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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与税法如何协调处理

2018-03-07王繁荣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7期
关键词:税法会计

王繁荣

摘要:由于会计制度、相关法规、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政策对象、政策目标、处理原则、处理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导致两者在收入的计量和确认、项目扣除、资产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会计与税法的不同增加了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了税务征收部门的监管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其税收征管效率。因此,不论是出于宏观还是微观考虑,都需要对会计与税法进行协调处理,即依据会计准则等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进行会计与税法的相关处理。文章系统分析了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项目扣除的差异,并从企業和税务部门的角度阐述了会计与税法差异导致的问题及差异协调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会计与税法协调处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会计;税法;协调处理

一、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一)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

会计收入在会计法规和准则中具有明确规定,而税法收入针对不同税种具有不同名称和概念,如增值税对应的是销售额、所得税对应的是销售收入,且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税种对应收入的核算方法、核算范畴也不尽相同。鉴于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税负来自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文主要讨论会计收入与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额、所得税对应的销售收入的差异。

会计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的区别:一是会计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确认时点的不同。收入确认上会计准则强调权责发生制、谨慎性原则及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只有收入满足了确认收入的条件才能在业务发生当期确认收入;增值税则采用“移动销售”的确认原则,将企业销售行为进行分类,并对企业销售额的确认采用列举式规定:对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视同销售行为,在货物移交日或者提供劳务日确认收入。二是会计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确认内容的区别。会计准则根据谨慎性原则,收入确认时仅计量能够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增值税法则要求按照发票、合同或约定金额确认销售额。

会计收入与所得税销售收入的区别:一是会计收入与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不同。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销售收入的确认大体一致,因此会计收入与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与上述基本一致。二是会计收入与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内容的不同。会计准则对于跨年度劳务收入,对劳务结果可进行可靠计量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将根据预期收回或已收到的补偿确认劳务收入,并不确定利润。税法对跨年度劳务,按照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而不考虑收入最终是否能够得到补偿。

(二)扣除项目的差异

会计扣除项目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工资福利方面。会计准则将工资福利支出范围限定在工资、奖金、加班费用、津贴和补贴,税法对这一概念定义为企业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支付给员工的所有劳动报酬,是对概念的一定扩充。二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用等。会计准则将该类费用支出全部计入相应科目,而税法对该类支出的上限进行限定,超出部分不能进行扣除。三是对于捐赠支出,会计准则规定捐赠资产价值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则根据捐赠资产归属及来源、捐赠属性及捐赠对象等进行分类对待处理,并且对扣除标准也有限额规定。

二、会计与税法间差异产生的问题及差异协调的必要性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成本及税务处理成本。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扣除项目及资产处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企业财务工作面临众多的纳税调整项目,增加了企业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量。同时,伴随着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加速与深化,会计制度与税法间的差异呈现扩大趋势,导致纳税调整工作占企业财税工作的比重越来越大。此外,纳税调整项目往往涉及多个税种,不同税种对应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导致一笔业务需要经过多次纳税调整,增加了财税核算的难度与负担,但是也对财税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有利的推动了财税人员业务素质的提升。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导致税务部门监管成本上升,税务征收效率降低。税务部门的税务监管建立在企业财务信息的基础上,即使是基于大数据处理的“金税系统”也不例外。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导致企业财务信息无法与税法对应的科目直接对接,两者的差异只能由企业会计进行独立处理,人工操作空间带来的操作失误甚至道德风险必然降低税务部门的监管成本。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导致会计准则与税法运用的原则相差较大,两者的差异就产生了效率的损失。税务征收效率的降低主要体现在:税务征收是以企业财务信息为基础,为应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企业财税人员需将大量精力投放在纳税调整项目,导致企业整体会计核算效率及质量可能有所下降,而会计信息质量也将影响到税务征收的效率。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易引发税收纠纷。我国正加快推进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目前而言我国会计准则的改革与更新进度远远超过税法。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与做法放宽了企业对会计方法的选择,给予企业更多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然而这也扩大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折旧政策、资产减值准备等。然而,我国税法对该类资产处理仍进行较为严格约束,这极易引发企业与税务部门的争议。

三、会计与税法协调处理的建议及具体措施

(一)从根源出发,强化政府宏观政策协调

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与惯例,明确深化税法改革的方向。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改革进程胜过税法,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与国际接轨成为会计准则改革的大趋势。我国税法深化改革的方向应在有效平衡国家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先进国际经验与惯例,以培养我国企业长期竞争力为重要政策目标,主动向会计准则接轨。针对当前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我国税法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及方向为:一是收入差异项目差异的政策协调。收入确认时点差异的政策协调方面,税法应适度应用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注重收入取得的可能性,适当提高应税收入的确认标准;收入确认内容差异的政策协调方面,税法条款应进一步明确应税收入项目的性质和内容,逐步向会计准则靠拢。二是扣除项目差异的政策协调。税法可在合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基础上,积极响应当前“三去一降一补”经济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适度放宽部分过于严苛的扣除金额限制与上线,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主要涉及的项目有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支出等。三是适当放宽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会计政策主要包括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会计核算具体处理方法等,税法应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基础上适度给予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权利,允许企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endprint

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制定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高度重视会计与税法政策制定的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制定的协调能够从根本上实现会计与税法的协调,是两者协调的第一步。会计准则等制度的制定和管理由国家财政部门,而税法对应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不同的主管部门容易导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出现取向差异。因此,应加强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可组建由两部门代表构成常设协调机构,加强两者在政策制定、执行与调整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稳步推进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政策协调。

(二)从会计处理出发,规范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是改进并完善企业对差异部分的会计处理方法。当前企业大多采用账外调整的方法处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部分,该方式在纳税申报表中得以呈现,故无法与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记录进行衔接,使得企业与税务部门间的信息交互可能存在标准障碍。为解决数据对接的标准不一问题,企业应增设纳税调整明细账和备查账,并在其会计报告中全面、充分披露该部分信息。具体而言,可在企业的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科目之间增设“纳税调整”项目,并根据纳税调整明细账、备查账等账簿信息分析、计算、填列该项目,从而充分反映纳税调整形成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二是中小企业应结合自身会计核算能力,可以选择与税法规定相符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法律意识及信用意识等方面普遍较弱,且中小企業逃税、避税的意愿更加强烈,若给予该类企业过多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将有可能增加税务管理部门的监管成本及难度。此外,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可能较少,且财务人员配置紧张,若选择与税法规定差异较大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增加该类企业的财务工作量,增加该类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及税收遵从成本。

(三)从人员配置出发,加强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一是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由于当前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较多的差异项目,且呈现增大趋势,企业财务人员熟知差异所在、准确掌握差异处理方法是企业能够依法、准确对该差异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的基础。为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业务水平,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企业会计人员学习最新的会计准则、最新的税法政策规定,针对日常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疑点和难点进行业务探讨、钻研,及时将高效、合规的处理方法经验在内部进行交流、共享。二是加强企业会计人员与税务人员的交流学习,通过交流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两者的差异,并明确、统一差异部分的处理方法,实现企业税收遵从成本与税务部门征税成本的双降。

参考文献:

[1]曾秋香.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04).

[2]吕晓利,吕晓青,高菲.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的思考[J].科技信息,2013(22).

[3]李仲轶.论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J].宿州学院学报,2013(06).

[4]李金荣.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与协调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07).

[5]赵建新.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性研究[J].财会研究,2011(06).

(作者单位:青岛海力加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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