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现状与对策分析
2018-03-07张丹阳
张丹阳
摘要:残疾人就业工作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關系到社会稳定进步与国家长治久安。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不容乐观,15岁以上的就业比例仅为31%,达到就业年龄并且有就业能力却没有工作的残疾人多达858万左右。原因是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低,自身能力素质偏差,残疾人服务机构功能不完善,因此要加强政府引导,加快残疾人服务机构完善建设,提升残疾人自身素质,以促进残疾人就业率。
关键词:残疾人 就业 现状 问题 分析
中图分类号:F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4-0072-02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生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注重民生、保障民生,奋力铸就大国民生改善新篇章。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的奋斗目标。
就业是民生之本,而残疾人的就业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稳定进步与国家长治久安。我国的宪法及其他法律都明确地对残疾人就业与劳动给予了大力的扶持与保护。从2010年开始,我国全面启动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及服务体系建设并制定了一系列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现阶段残疾人群体整体生活情况、就业水平与社会平均发展水平仍然存在着一定差距,反映出了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及相关服务体系仍不够健全,整体覆盖范围有待拓宽,并且城乡差距较大,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残疾人就业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残疾人就业问题就比较重视,国家把残疾人就业问题纳入“十一五”的发展规划中。2008 年先后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更是为残疾人就业中的各项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即便如此,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结果可知,从残疾人就业率看,目前我国残疾人在15岁以上的就业比例仅为31%,达到就业年龄并且有就业能力却没有工作的残疾人多达858万左右。与健全人的72%就业率相比,形势不容乐观。
二、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严峻的就业形势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加上农村人口比例较高,使得在近些年来有上亿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城市劳动力出现冗余。此外,经济的快速增长本应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但是由于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高科技产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排头兵”,而这些企业并不一定会吸纳很多的劳动力。这就使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二)市场需求与残疾人自身素质的差距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高科技的普遍采用使招聘单位的用人标准和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普遍偏低是不争的事实。市场竞争机制如此激烈,残疾人理所当然地成为这方面的弱势群体。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已经全面覆盖于省市两级,但是由于残疾人服务机构资金的缺乏以及相关服务人员的能力与职业技能不足等原因,导致服务机构并不能获得实时有效的市场信息,影响了残疾人的正常就业,同时也阻碍了残疾人服务保障体系的顺利推行。
(四)残疾人自身心理因素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最弱势群体,往往对外界敏感,缺乏自信,有的甚至会存在比较明显的过度依赖、自卑、仇视社会的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人就业的机会就会越来越小。同时,部分残疾人的择业观尚不健全,这些残疾人怕苦怕累,对于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不中意,开口就要高待遇、高职位。这些也阻碍了他们的就业之路。
三、国外残疾人就业政策
基于目前残疾人就业情况来看,我国应对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方式过于单一,保障力度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基于此,我们不妨了解和分析一下以美国、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经验。诚然,我们应该了解自身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正在努力追赶发达国家、正在向成为发达国家、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努力奋斗的征途中,并且已经比任何时刻都接近这个目标了。因此,我们提前了解一下发达国家的经验,学习是进步的最好方式,只有充分了解学习,我们才能在经济上实现发达国家之际实现政策与制度的对接与“软着陆”,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一)美国
美国在保障残疾人就业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案。1973年,“保障残疾人权利”填补了1964年颁布的《康复法》的空白,将对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和来源国的就业歧视的内涵进行了补充,第一次将反对残疾人歧视列入联邦法律中。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对该内容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法律保障以前或者现在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导致日常生活不便,但是依靠正常治疗或不需治疗就具备处理现今或未来工作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其中还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在招聘、晋升、解雇和薪金待遇等方面都不能歧视残疾人。该法案在2008年的《美国残疾人法修正案》中得以完善和补充。美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体系的具体和完善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二)英国
英国十分重视残疾人并且提出了许多先进的概念,比如就业比例制度、残疾人康复体系和职业技能培训等等,改变了传统英国人对残疾人的认识,从歧视变得友善。英国还通过社会福利来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英国是第一个提出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国家。1994,英国颁布了第一份《残疾人就业法案》,对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规定,至少必须雇用3%的残疾人。在英国,残疾人权益委员会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并且反对残疾人就业歧视。虽然英国没有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强制性,但在过去的10年中,残疾人就业仍高达7%,即使在金融危机期间,残疾人就业也很稳定。endprint
英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充分体现了英国人固有的体贴与关怀。近些年来,英国通过“设立机构”“全社会扶持”“制订就业计划”等详细又清晰的政策与手段,降低了残疾人就业的难度,保证了英国的残疾人就业率。
(三)日本
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显著特点是:十分重视残疾人的人文援助。当地的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民群众都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责任与义务。随着近十多年来工业的迅速发展,日本加大了对残疾人的雇佣与安置力度。日本有完善的政策管理体系,城乡之间的三级行政机构都有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责。
通过设立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为残疾人创立规范的就业咨询服务中心,加上日本政府通过颁布政策或者激励机制来引导企事业单位雇佣残疾人,残疾人权益得到基本保障。2012年根据日本政府报告,日本残疾人就业数量三年内持续增加。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政府引导
政府及相关部门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导者,因此地方政府及残联单位要积极承担相关责任。首先,政府应该完善政策,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关的法律细则,在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政府应该为残疾人拓宽就业渠道,多开发公益性岗位,如在社区中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另外,政府还应鼓励残疾人个体经营、创业,在提供的必要创业指导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二)加快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首先政府要给予就业服务机构必要的资金支持。其次,对于就业服务机构自身,要尽快建立起集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环节于一体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与此同时,要提高残疾人以及人民群众对残疾人就业的重视。服务机构还应多做宣传,让残疾人多了解残疾人就业以及就业服务机构对他们的服务。让残疾人在有就业意向时真正“有路可走”。
(三)残疾人自身素质的提升
提高残疾人的自身素质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难问题的最佳途径,一是服务机构要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特点为他们组织科学合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硬实力”;二是要加強对残疾人的心理教育,帮其树立“自立”“自强”和“自爱”的品质,减少对家庭和社会的依赖心理,增强其融入社会的自信心,从而最终摆脱残疾人就业难的现实困境。
总之,残疾人就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多方面协同努力才能健全、完善和最终实现残疾人理想就业的目的。
责任编辑:于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