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后期离婚广告中的闽南婚姻状况
——以厦门《江声报》为中心
2018-03-08池秀梅
池秀梅
(集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婚姻是人类社会关于两性结合和生活的特定安排,其既涉及具体的人之心理、心态和审美等“私”面,又事关特定社会道德伦理、风俗和法律法规等 “公”面。①对历史时期社会婚姻状况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知和理解相关时空下的社会关系和心态流变,但由于婚姻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学界对历史时期婚姻状况的研究往往囿于史料零散和匮乏。近代以来报刊上登载的婚姻广告可以作为解读地域社会婚姻的视角之一,本文就以厦门《江声报》(1945—1949)的离婚广告为中心,以此洞窥民国后期闽南地域社会的婚姻状况。
近代以来厦门逐渐成为中国东南沿海现代化的中心,新闻报刊事业走在福建省的前列。其中,《江声报》是“解放前厦门历史最长的民办报纸”[1],在闽南社会颇有影响。该报于1918年创办,曾于1939年仲夏停刊。1945年12月《江声报》在厦门复刊,解放后继续发行,直至1952年初与《厦门日报》合并。《江声报》因“其言论公正,消息灵通,版面新颖,深为读者喜爱,报纸不但遍销闽南、台湾各地,且远及南洋各埠,受到华侨的欢迎”[2]。高峰期日发行量达到1万多份。在《江声报》上载有大量普通民众发布的私人广告,包括各种离婚广告,这类广告“为人们婚姻状态的表达提供了媒介基础”[3]。
据笔者统计,《江声报》1945年12月至1949年12月登载的离婚启事共计435则(离婚启事一般连登3天,重复的启事不累计计算)。按登载者身份的不同,该报登载的离婚启事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夫妻双方或由一方提出声明,如“声明启事、离婚声明、声明脱离某某姓关系、脱离夫妇关系声明、脱离夫妾关系、声明解除婚约启事、某某与某某脱离夫妻关系启事”等各种启事。另一类是委托律师代为声明,如“律师某某代表某某启事、律师某某代表某某、某某声明脱离同居关系启事”等。广告字数少则五六十字,多则两百余字,背后蕴含了丰富的信息。
一、《江声报》登载的离婚启事
(一)启事的数量和涉及的婚姻形态
从启事的数量看。由于刚复刊的缘故,1945年12月《江声报》才刊登离婚启事1则。1946年该报刊登离婚启事86则,月平均7则。1947年(2月缺)该报刊登离婚启事111则,月平均10则。1948年刊登数量为138则,月平均11.5则。1949年(4月、5月缺)刊登数量为100则,月平均10则。其中,1946年和1947年离婚启事数量超过10则的各有3个月,1948年达10个月,1949年有6个月。因为《江声报》上的离婚广告一般连续登载3天,故每月启事数量平均达10则的,意味着该月几乎每日都登载离婚启事。1947年的离婚启事数量较上年明显增加。从启事的内容推导缘由,部分原因是某些夫妻抗战时分离,在战后苦等时日后仍无望,一方只好提出离婚。从登载的月份看,在农历春节前登载启事的人明显减少,这与传统习俗密切相关,春节本是合家团圆之时,离婚事宜通常被暂时搁置。
从涉及的婚姻形态看。一夫一妻的单偶婚制从周秦时代开始,两千年来一直是中国婚制的主流,但同时婚姻的构成又呈现多样性。据《福建省志·民俗志》载,明清以后,福建民间还存在十余种婚姻形态。在《江声报》离婚启事中体现的婚姻形态除一般性的婚姻形式外,还有童养媳、招赘婚、重婚、招夫、指腹婚等几种较为特殊的婚姻形式。其中童养媳13则,占3%;招赘婚23则,占5%;招夫4则,占1%;重婚34则,占8%。
(二)登载者的性别和年龄分布
在性别分布上,《江声报》登载的离婚启事以男方名义登载78则,占总比18%;以女方名义登载208则,占总比48%;共同名义登载149则,占总比34%。其中,1946年至1949年间以女性名义登载的离婚启事数量略有起伏,分别占当年登载离婚启事者总比的36%、46%、55%、49%。在1947年后以女性名义登载离婚启事的比例有了较明显提升。
从登载离婚启事者的婚龄来看,《江声报》上登载离婚启事的当事人婚龄在1年以内的占6%,婚龄在3年以内的占20%,婚龄在10年以内的占48%,还有43%无法推断婚龄。据王跃生的相关研究[4],1925年—1949年前后,男女的结婚年龄一般不低于14岁。男性初婚的中位年龄在18周岁—21周岁之间,女性初婚的中位年龄在18周岁—19周岁之间。由此推知,当时登载离婚广告者的中位年龄大概在18周岁—40周岁左右。这部分人属于中青年,较能接受在报纸上刊登离婚启事的方式。此外,因已知婚龄在3年以下的占比26%,从此数据也可推论,新婚夫妇磨擦冲突较多。
(三)当事人的空间分布
从区域分布看,登载启事者主要集中在闽南地区。其中,厦门121人(对),占44%;泉州67人(对),占15%;漳州56人(对),占13%。另有金门2人、龙岩2人、莆田1人。此外,还有186人(对)未写明地点。因为《江声报》是厦门本地报纸,刊登启事者一般直接默认为本区域,故区域不明的186人(对)极可能大部分来自厦门地区。厦漳泉人口占绝对比重,这与《江声报》的受众有关。《江声报》在闽南地区有重要影响力,报社在厦门、泉州、漳州等地都设有办事处,销路甚好。民众刊登离婚启事,很大程度是为了广而告之,《江声报》成为他们重要的选择。
从城乡分布看,除了43%的离婚启事因未刊登地址而无法判断外,在《江声报》上登载的离婚启事中注明地址的当事人有40%来自农村,17%来自城市。农村人口占相当比重。
二、从《江声报》离婚启事管窥民国后期闽南社会婚姻状况
至迟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厦门新闻业已位居福建省领先地位。《江声报》是当时厦门影响力最大的报纸,影响力覆盖整个闽南地区。作为地方性主要公共媒体,《江声报》上登载的社会广告,无疑给我们提供一个认知和解读当时地域社会的重要平台。借助《江声报》离婚启事,我们可以一窥民国后期闽南社会婚姻的一些状况。
(一)离婚开始广而告之
民国时期离婚方式大概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离婚启事当属于协议离婚。20世纪初是中国社会急剧变革时期,伴随着西学东渐,各种新思潮涌入中国,近代婚姻观念发生深刻转变。离婚在旧观念中本属于个人家事,当事人一般不愿大张旗鼓。据研究,在报纸上刊登离婚启事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就已成为国内民众选择的离婚方式之一,但笔者翻阅1931年—1938年的《江声报》,只发现零星几则的离婚启事。在这些为数不多的离婚启事中个人信息皆语焉不详。如1931年王秀琨的《声明脱离干系启事》,启事末尾直接简要署名“立休书人王秀琨”[5]。1938年1月27日王凤仪和林红桃的 《脱离同居关系启事》,启事末尾也是简要署名。其它离婚启事的署名情况亦类似,都只是简单说明声明人的姓名,并没有注明地址信息。《江声报》整个三十年代登载的离婚启事数量少,且多不注明地址,这可以看出直至三十年代末闽南地区对离婚启事的接受程度仍有限。
在报纸上刊登离婚启事与诉讼离婚相比自有其便利性。诉讼离婚周期长,时间精力经济成本都相对较高。两相对照,在报纸上刊登离婚启事显然较为简单便捷。随着传统家庭制度的变革,婚姻观念的不断解放,到民国后期闽南社会的夫妻如果离异,双方或一方选择在报刊上登载离婚启事已经较为常见,这从《江声报》(1945—1949)登载的离婚启事数量和内容可见一斑。从数量上看,此间《江声报》登载的离婚启事共计435则,数量不少。从内容上看,大多数当事者已不讳言自己的个人信息,家庭地址翔实。譬如1949年曾应平与蒋金簪脱离夫妻关系的启事,声明末尾直接了当署名“龙溪东美乡墩上社曾应平”[6]。经笔者统计,这个时期《江声报》登载的离婚启事中详细注明地址者246则,占总比57%,这说明社会对离异者的包容度大大提升,故而离异者敢于注明个人详细信息。
婚姻自由的观念亦席卷农村。虽然无法量化评估当时闽南社会离婚人口中农村与城市人口比例,但从《江声报》登载离婚启事的数量看,已知的有40%来自农村,这样的比重着实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广大农村民众已逐步摆脱旧观念的束缚,追求婚姻的自由。
随着社会风气日益开放,人们婚姻观念随之改变。《民国厦门市志》卷二十《礼俗志》载:现代俗尚包括“社交公开,婚嫁自由”。结婚自由,离婚的自由度亦提高。《江声报》登载的离婚启事中有一个高频度的字句“双方意见不合”。据统计,该时期在《江声报》上刊登启事声称因意见不合而离婚的有128例。“意见不合”区区几字,背后缘由复杂,其中有一点可以说明:夫妻对婚姻生活的质量比较重视,当彼此性格志趣不同,产生矛盾时,可以选择离婚。
(二)童养媳等婚姻陋习逐步遭到摒弃
在《江声报》登载的离婚启事所涉及的婚姻形态除一般性的婚姻形态外,包括童养媳、重婚等其它婚姻形态,多种婚姻形态杂糅。其中,童养媳是传统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婚俗。它是指“有子嗣之家,抱养人家的童女为养女,待其子和养女达适当年龄,即使他们完婚”[7]。这是一种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属于婚姻陋习。反映在《江声报》所载的离婚启事中,有案可查的涉及童养媳的婚姻占3%。在这类婚姻形式中,女性的权益被忽视,女性成为一种可以交换的物品,其权益不受保护。与此同时,这其实也剥夺了男性的婚姻自主权。
为了尽可能保护、尊重女性权益,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已规定童养媳不合法。但法理和现实还存在差距,闽南社会中童养媳陋习并没有立即消失。在共和国成立前,闽南地区老百姓一方面受习俗影响,另一方面出于经济原因的考虑,在农村抱童养媳的现象较多。旧时,厦门有“娶心哺仔”(即童养媳)之俗,漳州俗称“新妇仔”,两者意思相近。据《漳州市志》记载[8],如果穷苦人家将女儿卖给其他人家当童养媳,一般要通过中人,并订立卖身契作为凭证。如果有的家庭本身是因为生育的女婴太多,所以将女儿送给其他人家做童养媳的,则既不会索取钱财,也不会订立卖身契。
为了追求个人幸福,有的童养媳长大后便提出要和家庭脱离关系。有的女性还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如1948年杨玉凤委托律师发表了脱离童养熄关系启事,声称“伊自少由其父母主张给与李长火为童养媳并无指定配与其子连财为妻,反及大后其子连财及其本人均不同意配合,现其本人业已成年,对于婚姻有自由选择之权,自非李长火所能干涉。现李长火有意将其出卖”。声明认为这显然不符合人道。此外,声明还从法理上寻找依据,“查童养媳制度自民法亲属篇施行后业已失效,杨玉凤与李长火脱离童养媳关系依法并无不合”。[9]整份声明不卑不亢,从情理、法律两方面进行剖析,坚决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同居入大雅之堂
即使换作当今时代,同居仍被认为视作纯属两人之间私事,但在民国后期闽南社会的人们却常能在报纸上看到双方或一方登载的同居或解除同居启事。在《江声报》(1945-1949)所登载的离婚启事中,有为数甚多的解除同居声明,占比12%。如1948年吴金福、魏亚治发表脱离同居启事,声明说“我俩于民国廿六年间同居,近因双方意见感情不合,势难偕老,现经双方同意,自登报日起脱离同居关系,此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恐未周知。脱离同居关系人吴金福魏亚治同启”[10]。这则脱离同居启事说明了两人同居的年份及解除同居关系的事由,毫不讳言同居一事。
早在20世纪初期,特别是新文化运动以后,“一些激进的青年男女开始选择这样一种标新立异的反传统婚姻方式(指同居,笔者注),并逐步公开化,予以登报声明。”[11]笔者查阅三十年代的《江声报》,当时解除同居类的离婚启事并不多见,但在民国后期的《江声报》已频频出现。据厦门文史专家、老报人洪卜仁回忆,“民国期间出现的同居关系,或者是为了节俭婚礼费用,或者因为两人婚姻关系没有经过父母同意,只是年轻人双方的意志而已。时人认为同居比纳妾、嫖娼都光明正大,故在报纸上堂而皇之地登载。”②在当时同居的法律地位接近于正常的婚嫁,这也反映当时人思想的解放。
(四)贞洁观念的弱化
招夫,即招夫上门。招夫,类似于招赘,但又有不同。招赘者乃未婚姑娘,招夫者则为已婚妇女。据学者研究,在丈夫死后,寡妇招婿入赘或因家庭缺乏劳动力,或出于保全家庭财产等原因。[12]
宋代以降,封建传统理念多倡导女性从一而终,歧视寡妇再嫁。清代,部分有识之士呼吁重新思考女性从一守节的准则。坐产招夫虽得到政府首肯,但在民间寡妇招夫仍属百姓不愿声张的行为。随着婚姻观念变迁,到了民国后期《江声报》登载的离婚启事中已将寡妇招夫之事公开告之。如1947年苏张氏发表《紧要启事》,声明“窃氏先夫苏余逝后,家中缺人耕种,凭媒介绍招赘护国坑苏九齿为夫。讵料存心不良……氏亦曾偕同本社父老经投护国坑保甲长无法调停,日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从此脱离夫妻关系,永不干涉”[13]。此例中苏张氏声称当年由于家中缺乏劳力,故而招夫。
在《江声报》登载的启事中还有提及寡妇招夫后离异,尔后再招夫的现象。如1949年海澄林辉煌在启事中声明:“系弟林扭狗发妻郑蜜氏因夫扭狗于民国廿七年逝世,延至民国卅一年续建招亲甘长太为夫。因长太不负林家之家规,亦不务正业,恐其发生法外行为并变卖林家产业,从登报日起脱离林甘氏关系,另选林财根续接林扭狗房份之香烟,永传万代。特此登报声明。声明人城区镇河福保林氏家长启”[14]这则启事中的郑蜜氏在第一任丈夫病逝后招了第二任丈夫,与第二任丈夫因故离婚后,又打算另选第三任丈夫。郑蜜氏的行为完全是在亡夫家人的首肯下进行。可见这个时期闽南社会贞洁观念有些弱化,人们不再固守封建道德说教,寡妇再嫁已为世人所认可、接受。
(五)女性有了主动离婚的自由
中国古代百姓的离婚方式主要有 “七出”“义绝”“和离”几种。其中,“七出”针对的是女性婚姻中存在的诸问题:如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等等。唐以后均把“七出”内容列入法律。“义绝”是国家强制离婚的一种规定。义绝的条件有七项,其中妻子可“义绝”的只有三项,如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丈夫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丈夫与岳母存在通奸行为。按照“七出”“义绝”规定,男性在婚姻中有绝对的控制权,对照“七出”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休妻,而女性显然在婚姻中处于完全被支配地位。
民国初年受封建礼教的影响,传统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仍广泛存在,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十分低下。五四以后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兴起,一部分女性开始抛弃传统的伦理观念,追求婚姻的自由平等。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赋予女性离婚的权利。闽南社会本是封建传统比较固守的区域,亦受冲击。随着思想观念的革新,广大女性在认识到婚姻不幸后,便在报纸上登载启事,要求离婚。
从《江声报》登载的离婚启事来看,以女方名义登载的占48%。这里仅撷取一例,如1948年鲍珮发表《脱离夫妇关系声明》,声明指出“珮与陈火鸡结婚以来,因意见不合,难偕白首,且翁姑虐待,自即日起与陈火鸡永远脱离夫妇关系。此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两不干涉,特此声明。晋江石狮磨内村鲍珮启”[15]。启事中的闽南女子鲍珮认为与丈夫婚后彼此个性不合,又受其家人的虐待,故而坚决要求离婚。从民国后期《江声报》上以女方名义登载的离婚启事数量多寡看,该时期广大闽南女性的觉悟和地位已经提高,追求婚姻幸福,在离婚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主动权。
三、结语
综上,通过对《江声报》(1945— 1949)登载的离婚广告进行分析和解读,我们发现民国后期的闽南社会中:法理上新的婚姻制度虽然确立,但是现实中的婚姻形态仍然非常复杂,新旧并存才是常态。一方面,旧式观念残存烙印。即便是五四以来不断的思想启蒙,乃至在法律上确定新婚姻体制,但是对闽南民众而言,纳妾、童养媳等“劣”俗尚可于大庭广众之处言道,一些官家富户通常娶有多房妻妾。厦门旧俗:“喜畜婢,家虽不丰,亦必百计营购一婢。”[16]但另一方面,婚姻自由的观念已经从城市向农村扩散,童养媳等婚姻陋习逐步遭到摒弃,妇女对婚姻终结的意识和权利正在社会层面开始广泛传播,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注释:
① 早在1946年,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就提出“婚姻不是件私事”的观点。
② 笔者曾于2014年11月20日采访厦门文史专家洪卜仁,采访地点为厦门市图书馆洪卜仁工作室。
参考文献:
[1] 洪卜仁.厦门旧报寻踪[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22.
[2] 许清茂,林念生.闽南新闻事业[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130.
[3] 高伶俐.新观念对垒旧礼俗:《中央日报》婚事广告与南京城市婚姻文化 (1923-1933)[C]//倪延年.民国新闻史研究(2014).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471.
[4] 王跃生.民国时期婚姻行为研究:以“五普”长表数据库为基础的分析[J].近代史研究,2006(2):44,28,30.
[5] 声明脱离干系启事[N].江声报,1931-6-17(2)
[6] 曾应平与蒋金簪脱离夫妻关系启事[N].江声报,1949-7-9(2).
[7] 鲍宗豪.中国婚俗的文化意蕴[J].社会科学研究,1992(5):67.
[8] 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漳州市志(第四册)[Z].北京: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1999:2604.
[9] 律师吴宝泉代表杨玉凤与李长火脱离童养媳关系之启事[N].江声报,1948-10-1(2).
[10] 脱离同居关系声明[N].江声报,1948-7-10(4).
[11] 刘锦霞.同居:民国年间出现的非主流婚姻形式:以1938年-1943 年《大公报》中的同居声明为例[J].沧桑,2011(1):94.
[12] 郭松义.清代妇女的守节和再嫁[J].浙江社会科学,2001(1):129.
[13] 紧要启事[N].江声报,1947-6-25(2).
[14] 声明启事[N].江声报,1949-3-17(1).
[15] 脱离夫妇关系声明[N].江声报,1948-1-12(3).
[16] 厦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厦门市志[Z](第5册).北京:方志出版社,2004: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