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律师法修改
2018-03-13樊崇义
文/樊崇义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到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再到后来的几次修订、修正,律师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促进了律师制度、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的发展。相对于现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职业定位、职业内容、执业环境、管理需求、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及时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关系律师制度改革成果,关系到律师行业长远发展,非常必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吹响了司法改革的号角。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的建构以及一大批冤假错案的纠正,充分体现了司法改革的硕果累累,这一场关切到司法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初见成效、步步深入,已经触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结合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38年的发展进步,我们认为律师业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故此,律师法的修改应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吸收并巩固已有的司法改革成果,促进律师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发展和新突破。
司法改革为律师法修改带来三大契机
(一)律师主体地位明确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了律师的重要地位,要求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解决庭审实质化、调整诉讼结构和修改刑事诉讼法。目前改革还正处于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阶段,此阶段的改革旨在解决庭审虚化、质证形式化等庭审问题,从而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和作用,实现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而这一改革对律师工作,尤其是刑辩律师工作已经产生深刻影响并将持续发挥重要作用。因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了公、检、法、刑辩律师的四大改革主体地位,刑事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得到确认和保障。同时,庭审实质化必然要求刑事辩护有效化,要求更加注重刑事辩护作用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再也不是可有可无的角色。随着法治事业的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是不充足的,还必须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有效辩护离不开良好的司法环境,更离不开刑事辩护律师的尽职尽责。故而此次律师法修改很有必要深入研究有效辩护及无效辩护制度的设立与否以及如何设立。虽然目前建立无效辩护制度的条件可能尚未成熟,但可以先尝试探索建立有效辩护的条件和标准。
(二)刑事诉讼结构转变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从1995年的1690407件激增至2013年的6598247件,法院刑事案件一审收案数从1995年的495741件激增至2015年的1126748件,增幅约为127%”,司法机关面临严峻的案多人少矛盾。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速裁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和科学性,符合诉讼分流原理,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也是解决刑事犯罪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总结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经验以及人类诉讼发展的基本模式以及当今世界诉讼和人权斗争潮流,可以发现诉讼样态已由传统的对抗走向协商,诉讼模式已由过去的压制型、权力型向协商型、回应型转变。根据调查显示,美国刑事案件走辩诉交易程序解决的约占刑事案件总数的95%,法国的合意型诉讼刑事案件占总比例的70%—80%。可见刑事诉讼的整个潮流是从对抗走向协商,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顺应这种世界历史潮流的时代产物。以控辩平等为前提基础构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了控辩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意味着刑辩工作已经开始从对抗走向协商,标志着以对抗为核心的司法竞技主义开始向以协商为核心的司法合作主义转型。在律师的帮助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选择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不仅可以获得快速审判,避免长期诉讼之累,而且也可节省大量的诉讼资源。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顺应世界历史潮流的时代产物,律师应充分认识、深刻把握并积极顺应这股潮流。
(三)刑事辩护理念改变
值班律师的试点经验证明律师的辩护理念要作出改变。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开始在我国建立试点。2014年,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正式将“在法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列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被纳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中。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大中城市进行“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并在试点过程中全面推行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的18个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成果斐然。截止到2017年9月,全国已经建立了103个值班律师工作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处理案件6.9万件、涉及7.8万人。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与委托律师所构建的多层次的律师职业群体,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主力军作用。随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启动,值班律师制度更是在那些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得到推行,并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绩。有实证数据为例,“截至2017年9月5日,北京市17家法律援助中心都成立了专门的值班律师团队,共建立52支总数保持在1000人左右、相对稳定的专业律师队伍。仅2017年7月,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公检法机关工作站值班律师就解答法律咨询1530人次,办理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案件近1000件,赢得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律师法修改的四点建议
鉴于司法改革的发展和深入对刑事辩护工作产生着深刻的影响。笔者认为,律师法的修改必须增添以下内容:
(一)明确新时代律师的主体地位
从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到现在,律师职业身份经历了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变迁。在我国进入决战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下,律师应积极构建为全社会服务的法律服务平台,律师的地位提高了,但同时职责和任务也加重了。律师不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也是中华民族迈向民主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治国能力和治国水平的重要体现。律师已经成为依法治国的主力军,律师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中华民族迈向民主、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刑事业务和司法过程中,律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四大诉讼主体之一,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三大职能之一。
因此,律师法的修订应对律师的地位、职能有一个新认识、新变化。律师不只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还是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主力军之一。
(二)总则部分增加六大原则
律师法总则部分的修改应增加六大原则: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012 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任务,刑事辩护律师自然要服务于当事人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保障辩护权原则。辩护权是有效的请求权,具有可司法性,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是辩护权的义务主体,对辩护权负有消极地不予侵犯的义务和积极地辅助、促成的义务。第三,控辩平等原则。控辩平等源于“平等武装”理论。从诉讼构造的本源考察,控诉方力量天然地比被追诉方强大,只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地位,才有可能较为全面地呈现法律真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过去“公检法”三家协同一致对付刑事被告,在这种的诉讼结构中,根本没有辩护方的发言权。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必须改革传统的诉讼构造,将控辩关系调整为控辩平等。第四,证据裁判原则。律师不能无规辩护、违法辩护,必须依据证据依法进行辩护,并积极运用证据裁判原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五,诉讼协商、合意原则。如前所述,控辩关系逐渐从对抗走向协商,将“诉讼协商、合意”规定在律师法的原则之中有助于遏制“无理死磕现象”,促进律师合法依规进行辩护。第六,诉讼主体地位原则。律师法是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应在总则部分确立、突出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三)增加刑辩律师侦查阶段在场权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所规定的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是指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包括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所以只涵盖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而不包括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笔者揣测,是因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笔者认为,刑事辩护应是涵盖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全程性辩护。由于身份的限定,值班律师享有的权利较为有限,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亦因此受限。比如,值班律师并不具备“辩护人”的身份和地位,无法查阅、摘抄、复制公诉方的案卷材料,也无法提出深入的咨询意见。这均说明,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即使与值班律师相匹配,仍有空缺之处。
众所周知,刑事辩护越早介入,往往效果越好。尤其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处境,虽然我国执法文明水平已有大幅度的提升,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发生的风险。虽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经写入刑事诉讼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的并不理想,人为的篡改、裁剪录音录像的现象时有发生。律师侦查讯问阶段在场已是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我们完全可以借助此次值班律师制度改革的东风,把律师在场权写入律师法,进而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创造条件。
(四)明确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防范
刑辩律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体,同时也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重要参与主体。因此在律师法修改时应明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权利;界定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以及委托律师各自的地位、权利和职责范围;确立有效辩护的要素和标准;细化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摘抄、复制、辩论、质证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解决律师辩护“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问题,促进庭审实质化;明确统一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完善律师准入、续展、恢复职业制度,建立动态的管理机制,完善退出机制;赋予律师向当事人披露不利信息的特免权及作证豁免权;引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障律师安心执业。
代结语:美好的展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而律师队伍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中居于重要地位。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尤其是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律师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愈发凸显。司法改革正所谓“天下大势,浩浩汤汤”,律师法的修改必须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才能许诺刑事辩护与人权保障一个更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