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模式下的金融风险与规避研究
2018-03-07宗彤彤
宗彤彤
【摘 要】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与社会消费水平的提升,共享理念应运而生。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经济学创新性结合,催生出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ics)这一新型经济业态。在共享经济的模式下,共享单车以其市场需求旺盛、规模经济效用最大化等优势蓬勃发展。但在竞争激烈、社会征信制度不完善、部分相关法律还处于“灰色地带”的大环境中,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一定的风险问题。本文以共享单车为例,对共享经济的金融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国内外文献综述,从政府补贴、信用制度、保险金机制、盈利模式四方面提出合理的规避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风险规避;共享单车;金融风险
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ics)的核心理念是以互联网信息与物流管理技术为基础和纽带,将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实现商品的剩余使用权在资源盈余者和资源短缺者之间的转移(共享)。共享经济在给大众带來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风险问题,由此引发了业界的担忧。因此,针对共享经济存在的金融风险,采取积极对策,防御化解风险,对共享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共享经济模式诞生以来,一直吸引着国内外学者和专家的广泛关注。早在1984年,麻省理工学院马丁·威茨曼教授提出一种以提高生产率和战胜停滞膨胀为目的的分配理论,来阐述共享经济的概念。著名共享经济研究学者杰里米·里夫金在《零边际成本社会》一书中指出,共享经济带来了一场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颠覆性革命,然而随着这场资源革命渗透于金融领域,其潜在风险也逐渐暴露于公众视野。针对共享经济系统存在的金融风险,Arvind Malhotra. and Marshall Van Alstyne(2014)认为,淡化黑暗面有益于吸收共享经济系统的风险,并提出公开信息披露、欺诈保护、适当监管、鼓励创新、分担痛苦和财富等解决措施。
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的持续升温给共享单车的发展提供了一段黄金时期。张育弘(2017)认为,共享单车对于中国自行车制造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助推作用。同时,共享单车在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巨大金融风险也引发了学者的担忧。李琨浩(2017)运用PEST模型和SWOT-PEST矩阵对共享单车的内外部风险进行全面剖析,认为共享单车在早期发展阶段缺乏赢利模式,需要借助外部投资“笼络”用户,不利于后续发展。提出共享单车企业与地方政府深入合作,建立信用积分系统,设置信用制度来激励用户规范骑行等建议。胡然(2017)认为,相比于美国在线交易直接与个人的信用卡挂钩,国内征信制度缺乏广泛的应用,消费者的信任感普遍偏低,因此平台对自由度极大的共享单车的监管显得尤为困难。提出运用PPP模式,利用信用分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完善法律制度和平台规则等建议。
二、共享经济的金融风险
1.经济责任纠纷
共享经济在交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交易违约、事故赔偿等经济责任纠纷,相关法律的完善至关重要。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型模式,原有的法律规则将失去部分约束效力。共享经济将传统经济交易中的产品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事故责任人由此产生了第三方,极大地增加了监管部门的规制难度;而目前针对共享经济交易与事故责任的立法还几乎处于真空地带,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三方责任推卸的困境,在增加企业的营业外支出的同时,也给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埋下安全隐患。
2.信用风险
共享经济同时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其建立与维持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对于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尚未完全开放,对全社会的实际效用大打折扣。在这种环境下,共享经济的供应商对消费者的有效信息了解不足、缺乏信用制约机制,使失信者有机可乘,大大提高了风险发生率。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多数共享单车的损耗率在5%~10%,高昂的维修费用和折旧成本背后反映的是共享单车市场的信用缺失问题。我国共享单车企业入市的实名认证应用性不强,诚信评级制度缺乏形成的寡头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消费者的最优选择,助长了盲目从众心理。同时,消费者的道德建设需要将权利约束在制度的“笼子”里,而国内征信体系尚未完善,监管处罚措施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消费者乱停乱放、恶性破坏、公车私用等畸形消费观,打破了共享单车市场固有的供求平衡。
3.盈利模式风险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租赁模式,它的盈利模式中存在的安全与风险问题都值得深究。共享经济的主要盈利渠道为产品使用权从资源盈余者到稀缺者间转移的短途租赁费用,但共享产品具有前期投入大、后期折旧率高、边际利润低的特点,这意味着我国共享经济利润获取速度慢、来源面窄,前期阶段盈利困难,甚至可能出现负利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对共享单车市场而言,从理论上说,行业的主要利润来自单车骑行的租赁费用,但是共享单车前期投放、维修调度、客户补贴的成本极大,仅靠主营业务收入在初始阶段是无法回本的,企业反而会背上沉重的负债。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可能致力于寻求更便捷的盈利渠道,一种极为可能的途径就是押金的增值回笼。虽然一个用户所交的押金不多,但随着消费者与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和对产品的持续使用,带来的押金与多轮融资的资金可汇聚成数以十亿计的资金池。在目前押金管制相关法律还处于“盲区”的大环境下,企业将这笔巨款由静态监管转向动态投资的再投资效益远远大于其主营业务收入,这就引发了注册金风险。假如企业发生了由于资金挪用、投资失败或资金周转失灵的情况,现金流与资金链的断裂将引发大面积的押金兑付危机。
4.金融市场两级分化
据《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达39450亿元。作为领军企业,滴滴出行、ofo等十余家共享经济平台在各自领域先后完成多轮融资,总计融资金额约为31000万元。与此大相庭径的是,多家共享市场的“新起之秀”由于市场刚需过饱和而倒闭,寡头垄断与破产退市共存,两级分化现象严重。从共享单车市场看,两大巨头ofo与摩拜都斩获了超过10亿元的总融资额。它们最先入市,由于其产品覆盖面广、用户数量多、品牌文化已成型,因而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持续使用与投资者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更有希望收回前期成本并获利,从而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反观其它品牌,2016年6月,悟空单车宣布停业,之后的小蓝单车、酷奇单车等多家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它们未能准确评估供求均衡与市场剩余,缺乏创新性盈利模式,在前期投入极大而后期迟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最后资金链断裂而“血本无归”,给投资者与消费者带来风险。endprint
三、共享經济的风险规避措施
1.政府激励监管
作为一种普惠大众的业务模式,共享经济符合当下供给侧结构化改革的要求,为缓解资源矛盾与保障社会公平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从我国共享经济的效益来看,企业往往受前期研发与后期维修所带来的高昂成本在短期无法收回的困扰,容易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是破产。从共享经济利国利民利企的角度出发,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在完善共享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共享产品的增量成本给予一定补贴的激励政策,同时加强监管,实现效用最大化。
2.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征信系统建设
针对共享经济存在的信用风险:
(1)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企业的规模、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多项指标对入市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评级,可以效仿证券市场从最高等级AAA到最低等级CCC的评级标准,Baa(或BBB)及以上的企业违约风险较小,而评级低于Baa(或BBB)的企业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消费者可以根据企业的信用水平进行择优选择,避免了盲目从众心理。
(2)健全社会征信系统。将消费者、企业的交易信用记录与日常投资和借贷挂钩,对信用等级低的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施以一定的限制条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消费者的使用行为,降低企业的非运营成本。
3.建立责任保障机制
(1)保险金机制。共享经济覆盖面的增加,必然促使资金交易量、交易次数大幅攀升,随之而来的潜在风险爆发的可能性也会上升。按照经济社会的“推拉力”理论,与经济交易记录接轨的信用评级制度和社会征信体系仅能作为制约公众道德的“推力”,而引入保险机构对消费者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保险,应是解决共享经济风险的“拉力”。共享产品企业与第三方保险平台进行合作,由保险机构针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契约崩坏的风险进行理性预期,并制定合理数额的违约补偿金。交易前保险机构分别在消费者与企业账户中提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交易后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核实,若交易顺利完成,则保险金全额退还给双方;而倘若一方违约,由第三方保险平台自动扣除出借人一定的本息赔偿给损失方,从而规范交易双方的道德行为。另外,企业还可以针对共享产品使用过程中的事故与保险机构达成协议,企业为消费者投入一定数额的基本保险费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机构提供赔偿费用,以达到规避违约风险的效果。
(2)押金存管机制。为降低共享经济的押金风险,政府应设置第三方存管机构对押金进行有效监管。消费者向共享产品企业交纳的押金应存入政府或是银行监管下的专门账户,由相关部门对资金的收纳与退款情况设立明细账目进行严格的监管,并规定企业向用户退还押金的期限,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押金风险。
4.创新驱动的多元化盈利模式
为避免共享产品企业盈利模式风险带来的资金链危机,企业应创新获取利润的渠道,构建“一主多辅”的多元盈利模式。共享产品企业可以在开展主营租赁业务的同时,通过收购相关产品链或与其他企业机构开展“跨界经济”合作等途径,创新共享经济的盈利模式,发展其辅助业务。
(1)开发共享经济衍生品市场,针对共享产品的缺陷来生产其优势互补品,如共享单车衍生的“共享雨伞”、“夜间骑行灯”等副产品。
(2)利用大数据在信息化时代的应用价值,将共享平台的用户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分析,并售卖给信息需求者,在实现盈利的同时也减少了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3)目标专项市场的搭建,如共享单车企业可以针对旅行、越野等目标群体,开展“旅行单车”、“越野单车”等专门化共享产品项目。
(4)未来可能带来的广告流量收入也可能成为共享产品企业的盈利模式之一,通过扩大共享单车的盈利渠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 刘曼琳.对共享单车兴起发展的经济学分析[J].财税月刊,2017, (6).
[2]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R].2017.
[3] 胡然.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合规风险——以摩拜单车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07.
[4] 屠西伟.共享经济背景下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07.
[5] Arvind Malhotra,Marshall Van Alstyne The Dark Side of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How to Lighten It [J].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2014,1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