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休谟的因果观
2018-03-07徐天兴
徐天兴
(河南科技学院,河南新乡 453003)
大卫·休谟(David Hume)是近代英国著名的不可知论哲学家。他的哲学思想可归纳如下:关于人类的一切都来自感受和经验。我们所能知道的只是我们自己的感受。至于感情,无论是物质实体还是像上帝这样的精神实体,经验都无法告诉我们,只能保持沉默。由于我们不知道的原因,感情在心中诞生。由此看出休谟是唯心的经验论者,在这里我们不讨论唯心与唯物之争,有一点是公认的:休谟对西方哲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休谟的整个哲学体系中,因果关系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既是休谟认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休谟伦理、美学和宗教哲学的基础。在《“人性论”概要》一书中,休谟明确提出了因果关系理论的重要性。
1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依照因果关系给我们提示的规律活动
“瑞雪兆丰年”,“冬天麦盖三层被,来年枕着馒头睡”这些农谚提示我们只要冬天雪下得厚,来年就会有好收成。“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提醒我们不要与人为恶,否则必伤己身。正所谓因果循环,昨日的因变为今日的果,今日的果又成为明日的因。可是这一切就是必然的吗?我们来看看休谟是怎么说的。“首先,我们有什么理由说一切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开始?其次,我们为什么断言这种具体原因必然会产生这种具体结果?我们推断的原因是什么?彼此的因果关系,以及我们对这种推理的信念的本质是什么?”“如果我们不能指出没有生产原理,什么也不能开始存在,那么我们就永远不能证明每一个新的存在,每一个新的变化都必须有原因;如果前一个命题不能证明,那么我们就没有希望证明后一个命题。但是前面的命题永远不能用理论来证明……在我们研究它之后,我们会发现人们为理性的必然性而提出的每一个理论都是错误的和诡辩的。”
在休谟之前,哲学家肯定地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并且所有人都同意“万物开始存在,它的存在必定有其原因”。他们认为这个命题是一个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普遍真理。哲学家的观点与将知识视为对理性的解释的传统观念有关,因为在他们看来,人们拥有知识的事实只是表明理性是不可避免的;并且上帝被视为西方宗教神学中的一切。无论在哲学界还是宗教界,“一切开始存在的事物,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都是不言而喻的原则,是推理的基础。休谟认为,任何承认这一真理的人,在不引用任何证据或要求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这是任意的。有人说这个命题是建立在直觉和理性证明的基础上的,有无可争辩的确定性。休谟提出了反驳。首先,根据知识的分类,所有具有直觉确定性的命题只能来自“观念的关系”,但在任何能够提供直觉确定性的概念中,它们都没有包含“一切开始存在的事物必须有它自己存在的理由”的命题。因此,这个命题没有直觉上的确定性。其次,根据观念理论,所有的观念都是不同的、独立的,可以任意分离。因此,在思考中,不仅可以将“原因”的观念与“开始存在”的观念分开,而且不包含任何逻辑矛盾。既然“开始存在”的观念不能从逻辑上证明与“原因”的观念是不可分割的,我们又如何能证明基于这个概念的事物的开始实际上是有原因的呢?因此,这样得出的结论是毫无根据和武断的。
2 在休谟眼中,只有心理的必然性,没有客观的因果必然性
在研究了直觉和解证的证据之后,休谟指出,对于“万物开始存在,其存在必定有其原因”这一命题,“既没有直觉的确定性,也没有证据的真实性”,所以这个命题不能从直觉和可解的证据中推导出来,它必须来自观察和经验。这个结论有三个含义:第一,这个命题没有直接和有效的证明;第二,这个命题的证明必须从经验中寻求;第三,含义隐含在前两个含义中,即这个命题本身并不荒谬,至少在逻辑上是如此,否则我们就不需要从理性和经验的角度来考察它成立的可能性。既然这个命题可以成立,真正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它。有些人误解了休谟的意思,认为休谟对万物存在的反对必定有其原因,即对普遍因果关系的反对。休谟在1754年2月写的一封信中解释道:“我从来没有荒谬地声称‘任何事物都可以没有理由地诞生’,我只是坚持认为我们确信这个提议是错误的。这不是直觉,不是缺乏证据,而是来自其他来源。对于诸如‘恺撒存在过’和‘有一个西西里岛’这样的命题,我得出的结论是没有证据可以提出答案和见解。据此你就能猜测我否认这些命题的真实性或确定性?有许多不同的决定论,其中一些不像证据的真实那样规律,但它们可以满足心灵。一个理性的人误解了我,我承认我很生气,但这只适合我自己。”这段话表明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普遍性毫无疑问。休谟的独创性在于对这个问题的新观点。他关心对于普遍的因果关系我们能提供什么样的证据,主张依靠经验,反对使用抽象推理和任意性来解释来解释因果普遍性的意图。无论这种说法有多确定,它是人性科学允许我们采用的唯一可行的方式。换句话说,休谟相信经验是知识的源泉。经验之外的一切都是未知的。因果关系只在经验的范围内,并基于观察和经验。“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是从先验推断而来的”“理性不能得出关于真实存在和实际存在的结论”。
那么我们能从观察到的经验现象中得出合理的因果推论吗?是否有可靠的推理证据证明从现象的观察性陈述转变为因果关系的命题性陈述?休谟的回答是不。休谟指出,类似的事物是独立存在的,不会相互影响。类似的事件再现仅仅是重复,它不会导致事件本身的质量变化,也不会导致新的属性。 因此,仅周期性事件不能为必要的联系观念提供直接的“模型”。然而,在类似的迭代过程中,心灵“观察”了这种相似的关系并创造了“新的印象”。休谟认为,正是这种印象和倾向构成了必然联系的心理基础。不可避免的联系的观念是由这种印象产生的,或者是在休谟观念理论的背景下产生的,这就是这种印象的“重复”。根据休谟的观点,类似现象的重复造成的心理倾向是习惯。休谟的基本意图是将心理事物从大量的外在事物中分离出来,试图用心理的方式取代客观的世界描述。在他看来,没有思想的作用,我们的经验只能告诉你在一种现象之后会出现另一种现象。所有来自经验的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性使用。不变的对象集和习惯性的经验原则是由因果观念产生的印象。因果必然性只是一种观念联系,原因和结果不过是预先规则和后置规则的观念,对象间不一定有联系,并且这个观念通过联想与人类思维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是由重复,习俗,习惯引起的。“必然性只有一种……构成物理必然性的是对象的平常会合,以及心灵的决定。”
3 结语
休谟在经验范围内证实了因果关系的普遍性,但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必然性。当他批评理性主义时,他发展了极端的经验主义,导致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这揭示了经验主义的本质矛盾。休谟认为,经验是因果关系的基础,而由于习惯联想而确定的因果观念是不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