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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领域多项新规正式实施

2018-03-07

中国经贸 2018年3期
关键词:跨境消费电商

时光荏苒旧岁去,满怀憧憬新年来。步入2018年,一批新的法律法规自1月1日起在中国正式实施,其中包含商务领域多项新规。这些新规将为推动商务发展释放出哪些红利?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多措并举加快推动消费升级

2017年,国内消费持续快速增长,消费继续成为经济增长第一拉动力。2018年,一项项消费领域新规的实施,将在创新发展流通、完善消费供给、倡导绿色消费、优化消费环境等领域共同发力,加快推动消费升级。

境外消费更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自1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指出,《通知》将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通知》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汽车消费再添翼。近几年来,汽车消费在整个消费中发挥着顶梁柱作用,新能源汽车更是成为新的消费增长点。日前,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指出,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舌尖消费更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办法》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有实体店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此外,商务部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将实行注册制。在中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出行消费更安心。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管理办法》也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

2018年,在消费和流通领域,商务部还将推出多项惠民政策,包括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和标准,进一步扩大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省份范围;探索开展进出口重要商品的追溯体系建设,推进《产品追溯管理条例》《追溯数据管理办法》等追溯立法工作;组织实施商圈消费引领工程,建设一批多种居民生活服务业态融合发展的社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街区生活服务集聚中心、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推进“互联网+生活服务”建设等。

自贸区建设蹄疾步稳

根据中韩自贸协定安排和中澳自贸协定安排,2018年1月1日,中韩、中澳分别启动了第四轮产品降税。在业内人士看来,此番降税将为上述国家的企业释放更大商机,带来更多利益。

在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不断释放红利的同时,新的自贸协定也迎来了生效一刻。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正式生效,这是中国与欧亚地区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也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启动并达成的第一个自贸协定,对推进自贸区战略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意义。协定生效后,在货物贸易方面,格方对中国96.5%的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覆盖格自中国进口总额的99.6%;中国对格93.9%的产品实施零关税,覆盖中国自格进口总额的93.8%,其中90.9%的产品(42.7%的进口额)立即实施零关税,其余3%的产品(51.1%进口额)5年内逐步降为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在各自对世贸组织承诺基础上,进一步相互开放市场。此外,双方还在环境与贸易、竞争、知识产权、投资、电商等众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此外,内地与香港《CEPA投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CEPA投资协议》也自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进一步提升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记者获悉,2018年,商务部将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以及与以色列、斯里兰卡、海合会、巴基斯坦、新加坡等自贸协定的谈判或升级谈判。同时,做好与巴拿马、巴勒斯坦、蒙古、瑞士、秘鲁等国家的自贸协定联合可研或升级联合研究工作,推进《亚太贸易协定》新一轮谈判,继续推动形成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和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格局,让2018年成为自贸区收获之年。

跨境电商发展再迎改革红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更好地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自2018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适用范围,在此前的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10个试点城市和地区基础上,新增了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城市。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城市,此次扩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试点,以此形成区域间均衡发展的格局,同时扩大了覆盖范围。此外,政策扩围将为中国消费者释放更多政策紅利,也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推进“费改税”“营改增”落实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业内人士表示,这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多项涉及税务事项的新规也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包括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等。上述新规进一步推进了“营改增”的落实,为支持中小企业减负释放了改革红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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