业宏观环境考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总体要求后,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商事仲裁的扶持力度,中国商事仲裁市场备受瞩目。
一方面,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纷纷将目光聚焦在中国仲裁市场。国务院在2015年上海自贸区扩区时宣布“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后,以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为代表的知名机构陆续在我国上海开设分支机构,建立办事处,在短时间内迅速登陆中国内地,引领了国际仲裁机构进驻我国的新的发展潮流。随后,各机构开展一系列国际仲裁的推广活动,同时强调快速程序、简易程序等更适合中国当事人的规则和指引,并开展一系列国际仲裁的推广活动,扩大国际仲裁机构在中国的影响力,努力争取中国仲裁的市场份额。
另一方面,国内仲裁机构顺势革新求变,竞争激烈。尽管由于机制、体制等问题,我国现有的200多家仲裁机构发展程度不一,但面对新时代的新机遇,国内仲裁机构在新形势的驱动下也不断寻求新发展。北仲继续坚持市场化,新增“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这一名称,并全面实施了国际化程度更高的新仲裁规则,发起了“一带一路”仲裁行动计划,成立了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北京中心和内罗毕中心,并注重专业化和国际化制度建设,加快了“智慧仲裁”的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包括香港在内的多个城市陆续设立分会,并首次推出了投资仲裁规则,探索投资仲裁领域发展;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陆续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金砖国家争议解决上海中心、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产权交易仲裁中心等,从不同专业领域出发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争议解决服务,积极探索自贸区仲裁发展新模式;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互联网+”时代的网络仲裁进行了有益探索,并率先制定网络仲裁规则及信息化平台;深圳国际仲裁院在2017年的12月25日实现了与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合并,成为我国仲裁发展历史上首家合并运行的仲裁机构,合并后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市场化运作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制衡的管理模式。其他仲裁机构如哈尔滨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珠海仲裁委员会、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等也都在积极探索国际化发展道路,更多仲裁机构也开始通过合作方式建设仲裁联盟、研究中心等方式,拓展仲裁业务和市场。
可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亚太地区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国际仲裁法律服务市场正不断由传统的欧美地区向亚太地区转移。中国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贸易国家,已成为国际仲裁最重要的关注目标之一。不论是国际仲裁机构还是国内仲裁机构,都已经认识到中国仲裁市场的巨大潜力,并纷纷发力。中国仲裁市场跨地区竞争明显加剧,各个仲裁机构对战略机会的争夺日益激烈。而与此同时,国际仲裁市场也不断呈现出中国市场国际化和国际竞争中国化的趋势。
立足现状:各领域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随着中国仲裁市场潜力被不断挖掘,国际仲裁界了解中国最新的争议解决发展实践,考察中国仲裁发展模式的需求愈发强烈,同时国内商事争议解决从业者对于把握中国各专业领域商事争议解决最新发展和趋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笔者以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发展实践为样本,结合北仲组织编撰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8)》(中英文双语出版,中文版将于近期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英文版将于近期由Wolters Kluwer出版)所关注的2017年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建设工程、房地产、能源、投资、国际贸易、金融、知识产权、影视、民用航空等11个领域争议解决发展的最新情况,对各领域的最新实践进行简单梳理,以飨读者。
(一)商事仲裁。就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而言,2017年无疑是中国进入新时代的新起点。不论是政策和法律出台,还是仲裁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都不乏亮点。一方面,虽然1995年施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还未进行实质性修改,但是2017年也迈出了修订的“第一步”,即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了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陆续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且2018年2月23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不仅有助于统一商事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进一步规范仲裁裁决执行,促进商事仲裁的健康发展,也为未来我国仲裁法的修订作了铺垫,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国立法机关将仲裁法的修订提到日程上来。另一方面,国际投资仲裁、临时仲裁、第三方资助等成为年度热议话题,引发了我国仲裁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此外,不少仲裁机构紧跟“一带一路”倡议推进步伐,通过发起“一带一路”仲裁行动计划,合作建设仲裁联合中心、仲裁联盟等方式,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前瞻性布局,探索新的发展契机。
(二)商事调解。商事调解作为商事仲裁之外的最重要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在2017年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政策支持层面,随着“一带一路”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商事调解的支持力度,积极尝试将商事调解作为自贸区多元化争议解决的重要机制,并积极筹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将商事调解纳入推行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层面,调解组织和法院、仲裁机构进一步发挥合作的优势,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签订仲调对接合作框架协议等,探索诉调对接、仲调对接机制的新发展。同时,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在线调解等也在稳步推进,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在商事调解最新发展层面,国内争议解决机构积极组织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论坛、中美商事调解和ADR研讨会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研讨和培训活动,并积极参与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关于和解协议跨国执行的公约/示范法的制定工作,结合中国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实践向国际同行贡献中国经验,输出中国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实践成果。
(三)建设工程领域。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稳步推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项目越来越多。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7217份,合同额1443.2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4.4%,同比增长14.5%。这些项目的推进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争议。不过,毕竟建设工程发展周期较长,目前发生争议的焦点仍大量集中在“黑白合同”效力、挂靠和转包及违法分包、造价鉴定及工程质量、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方面。随着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发布,建筑业“放管服”的改革进一步深化。该意见就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缩小并严格界定强制招标范围、加快总承包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和发展方向,并采取了一系列的简政放权举措,对境内外建设工程的现行管理体制产生了结构性影响,也将给对外承包工程的合同履行等方面带来冲击,引发新的争议。在政策及立法层面,相关部委、司法机关在常规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总承包领域、境外工程领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PPP领域)拟陆续推出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还在广泛征求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国务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等,待正式实施后都可能给建设工程领域带来深远影响,进而影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的发展趋势。
(四)房地产领域。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广受关注,相关调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2017年是历次房地产调控中出台政策最多的一年,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部委和近110个城市出台了250多个调控文件。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彻底改变了房地产市场的格局,房地产市场重新洗牌,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以北京为代表的“3·17史上最严限购令”及其他城市的限购文件出台后,因房屋限购而发生的争议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服务争议数量持续增长,房地产开发融资方面的争议也不断增多,发展势头迅猛。此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着力探索共有产权房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屋和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政策和制度也在不断推进,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我国房地产领域争议解决的未来走向。
(五)能源领域。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领域的投资愈发增多。2017年,中缅原油管道项目、中俄亚马尔LNG(液化天然气)项目等一批大型项目已经迅速竣工投产,开启了能源领域合作的新篇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后,油气改革成为能源行业的焦点,意见从上游、油气进出口管理体制、炼油、管道、产品定价机制、油气国企改革、储存、安全环保领域等八个方面部署了改革任务。加之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的《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制定的《中长期油气管网规划》相继出台,上游探矿权、价格改革、原油的进口和成品油的出口权、管网独立等都成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同时,随着电力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煤炭去产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推进,能源领域的多元化和市场化趋势明显,能源领域争议解决的发展方向有待进一步观察。
(六)投资领域。2017年,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稳步转变,我国投资领域的政策及法规的出台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投资方式及行业大力支持,而对于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行业则进行严格限制。随之而来的是,特定领域关于解除相关投资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争议数量比重逐步上升。由于投资争议往往伴随着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政府干预及公共因素较多等特点,通过商事仲裁来处理此类争议的优势相比于诉讼更明显。
(七)国际贸易领域。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虽然一定程度上受到全球经济形势的波动、地缘政治的影响,甚至也遇到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我国出口贸易等行业的质疑与压力,但就总体形势而言,发展稳中有进。2017年我国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区域间经贸合作、行业标准制定、电子商务立法、自贸区改革开放、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而国际贸易领域的争议类型,除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跨境服务、单证、跨境运输、涉外知识产权等外,也出现了如跨境电商交易有关的涉互联网争议。新型争议的出现,也给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型技术与争议解决机制有机结合的探索方兴未艾。
(八)金融领域。和我国房地产市场一样,2017年也被称为金融市场的“最严监管年”。根据新华社的报道,金融监管部门在2017年出台重要监管文件超过20个,行政处罚超过2700件,罚没金额超过80亿元。不论是中共十九大会议还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多次明确强调把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问题提高到了战略高度,强调防控金融风险,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这说明近五年来金融市场基于金融创新的快速膨胀,创新失度以及监管明显滞后等因素导致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已经积累到了相当严峻的程度。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金融资本市场的违约纠纷数量激增。此外,由于中国金融领域的发展受制于政府的强制管理,国家的宏观监管政策的变化有时还会影响到法律的修订、实施和司法裁判的趋向,金融领域的争议解决发展与市场息息相关。因此,在处理金融领域的争议时,更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遵循符合交易逻辑和法律逻辑一致性原则。
(九)知识产权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等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要求。2017年,知识产权不论是从战略部署、立法修法进程、司法体制改革及司法实践的发展,都获得了快速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明确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标,完善了制度设计,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赔偿低”的问题,全国人大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适用对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著作权法也在进一步修订中。在司法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践经验,批准在杭州、深圳等11个市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促进裁判的标准、尺度和质量的统一,为知识产权运用提供更好的裁判指引。在案件方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额明显提升,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围绕互联网和技术创新形成的新型争议,如与大数据、智能终端、同人创作、游戏直播等不断涌现。基于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未来会出现很多新型争议,处理这类争议时裁判者应做到尽量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尊重新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
(十)影视领域。影视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的支持下迎来了较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传统意义上的电影、电视剧市场继续壮大,国产票房屡创新高,互联网新时代下的网络剧、综艺节目、视频直播等以类似摄制电影等方法创作的其他作品也愈发火爆。监管的滞后性导致影视作品有可能随着相关的管理措施的陆续出台而面临商业风险。在政策和法律层面,2017年出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是文化领域第一部具体的产业促进法律,对文化领域的法律规范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同时,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因影视作品的情节衍生出来的周边产业、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等也有了明确规定,这给影视行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此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陆续出台的系列通知,如被称为“史上最严限星令”的《关于把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办成讲导向、有文化的传播平台的通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相关组织颁发的“限薪令”《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也为扭转影视领域不良风气,提升影视剧行业制作水平,稳定演艺经纪市场秩序作出了较大努力。在争议解决方面,版权开发相关的争议、互联网相关的影视作品、影视行业的资本运作领域的争议呈现显著的特点,未来需要重点关注及跟踪研究。
(十一)民用航空领域。航空运输领域的发展与全球经济复苏也密切相关,在2017年国内经济进入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中国民用航空、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无人机等都获得了高速发展。在政策及法律法规层面,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再次提上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他涉及民用航空的外商投资、国内投资及民航信用管理等规定陆续补充或正式推出,而与航空器产品责任相关的立法、融资租赁立法等呼声较高,在业内引发关注。争议类型方面,航空地面服务争议频发,成为国内民航等热点问题。由于未来中国民航将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无人航空器管理、低空飞行、网络安全、财务融资等方面颁布新的规范或规范性文件,势必会引发更多新的航空争议,这对于推进以仲裁、调解为首的航空领域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而言是不错的机遇,也是更严峻的挑战。
可以说,2017年作为中国跨入新时代的元年,对于中国的争议解决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通过对前述11个领域有关争议解决立法及实践情况的观察,我们也认识到我国仲裁实践和国际通行的仲裁机制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一,仲裁相关的立法虽有改善,但远远跟不上丰富的仲裁实践发展,亟须有所作为;其二,一些先进仲裁制度和理念如临时仲裁、投资仲裁及第三方资助等的研究才刚起步,有待进一步探索;其三,政策和法律主导下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各专业领域的行业发展波动较大,争议解决发展趋势有待长期观察;其四,我国的营商环境有待改善,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程度不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结合行业的整体发展态势,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改善立法和法治环境,才能加快中国仲裁发展的步伐。
值得一提的是,正是认识到研究和分析我国商事争议解决发展实践对实务界、理论界、甚至对中国仲裁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北仲自2013年起就开始策划、连年编写《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以下简称《年度观察》),《年度观察》立足于上一年度各专业领域的争议解决发展实践,梳理和解读新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热点问题,总结和展望该领域争议解决的最新发展动向。经过六年坚持不懈的摸索,《年度观察》逐渐成为国内外读者深入了解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发展状况的重要实务资料。通过持续地对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发展情况的记录分析与解读,全面客观地展示中国的商事环境与法制环境,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经济和法律的交流与合作。与之相呼应的,北仲连续六年在欧洲、亚洲各大城市举办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高峰论坛”暨《年度观察》海内外发布会也逐渐成为国内外争议解决从业者深入交流和对话的国际化平台。我们坚信,通过这种客观展现中国商事解决发展实践的方式,促进国际争议解决领域人士对中国的了解,将有助于不同法律传统的融合,长此以往,也将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服务领域的话语权,促进我国争议解决行业的整体发展。
结语: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和国际仲裁的中国化
不论是从仲裁本身去进一步挖掘商事仲裁对于“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意义,还是从商事仲裁行业的宏观环境去观察中国仲裁在时代潮流中所处的位置,抑或是从微观层面分领域对我国的争议解决发展实践进行考察,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寻找中国仲裁在新时代的发展方向。当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已经势在必行,甚至国际仲裁的中国化都或有可为。
尽管商事仲裁在中国是“舶来品”,但是,中国仲裁在发展中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的同时,也根据中国商事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实践机制和策略,经过多年“中国土壤”的培养,形成了一些符合国际争议解决行业理念且适应中国国情的“中国经验”,影响着国际争议解决行业的发展实践。
以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第六十八届会议中,工作组秘书处就“速决”争议解决事项(优先考虑仲裁相关的事项)提交联合国贸法会大会讨论的提议为例,大部分国家代表团提出,国际仲裁的昂贵与低效或已成为国际商事发展的阻碍,“速决”机制和规则的讨论非常必要。而北仲作为观察员参与讨论时,以北仲的实践为依据指出,中国仲裁实践虽备受争议,但其“质量和效率的平衡”未必不被商事主体所接受,中国仲裁的经验或许能为更多发展中国家所借鉴,争议解决的“速决”或在不同的争议解决形式中具有共性,第二工作组似应考虑将“速决”本身作为未来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代表团的意见获得了部分代表团的支持,相同方向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亦被记入了工作组会议的报告之中。可以说,这是中国经验向国际输出的一次有益尝试。
此外,中国仲裁实践发展中还将中国特色的调解、中华文化和中华智慧融入到商事仲裁之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对于国际仲裁而言未必不是可以借鉴的“中国经验”。同时,“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也将成为“中国经验”进入国际仲裁的有力方式。经济基础的强力推动,给中国仲裁带来了极大的机遇,未来国际仲裁或许会更重视“中国经验”的作用。
基于此,我国在国家层面也应当适时发力,以“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为契机,充分发挥我国作为资本输出方的优势,尽快掌握合作过程中的仲裁话语权,以“仲裁输出”,推进“规则输出”,促进“商品和投资输出”,加速推进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在短时间内,尽可能将投资贸易合同选择在中国进行仲裁,以中国仲裁的本土优势贯彻有效保护;长远来看,应当在合适的时机扩大争议解决方式,制定我国能够参与、主导意见的统一区域内仲裁规则体系,以仲裁网络形式涵盖“一带一路”沿线国贸易,进而辐射整个国际仲裁界,促进中国仲裁国际化和国际仲裁中国化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