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生年前145年论者的考据”虚妄无征论
2018-03-07袁传璋
袁 传 璋
(安徽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一、司马迁生年两说孰优孰劣之追本溯源
笔者在上篇《王国维之〈太史公行年考〉立论基石发覆》(《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中,以大量的实证和严密的逻辑证实王国维先生关于司马迁生年考证的立论基石——“三讹为二,乃事之常;三讹为四,则于理为远”个位数字讹误说,于《索隐》《正义》的“二十八”与“四十二”十位数之间的讹与不讹,风马牛不相及,并不具备张大可所谓的“科学的基础”。笔者通检今本《史记》,有出乎众人意料的发现:“二十”与“三十”两个数字罕见相讹,相讹之例笔者从未见到,而张大可从《汉书·霍光传》中“发现”的一例,其实也是未尽《汉书》文本之义而草率提出的伪证;然而“三十”与“四十”互讹者却频繁发生,笔者发现《史记》中有三十多例。今本《史记》中“二十”与“三十”罕见相讹的事实,使王国维疑《索隐》“年二十八”系“年三十八”讹成的猜测成为无根之木;而“三十”与“四十”频繁互讹的大量史证,更昭示了王国维认为《正义》“年四十二”绝不会与“年三十二”相讹的判断无余地立足。逻辑推理中,若大小前提尽失,其结论必然轰然坍塌!王国维考证司马迁的生年,从“疑今本《索隐》所引《博物志》‘年二十八’,张守节所见本作‘年三十八’”的“疑”字出发,改字立说,却无任何文献或文物的根据,其立论犯了先天性的错误,遑论“立论坚实”;其研究方法陷入“二与三”“三与四”几个个位数的讹与不讹的泥沼不能自拔,而与《索隐》《正义》唐人旧注十位数的讹与不讹其实毫不相干;其逻辑推理的大小前提皆无坚实的理据,距“逻辑严密”的品题岂能以道理计?王国维依据这样不堪一击的逻辑推导出来的司马迁生于汉景帝中元五年(前145)的结论自应推翻。
然而当今有部分学者不顾王国维的司马迁生于汉景帝中元五年说立论与论证存在先天性缺陷,依然固执王先生的定年,殚精竭虑地撰写论著为王说推阐生发、弥罅补漏。其中突出的代表当数施丁与张大可两位先生。张大可在《司马迁生年十年之差百年论争述评》(原载《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第5-17页)中一锤定音地说:“支持王说与郭说双方的论者,最大区别点就在于王说论者,即前145年说论者用考据文献作结论;郭说论者,即前135年说论者咬文嚼字想当然作结论。”*本文所征引张大可的言论,除出自《司马迁生年十年之差百年论争述评》外,还引自原载《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9期第5-13页的《评“司马迁生年前135年说”后继论者的新证》,以后不另出注。
笔者持司马迁生于汉武帝建元六年(前135)说,但要声明并非如张大可所指认的“郭说论者”。笔者于20世纪80年代发现在司马迁生年问题上王、郭两派之所以长期纷争难以结论,其症结在于论争双方均以《索隐》所引《博物志》或《正义》所下按语,作为推算司马迁生年的“唯一有据的原始材料”和“直接证据”,各执一端,聚讼不已。而《索隐》所引《博物志》《正义》按语本身在千余年的传写、梓刻过程中其文字有无讹误尚有待证明,又岂能仅据自身尚待证明的两条唐人旧注以推算司马迁的生年?于是笔者于王、郭二家之外,特立独行地另辟蹊径,提出解决纷争的唯一出路在于从司马迁具有自传性质的《太史公自序》和《报任安书》中寻找更具权威的本证。《自序》与《报书》提供了三个标准数据:“年十岁则诵古文”,“二十而南游江、淮……于是仕为郎中”,“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并提出了一个基准点——《报任安书》作年。《索隐》所引《博物志》或《正义》按语只有当它们与本证相符时,才可证明其文字无误,此时它方能作为推算司马迁生年的佐证。笔者依据首创的这种研究方法,撰写了《司马迁生于武帝建元六年新证》《从任安的行迹考定〈报任安书〉的作年》《〈报任安书〉“会东从上来”辨证》《从书体演变角度论〈索隐〉〈正义〉的十年之差——兼为司马迁生于武帝建元六年说补证》《太史公“二十岁前在故乡耕读说”商酌》《〈史记·三王世家〉“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为刘安国考》《司马谈临终遗命与司马迁人生转向》等论文,考定司马迁实生于汉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并排比论述了司马迁一生中重大的人生轨迹。
二、前145年说论者“十九岁之前耕牧 河山之阳”与“对‘家徙茂陵’之考证”纯属想当然
张大可肯定“王说论者,即前145年说论者用考据文献作结论”。他在“司马迁生年前145年论者的考据”标题下分列了三项“考证”:“对‘家徙茂陵’之考证”;“对‘仕为郎中’之考证”;“《报任安书》作年与‘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至于支持“用考据文献作结论”这个判断的三项“考证”具有几分真实性,能否成立,需要认真检验。笔者检验的结果,只能遗憾地宣告:“王说论者”所征引的“文献”与所做的“考据”,皆虚妄无征!“王说论者”提交的是一份不及格的司马迁生年考证答卷。谓予不信,请让笔者对张大可先生提炼的“司马迁生年前145年论者的考据”逐项检讨。
首先检核“十九岁之前耕牧河山之阳”与“对‘家徙茂陵’之考证”。
张大可说:“将第1项‘迁生龙门’、第2项‘耕牧河山之阳’,与此第10项‘家徙茂陵’三项时间关节点串联,套入司马迁生年前135年说,司马迁9岁家徙茂陵,套入生年前145年说,则司马迁19岁家徙茂陵。也就是说,按145年说,司马迁少年时代19岁以前耕牧河山之阳,合情入理;按135年说,司马迁9岁前蒙童耕牧河山之阳,实属荒诞。”又说:“‘耕牧河山之阳’,明白无误是一个时间段,指童年、少年时代的司马迁生活在故里,亲近自然山川,体验耕牧生活。直到二十南游,离开故里,结束了‘耕牧河山之阳’的生活,也就是司马迁十九岁以前耕牧河山之阳。”
张大可认为“司马迁十九岁以前生活在故里,‘耕牧河山之阳’,体验耕牧生活”,并说“有显明记载,有考证支撑”。请问张先生,你说的“显明记载”载在何处?若真有来源可靠的文献记载,请拿出来让大家见识见识;你说有“支撑”的“考证”,如果真有值得信赖的“考证”,何不公开展示展示?
其实司马迁说他曾“耕牧河山之阳”,无非是追忆他潜心习诵“古文”之前的儿时,曾在故乡有过这番令他神往的体验。一个七八岁的乡村孩子,农忙季节里,帮家里在南亩干上一点辅助农活,或在草场看牧一阵牛羊,于古于今都是极为平常之事。司马氏虽然“家贫”,毕竟世代仕宦,而司马谈又在朝廷任太史公,并未“贫”到要让爱子司马迁十九岁之前在家乡从事实实在在的“耕牧”劳作。何况司马迁在“二十而南游江、淮……过梁、楚以归”之前,必须要为将来或为天子大臣或为名山事业准备好坚实的学问基础,也不容许他将青春年华尽耗在这种实实在在的“耕牧生活”的“体验”上面。若司马迁果真像张大可所说的“十九岁以前生活在故里,耕牧河山之阳”,中国文化史上恐怕难以产生千古一人的太史公,彪炳千秋的《太史公书》也许是另外一番模样。
在此必须指出,《太史公自序》称“迁生龙门”“耕牧河山之阳”,并非实指。司马迁实际的出生地是夏阳高门,北距龙门有七八十里之遥;所“耕牧”之“山”指横跨秦、晋包含龙门在内的梁山,南距故里同样有七八十里之遥。司马迁之所以这样说,无非是文人好古用典的修辞手法,就如他的外甥杨恽免官失爵退居故里,自称常为农夫“身率妻子勠力耕桑”,后汉的诸葛亮出山前自称“躬耕南亩”,魏晋之际的阮籍不愿征辟,自陈“方将耕于东皋之阳,输黍稷之税”,南齐的谢朓说他进入仕途是“舍耒场圃,奉笔兔园”……所有这些,半是实事,半属藻饰。对此,是不能过分认真的。但张大可先生坚称十九岁以前的司马迁在家乡夏阳实实在在地“体验耕牧生活”,他除了诉诸情感的“合情入理”四个无法证明其为“合情入理”的文字之外,既无文献支持,又无坚实考据。
张大可说:“‘年十岁则诵古文’,指的是一个时间点,即‘年十岁’这一时间点的事,它是一句插入语,不会间断‘耕牧河山之阳’的时间段。”“‘年十岁则诵古文’,指司马迁天资聪慧,学习条件好,十岁就能读古文书,与司马迁生年没有关系,应排除在行年关节点的考证之中,纠缠于‘十岁诵古文’的考证,别有用意,乃是伪考。”
这番高论同样是无根之谈!只要是一个思维正常的读书人,研读《太史公自序》“迁生龙门。耕牧河山之阳。年十岁则诵古文。二十而南游江、淮…… 过梁、楚以归”,都会理解司马迁的这段自叙文字,是依照时间的先后,分述自身儿时、少年和青年时代的重要经历。“年十岁则诵古文”对于司马迁未来的发展,无论是起初志为天子大臣,还是后来从事名山事业,其重要性丝毫不低于“南游江、淮……过梁、楚以归”的经历,更非“耕牧河山之阳”所可比拟,所以必须深入研究。司马迁所说的“古文”,系指用周代篆文和六国文字(不是李斯以秦文为基础简化的小篆)书写的先秦残存古籍,《史记》中提到的,便有《春秋古文》、《国语》、《系本》、论言《弟子籍》等。《史记》又常云“《诗》《书》古文”,“《诗》《书》古文”又同指《六艺》(《易》《书》《诗》《礼》《乐》《春秋》),这都是夏商周三代遗存的治国平天下的宝典,习诵《六艺》是欲为天子大臣者的必备素养;“《诗》《书》古文”,也是司马迁后来所著《太史公书》中夏商周三代资材的宝库,并且是太史公史料取舍的标准,所谓“总之不离古文者近是”。武帝初年从孔壁出土的《古文尚书》及《礼记》《论语》等,凡数十篇“皆古字也”的先秦古籍,自然也是司马迁习诵过的“古文”。
“古文”是要“诵”的。何谓“诵”?且看汉代人是如何说解“诵”字的。许慎《说文解字·言部》曰:“讽,诵也。”又曰:“诵,讽也。”讽、诵互训。《周礼·春官·大司乐》:“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郑玄注云:“倍文曰讽,以声节之曰诵。”可知“讽”谓合书背其文,“诵”则吟咏绎其义。讽诵又可云“读”。孟子云“诵其诗,读其书”,则诵、读互文见义,诵亦读也。《史记》中常说“太史公读《春秋历谍》”“太史公读《秦记》”“太史公读秦汉之际”,由此可见讽诵乃熟读精研之谓,决非浮泛浏览之比,如张大可先生所谓的“能读古文书”而已。
“诵古文”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具备古文典籍。张大可先生很有把握地说司马迁十九岁之前身处夏阳故里,“学习条件好”。请问那里可有《诗》《书》等古文旧籍供他讽诵?笔者可以负责任地说,不可能有。张先生在《司马迁评传》中借助《太史公自序》“喜为五大夫”五个字,对此展开丰富想象所做的小说家言*请参阅张大可《司马迁评传》第一章第五节“年十岁则诵古文”中“秦始皇焚书坑儒”以下的文字。《史记研究集成》第一卷,北京:华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6页。,没有一句有文献支撑称得上是有根有据!“秦拨去古文,焚灭《诗》《书》”,这是秦孝公为秦国制定的基本国策。秦始皇更下令在天下范围内焚书,以愚黔首,“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当始皇时在京师咸阳“为秦主铁官”的司马昌,在如此严酷恐怖的焚书令下,如果家有《诗》《书》古文还敢私藏,不缴有司“杂烧之”?至于故里夏阳系嬴秦关中本土,又是京畿内县,守、尉执行焚书令自必坚决、彻底、干净。故自汉惠帝四年(前191)除秦挟书律,到汉武帝表彰六经,大收篇籍,鼓励民间献书朝廷,百年之间不见关中(包括夏阳)民间有一部秦火之余的古文旧籍呈献御府。张先生说童年的司马迁在故乡夏阳“学习条件好,10岁就能读古文书”,不知张先生能否告诉我们,在秦火之后,十岁的司马迁是从夏阳何处搜寻到《诗》《书》旧籍等“古文书”而且就“能读”的?
“诵古文”的必备条件是要有经师指教。秦兼并六国之后,不仅焚灭《诗》《书》旧籍,而且刬灭秦文之外的六国文字,“罢其不与秦文合者”(《说文·叙》),六国古文因此灭绝。除少数传经大师外,汉代人已不识古文。“孔子西行不到秦”(韩愈《石鼓歌》),子夏亦不曾设教于西河之外。关中文化迭经秦火摧残,距“发达”甚远。汉初传经大师皆起山东,从无一秦人。据前汉成、哀之际在祕阁总理校书的刘歆《移书让太常博士》所述,自汉兴至武帝初年,传经先师起于邹、鲁、梁、赵,京师长安学术文化尚处于幼稚期。直到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召开盐铁会议时,御史大夫尚谓出席会议的“文学皆出山东”。至于夏阳更自古以来缺乏古文师承。司马谈为太史公之前游学齐、鲁,方有机会“学天官于唐都,受《易》于杨何,习《道论》于黄子”。少年司马迁正处在关中这样的社会文化背景中。故乡夏阳既无古文师傅指教,十岁的司马迁纵然“天资聪慧”,又岂能凭空讽诵当时已成绝学的“古文”?
夏阳一无古文旧籍,二无古文经师,太史公司马谈又远在长安供职,司马迁绝不可能在夏阳“年十岁则诵古文”,而“诵古文”只能在京师长安司马谈身边。所以笔者三十年前论及司马迁青少年时代的从学经历时才写下了如下的一段话:
“年十岁则诵古文”。司马迁是以庄肃的口吻郑重言之的,其内涵实指自十岁起到二十壮游前止以诵习古文经籍为主要内容的从学经历。其中包括向孔安国请教《古文尚书》的训诂,从董仲舒学习《公羊春秋》的大义。太史公一生学问即肇基于是。这句话也表明少年司马迁已转换了生活舞台。偏僻的农村无论是藏书、师承,还是父教,都不具备学习古文的条件。“年十岁则诵古文”,应是在长安司马谈身边开始的。*袁传璋《司马迁生于武帝建元六年新证》,原载《全国史记学术研讨会论文专辑》,《陕西师大学报》1988年增刊,第95-106页;《史记研究集成》第一卷,第410-430页;编入拙著《太史公生平著作考论》,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8-56页,请参看其中的第53页。
“十年之差”是王国维及其后续支持者的心腹痼疾,一百年来左支右撑都没有找到弥补缺漏的良方。直到张大可先生对司马迁《自序》“年十岁则诵古文”进行解构,认为“耕牧河山之阳”是时间段,“年十岁则诵古文”是时间点,“即‘年十岁’这一时间点的事,它是一句插入语,不会间断‘耕牧河山之阳’的时间段”,从而让司马迁在故乡多待十年,耕牧到十九岁,然后再“二十而南游江、淮……过梁、楚以归”。经过这番乔装打扮,终于敉平了“十年之差”,司马迁生于前145年说似乎可以平安地打马过桥了。不料袁某横亘在前,早就考证出司马迁“年十岁则诵古文”只能在长安司马谈身边开始,绝不可能在故乡夏阳。正是这段考证触及持司马迁生于前145年说者的痛点,所以张大可先生认为:“纠缠于十岁诵古文的考证,别有用意,乃是伪考。”
张大可先生的这种“独断”或许能够震慑不明底细的普通读者,但对于熟悉“十年之差”论争历史过程的学者而言,恐难收到预期效果。原因在于笔者对于“年十岁则诵古文”的考证,每条结论都有左贯右通的文献支撑,何“伪”之有?笔者的观点数十年一以贯之,坦坦荡荡,“别有用意”从何说起?倒是张先生坚持的司马迁十九岁之前在夏阳故乡耕牧,那里的“学习条件好,10岁就能读古文书”,十分的可疑。请问张先生,你这般的说辞能拿得出哪怕一条(不多,只要一条!)可靠的文献根据吗?张先生在《述评》里奢谈考证的原则,动辄说“还是用考证来说话”,俨然是考证的行家里手。且看他如何考证“年十岁则诵古文”。他说:“‘年十岁则诵古文’,指司马迁天资聪慧,学习条件好,10岁就能读古文书。”这种毫无根据的言辞也能称考证?
现在让我们讨论与“家徙茂陵”相关的考证。张大可说:“《汉书·武帝纪》元朔二年‘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这是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献计,以达‘内实京师,外销奸猾,此所谓不诛而害除’的目的。郭解、董仲舒家徙茂陵,就在这一年。此是国家行为,为今皇帝寿陵置邑,大规模移民。程金造以司马迁见郭解证明司马迁也是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家徙茂陵的。”
司马迁要“家徙茂陵”,其父司马谈必须先在茂陵安家。但司马谈既非“郡国豪杰”,也非“訾三百万以上”的富翁,按持司马迁生于前145年说者的定见,司马谈又仅是秩禄六百石的太史令,他凭借什么条件能在茂陵定居?对此,王国维一无所考。王说后继论者张大可在其《百年述评》中空立一个“对‘家徙茂陵’之考证”的小标题,对此同样也不见一字的“考证”,借用张先生的话说,“亦一奇也”。
与持司马迁生于前145年说者对司马谈家徙茂陵的缘由避而无考形成鲜明对照,笔者的论文对此有翔实的考证。据司马贞《史记索隐》所引张华《博物志》,司马迁除了左冯翊夏阳县的原籍外,他还拥有右扶风茂陵邑显武里的新户籍。这个新户籍,司马迁在《史记》中虽无文字记录,但有线索可寻,家徙茂陵的信息就隐藏在《自序》“年十岁则诵古文”之中。因为“年十岁则诵古文”必在司马谈身边才能开始,在此之前自然要从原籍夏阳县移徙茂陵邑。笔者从《汉书》纪、传的“字缝”中,考证出前汉诸帝徙丞相、将军、列侯、吏二千石、訾百万以上者实初陵,其制起于武帝。司马迁取得茂陵新籍的时间不会早于也不会晚于元朔二年(前127)。是年夏,武帝诏“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同时移徙在京师供职的二千石以上公卿大臣家实茂陵以示恩宠。建元之初司马谈时任太史丞,官卑秩低,长安居大不易,家眷自必留居夏阳故里。元朔初,他已升任秩禄二千石位比列卿的太史公(请参见拙著《太史公生平著作考论》第168-173页,“太史公建置及职守考索”),自有荣幸于元朔二年夏秋之交将家眷由原籍移居武帝初陵茂陵邑。司马迁因此有了“茂陵显武里”的新户籍,时年九岁。越明年为元朔三年(前126),生活安定,“年十岁则诵古文”。必须指出,司马迁说他“年十岁则诵古文”,并不仅指“十岁”一年之事,其内涵实指移居茂陵后,在父亲指导下自十岁起到二十南游前止,以诵习古文经籍为主要内容的从学经历。在此期间当然包括向孔安国请教《古文尚书》的训解,从董仲舒学习《公羊春秋》的大义。《大戴礼记·保傅篇》:“古者年八岁而出就外舍,学小艺焉,履小节焉。束发而就大学,学大艺焉,履大节焉。”二十岁前正是古人一生中的从学阶段。司马迁从十岁到十九岁的十年间,在京师刻苦研习,多方请教,奠定了一生学问的基础。
笔者考出孔安国在元朔二年(前127)为太常博士,元狩五年(前118)升任“掌论议”的谏大夫,元狩六年(前117)离京外任临淮郡太守,旋卒于官。当元朔五年(前124)孔安国在长安太常寺以官学《今文尚书》教授博士弟子、在宅第以私学《古文尚书》为登门求教者释疑解惑时,司马迁已是十二岁的翩翩少年,他向孔安国执弟子礼求益“问故”,当自此始。到孔安国离京外任,司马迁有七八年的机会从容“问故”。《史记》中有深刻的鲁学的影响,司马迁若非在孔安国门庭长期习染熏陶,是难以达到孔学的化境的。
笔者据《汉书·董仲舒传》,考出董仲舒元朔元年至元朔四年(前128—前125)为中大夫,在长安。中大夫秩非二千石,按移居初陵的制度安排未达移居茂陵的门槛。张大可认为董仲舒元朔二年移居茂陵,无制度依据,不可采信。元朔五年(前124),董仲舒受丞相公孙弘挤兑,出为胶西王相。一年后病免,以二千石国相身份致仕,家居茂陵。《汉书·叙传》:“抑抑仲舒,再相诸侯,身修国治,致仕悬车。”又据《汉书·儒林传》,元朔末、元狩初,《公羊》大师董仲舒与《谷梁》专家瑕丘江公于武帝御前辩论《公羊》《谷梁》优劣。“比辑其义,卒用董生。于是上因尊公羊家,诏太子受《公羊春秋》。由是《公羊》大兴。”刘据在元狩元年(前122)被立为太子,公羊学也自此成为汉家官方哲学。是年司马迁十四岁。笔者由此推定司马迁从董生习《公羊春秋》必在元狩间(前122—前117),前后有五六年的时间。他与太子刘据有《公羊春秋》同师之谊。
按照张大可的设计,“司马迁问学于董仲舒,问故于孔安国是在南游归来的二十三四岁到二十七八岁之间”,认为这样才“合情入理”。因而对笔者的考证不以为然,而反驳的理由居然是一再强调的“孔安国、董仲舒不是小学教师,乃国家级大师,天子顾问,教授十几岁的少年,岂非天方夜谭?”“董仲舒、孔安国是国家级学术大师,不是中小学教师,说翩翩少年‘十二岁’的司马迁拜在两位大师门下读博士岂非天方夜谭。”这般说辞怎么看都不像严谨的考据文字。董仲舒与孔安国会因拥有“国家级大师”的身份而势利到拒绝一个聪慧好学少年的求教请益?何况太史公司马谈也是国家级大师,引荐爱子司马迁向同朝为官的学术朋友求教专门之学,难道有违人之常情?是不可思议的“天方夜谭”?笔者说司马迁移居茂陵之后的少年时期,曾登孔安国、董仲舒两位大师的私第求教请益《古文尚书》与《公羊春秋》的专门之学,孰料在张先生的两篇《述评》中却被无中生有的扭曲成“拜在两位大师门下读博士”。张先生认为汉代的高端学者可以私收“博士生”,这才是令人惊诧的奇谈。
与移居茂陵有关的还有一件大事,就是司马迁多大年岁在茂陵见到大侠郭解。笔者考证九岁的司马迁于元朔二年(前127)夏秋之交定居茂陵。郭解因情况特殊,遣徙茂陵稍晚,当过中秋。少年司马迁与大侠郭解同居一城,自不难多次见到并不深居简出、出必步行的郭解。论者如程金造、张大可等断言《游侠列传》赞中所说的“吾视郭解”云云,一个九岁幼童不可能对人有如此深刻的印象,而只能是一个十九岁将近成年人的心理。笔者以为,这是以常人的知识水平去评估天才少年司马迁得出的判断,必然失之毫厘而谬以千里。张大可又说:“当郭解被仇家告发,他成了一个被通缉的在逃犯,是偷偷摸摸安置母亲及其外祖到夏阳的,又是冒名混出了临晋关,怎么会被一个九岁小孩所知?”此话倒也在理。像郭解这样的钦犯被追捕的过程与情节,在当时除了负责此案的司法官员,作为一介平民,别说是“九岁小孩”,就是十九岁、二十九岁的成年人难道有可能让你有“所知”?张大可应该明白,《游侠列传》中的《郭解传》并非司马迁九岁时的日记,而是他成年后精心结构的名人传略,传中对郭解行状的记叙,部分得自儿时的目睹耳闻,更多的当是依据成年后对故老的采访以及官方有关郭解的档案资料。《游侠列传》中“太史公曰”对郭解的评论,明显地糅合进了司马迁本人的坎坷经历和人生体验。张大可等人将《郭解传》的叙写评论全部视作司马迁亲见郭解时所留下的印象和当时的心态,并不符合这篇传记撰写的实际。以对《郭解传》的严重误读,来否定司马迁九岁时在茂陵亲见大侠郭解,来肯定司马迁十九岁时在茂陵亲见大侠郭解,同样都无坚实的考据。
司马迁生于前145年说论者关于司马迁“十九岁前耕牧河山之阳”与“对‘家徙茂陵’之考证”中涉及的所有问题,笔者的《太史公“二十岁前在故乡耕读说”商酌》早已做了详密的考证和明确的澄清。*袁传璋《太史公“二十岁前在故乡耕读说”商酌》,台湾《大陆杂志》,第91卷第6期,1995年12月,第1-9页;编入拙著《太史公生平著作考论》,第74-92页。张先生及其支持者不妨读一读这篇论文,读过以后当会明白谁有文献根据,谁无文献根据;谁是真考证,谁在假考证。
三、前145年论者“对‘仕为 郎中’之考证”毫无实证
现在检验前145年论者“对‘仕为郎中’之考证”。司马迁何时“仕为郎中”,王国维在《太史公行年考》“元鼎元年乙丑三十岁”系年下说“其年无考”,但接着又说“大抵在元朔、元鼎间”。元朔有六年,紧接的元狩又有六年,之后方是元鼎元年,其间有十二年的跨度。说司马迁在这十二年中“仕为郎中”,作为考证,未免宽泛得不切实际。张大可搬来施丁救场:“施丁考证司马迁‘仕为郎中’在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司马迁28岁。”据说还有两项有力的根据。下面让我们检验这两项“根据”有没有根据。
张大可征引施丁的根据,“其一,《封禅书》太史公曰:‘余从巡祭天地诸神名山川而封禅焉。入寿宫侍祠神语,究观方士祠官之意,于是退而论次自古以来用事于鬼神者,具见其表里。’寿宫,元狩五年置,‘入寿宫侍祠神语’,乃元狩五年事。”施丁认为司马迁元狩五年为郎中,“入寿宫”警卫侍候武帝。
笔者认为施丁的这段话包含一系列错误。
第一,武帝所置寿宫非止一所,武帝礼祠寿宫神君也非止一次。施丁认定司马迁“入寿宫侍祠神语”“乃元狩五年事”,于史无据。寿宫,最早见于《楚辞·九歌·云中君》:“謇将澹兮寿宫。”王逸注曰:“供神之处也。祠祀皆欲得寿,故名为寿宫也。”《史记·封禅书》载,元狩五年武帝病鼎湖甚。而在此之前的元狩二年,武帝“又作甘泉宫,中为台室,画天、地、太一诸鬼神,而置祭具以致天神”,召致上郡巫于甘泉礼祠太一神君。“及病,使人问神君。神君言曰:‘天子毋忧病。病少愈,强与我会甘泉。’于是病愈,遂起,幸甘泉,病良已。大赦,置酒寿宫神君。*《史记》古本大都作“置酒寿宫神君”。如《史记集解》单本则有北宋小字刻本、南宋绍兴初杭州刻本、明毛氏汲古阁刻十七史本、清四库全书写本;《史记集解索隐》二注合刻本则有南宋耿秉本、元中统本;《史记集解索隐正义》三注合刻本则有南宋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明凌稚隆《史记评林》本、清武英殿本等。而清同治金陵书局《史记集解索隐正义合刻本》,据张文虎《校刊史记集解索隐正义札记》卷一《孝武本纪第十二》“置寿宫神君”条谓“疑当作‘置神君寿宫’”,删去“置酒寿宫神君”句中“酒”字,作“置寿宫神君”。[日]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与中华书局点校本《史记》二书以金陵书局三家注合刻本为底本,亦作“置寿宫神君”。但删削“酒”字,则与上文“又作甘泉宫,中为台室,画天、地、太一诸鬼神”,“上召致(上郡巫)祠之甘泉”以及神君言“强与我会甘泉”诸事,明言元狩五年前甘泉原有礼祠神君的寿宫的《史》文文意扞格,而且张文虎《札记》所“疑”少有《史记》古本版本的依据。施丁滋生甘泉寿宫初置于元狩五年的误会,实由张文虎误删“酒”字引发。寿宫神君最贵者太一,其佐曰大禁、司命之属,皆从之。”神君以主人的身份邀请武帝“强与我会甘泉”,表明神君在甘泉宫原有自己的神社寿宫,亦即前文“中为台室”的“台室”。“置酒寿宫神君”者,意谓武帝在甘泉神君寿宫中设宴置酒酬谢太一神君愈病的福佑。由此可证此神君寿宫始置于元狩二年。施丁说“寿宫,元狩五年置”,非是。《封禅书》下文“又置寿宫北宫,张羽旗,设供具,以礼神君”,是说在长安北宫中又新置寿宫,取便于就近祠祭太一神君,不需每次远至甘泉寿宫礼祠神君耳。在此顺便指出,北宫为高帝刘邦初建,《史记·外戚世家》:“高后崩……卒灭吕氏。唯独置孝惠皇后居北宫。”《封禅书》“又置寿宫北宫”者,“又置寿宫于北宫”也,两宫文字之间省略介词“于”,这是《史记》的常规句法。但中华书局1959年点校本《史记》将此句点作“又置寿宫、北宫”,2013年出版的修订本仍之,则误会“北宫”与“寿宫”同为武帝始建了。
第二,施丁肯定元狩五年司马迁以郎中身份入寿宫侍卫武帝,这又是一大奇谈。《史记·刺客列传》:“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召不得上。”[1]2535汉承秦制。《萧相国世家》载,萧何因大汉建国功第一,高祖“赐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1]2016,所带之剑也不过是象征性的木剑而已。姑且依施丁所说,即使元狩五年司马迁已为郎中,他也只能执戟侍立于殿廷阶下,非奉诏不得上殿,更无“入寿宫侍祠神语”的资格。这应该是治秦汉史者的常识。能够“入寿宫侍祠神语”的,只有太史公。太史公为天官,除秉笔随侍于天子左右外,自古相承有奉天侍神的职责。《封禅书》载,“为伐南越,告祷太一”,制作灵旗,“为兵祷,则太史奉以指所伐国”,可证。这里的“太史”,是老太史公司马谈。武帝奉祠神君,“其事秘,世莫知也”,这样的神祕大事,岂是一个“掌守门户,出充车骑”员额多达千人的小小的郎中司马迁所能涉足?
施丁将元狩五年置寿宫,“入寿宫侍祠神语”,“作为司马迁仕为郎中的最有力的证据”。张大可对这条伪证完全赞同,在他的两篇《百年论争述评》中作为司马迁生于汉景帝中元五年的主证,反复征引。更有甚者,施丁与张大可还将绝不可能发生的郎中入寿宫警卫侍候武帝之事,作为司马迁始为郎中之年的“最有力证据”。
张大可归纳施丁的根据,“其二,据《田叔列传》褚补和《卫将军骠骑列传》及《三王世家》,司马迁的两位好友任安、田仁,元狩四年尚为卫将军舍人,而任安元狩六年已是太子少傅,可见任安与田仁是在元狩五年仕为郎中。两人为郎,是少府赵禹奉武帝之命到大将军府选取才俊为郎。郎官无定员,但也不是年年岁岁随时入仕为郎。从赵禹选郎严苛的要求来看,元狩五年是较大规模的选郎,司马迁赶上这个机会,应当在元狩五年入仕为郎。”
笔者认为这条“根据”更错得离谱,但需费点笔墨澄清。施丁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史记·三王世家》“太子少傅臣安”句下《索隐》为“臣安”所做的注文 “任安也”为依据,写了几篇论文,然后在20世纪90年代扩展为《司马迁行年新考》的著作,提出“司马迁卒于太始元年(前96年)”的新说,他的核心观点是:
任安,元狩四年尚为卫将军舍人,元狩六年已是太子少傅。〔原注:“安”,《索隐》注曰:“任安也。”这说明,元狩六年三月,任安已为太子少傅。〕可见,任安与田仁仕为郎中,是在元狩四年与六年之间的元狩五年。司马迁与任安是知己,与田仁相好,这是没有问题的。他们三人的友好关系……是在元狩五年同为郎中时互相了解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确定司马迁元狩五年始为郎中,既可推断“二十南游”始自元朔三年,又可证明司马迁不是生于建元六年,而是生于景帝中元五年。同时,确定元狩五年仕为郎中,又与《报任安书》“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相符。我考定《报任安书》写于太始元年。[8]21-22
施丁立说的关键,在于“确定司马迁元狩五年仕为郎中”。而此“确定”之所以被确定,是因为《索隐》提供了元狩六年三月前任安已升任太子少傅这条“铁证”。司马迁与任安定交是在同为郎中时,既然任安于元狩五年为郎中,元狩六年已升任太子少傅,不再为郎中,那么司马迁“仕为郎中”只能在元狩五年。然而施丁貌似有据的考证,不过是虚幻的泡影。
笔者于1994年4月在河南省南阳市举行的“首届汉代文学全国学术研讨会”上提报论文《〈史记·三王世家〉“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为刘安国考》,同年7月在台湾《大陆杂志》第89卷第1期发表*袁传璋《〈史记·三王世家〉“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为刘安国考》,台湾《大陆杂志》第89卷第1期,1994年7月,第34-38页;编入拙著《太史公生平著作考论》,第204-215页。,指出:在《三王世家》录载的公卿奏章上列衔的“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的“臣安”,必非任安,实另有其人。笔者考出其人系太子少傅刘安国,司马贞注“臣安”为“任安”则大谬不然。第一,元狩六年(前117)九月之前,任安仍为卫将军舍人,并未仕为郎中。按《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元狩四年(前119)武帝以卫青、霍去病俱为大司马。此后卫青日退,霍去病日贵,“举大将军故人门下,多去事骠骑,辄得官爵;唯任安不肯”[1]2938。证明在霍去病于元狩六年九月病故之前,任安一直安于清贫,留在卫将军府中为舍人。任安之应少府赵禹募择为郎,必在元狩六年冬或元鼎元年(前116)初(当时汉王朝以十月为岁首,元狩六年九月终,即为元鼎元年岁首十月始)。元狩六年九月之前尚未释褐的任安,又岂能提前在元狩六年三月以二千石的太子少傅行宗正事的荣衔参与请封武帝皇子为诸侯王之议?第二,纵然任安可能(其实绝不可能)于元狩五年起家为比三百石的郎中,亦不可能于元狩六年三月前超擢为二千石的列卿。终前汉二百年也绝无其例。第三,任安长于治军,不可能选任太子少傅。太子少傅作为太子之师,通常在醇谨资深或经术通明的二千石中慎重遴选。纵观任安一生仕历,武帝一直都是用其习事有智略、长于治军的才能。而这种特质与太子少傅的官守并不相宜。第四,宗正为汉室中二千石的九卿之一,必由宗室诸刘中资深有德者担任。任安非皇汉宗亲,不可能临时署理宗正卿。
综上所述,既然任安元狩六年尚未入仕,即使入仕,一年内亦不可能由比三百石的郎中超擢为二千石的列卿,而其特长质素又不宜选任太子少傅,更绝无可能署理必宗室诸刘方能担任的宗正之职,那么,《三王世家》“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之“臣安”,司马贞《索隐》注作“任安也”之为谬说,便昭然若揭。《索隐》的这条注文一经否定,断定司马迁必于元狩五年入仕,就失去唯一的依据。若不能证实司马迁于元狩五年入仕,那么施丁凭借《索隐》这条子虚乌有的材料为基点,来考证司马迁的生平行迹、《史记》的成书以及《报任安书》写作的年代,必然全盘落空。
当然,我们也不必过分苛责施丁先生的疏失。因为自司马贞于李唐开元年间在《史记索隐》中索出“臣安”之“隐”乃司马迁的知交任安,唐以后迄今一千二百余年间的海内外《史记》研究者向无疑辞。在国际汉学界享有盛誉的泷川资言的《史记会注考证》对这条《索隐》注未出“考证”、水泽利忠的《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对此亦不著一字,足见他们都同意《索隐》的注释。20世纪70年代台湾十四院校六十名教授合译的第一部《白话史记》、20世纪80年代王利器主编的《史记注译》,还有不少当代的《史记》注本,都依据《索隐》将“臣安”注译作“任安”。施丁不过是追随大流而已。直到笔者发表《〈史记·三王世家〉“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为刘安国考》,方发《索隐》“臣安:任安也”之覆,考出此“臣安”绝非司马迁的知交任安,而是时任太子少傅的刘安国。
不知张大可先生出于何种考虑,他掩埋了施丁“考证”任安、田仁与司马迁同于元狩五年仕为郎中的唯一依据——《史记·三王世家》“臣安”句下《索隐》注语“任安也”。司马贞作《索隐》时,一因没有读懂《三王世家》“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的书例,错误断句,只摘取“太子少傅臣安”六字为词条;二因他所见的《史记》写本在传抄中于“臣安”下已夺“国”字,以致他未加深考,便于“臣安”下注曰:“任安也。”司马贞偶然的疏失,遂贻误千载,并铸成了施丁与张大可“别有用意”的大错,这般严重的后果恐怕是小司马未曾想到的吧。把司马贞为《三王世家》“太子少傅臣安”的错注“任安也”,作为考证任安、田仁以及司马迁于元狩五年同年仕为郎中的证据,是百分之百的伪证;以这样的伪证妄图考出司马迁与任安、田仁同于元狩五年仕为郎中,是百分之百的伪考!
笔者发表这篇论文之后,曾有数次在十多人的小型学术会议上与施丁先生会晤,施先生不再提起《三王世家》的“臣安”为任安之事。可怪的是张大可至今还把施丁的这项错误的考据作为支撑前145年说的顶梁柱,据此来排比司马迁的行年。更为可怪的是张大可在《百年论争述评》中竟然把笔者关于任安与田仁何年为郎的坚不可摧的考证说成是“袁先生为了弥合晚生十年的‘纰漏丛生’把司马迁元狩五年与田仁、仁安同年出仕为郎,延后一至三年,说赵禹入卫将军府选郎,奉诏在元鼎元年,此乃无据是编造”,如此歪曲转述,来误导没有见过《〈史记·三王世家〉“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为刘安国考》的读者,才是确凿“无据的编造”!张大可至今还反复援引施丁本人都不愿再提的往年的这项”考证“以壮行色,是见他在司马迁何時”仕为郎中”的课题上一直没有认真做过功课。
张大可说:“郎官无定员,但也不是年年岁岁随时入仕为郎。”这句话里面也隐藏着猫腻。入仕为郎是前汉吏民晋身的重要机会,而取得郎官资格也有诸多途径。有因公卿保荐而为郎的,有因博士弟子考试高第而为郎的,有因从军击胡有功而为郎的,有因家訾满五百万而为郎的……通过这些途径入仕为郎,“年年岁岁”都有机会。武帝更建立了察举的岁选郎中制度:“《前汉音义》曰:武帝元朔中,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与计偕,拜为郎中。”[3]190前汉唯一“不是年年岁岁随时入仕为郎”的科目是征辟。征辟无定期,大抵遇灾异、日食或国家多事之秋,由皇帝下诏特举,委以重任。然应征者须具“茂材异等,可为将相或使绝国”的不羁之才。张大可作为治秦汉史的名家,前汉的郎选制度,不会不知道,但他偏偏要用“不是年年岁岁随时入仕为郎”这句似是而非的话头把水搅浑,其“别有用意”是为了导出司马迁南游“回归京师‘仕为郎中’要等待机会”这句毫无根据的结论。果然,按张氏的行年安排,让司马迁于元朔五年(前124)南游归来后在茂陵家居待业七年,终于等到元狩五年(前118),据张大可说这年大选郎官,“司马迁赶上这个机会”,终于入仕了。然而他拿不出也不可能拿得出任何文献根据。
司马迁何自为郎? 笔者三十多年前根据《报任安书》首次指出,司马迁亲自告诉知交任安,“仆赖先人绪业,得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矣”[6]50-51,他是因得父亲为太史公的荫庇而仕为郎中的。 其诏令依据是前汉的《任子令》:“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2]336-337郎官无员,多达千人。援引《任子令》为郎,并非补缺,只要合律,可随时保荐入仕。施丁与张大可认为司马迁南游归来后,需“等待”大选郎官的“机会”,纯属无稽之谈。司马迁“二十而南游江、淮……过梁、楚以归。于是迁仕为郎中。”请注意,这里的“于是”是由介词“于”和指示代词“是”组成的介词结构,而非张大可与陈曦“别有用意”刻意虚化的连词。“于是”中的“于”,相当于“在”;“是”,相当于指代时间的“此”。“于是”即“在此”,意为“就在此时”,指在南游“以归”京师这个时间点。《自序》明白宣告他南游归来以后,即因父任荫庇为郎。因为凭任子令仕为郎中,无须需等待特别的机会。这应是治秦汉史学者的常识。前汉凡据“任子令”仕为郎中者,年龄大都在二十岁上下,其中少年(十八岁以前)为郎侍中者亦为数不少。即以司马迁的同代人为例,李陵少为侍中、建章监,苏武少以父任、兄弟并为郎,张安世少以父任为郎、给事尚书,而霍光为郎时才十多岁,几无迟暮至二十五岁者。司马迁自不例外。施丁与张大可认为司马迁南游归来至少过了五至七年方始入仕,这种臆测与司马迁的自叙以及前汉任子令执行的实际大相径庭,难怪不能自圆其说。
张大可先生近年有时也接受笔者关于司马迁因“任子令”为郎的观点,承认“司马迁明白无误告知‘仕为郎中’靠的是父亲为官恩荫为郎。《报书》中还有‘仆少负不羁之才,长无乡曲之誉,主上幸以先人之故,使得奉薄技,出入周卫之中’,这样的话头就更加明白无误”。但换个场所又反复强调司马迁“仕为郎中”要等待元狩五年“大规模选郎”的“机会”,必须在家待业到二十八岁几近而立之年时方能入仕为郎,并指责笔者:“‘二十而南游江、淮……于是迁仕为郎中’,袁氏只取的是‘于是’两个字,这是在字缝中作考证,作了错误的误读。”“强加给司马迁,这不仅仅是误读史文,而且是诬罔古人。”*陈曦也有篇评论笔者关于司马迁生年论文的文章,名曰《评袁传璋“司马迁生于前135年说”之新证》,刊《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9期。其中对“于是”的解读充斥谬误,无视语境,断章取义,有意掩盖笔者于“于是”之下论证司马迁因任子令入仕的下文,与张大可如出一辙,还搬出有点来头的《古代汉语虚词词典》作背书。究竟是谁在误读《自序》、谁在“诬罔古人”?有比较才有鉴别,笔者相信读者自有裁断。
张大可好谈“情理”以取代严谨的考证 ,但往往不通情理。他说:“晚生十年,司马迁二十五岁为钦差,且与二十南游相距只有五年,是不可想象的,不合情理的。”又说:“中年36岁司马迁比青年26岁司马迁奉使更为靠谱,因为二十南游当有数年之久,回归京师‘仕为郎中’要等待机会,扈从武帝历练数年(笔者按:张先生为司马迁规定了“七年的历练期”)才可为钦差大臣,这才合于情理。”笔者认为:以常人的材质范围天纵之才的司马迁,有如夏虫之不可与语冰。且看前于司马迁的汉代名贤仕历。文帝朝的贾谊,年十八,即以能诵诗属书闻于郡中。二十二岁召为博士(比六百石),每诏令议下,诸老先生不能言,贾生尽为之对,人人各如其意所欲出。一岁中超迁至太中大夫(比千石)。为文帝规划朝章国典,“悉更秦之法”。律令更定,列侯就国,其说皆发自贾生。贾谊为汉室规划的朝章国典,具见《贾子新书》。刘歆《移书让太常博士》称从大汉建国至文帝时,“在汉朝之儒,唯贾生而已”;文帝欲以贾生任公卿之位。其时,贾谊年方二十五岁,与司马迁奉使西南夷时同年。请问张先生,按贾谊对国家全局的作为与贡献,应远高于司马迁的奉使西南夷,窃料张先生对此当无异议,他此前应该经过几年“历练”?十年够不够?他这样举世无双的作为,你可不可想象?合不合你的情理?再看与司马迁同时,仅年长数岁的终军的例子。终军年十八选为博士弟子,入关至长安,当即上书言事。武帝异其文,拜军为谒者(比六百石)给事中。二十岁出头,即使行郡国,奏对称意,擢为谏大夫(比八百石)。元鼎四年(前113),是年二十七岁,主动请缨,奉使南越。这就是“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的出典。元鼎五年,南越王相吕嘉反汉,杀其王及汉使,终军殉国,时年二十八,“故世谓之终童”。比照贾谊与终军的例子,如果不怀偏见,张先生还会坚持认为具命世之才的司马迁二十一二岁入仕为郎,二十五岁奉使西南夷,“是不可想象的,不合情理的”吗?
通观张大可先生的两篇《述评》,发现在司马迁生平的若干关键节点,张先生实在拿不出文献根据时,便大打情感牌,以“更为靠谱”“合于情理”“合情入理”之类无法度量、难以捉摸之辞来涂人耳目。无独有偶,持司马迁生于前145年说的陈曦,也喜欢用难以捉摸的“情理”替代实质性的考证。她有篇评述笔者观点的论文,在大谈“历史事实”时,一方面武断笔者的考证是“主观臆测”,同时却又用“瞅准……心理”“料定”“或许”“才合乎情理”之类主观臆测的言辞来正面论述她所谓的“历史事实”。试问,经过这样“料定”的“历史事实”还是本真的历史事实吗?
张大可喜谈逻辑,但往往逻辑不通。譬如按他所说的“从赵禹选郎严苛的要求来看”这个前提,正常的逻辑结论只能是这年是“较小规模的选郎”。史实也正是如此,贤大夫赵禹从卫将军府中经他面试的一百多名舍人中只挑选了任安与田仁两位;但张大可却“从赵禹选郎严苛的要求来看”的前提,得出这年是“较大规模的选郎”这样违反正常逻辑的结论。这种扭曲的思维其实是“别有用意”,是为了让“司马迁赶上这个机会,应当在元狩五年入仕为郎”。用这样违反常理的思维方法挖空心思企图达到事实并不存在的目的,张先生自己难道不感到别扭吗?
四、“《报任安书》作于太始四年说”及“任安死于征和二年七月说”皆属伪证伪考
以下检验前145年论者“《报任安书》作年与‘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的“考据”。
张大可提到《报任安书》的作年有三种说法:“太始元年”“太始四年”“征和二年”。“《报任安书》作于太始元年(前96年)说”的首创者是施丁先生。施丁提出此说的前提是据《史记·封禅书》“入寿宫侍祠神语”考定任安于元狩五年(前118)仕为郎中,而此前提的前提是据《史记·三王世家》“太子少傅臣安”句下《索隐》“任安也”这么一条荒诞的错注。笔者在上文讨论“前145年说论者”关于司马迁何年“仕为郎中”的考据时,已明确指出施丁的这番考据是典型的伪证伪考。因此,“《报任安书》作于太始元年说”不攻自破,不具继续讨论的价值。
“《报任安书》作于太始四年(前93年)说”的首创者是王国维先生,但此说同样不能成立。且看王国维在《太史公行年考》“太始四年戊子,五十三岁”系年下如何论证己说:
按公《报益州刺史任安书》,在是岁十一月。《汉书·武帝纪》:是岁春三月行幸太山,夏四月幸不其,五月还幸建章宫,《书》所云“会从上东来”者也。又冬十二月行幸雍,祠五畤,《书》所云“今少卿抱不测之罪,涉旬月,迫季冬,仆又薄从上上雍”者也。是《报安书》作于是冬十一月无疑。或以任安下狱坐受卫太子节当在征和二年。然是年无东巡事,又行幸雍在次年正月,均与《报书》不合。《田叔列传》后载褚先生所述武帝语曰:“任安有当死之罪甚众,吾尝活之。”是安于征和二年前曾坐他事。公报安书,自在太始末,审矣。[5]503-504
王氏此说粗看似历历有据,但若与《报任安书》等文献对校,便可发现其考证方法及所得结论都经不起推敲,更背离历史的真实。
第一,王氏从《报书》首段中摘出“东从上来”和“从上上雍”两句,先认定二者必发生在同年,不经证明便以此为前提,然后附会《汉书·武帝纪》太始四年有东巡和幸雍的纪录,便武断“《报安书》作于是冬十一月无疑”。王氏忽略了《报书》发端“少卿足下:曩者辱赐书,教以顺于接物、推贤进士为务”中史公追叙任安赐书之时所用的重要时间副词“曩”。任安赐书之时远在任益州刺史时的“曩”昔,而史公报书则在“少卿抱不测之罪”系狱的“今”时,由“曩”至“今”,其间有一大段“阙然久不报”的时间距离。揆之古人“曩”“今”合用时的语言习惯,再参稽任安的仕历,二者显非同年之事。史公本人的文字证明了王国维将武帝东巡和幸雍以及任安“曩者赐书”和下狱论死牵合为太始四年同年之事,是不符事实的。既然王先生的前提是虚假的,因而据以推出的结论当然是不足为据的。[6]159
第二,王氏在提不出任何史证的情况下,仅据汉武帝的暴怒之辞“任安有当死之罪甚众,吾尝活之”,便遽下断案:“是安于征和二年前曾坐他事。公报安书自在太始末,审矣。”这里包含了两点错误。从一个盖然性的拟测,却推导出一个必然性的判断,违背了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则。这是一。将褚少孙所记武帝原话“吾常活之”改易为“吾尝活之”。常者,经常也;尝者,曾经也。一字之差,意义迥别。窜易文献以就己说,违背了考据学的基本原则。这是二。由这样存在严重缺陷的考证方法得出的结论,岂能令人“无疑”而信其“审矣”!
第三,从任安的仕历可以确知征和二年之前他绝无下狱论死的纪录。笔者在《从任安的行迹考定〈报任安书〉的作年》中考定,当太始末、征和初京都长安政局动荡之际,武帝征调益州刺史任安为北军使者护军,严密掌控北军以稳定局势。前汉的北军是关系皇权存亡、京师安危的帝国唯一的常备作战部队,而北军使者护军则是握有北军平时统兵权柄的大员。若任安果如王国维所言在太始四年下半年刚“抱不测之罪”下狱论死,雄才大略的汉武帝还会在此时将帝国安危之权授予这个系狱待决的死囚,岂非天方夜谭!然而历史事实却是任安于太始末、征和初受任北军使者护军了,这就确凿的排除了任安于太始末下狱论死的可能性。褚少孙补《任安传》用“月满则亏,物盛则衰”的“天地之常”理,批评任安“知进而不知退。久乘富贵,祸积为祟”,终致杀身之咎。褚先生的史评从反面证明了,任安在征和二年遇难之前,一直是官运亨通、青云直上的,不仅不曾在太始四年下狱论死,而且在其他的年月也绝无下狱的纪录。任安的“抱不测之罪”,只有征和二年因巫蛊之变被北军钱官小吏挟嫌诬告的一次,罪名则是武帝钦定的所谓“怀诈有不忠之心”。历史的事实证明了王国维关于《报任安书》作于太始四年的考证虚妄无征。面对这样错得离谱的考据,张大可与陈曦居然无条件的奉作定论,真令人不可思议。
笔者坚持《报任安书》作于武帝征和二年十一月的观点。《报任安书》的作年,与司马迁的生年,都具有唯一性。因为《报书》中包含太多的有关太史公生年与生平的宝贵因子,故笔者以精确考定后的《报书》作年为求证司马迁生年的基准点。拙作《从任安的行迹考定〈报任安书〉的作年》及《司马迁生于武帝建元六年新证》对此已做了充分的论证。
张大可在发表《评“司马迁生年前135年说”后继论者的“新证”》的同时,陈曦也发表了《评袁传璋“司马迁生于前135年说”之新证》。张大可说:“袁先生把《报任安书》的作年定为司马迁的行年基准点就大错特错。”陈曦呼应说:“任安死于征和二年七月,根本未系狱到‘迫季冬’的十一月。所以司马迁的《报书》不作于征和二年。”“《报任安书》的写作与任安的因卷入巫蛊一案而获罪问斩,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双剑合击,力图通过否定《报任安书》作于征和二年十一月,从“司马迁生于前135年说”的釜底抽薪,剑术的设计可谓巧妙。然而张、陈二位论者的“亮剑”能否奏效呢?答案是否定的!
陈曦的论文由两大节构成,其第二节标题为“‘于是迁仕为郎中’之‘于是’二字非无缝连接词,而是相当长时间段的连接词”,此说于《史》文原意之背离及对笔者论文之曲解,相当显白,笔者在本篇上文论证司马迁何自为郎时,已用脚注形式做了简要回应,似毋庸辞费;其第一节标题为“历史事实:《报任安书》不作于征和二年”,颇能炫人耳目。至于陈曦所征引的“历史事实”是否真的是历史事实,则需要认真清理。
在与张、陈二位论者就此展开商榷之前,先纠正陈曦的一个小小的疏失。《报任安书》作于武帝征和二年巫蛊之难后,其实也是古人的共识。唐六臣注《司马子长报任少卿书》“今少卿抱不测之罪,涉旬月,迫季冬”句下,吕向注曰:“安为戾太子事,囚于狱。不测,谓生死不可知。”张铣注曰:“近季冬,将刑也。”[4]746清儒何焯、王鸣盛、沈钦韩、梁玉绳等均持同样看法,唯古人质朴未展开论证而已。唐人吕向、张铣与清人何义门等早发此论,而陈曦(含张大可)似一无所知,居然说赵翼“率先得出‘此书正安坐罪将死之时,则征和二年间事’的结论”,未免有失检点。
张大可与陈曦最重要的撒手锏是《汉书·刘屈氂传》里的一段话:
太子军败,南犇覆盎城门,得出,会夜司直田仁部闭城门,坐令太子得出,丞相欲斩仁。御史大夫暴胜之谓丞相曰:“司直,吏二千石,当先请,奈何擅斩之?”丞相释仁。上闻而大怒,下吏责问御史大夫曰:“司直纵反者,丞相斩之,法也,大夫何以擅止之?”胜之皇恐,自杀。及北军使者任安,坐受太子节,怀二心,司直田仁纵太子,皆要斩。……以太子在外,始置屯兵长安诸城门。后二十余日,太子得于湖。[2]2881-2882
陈曦说:“细绎上引《刘屈氂传》中的文字,可知任安与田仁、暴胜之等均死于征和二年七月,……《汉纪》《资治通鉴》亦沿用班固记述,将任安之死系于征和二年七月。”
笔者认为: 如果任安的结局,史书仅有这一段记载,那么陈曦“细绎”出的结论或许可资参考;但若与《史记》《汉书》的纪、传、年表的相关记载参互考察,便会发现张、陈二位论者认为“任安与田仁、暴胜之等均死于征和二年七月”的结论不过是先入之见的主观臆说。
第一,任安的下吏与田仁坐失纵并非同案,不存在同时处决的可能性。《汉书·武帝纪》记载:“(征和二年)秋七月,庚寅,太子亡。皇后自杀。御史大夫暴胜之、司直田仁坐失纵,胜之自杀,仁腰斩。”[2]209田仁纵放太子出城,罪责严重,事实清楚,且系武帝亲自追责处置,故在太子出亡后没几天即下吏处决。而任安与田仁案毫无关涉,且任安并非“太子宾客”,平时与太子无任何交集,更未“随太子发兵”,不可能与田仁同时腰斩,《武帝纪》无一字提及任安即是明证。张、陈二位论者可能不知道史家有书一事而他事连类而及以终事的书法,因而对所引《汉书·刘屈氂传》的一段话存在严重误读,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第二,任安系稳定政局有功之臣,临事处置得到武帝首肯,绝不可能于七月下吏腰斩。据《汉书·惠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及《武五子传》,武帝两度封平定太子兵事功臣。七月癸巳(二十日),封击太子有功者商丘成、莽通、景建三人为侯。九月,武帝又封在湖县泉鸠里追捕太子的有功吏卒李寿、张富昌为侯,加兵刃于太子的兵卒还拜为北地太守的实职。而任安作为北军使者护军,当太子刘据立车北军南门外以代表皇帝的汉节欲调北军助战时,“安拜受节,入,闭门不出”。“拜受节”,是对皇帝权威的尊重;“闭门不出”,则表明在复杂的情势下,任安能相机行事。从而为稳定大局起了关键作用,由是丞相临时征调的兵卒方战胜了太子的乌合之众。《汉书·刘屈氂传》在“太子军败”的上文有一段提点太子之所以“军败”原因的重要文字:“太子召监北军使者任安发北军兵,安受节已闭军门,不肯应太子。太子引兵去,敺四市人凡数万众”与丞相指挥的正规军交锋以致惨败[2]2881,陈曦有意省略不引,然而武帝是清楚的。今本《史记·田叔列传》附褚少孙补《任安传》引武帝语:“任安为详(佯)耶?不傅事何也?”意谓任安受节是装佯吗?不掺和太子的事是为什么呢?语含赞赏的意味。而司马贞所据《史记》文本述武帝语则作“任安为详耶?不傅事可也”,意谓任安受节是装佯吗?不掺和太子的事是做得对的。更是正面的肯定。两种文本都能证明武帝对任安在复杂的形势下处置适当稳定大局的作用是了解且认可的。任安后来的下狱,是因为北军钱官小吏挟嫌诬告激起武帝的震怒。尽管如此,武帝还是将任安“下吏”,交给廷尉审理,而不是如陈曦所言“立即诛杀,绝不拖延的”。廷尉知道任安原是武帝的心腹爪牙之臣,也得悉武帝对任安在卫太子兵事中的处置是认可的,而北军钱官小吏的检举又疑点重重必须案验。天威难测,廷尉需要时间权衡利害,绝不敢匆促做出判处。张大可与陈曦认为“任安与田仁、暴胜之等均死于征和二年七月”,是没有根据的。
第三,陈曦特举“受太子节者,如卢贺,均难逃诛杀的厄运”的案例,又引两条史料进行论证:“据《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征和二年七月辛巳,侯贺坐太子事,国除。’又据《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卢贺)坐受卫太子节,掠死。’可知卢贺在太子兵败没几天便因受太子节而被处死。”她自信满满的以为掌握了受太子节的任安也必与卢贺同例死于征和二年七月的铁证。然而陈曦万万没有想到,正是她征引的这两条史料提供了任安不死于征和二年七月的铁证!笔者按:征和二年七月甲戌朔,七月“辛巳”(初八日),乃太子反前一日,“太子事”尚未发生,卢贺不可能“坐太子事,国除”,更不可能“因受太子节而被处死”;七月壬午(初九日)太子反后无“辛巳”日。八月甲辰朔,八月也无“辛巳”日。九月癸酉朔,九月方有“辛巳”,即九月初九日。今本《年表》的“七月”乃“九月”之讹。卢贺因受太子节下吏拷掠而死在九月初九,此事发生在太子于七月庚寅(十七日)败走出城后的第五十二天。“掠”是《汉律》规定的一种审讯方式。《后汉书·章帝纪》元和元年秋七月,“诏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3]146,意谓《汉律》规定用“掠”这种方式进行审讯,只能用木杖击,竹箠鞭或罚令站立的方式刑讯拷问。一个“掠”字,透露了连“受太子节”的卢贺尚且经过将近两个月的司法拷问审讯;而任安在太子兵事中“拜受节,入,闭门不出”的表现得到武帝的肯定,不可能在七月下旬无端下吏,更不可能不经司法审讯即在七月庚寅(十七日)太子败走后没几天而被腰斩。陈曦以错讹的史料“征和二年七月辛巳”作卢贺死于七月的“铁证”是确凿的伪证,以此伪证做出的“可知”云云的考证必然是地道的伪考。陈曦以卢贺之死的伪证伪考来例证任安在太子兵败后没几天必与田仁同时腰斩,自属伪证伪考,审矣。
第四,司马迁作《史记》有不为生人立传的义例(本纪除外)。他在《田叔列传》之末为好友田仁匆匆以一百四十字作一急就章式的附传,可证他及见田仁在征和二年七月巫蛊之难中因坐纵太子刘据出京而被武帝腰斩的惨剧。任安是司马迁的知己。从《报任安书》表露出的深情厚谊推知,如果司马迁及见任安与田仁同于征和二年七月腰斩,司马迁不容不为任安仿照为田仁匆匆立传之例,在《史记》适当位置也匆匆作一小传 。然而检阅全部《史记》,司马迁除了在《卫将军骠骑列传》中特举“唯任安不肯”五个大字以表其节概外,别无任何文字为屈死的任安在青史中留点痕迹。此亦可证司马迁生前不及见任安之死。
笔者在《从任安的行迹考定〈报任安书〉的作年》中指出:“褚少孙生于武帝太始、征和年间,与任安、田仁的时代上下相接;而任安、田仁生前又是‘立名天下’的人杰,他们的事迹是褚先生‘为郎时’亲耳所‘闻’,故他为他们所作的补传自属可信。《汉书》及《资治通鉴》中关于任安、田仁结局的史文,正是根据褚先生的补传撰写的。《汉书》《通鉴》所谓‘皆要斩’云者,系史家连类而叙以终事的书法,不能作为考证任安、田仁死期的依据。”[6]159
张大可与陈曦因为不懂得古代史家有书写一事而将他事连类而及的书法,故将《汉书·刘屈氂传》中书写暴胜之、田仁因巫蛊之变被诛事连类而及任安的一节文字,视作任安必与田仁等于征和二年七月腰斩的铁证;又不知凡考证一事必须与相关文献参稽互证,使之“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仅固执《刘屈氂传》中的一点,甚至还不及该传的其余,便轻率地武断任安必“死于征和二年七月”,“《报书》 不作于征和二年”。张、陈二位论者以这样的单线思维进行考证作业,必然深陷伪证伪考的泥潭。
五、“前145年说”——一份不及格 的司马迁生年考证答卷
张大可打着“排比行年是考证司马迁生年唯一正确的方法”的旗号,精心布下一个迷局,除了承继王国维毫无根据的“《索隐》在流传中数字三十八讹为二十八”的遗产,又将《太史公自序》“年十岁则诵古文”解构为“一个时间点,即‘年十岁’这一时间点的事,它是一句插入语,不会间断‘耕牧河山之阳’时间段”,为此还新编了一大通“文章学”讲义,讲述文史作品除按时间先后叙事外,还“有倒叙、插叙、交叉、纪事本末、详此略彼等手法”,在数千言缴绕文字的掩护下,把读者绕进他精心设计的所谓《自序》“迁生龙门,耕牧河山之阳,年十岁则诵古文,二十而南游江、淮”这四句话的迷宫中,这四句话并非按时间先后叙事,而是“明白无误”地表明司马迁“十九岁以前耕牧河山之阳”。然后宣称“如果考证落实‘家徙茂陵’在哪一年,与十九岁前耕牧河山之阳,以及二十南游对接,行年基准点呼之欲出。……元朔二年……移居茂陵。这一年司马迁十九岁,则二十南游在元朔三年。‘家徙茂陵’与两者对接,产生了两个行年基准点,元朔二年即公元前127年,司马迁十九岁;元朔三年即公元前126年,司马迁二十岁。两个行年基准点上推司马迁生年,均为前145年。”似乎举重若轻地实现了为王国维的司马迁生于汉景帝中元五年说弥漏补罅的工程。
“十九岁以前耕牧河山之阳”,是张大可《司马迁生年十年之差百年论争述评》上、下篇最大的“创新”,也是前145年论者最大的不可言说的隐秘所在。张大可将没有任何文献根据和可信考证支撑的“十九岁以前耕牧河山之阳”视为当然,以其作为推算司马迁生年的原点,将不可证实的今传三家注本的《正义》按语“年四十二岁”作为推算司马迁生年的终点,然后挑出若干似是实非的“行年”的面与点组成所谓的证据链条,再“套入”他预先设定的原点与终点之中,随即宣布依《正义》说,司马迁生于前145年“合情入理”,可为定论。张大可在原点与终点均属虚妄无征的沙滩上按王国维生年说编制的《司马迁行年表》,是司马迁生年百年论争中最大的一项循环论证的案例。这篇《年表》犹如色彩斑斓的多米诺骨牌,一旦抽出了“十九岁以前耕牧河山之阳”这张假牌,张大可精心堆砌的司马迁生年及生平的多米诺骨牌必然立即坍塌。
张大可《评“司马迁生年前135年说”后继论者的“新证”》的结论认为“司马迁生于公元前145年可作阶段性定论,证据有五”,其中最为关键的则是张氏在《司马迁生年十年之差百年论争述评》中全力推出的“司马迁生年前145年论者的考据”的三项“考证”。本文业已对这三项“考证”进行了全面、精准的检验,检验结果是:前145年论者“十九岁前耕牧河山之阳”与“对‘家徙茂陵’之考证”纯属想当然;对“‘仕为郎中’之考证”亦荒诞无稽;《报任安书》作于太始四年说及任安死于征和二年七月说皆属伪证伪考。这样的结果报告虽然出乎持前145年说者的意外,但绝非偶然。根源在于王国维推出的司马迁生于汉景帝中元五年说(公元前145年说)本身就是完全错误的(请参考《王国维之〈太史公行年考〉立论基石发覆》对王氏司马迁生年说的证伪),王说后继者对这个错误定年所做的任何弥缝补罅的“考据”,必然跌入伪证伪考的陷阱而徒劳无功,最终呈交的只能是一份不及格的司马迁生年考证答卷!
六、张大可《述评》之研究方法述评
张大可的两篇“述评”最终呈交的之所以是一份不及格的司马迁生年考证答卷,则与他独特的取证手段与研究方法密不可分。张大可先生的取证手段与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数种。
其一,取证手段是习惯性的错会对手原意,甚至扭曲对手观点,制造标靶,以利抨击。笔者通检今本《史记》,发现“二十”与“三十”罕见互讹,而“三十”与“四十”频繁互讹,证明王国维的“数字讹误说”不具备“科学的基础”。在《从书体演变角度论〈索隐〉〈正义〉的十年之差——兼为司马迁生于武帝建元六年说补证》中指出:宋以前二十、三十、四十这三个十位数字的正体分别书作合体字廿、丗、卌。三者之间虽说仅有一笔之差,但字形并不相混,读音也迥然不同,故廿、丗之间罕见相讹;而丗、卌之间易致相讹,亦与“数字讹误说”无关,而是由唐入宋“丗”“卌”与“世”字书体演变所致。对此笔者有详尽的论证,论文标题《从书体演变角度论〈索隐〉〈正义〉的十年之差》也做了明确的提示。[6]57-74但张大可却将笔者的论点与论证扭曲为:“袁先生的考证可概括为两位数字书写常理说,是‘丗讹为卌,乃事之常;丗讹为廿,于理为远’,即《正义》的‘年四十二’是‘年三十二’之讹。……他极力否认‘数字讹误说’,其目的是指《索隐》不误,但他忘了自己的考证是要证明《正义》的‘年四十二’是‘年三十二’之误,这难道不是‘数字讹误’?袁氏考证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张先生的这番“概括”与笔者的考证本意南辕北辙。他按照自己的设计,将笔者原作的论点论证加以扭曲变形,制造出自相矛盾的假象,使其显得荒诞可笑,然后轻松愉快地对其进行批驳。笔者说过:“按《自序》‘迁生龙门,耕牧河山之阳,年十岁则诵古文,二十而南游江淮’这段文字,是依照时间先后,分叙自身儿时、少时和青年时代的经历。”[6]75张大可据此认为:“‘句句’按时间先后叙事,是误读史文的一个理论支撑,为袁传璋先生首先提出。……‘句句’两字笔者加了引号,表明这两个字袁先生没有说,而是笔者概括袁氏理论的精义,它隐含在字里行间。袁先生的原话只是说‘依照时间先后’叙事,这原本没有错。而错误就在‘句句’两个字。”像张氏这样捏造对手观点,制造标靶,强加于人,然后痛加批判的战法,已经超越正常的学术论争的范畴。我们的先贤二千五百多年前就提出“修辞立其诚”的要求(《易·乾·文言传》),张先生的做法距离先贤的教导未免太过辽远!
其二,论证方法是喜傍名人之说,厚集其阵为己后援。学术研究中难免要引据名贤之说,但名家之言未必条条得当,引据之前均需检验真伪以定取舍,否则必犯以讹传讹之错。“仕为郎中”是司马迁行年的重要关节点,张大可先生依傍施丁的结论:“施丁考证‘仕为郎中’在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司马迁28岁”,并将施丁的错误论考作为他排比司马迁行年的重要支点。施丁的这番“考证”原本谬误,而张大可先生居然称誉施丁“迎难而上,乃治学严谨之态度”。程金造称《正义》后出,疏通、驳正《索隐》。张大可信以为真,据以论证今本《索隐》司马迁“年二十八”系“年三十八”之讹,以为证实了司马迁生于前145年说,却不知作为立论基础的程金造说本身就大错特错。笔者在《宋人著作五种征引〈史记正义〉佚文考索》一书的《导论》第七节“澄清四库馆臣以来认为《正义》疏通《索隐》的误解”[7]30-33中指出:司马贞《史记索隐》,《旧唐书·经籍志》并未著录,可证开元十年前尚未成书。《新唐书·艺文志》著录唐人著作,按入藏御府先后排列。《史记索隐》编录于唐德宗贞元(785—804)中呈御的“陈伯宣《注史记》一百三十卷”之后,而其时上距开元(713—741)之末已过半个世纪;且其书署名为“开元润州别驾”,而非宋刻今传《史记》三家注本之“国子博士弘文馆学士”,可证《索隐》成书于司马贞离京外任润州别驾之时。张守节《史记正义》成书于开元二十四年(736),在长安撰著期间根本不存在见读《史记索隐》的时间可能性,何来有以《正义》“疏通、驳正”《索隐》之事?又如徐朔方根本不知唐写本《史记》是何种面貌,张大可也引其说作证,并肯定“徐氏的说法是中肯的”。张大可诸如此类的失误,在于不辨真伪、照单全收为己背书。
其三,对于并无深入研究的领域好为独断,大言欺人。如谓“司马谈三件大事:《论六家要旨》、培养司马迁、临终遗命。三件事均集中说修撰《史记》一件事。”张氏宣称“《论六家要旨》是司马谈的述史宣言。”笔者认为这篇巨作始发于论学,归结于论治。借批评汉儒“博而寡要,劳而少功”的由头,委婉地对今上多欲求仙痼疾进行针砭。全文只字未涉述史,何来“述史宣言”之说?张氏又说此文“当发表在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如无真凭实据,其“当”当属假语村言。至于张氏的司马谈“培养司马迁接班”之说,亦为“想当然”的无根之谈。司马迁身处武帝“有为”之世,少年心事在立功荣祖,初无作史之念;仕为郎中后得武帝器重,奉使西征南略,仕途不可限量。司马谈指导爱子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教养模式,遵循的是孔子成人教育的理念,也是犹如东方朔所说的“为天子大臣”所做的准备。他尊重爱子的人生取向。张大可说“司马谈三件大 事”“均集中说修撰《史记》”,其说靠谱的只有“临终遗命”一件事。司马谈临终遗命改变了司马迁的人生取向,继任太史,由立功转为立言。笔者的《司马谈临终遗命与司马迁人生转向》*袁传璋《司马谈临终遗命与司马迁人生转向》,刊《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第19-27页。,提供了与张说比照的样本,对此有说,可资参证。又如张大可在其论文《司马迁生卒年考辨辨》中说:“‘卅’与‘廿’仍相近,容易互相讹误,而与‘卌’则不易讹误了”,并断言:“这是一个历史的演变。”然而笔者通检《史记》三家注本所发现的真实的“历史的演变”,却是“廿”与“丗”罕见互讹、“丗”与“卌”频繁互讹,与张大可的“断言”完全相反。事实证明,在这个关系到司马迁生年定年的极其重要的课题上,张大可并未做起码的基础研究,就把自己的臆测断言为“这是一个历史的演变”!再如张大可在其两篇《述评》中一再说司马迁“应当在二十八岁仕为郎中”,为郎中后又需“经过七年历练”,“三十五岁才可为钦差大臣,这才合于情理”,都是毫无根据的欺人之谈。
其四,对于击中前145年说要害的古代文献则贬低其价值。对待《玉海》即为显例。唐人张守节《史记正义》征引的《博物志》所录司马迁出任太史时的官历档案,宋人以《正义》附刻于《史记集解索隐》时因其与《索隐》重复而整条削除。所幸被王应麟《玉海》卷四十六征引:“《史记正义》:‘《博物志》云:迁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石。’”这条《正义》佚文在堙没不彰八百余年后重见天日,证明了《正义》与《索隐》共同征引的《博物志》存录的司马迁的纪年数字均为“二十八”,在唐代并无“十年之差”,亦证明了今本《正义》按语系据上文“卒三岁而迁为太史令”的《正义》佚文所引《博物志》纪年推算而来,今本“四十二岁”必为“三十二岁”之讹。从而彻底否定了王国维“疑今本《索隐》所引《博物志》‘年二十八’,张守节所见本作‘年三十八’”的谬说。这条《正义》佚文的发现,对司马迁生于汉景帝中元五年(前145)说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因此张大可的反应也异乎寻常的激烈,他在《司马迁生年十年之差百年论争述评》中极力贬低这条《正义》佚文的价值,说什么:“明代王应麟《玉海》卷四十六发现《史记正义》亦引《博物志》……其实是第三手、第四手乃至第五手的转引资料,正确性值得怀疑。”在《述评》下篇中进一步说:“《玉海》的这条《正义》佚文……与日藏南化本那条栏外的《索隐》差不多,甚至还要等而下之,正确性值得怀疑,同样也是一条伪证。”*笔者按:学术研究切忌捕风捉影。所谓日藏“南化本”,实即南宋宁宗庆元年间建安黄善夫梓刻的《史记》三家注合刻本。这部现存最早的《史记》三家注合刻本原为日本学问僧南化玄兴所藏。现藏日本国立历史民俗博物馆。日藏“南化本”《史记》的《太史公自序》“卒三岁而迁为太史令”句下《索隐》所引《博物志》明确作“大夫司马年二十八”。日藏南化本该页栏外根本没有张大可所称的“那条栏外的《索隐》”!栏外天头只有“二一本乍三”五个字的手写批注。“一本”何指,并无任何说明文字,来源非常可疑。海内外现存的宋元明清版刻《史记》二注本、三注本中的《索隐》所引《博物志》皆作“年二十八”。南宋通儒王应麟所撰《玉海》,据馆阁写本《史记索隐》与《史记正义》所引录的西晋张华《博物志》,亦皆作“迁年二十八”。如此看来张先生对王应麟的生平、学术地位与《玉海》的文献价值真的所知甚少,以至于把宋代通儒王应麟说成是“明代王应麟”,把王应麟凭借皇家馆阁藏书费三十年之功编撰的《玉海》说成是“《玉海》是唐以后,晚至明代,材料转引四五手”,所引《正义》佚文“也是一条伪证”。如此肆意妄言,岂不畏识者讥评?
二十多年前,鉴于程金造先生研究《史记》三家注的论文由于研究态度与研究方法的偏颇,导致最终结论往往出错的现实,又鉴于类似程先生的失误在学界还具某种普遍性,故笔者在《程金造之“〈史记正义佚存〉伪托说”平议》长文结局处,就学风问题提出了几点“余论”[6]260-261。如今拜读了张大可先生关于司马迁生年十年之差百年论争述评的两篇宏论,深感往年的“余论”还有重申的必要,特郑重迻录于下:
学术研究的要义是即实事以求真是。若因研究者的无意疏失,所即并非实事,而欲从中求得真是,则无异于缘木求鱼,然尚无大害。若研究者本先入之见,隐瞒或歪曲事实,以售其自以为独得之真是,即便能取信于一时,终不可尽掩天下人之耳目。结果只能是以欺人始,而以误己终。这是一种最不可取的学风和方法。
评判学术问题的是非,应有同一的标准,而不应随心所欲,予智自雄。程氏为了证明其独创之《正义》疏通《索隐》说,就坚执张守节必定见读而且参考过开元十年前后尚未成书更未呈御的司马贞《索隐》;程氏为了否定《正义》佚文为张守节所作,又提出张守节不可能见读开元八年呈御的《五臣集注文选》。同样一个张守节,程氏为了证成自己的不同观点,可任加摆布。其自相违舛、与夺无常,一至于此!若以“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的原则,予以校比,则其弊立现。
在古书字义的释解上,务须兼顾本义、引申义、前后语境以及作者与注者的时代特点,而不可固执一见,不及其余。程氏曾作《论泷川资言的〈史记会注考证〉》,批评该书缺点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他对训诂掌握的不够”。而程氏自己对《正义》佚文种种不应有的误解曲说,恐亦植根于此。古人所以“致论于目睫”,不是没有道理的。
学术乃人类共享之公器,其进步亦需人类共同之努力。既不可党同伐异,也不应区分此畛彼域。作为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的《史记》,其博大精深,难见涯涘。对它的求解,尤需各国的《史记》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协作切磋。谁在学术上取得突破,不管他来自司马迁的故土,还是来自异域重译,都应以平常的心态表示敬意。若纵放功利之心,徒逞敌忾之气,发为文字,则难免鉴衡失公。
书此以与张大可先生共勉。
[1] 司马迁.史记[M].第2版.北京:中华书局,1982.
[2]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 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4] 萧统.六臣注文选[M].李善,等注.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
[5] 王国维.观堂集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6] 袁传璋.太史公生平著作考论[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7] 袁传璋.宋人著作五种征引《史记正义》佚文考索[M].北京:中华书局, 2016.
[8] 施丁.司马迁行年新考[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
[9] 张大可.司马迁生年十年之差百年论争述评[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7(1):5-17.
[10] 张大可.评“司马迁生年前135年说”的“新证”[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7(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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