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道德不端行为产生机制及对策研究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
2018-03-06周志刚
周志刚
(武汉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近百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深刻影响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深入人心,中国在科学研究领域的投入也逐年上涨。1995至2014年的20年间,我国科研经费支出从人民币802亿元急剧增加至1301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接近15%,大幅超过同期GDP增速。然而,与科研投入大幅增长不对等的是,我国实际科研产出增加值却远低于公众预期,国际科技竞争力甚至还出现过阶段性下滑,“在46个国家中的排位反而一度从1995年的第13位降到了2000年的第28位”[1]。在“高投入,低产出”,“重形式,轻实效”和“高期望,低效率”的现状下,作为科学研究的主力军,我国高等院校在科学研究中也呈现出种种学术浮躁和道德不端现象,部分高校教师也逾越了科研道德的基本底线。
一、高校科研道德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论文抄袭与成果剽窃
论文抄袭与成果剽窃是当前高校科研不端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大部分科学研究成果是以论文形式发表或展现的,论文文献的易获取性使得论文抄袭成为较为普遍的科研道德不端行为。尽管近年来,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的完善以及论文查重软件和反抄袭技术的出现对这一不端行为有所遏制,但是对论文抄袭和剽窃进行全面准确的鉴别与认定仍然具有一定难度,相当数量的论文和科研成果并未公开发表,论文数据库完整性还有待提升,高校论文抄袭与科研成果剽窃的现象依然严重。
(二)科研成果过度夸大或弄虚作假
科研成果与高校教师绩效评价密切相关,各种科研项目的评审以成果创新性、理论意义与实际价值为考核指标。而在短期内,所谓创新性和应用价值却无法客观量化评估,这就促使部分高校教师对其科研成果的意义夸大其词。另外一方面,科研成果的检验与同行评价需要一定的时间,这种时滞让一些高校老师铤而走险,面对荣誉和奖励的诱惑,不惜践踏科研道德底线,篡改研究数据,蓄意弄虚作假,甚至突破法律界限,进行科研诈骗,套取巨额科研经费,满足个人私欲。
(三)低层次模仿他人研究
科学探索之路充满艰辛,每一项科学研究的进步,都要付出大量智力劳动与工作时间。一些高校教师为了获取学术荣誉或者职称晋升机会,通过模仿他人成果进行低层次的重复研究,“没有问题找问题,为了研究而研究”,以谋求个人利益的短期最大化。这种隐形的不道德行为,浪费了科学研究经费占用了宝贵的研究资源,其结果只能是实际科研零产出,甚至是负产出,降低国家整体科研水平。
(四)科研腐败
科研腐败是指研究者在申请到科研经费后不将其用于相应的科学研究,而是巧立名目,非法挪用甚至是用于个人物质享受。高校讲师在申请科学研究项目获批后,作为项目负责人,对于研究经费的支配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而当前大部分高等院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面对金钱的直接诱惑,一部分教师挪用科研经费,导致实际科研投入不足,不仅造成国有资金流失,而且严重败坏教师公众形象,恶化了科研生态。
(五)科研资源垄断
当前,我国高校科研资源的分布较为集中,大量的科研资源掌握在学术权威和具有行政权力的研究者手中。科研资源的适度集中有利于提升科学研究的效率,加速某些重要科学基础项目的研究进程。但是,部分高校研究者滥用学术权力或行政权力,干预科研资源的分配,故意造成科研资源的过度集中,最终通过垄断科研资源达到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利的目的。[2,3]这种道德不端行为严重妨碍了科研资源的公平有效配置,压抑了青年教师的科研积极性。
二、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科研不端行为产生机制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从信息费用、合约、产权、社会成本和制度费用等广义交易费用的角度来考察理性经济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从科学研究活动的特征来看,学科门类复杂多样,高校科学研究人员的能力与资质甄别和研究成果长期价值的客观评价难以量化,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难度。从组织形式来看,我国高校科学研究活动的安排一般遵循“申报——立项——研究——评价”的项目开展流程,科研项目具有明显的合约化结构特征。[4]高校科学研究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活动,尽管各级管理机构制定了各项法律与规章制度,但仍不足以对作为科研主体的高校教师的不端道德行为进行约束。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道德、风俗、文化和非强制的行为规范的存在都是广义制度的一部分,都是为了降低社会的整体交易费用而存在的。因此,当前我国高校教师在科研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种种道德不端行为的产生机制可以基于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加以分析。
(一)科研项目的逆向选择
从信息费用和合约缔结双方的信息不完善的角度看,逆向选择是在合约签订前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把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文件看作是一种研发委托合约,那么高校科学研究活动中的相关道德不端行为就能够得到解释。作为科研项目的申请者,高校教师对自己的科研能力,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研究价值无疑比项目审批者更为了解,他们也清楚地知道这种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存在。道德行为不端者通常并不在意所申报研究项目的真实意义,也不担心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因此在申报过程中倾向于对自己的研究能力、项目价值和可行性进行虚假夸大。而作为科研合约的委托方,项目评审者一方面相对缺乏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知识,另一方面,评审者过于关注项目申报字面描述的所谓创新点、研究价值和被夸大的科研能力。很显然,科研项目合约的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相对于那些严谨的、实事求是的教师,道德行为不端者的科研项目申报描述往往更容易受到评审者的青睐,更易于获取科研项目的合约。严谨踏实的研究者得不到支持,敢于浮夸冒进而没有相应科研能力的教师却往往能够获取大额经费资助,这就导致了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科研资源的分配出现了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是导致我国科研产出低下,研究经费实际利用率偏低的重要原因①。
(二)科研活动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在合约缔结之后的履行过程中,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委托方的监督费用较高时,合约受托方的履约行为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委托方利益受损的状况。科学研究活动虽然受到科研项目委托书和项目管理法规的约束,但是科学研究活动本身极其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研究进程难以规划和监督,高校教师在获取项目委托后,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研究活动的安排拥有较大自主权,道德风险问题难以完全避免②。
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方无法估计科学研究的实际费用支出,也无法对科研的具体实施过程予以有效监管,这就给承担科研项目的部分高校教师非法挪用和侵占科研经费以可乘之机。科研项目委托和受托双方对项目研究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程度的不对称就必然加大委托方对科研成效及科研成果准确客观鉴定的难度,增强受托方道德不端行为发生的概率,也必然导致部分高校教师通过论文剽窃、学术造假和低层次模仿来应付科研项目验收。
(三)项目与成果的产权归属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指出,在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形下,不同的权利配置会形成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当某项经济权益的产权归属不明时,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租值消散,有损社会整体福利。高等学校教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有相当一部分由政府机构予以资助,在这种情形下,政府成为名义上的项目委托人,政府代理公众或纳税人对科研项目及其成果产出拥有收益权和所有权;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这种类型的研究项目产权归属不明晰,必然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租值消散。从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权和研究资源调配的角度看,作为项目负责人,高校教师至少部分掌握了实质性的科研资源使用权,获得了或多或少的经济收益。从科研成果的学术性、非物质性和专业性的角度看,高校教师作为研究者也拥有相当部分的科研成果使用权和相关研究收益,研究者和项目委托者之间这种模糊不清的产权界限,不仅不利于科研产出的最大化,而且容易滋生科研腐败或导致科研资源垄断等道德不端行为发生。
(四)科研产出的不确定性
科学研究是一种高风险的研发活动,在很多情形下,科研产出收益不能抵偿科研投入。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科研产出的风险性或者不确定性可以归结于信息费用的范畴。在市场运作机制下,研发活动的投资人及其参与者会事先充分评估研发的风险及其研发失败对投资方的影响,甚至可以采取加强监管、实时监控、分散投入、风险对冲和商业保险等多种手段来规避研发风险,从而达到降低研发活动信息费用的目的。而在高等院校的科研活动中,在前述道德风险、立项合约权责不明晰、产权不确定和缺乏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形下,科研产出的不确定性问题尤其严重;大量的高校科研项目达不到立项时的成果预期,甚至是毫无实质性成果,以蒙混过关的形式收场。
(五)科研活动中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通常是指经济合约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经济利益出现某种形式的分离或者不一致,从而导致代理人可能会因为谋求私人利益而使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对于高校体系中的科研活动而言,高校教师具有科研合约代理人和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当科研活动的公共利益与教师私人经济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常常是代表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委托方利益受损。
利益冲突对高校科研活动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科研投入与实际需求的不匹配、科研任务与高校教师其他工作任务的冲突以及科研资源支配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冲突。科研项目代理人通常会优先考虑私人利益,当科研投入超出实际开支时,项目代理人往往不会节省开支;反之,当科研投入不足时,为了避开繁复的管理程序,科研项目代理人也不会直接提出合理诉求,而是以降低科研力度或减少科研成果来应对。科学研究之外,高校教师通常还担负着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多重工作任务,当科研活动与其他工作任务相冲突的时候,科研工作的成效往往会受到影响,这是因为科研管理的“委托——代理”层级一般相对较多,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监管效率也相对偏低。在科研资源的分配方面也存在较为严重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科研资源支配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冲突,科研资源的支配者往往同时是行政权力的拥有者,这种形式的利益冲突显然会导致科研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无效率。
三、关于高校教师坚守科研道德底线的建议与对策
高校教师科研道德底线的坚守不仅要借助外部监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而且也依赖于高校教师自身内在道德修养的提升。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道德文化与精神文明也是社会广义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们与法律规范等强制性制度共同约束理性经济人的社会行为,最终促使经济体系交易费用最小化,同时达成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具体到科研道德问题,要想从根本上约束高校教师科研道德不端行为,一方面需要借助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引入市场机制等有形制度约束手段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创造外在条件帮助高校教师坚守科研道德底线;另外一方面,要加强高校教师道德教育,弘扬科学探索精神,构建诚信科研氛围,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高校教师提升综合素质,发自内心自觉自愿地坚守科研道德底线。
(一)建立科研信用体系
建立完备的科研信用体系,通过实时查询高校教师的科研活动历史信息、已有项目的完成记录和学术诚信状况,全面审查既有科研项目申报材料、论文、数据和同行评议等综合信息,能够有效地缓解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消除高校教师的侥幸心理,敦促他们遵循科研规范。
(二)防范科研道德风险
在科研项目的实施阶段,科研管理部门要通过信息公开、尽职调查、同行评议、客观量化评价和正面激励等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并借助制度创新使高校研究者的利益与科研项目委托者的利益尽可能保持一致,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高校教师在科研活动中的道德风险。
(三)明晰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科研管理部门要以合约、规章和责任书等形式明确科学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必要时可成立第三方科学研究与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以加强科研管理效率。要明确肯定高校教师通过科研获得的劳动报酬以及在科研成果中应分享的权利份额,这样不仅可以激发高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同时也可有效地对超出报酬与奖励之外的科研资源权益予以合法保护,而且还能减少科研腐败现象的产生。
(四)探索科研管理的市场化机制
高等院校在进行科研管理的过程中,尝试借助市场化运作的形式或机制不仅可以进一步提升科研管理效率,还有可能有效地减轻或消除科研活动中的风险问题或利益冲突弊端。一方面,在健全科研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引入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可以大幅提升科研管理效率并降低科研风险;另外一方面,上述市场化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甚至消除高校科研活动中的多种利益冲突。
(五)提升高校教师自我道德修养,弘扬实事求是科学研究精神
高校教师在科研活动中既是研究活动的主体,又是理性的经济决策者。尽管合理与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可以从外部去敦促他们在获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去实现科研产出的最大化,但科学研究及其相应管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制度创新也并不总是与时俱进,因此,全面提升教师自我道德修养是完全必要的。高校教师应该理性地认识到,坚守科研道德底线是与实事求是科学研究精神高度一致的,任何科研道德不端行为都将不利于科学研究事业的长远发展,都会遭受科研同行的舆论谴责,也必将受到不断健全完善科研管理制度的追究和惩罚。
【注 释】
①对于市场化的产品供给,逆向选择会直接导致供给不足,比如二手车市场和宏观经济不景气时期的银行信贷。对于高校科研产出,作者设定大部分科研投入来自政府相关部门资助,可以看作是一个非市场化的外生变量,科研产出低下主要还是由给定投入下的研发低效益所导致。
②在科学研究领域,道德风险严重程度应该高于公众所熟知的金融领域,以信贷合约为例,银行对借款方通常要求有部分抵押品,并且有严厉的监控条款和风险控制手段;而在科研委托合约中,委托方对代理方通常没有太多严厉可行的监督手段。
[1]张婍,王二平,孙建国.科研道德和学风问题的现状与管理对策建议[J].科研管理,2009,(4):144-153.
[2]李太平.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M].武汉:长江出版社,2017.
[3]刘军仪,王晓辉.促进科研诚信:美国科研道德建设的经验[J].外国教育研究,2010,(5):35-40.
[4]贾宝余,刘红.科研道德失范行为的经济学解读[J].科学学研究,2013,(6):81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