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股权的性质

2018-03-07王笑笑刘晓航于夕媛

文化学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公司法债权

王笑笑 刘晓航 于夕媛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物债二分理论体系

(一)物债二分体系的构成要素

从罗马法到注释法学派,到人文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再到潘德克顿法学派及德国民法典,最终确立了物债二分体系。[1]经过百年的论证和发展而形成的物债二分理论体系,对整个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

(二)物债二分体系的批判研究

物债二分体系的批判研究似乎与物债二分体系的确立相伴相生,尤其是近年来,对物债二分体系的批判研究较多,批判观点主要立足于现代立法中出现的无法用物债二分体系进行归类的权利,如预告登记制度、信托财产权、法人财产权、股权等。其中,对股权性质的讨论更是此起彼伏,目前学术界对此提出了很多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包括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

二、股权性质学说及评议

(一)所有权说

所有权说的核心观点在于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而根据公司是否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2],持所有权说的学者又将其细分为两种观点,即双重所有权说和共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认为股东和公司法人同时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这种现象也称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该学说的缺陷十分明显,双重所有权违反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该原则服务于物权的清晰性,包括静态的权利内容和动态的物权转移方面,所有权的二重结构根本无法融入现有的理论体系,也会造成实际操作的混乱。共有权说认为股东按照持股份额享有公司的权利,而公司具有的是经营权,即使不进一步分析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按份共有或是共同共有,认为公司对公司财产仅享有经营权的观点已经完全违背公司法中的公司体系制度,公司法人独立享有公司财产且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之一,故共有权说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

无论是双重所有权说或是共有权说,观点的缺陷都显而易见,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是全球范围内公司法的立法共识和基础,股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出资是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既然已经确定由公司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客体特定原则,股东拥有的股权不属于所有权范围。

(二)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股权是债权或称附条件债权,请求利益分配是本质目的,其他权利不属于股东的根本性权利。[3]常见的说法是,自二十世纪开始,公司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步分离,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渐弱,随着持股份额的进一步分散,大部分股东的持股份额对公司的决策而言无足轻重,反之,股东也由于“搭便车”心理不愿过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股东最关心的是权利是收益,因此,双方逐渐成为债权债务关系。

首先,如果股权是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债权,那么股东和同时与公司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公司债权人有何区别,股东除拥有众多自益权外,还拥有知情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多项共益权,这不是普通债权关系所包含的范围。股权中包含股利分配请求全、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是债权,并且股权中还包含着其他属于请求权的权利。其次,债权说是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出现,认为大多数股东最为关注的是利益分配请求权,所以认为股权是债权,该观点忽略了股东的权利并不是因为部分股东不关注而消失,股权中包含的其他自益权和共益权依然存在,股东可以随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最后,在我国,除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无数的小股东外,数量庞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对股东的利益具有直接影响,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才是常态,而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控股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占大多数,即使在证券市场最完善的美国,也存在无数的封闭公司,股东依然牢牢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

(三)社员权说

社员权说是在1875年由德国学者雷纳德提出,他认为股东权就是股东认缴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而取得相当于此份额的社员权。

对于社员权说的争议,首先是社员权的概念。拉伦茨认为社员权是由于社员资格而生的权利,是由于他对社团的隶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4];张俊浩认为,社员权的本质是接近权力的权限,是团体成员因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权利[5];李宜琛认为,社员权是“一种法律上之地位”[6];还有其他学者认为社员权是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等等。对于社员权的定义和内涵无法达成一致,而债权和物权具有完整和统一的理论体系,可以从其内容和特征分析股权的性质。如果无法统一社员权的定义和内容,则会使用不明确的社员权去定义股权,最终只会陷入无限循环,不能从根本上说明股权的性质。

综上所述,无论是所有权说、债权说或社员权说都不能说明股权的性质,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股东地位说、虚拟产权说等观点,终究只是一家之言,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和讨论。

三、作为新型民事权利的股权性质新思考

(一)对物债二分理论中股权性质的新思考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治进程不过数十年,无论是法律理念或是法律文本,大多借鉴国外法典。我国民法体系深受德国民法理论影响,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二元体系作为德国民法最主要的贡献之一自然传入中国,并且占据统治地位,以致于在思考一项权利的性质时已经形成惯性思维,即首先判断某项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然后再进一步具体分析。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无法归属物债中某一个或兼具二者性质的权利的出现,这些权利也自然成为讨论的热点。有学者意识到,物权和债权之间可能存在无法划分的中间地带,股权就是其中之一,但依然不愿意跳出原有的惯性思维。股权不同于其他诸如预告登记等兼具物权与债权性质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来源于民法,与民法同宗同源,并且其所具有的内涵也不足以成为一种新型民事权利,而股权具有独特的来源、地位和作用,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

(二)现有的新型民事权利说

除前文中提到的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等多种学说外,还有学者提出新型民事权利说[7],或称之为股权独立权利说[8],也有学者提出相类似的综合权利说,虽然大多数观点在阐述定义时有所偏颇,但实际内涵基本一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股权并非处于财产权下位概念的物权和债权的中间地带,而是与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权利类型,是一种特殊财产性权利。主要的方法就是从股权包含的共益权和自益权内容进行分析,阐述股权所具有的债权请求权性质和所有权支配性质,认为股权的实质是所有权中的支配、处分与收益三项权能组合而成的新权利,并最终得出结论,即股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或独立的民事权利。

(三)股权性质的新角度思考

在此之前,作为承上启下,股权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但目前的新型民事权利说最大的缺陷是依然用物债二分财产权理论体系分析股权的内涵。事实先于法律存在,股权是伴随公司而生,依据公司的需要设定其内涵,再反过来逐步推动法律的变革,但在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股权的内涵是否会考虑股权分配请求权具有的请求权特征、股东大会表决权具有的支配权特征呢?而在公司法已经为股权设定各种内涵权利之后,运用物债二分理论体系对其进行划分归类,然后得出股权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的结论,其没有太大意义。

事实先于法律是论述股权性质的基础依据。我国现有法律理念或是法律文本大多从国外学习,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民法理论占据统治地位,而公司法却是“杂交产品”,如公司法中有德国公司法的影响,监事会的设置来源于法国公司法,近年来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又源自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从公司法的不断修订和频频公布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正在不断向美国公司法律制度靠拢,因此,股权性质的争议也可以认为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冲突。

现有关于股权性质的学说,都将我国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制度的公司法中的股权生搬硬套入物债二分理论体系,结果就是无法自圆其说,而新民事权利说的逻辑是,既然无法归类,就提出其是与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新民事权利,最终争议依然存在。

现有观点论证股权是新型民事权利的方式和思路受制于物债二分理论。存在于我国公司法中的股权,不应当将其放入物债二分理论体系进行分析,因为我国公司法是不断融合的法律,当然也不能用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分析股权的性质,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权与物债二分理论体系的差别可能就像经济中的契约与法律上的合同的差异,如果用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分析股权可能会产生理论的混乱和巨大的制度成本。

四、结语

股权的内涵权利是在公司发展的百年间,通过经济也就是事实的验证和需求逐步确立的,而公司也不是大陆法系独有的主体,事实先于法律存在又推动法律的发展,在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可能不会考虑到物债二分理论,所以不必一定要求股权符合物债二分体系。另外,鉴于我国公司法的特殊性,无法用物债二分体系分析股权的性质也不足为奇,但又不能完全排除物债二分理论体系,否则会造成理论和实践的巨大混乱和成本,并且建立公司法独立的理论体系时机尚不成熟。笔者在此只是提供一种思维方式,希望可以跳出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二元体系和由果及因的倒推思考方式。

猜你喜欢

民事权利公司法债权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评注(有限公司股东姓名登记的对抗力)
西夏的债权保障措施述论
肚子里的宝宝享有民事权利吗
试论电子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论人格权的性质
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
民法总则如何反映民事权利?
公司法上的利益归入:功能界定与计算标准
论未来债权的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