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的比较研究
2018-03-08陈胜男
陈胜男
摘要:认罪程序是各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学者们把被告人的认罪程序以及通过认罪促成结案的案件处理程序称作“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称为“中国版辩诉交易”,体现了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两者之间既有相通,又有区别,应该进
一步加以研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辩诉交易;速裁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10-01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美国司法界对于辩诉交易的定义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①。加拿大将辩诉交易解说为:“通过被告做有罪辩护而反过来得到一些利益的允诺的任何协议”,之后又将其定义为:“由被告人作有罪供述而相应的检察官同意或者避免采取某一特定行为程序而达成的交易”②。
从正面看,辩诉交易制度能更好的实现正义。由于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取证能力的限制,可通过案发后的调查再现案件的全部真相是极难的。在此情况下,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因为证据问题使实际上有罪的被告人得到了无罪判决,或没能得到应该有的惩罚是社会不能接受的。
辩诉交易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的批评和反对的声音。
首先,辩诉交易有违宪法原则。为防止“刑讯逼供”等方式而使犯罪嫌疑人蒙受不白之冤,许多国家在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辩诉交易制度自产生以来就一直冲击着宪法中的规定,辩诉交易的本质是以国家刑罚权的让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如此一来就很可能会侵害公共利益。其次,施行辩诉交易制度很有可能会出现权力的滥用。在实践中,法官作为重要的审判机关被限制了作用,审判活动主要变成了检方和辩方直接进行协商交易,法院只能在有限的操作空间里监督控辩双方的协商交易过程。最后,辩诉交易有违对抗制庭审。在辩诉交易中,法官很少驳回辩诉交易的结果,检察官除了拥有传统的调查取证、指控质辩权力以外,还对案件能否定罪和刑期长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刑事宽和”理论的影响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出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最高法”、“最高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界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③。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主要有三种程序制度,分别是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另外,我国现有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的制度有:检察院酌定不起诉、行贿人污点作证免诉制度、自首、立功制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的不同点
(一)主要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取证”是最重要的目的,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为了增强控方的证明能力而尽量多的获得被告人的口供,从而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对问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口供有相关规定,但是没有规定专门的认罪程序,这一点与美国有很大的区别。
(二)适用范围
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非常普遍,无论是最普通的交通事故亦或是重大杀人案件,检察机关都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辩诉交易。但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围并不明确,但从《试点工作办法》中可得知该制度的适用并未限定在某几类特定案件中,只是为其规定可适用于特别程序中的一审轻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就认罪所达成的“从宽”范围主要针对刑期的减免。
(三)交易规范化
在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具体进行协商的条件、内容、程序、后果已经为成文法或判例法所认可,是已经规范化、制度化的辩诉交易。而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我国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关于认罪的时间、内容、态度、从宽标准、量刑幅度的规定还处于空白的状态。虽然控辩双方的协商有如不起诉制度等的法律规范支持,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缺乏明确的规定。
三、总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被视作“中国式辩诉交易”的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在总结了前人经验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再结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经过社会长期实践的产物。该制度能通过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程序,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减轻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证办案效率。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能从运用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来抑制犯罪,而且能使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有诸多不同,但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上的良好运行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提供很好的范本,两者之前的“同”可互相借鉴,“异”可相互比较。
在经历了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考察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契合中国的刑事司法理念和法律传统的,但同时也应在完善该制度的过程中注意与中国司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該制度能够带来良性循环,真正植根于中国的司法环境中。
[注释]
①李萍萍.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理性思考[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7.
②江礼华.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M].法律出版社,2000.
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