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新规定对监狱管理的影响
2018-03-10耿赫
耿赫
摘要201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正式实施,这对监狱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本文详细介绍了《规定》的五个主要特点,同时《规定》也给监狱管理带来了挑战,在新形势下,本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对监狱管理工作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减刑 假释 规定 监狱管理
201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规定》的实施对监狱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正视《规定》对监狱管理工作带来的挑战,同时按照《规定》的具体条例和精神认真改进今后的监狱管理工作。
一、《规定》的特点
《规定》的出台有三个重要背景: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落实“依法治国”,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二是细化和落实《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的要求;三是对2012年7月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完善,同时也是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减刑、假释重难点问题的回应。《规定》的特点是鲜明的,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首次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
法律界关于如何定义减刑、假释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对监狱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监狱管理工作一直渴望能有一个关于减刑假释的性质统一解释,以便更好地开展今后的监狱管理工作,《规定》在这里首次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这无异于对监狱管理工作的“雪中送炭”。《规定》第一条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这就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地指明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同时也澄清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的误解和偏见,这无异于监狱管理工作开展的“定海神针”。
(二)刑事政策要宽严相济
《规定》指出了要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就说明法律的最终目的不在于惩罚人,而是通过相关法律手段改造人,以利于社会的正常运行。《规定》明确了不得假释和不予假释的对象,同时也对减刑的对象、减刑幅度和标准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予以照顾,可以适当放宽减刑幅度,同时还明确了假释的对象范围。同时针对职务犯罪,明确了十八类职务犯罪的减刑幅度。
(三)减刑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惩罚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在于改造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为了更好地激励罪犯进行自我改造,需要完善减刑结构,使得减刑结构更加科学与合理,这一点在《规定》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做出严格规定,明确了减刑条件,这些减刑条件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处理、狱中表现等。关于裁决尺度的把握,《规定》经过精确测量,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等,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段、减刑幅度上进行了科学的调整。关于执行的标准充分做到了有法可依,这主要表现在法律内容更加全面,《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新增20条,总条例增加到42条。
二、《规定》给监狱管理带来的挑战
《规定》的颁布实行,减刑、假释的新规定能够更好地激励罪犯认真积极改造,这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指导监狱管理工作的开展,但同时也给监狱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笔者通过走访调查监狱管理工作现状、咨询法律专家学者以及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发现监狱管理工作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一)减刑幅度的缩减造成监狱“人满为患”
监狱管理,主要管理的是罪犯,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如果犯人的数量多了,那必然会增加监狱管理的难度,而《规定》给监狱管理带来的第一个挑战就是,由于减刑幅度的缩减,在短期内会造成监狱犯人的增多。之所以会造成“人满为患”的原因在于,《规定》未执行之前按照固有固定达到减刑条件且减刑幅度大的犯人,会因为新规定的执行延长在监狱的服刑时间,特别是重刑犯监狱,根据《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间隔延长,这就意味着减刑幅度的缩减,也就造成在押犯数量的增加,这就会给监狱管理工作尤其是收押工作带来挑战。
(二)“适用旧刑法”的罪犯情绪波动大
按照原来的减刑相关规定,凡是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的,量刑适用于《规法修正案(八)》之前颁布的《刑法》的罪犯,满足“97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特点是,减刑幅度大,减刑频率高。《规定》关于减刑的规定,与之前相关规定相比,减刑幅度变小,减刑频率降低,如果将上述罪犯的减刑用到《规定》上来的话,必定会造成“适用旧刑法”罪犯情绪的波动。罪犯也有人权,罪犯的需求也要得到重视,绝不仅仅因为是罪犯就剥夺了该有的权利。《规定》给监狱管理带来的挑战就是在《规定》执行过程中,如何安抚罪犯,让其好好接受改造,这是个重难点问题。
(三)监狱教育管理难度加大
經过多年的实践摸索,监狱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模式,包括进行思想、文化甚至职业教育等,这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模式的核心是“给出路”,即让犯人看到通过积极的改造就能够争取早日出狱。但是《规定》带来的是减刑幅度的降低、减刑频率的减缓,这就延长了犯人在监狱中的时间,“刑期长过命”与“给出路”相背离,因此固有的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应新阶段的监狱教育管理要求,需要探索新形势下如何教育管理犯人的新模式,这在短期内是无法解决的,这就给监狱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四)监狱医疗压力凸显
随着《规定》的执行实施,罪犯的减刑幅度降低,减刑频率缩减,这些减刑机会的减少实际上延长了犯人在监狱的时间,这必将给监狱的医疗卫生工作带来挑战。最明显的挑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罪犯老龄化趋势凸显,占用的医疗资源也会日益增多,这就要求监狱增加医护人员的数量、增加医院站点的数量,而这一切的顺利实行都有赖于财政拨款,但是财政拨款具有延时性,并不能及时改变此种情况;监狱医院的超负荷运转有时也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就需要借助社会医院的医疗资源,但又会造成看押警力的增多,让监管风险成倍增加。
(五)考察因素增多,办理减刑案件难度增大
《规定》对符合“可以减刑”条件的罪犯提出要综合考察各方面的因素,比如犯罪情节、自首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狱中表现等,相比之前的规定,新规定考察量刑的条件明显增多,一方面是收集资料的难度增加,需要收集的资料涉及犯人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是甄别材料的难度增加,需要认真审核资料的真伪。《规定》要求对18类罪犯从严把握,对其他几类从宽把握,如何把握宽严这个度,尤其是从严把握,这就给监狱办理减刑案件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给监狱管理带来了挑战。
三、《规定》实施后监狱管理工作的改进对策
在“依法治国”的宏大背景下,《规定》的出台是深化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必然举措,虽然《规定》对监狱管理造成了一系列的挑戰,但这实际上强化了我们“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决心,在新形势下,我们有决心、有信心采取一系列措施改进监狱管理工作,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一)深入贯彻学习《规定》
深入贯彻学习《规定》是为了从全局的角度把握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监狱管理做到“心中有数”。从学习的方式看,监狱要开展集中学习,监狱管理人员管理任务繁重,多是身兼多职,因此需要集中组织共同学习,但是形式可以多样,比如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从学习的内容看,应包括:理解《规定》颁布的时代背景及重要意义;《规定》的相关条文;《规定》与案例结合,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等。从培训来看,要强化培训强度,可以针对不同岗位的具体要求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可以分为全员培训和重点培训等。
(二)完善新规的《实施细则》
我国《规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内容,这就给实践过程中的操作造成不便,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完善新规的《实施细则》,使《规定》“落地”。因为《规定》刚刚执行,《实施细则》也只有在实际中才能具体落实,这里只是简单介绍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应包括的主要几个方面,具体来说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明确减刑、假释条件;规范减刑幅度;规范减刑频率;减刑、假释的审核机制等。
(三)构建新型的教育改造模式
固有的教育改造模式立足的是“给出路”,在新形势下,要构建新型的教育改造模式,唯有如此监狱教育管理才能跟得上时代的发展步伐。新型的教育改造模式主要涉及犯人和监狱两个主体,具体的教育改造模式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犯罪心理的疏导和心理疾病的治疗,通过开展心理疏导、治疗缓解犯人的服刑压力,争取以积极的状态更好地改造自身;完善终生监禁、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模式,这个是监狱教育改造的重难点,因为犯人再也无法走出监狱,基本上没有动力可以支撑其继续教育改造下去,这也只能在实践中探索;对罪犯宣传到位,完善教育方案,可以开展集体教育、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的形式。针对“适用旧刑法”的罪犯,要做好新规定的宣传工作,最重要的是让犯人认清形势,最好能够理解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实施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加强监狱罪犯社会保障机制建设
加强监狱罪犯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加强监狱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机制建设,不同于社会上养老保险由企业、政府、个人三方支付,监狱的养老保险自称系统,主要由监狱、犯人负责,监狱提供部分资金,犯人通过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获得收入,至于监狱和犯人所占比例,应根据监狱和犯人自身情况决定;加强老残病监狱、监区建设,老残病监狱、监区看押的对象是老人、病人以及残疾人,他们对医疗资源的需求要大于其他犯人,这单靠监狱自身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国家要适当增加对老残病监狱、监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也可以考虑建立监狱与社会共享医院模式等。
(五)加强监狱减刑、假释鉴别机制建设
加强监狱减刑、假释鉴别机制建设关切犯人切身利益,应引起监狱管理的重视。监狱减刑、假释鉴别机制建设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负责减刑、假释预警队伍建设;开展相关培训,增强减刑、假释业务能力,坚持持证上岗;完善预警奖惩制度建设,设置补贴津贴等,调动办案工作的积极性;完善减刑、假释工作的《实施细节》,建立一整套的规范操作流程,增强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四、结论
本文通过走访调查监狱管理工作现状、咨询法律专家学者以及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发现监狱管理工作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减刑幅度的缩减造成监狱“人满为患”;“适用旧刑法”的罪犯情绪波动大;监狱教育管理难度加大;监狱医疗压力凸显;考察因素增多,办理减刑案件难度增大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如下改进建议:深入贯彻学习《规定》;完善新规的《实施细则》;构建新型的教育改造模式;加强监狱罪犯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加强监狱减刑、假释鉴别机制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