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理论述评
2018-03-08梅伟
梅 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劳动者报酬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一般维持在75%左右,然而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国民经济的比重由2004年的50.7%下降到2011年的44.9%。[1]劳动者的工资不仅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且与劳动关系等其他社会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者工资的增长有重要的意义。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证明了工资集体谈判(即类似于中国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效果显著的工资谈判机制。从我国的实施情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小康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集体协商的演变及特点
“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是由韦伯夫妇(SidneyWebb&BeatriceWebb)第一次提到。弗兰德斯认为集体谈判的本质并不等同于市场中的讨价还价,而是劳资双方进行博弈的制度,是劳资双方制定规则的过程。[2]后来学者们着重研究了休·克莱格关于集体谈判的观点,即集体谈判更多体现了产业民主的核心过程。在我国,劳资双方之间开展的是集体协商而非集体谈判,即双方是以利益合作为主基调。[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特点,分别是政府主导、利益合作导向、企业分散化协商。利益合作为导向: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与西方的谈判有着本质的差别。西方劳资关系对立,需要通过谈判形式谋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以协商作为手段,使企业与员工相互理解彼此的立场、义务与责任,进而促进劳资双方的共同发展。政府主导型:我国现实国情决定了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占主导地位。全国性的工资集体协商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的结果。[4]分散型为主: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形式主要以单个企业与企业内部员工之间进行协商。我国行业性质或地区性质的企业组织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作用缺失。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主体研究
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主体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对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工资集体协商在我国的独特地位,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趋势做出更为深刻的预测,就中国而言,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大概有以下几个相关主体:政府、工会、企业、职工、行业组织。
(一)政府
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政府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政府强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运行,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基础,但是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也有着更大的改进空间。研究发现,地方政府的“GDP增长”导向会抑制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面临着巨大的风险。[5]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规制者与监管者,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完善,从法律层面保障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地位。[6]因此政府应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工会
我国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应维护职工在企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对于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工会应代表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工会是保障、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重要组织。现实却是工会主动维护员工利益的情况较少,这也是劳动者在集体协商中处于被动地位的重要原因。[1]“制度性弱势”使得工会在集体谈判难以真正发挥有效作用。[7]此外,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经常涉及到保险福利等就业条件、工资决定、工资浮动等理论问题,工会对相关知识理论的匮乏使得工资集体协商难以真正进行。[8]
(三)企业
在工资集体协商中,部分文献把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有意无意的对立起来,似乎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个零和博弈,员工受益必然会损害企业利益,企业受益必然会损害员工利益。这一观念使得大部分企业对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持消极态度。然而大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能够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为企业创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并进而提高企业绩效。部分企业有意愿但缺乏相关的理论知识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健全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体系,真正地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显著的成果。
(四)第三方组织
第三方组织是指能够分别代表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的高层次组织。高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侯莎莎(2014)认为以行业性工会与行业性企业协会为代表的高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能够使得工资集体协商的流程更加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9]我国代表企业利益的第三方组织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相对有限。[5]因此我国的第三方组织需增强其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有的作用,积极维护企业与员工双方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五)职工
由于工资集体协商的高度专业性,而职工的相关专业知识匮乏使得企业往往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牢牢掌握主动权,职工长期处于不利地位。部分职工并不关注工资集体协商,欠缺集体意识的职工往往难以形成合力,因此职工的利益长期遭到各方面的漠视。[10]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评价及影响
西方各流派对于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在某些方面达成了比较一致性的观点,第一,中国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自上而下的模式,国家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占主导地位。第二,政府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国家的既定目标。[4]我国学者从宏观角度与微观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宏观方面如政府应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保护力度,明确界定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地位[6]。微观角度主要针对工会的独立性与代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8]
现有文献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影响讨论较少,对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讨论几乎没有。有学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对员工工资的改善效果很大程度上与工资集体协商的层面有关。詹宇波等(2012)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对员工工资水平的影响与企业所有制有重要的关系[11],姚先国(2013)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不仅未能改善员工的工资待遇,反而对员工工资有着显著的负相关作用,这种负效应与员工的个体特质有着显著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工资集体协商能够有效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并降低员工的离职率 (赵炜,2010),提高员工的满意度(Freeman,1978)。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及建议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良好运行有助于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利益,有助于企业与员工之间获得双赢,促进国家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然而通过对现有文献进行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体系不完善,这是工资集体协商未能发挥效力的重要原因。第二,职工代表组织羸弱,工会的天然制度弱势[12]及集体协商的能力弱势也使得工资集体协商的的效果不显著。第三,政府监督机制缺失。政府仅关注覆盖面的指标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很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13]第四,第三方组织不健全。在我国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在单个企业与员工之间进行,针对企业的监督机制几乎形同虚设,这些因素使得协商的作用差微乎其微。
因此,我国工资集体协商良好运行取决于完善的法律法规、政府的强力监管、强大的职工代表组织、健全的第三方组织。政府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其主要责任是制定规则,创造出公平的社会环境。政府有责任以恰当的方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尽管我国工会具有制度上的缺陷,但毫无疑问工会仍然是代表职工的最强大组织。工会应当依法行使其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由于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困难的问题,第三方组织显得至关重要,第三方组织的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或员工有着较强的约束力与示范性,为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出了良好的条件。我们也相信,随着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工资集体协商必然能够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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