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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债权的让与

2015-02-07顼瑾毓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李某王某债权

顼瑾毓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随着时代的进步,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了未来债权的有效性,这就给现行的债权让与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现行的债权让与制度不适合未来债权的发展,不能很好的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我国,法学界对未来债权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我国必须要加紧对未来债权转让的研究工作,在归纳总结国内外实务和学说的基础上,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有效性、法律效力等特殊规则进行初步的阐述。

一、未来债权让与的概念

未来债权,又被称为将来债权,是指现在尚未产生、仅将来有可能产生的债权,即“或有发生债权之前提基础(一定法律关系已产生或法律行为已成立),但尚未完全确定存在之债权”。

未来债权不同于现实的债权。现实的债权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现实债权仍存在着偿还期尚不确定的因素,但是,现实债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权内容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而未来债权是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发生的,在未来有可能会发生的一种债权形态,是建立在现实债权的的不确定的基础上,存在着许多的不可控因素,只要一定的事实发生或者是时间的经过,债权就会产生,但是,最终债权的本身是否能够存在还是不能确定的[1]。

二、未来债权让与的性质

将来债权也被称为“生长中的权利”或“生长中的法律关系”,性质上应当属于期待权之一,期待权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之法律地位。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将来债权在商业实践逐渐显露出巨大的资本效益,所以,当事人对将来债权的期待也就有必要获得法律的进一步保护,只有这样,才会完善未来债权让与的制度。

三、未来债权让与的分类

现代经济体制下的,根据被让与的债权的不同可以将未来的债权的让与分为三种: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二是有基础的未来债权,三是纯粹的未来债权。

(一)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让与

并非所有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都是未来债权的让与,附生效条件和时期的债权让与时,让与的债权已经成立但是未发生效力,所以,必须要等到所附条件成立之后才能成为现实的债权,这种债权才会成为未来债权让与。举个简单的例子,小明的母亲承诺在小明考上高中之后赠与小明一部苹果手机,这时,小明的妈妈与小明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未来债权关系,而小明将该债权转让给其他人,那么这时候该债权就是未来债权的让与[2]。

(二)有基础的未来债权让与

有基础的未来债权让与,就是指被让与的债权已经具有基础的法律关系,而债权就在这个基础法律关系中产生。具体又可以分为未来工资债权让与和持续商业关系中未来的债权的让与。

有基础的未来债权让与不同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让与,有基础的未来债权中的基础不可以约束未来债权,这种债权的产生式取决于当事人的双反的意愿的,如果有其中一方不同意,那么,这种债权关系就是不成立的。比如说,王某和李某在同一家工厂工作,王某又欠李某的钱,王某向李某让与其未来两个月内在工厂的工资,这时,如果李某接受王某这种还钱方式,那么,这就是未来债权的让与,如果李某不接受王某这样的还钱方式,那么,珍重债权关系就不成立,但是却不会对工厂给王某发工资造成任何的影响。

(三)纯粹的未来债权让与

纯粹的未来债权让与是指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未来债权。对将来有可能产生的债权的让与就是未来债权的让与,也就是说,让与时被让与的目标尚不存在,仅仅是未来会发生的一种可能性。例如,甲将一年以后要和乙签订的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A[3]。

四、我国对未来债权让与的立法模式

可以说,基于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及国际贸易融资中对于以未来债权让与作为贷款的担保有不断增长的实践需要,对未来债权让与应予以承认,但应有必要限制。所以,必须重视我国未来债权让与的立法工作:其一,应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商法领域;其二,必须确定一个合理的未来债权让与效力的准则;其三,应建立登记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债权让与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充分发挥未来债权让与的优势。

五、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的版图不断的扩大,使得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未来债权的让与就成为了一种比较好融资的手段,这种融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这就需要我国不断的加强未来债权让与的立法,规避这种未来债权让与带来的风险,提高将来债权让与的公示性,保证交易安全,促进我国的经济的稳定发展。

[1]韩海光,崔建远.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56-58.

[2]申建平.论未来债权让与[J].求是学刊,2007,34(3):89-94.

[3]裴丽萍.论债权让与的若干基本问题[J].中国法学,1995(6):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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