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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06.1-2005中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理解

2018-03-06李强张亚斌黄仁平

家电科技 2018年2期
关键词:家电产品徒手条款

李强 张亚斌 黄仁平

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成都 610100

1 引言

产品的可拆卸设计是指产品在设计之初,在满足产品性能、功能、安全等前提下充分考虑产品的可拆卸性,并以此为产品结构设计和材料选择的重要原则,使得产品易于拆卸和尽可能降低产品的拆卸成本和总成本,并且满足产品回收、运输、维修、个性需要等需求。由于产品的可拆卸设计具有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方便用户等优点,在家用电器产品设计中越来越常见。同时可拆卸设计可能成为电气安全的薄弱一环。家用电器安全标准GB 4706.1-2005中与产品的可拆卸设计相关的要求主要是第8章“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以及第20章“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等。标准充分考虑了消费者在使用家电产品的过程中可预见的使用危险,保证了消费者的使用安全。而在使用标准对上述危险进行评判的过程中,某一关键部件属于可拆卸还是不可拆卸将会直接影响判定结果,因此在检测过程中,正确理解可拆卸和不可拆卸部件就显得十分重要。

2 标准中对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

家用电器安全标准GB 4706.1-2005(以下简称GB 4706.1-2005)中对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定义如下:

不可拆卸部件non-detachable part:只有借助于工具才能取下或打开的部件或能完成22.11条试验的部件。

可拆卸部件 detachable part: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部件,按使用说明中的要求可以被取下的部件(即使需要用工具才能将其取下)或不能通过22.11试验的部件。

GB 4706.1-2005中涉及对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的有第7章“标志和说明”,第8章“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第15章“耐潮湿”,第20章“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等(详见表1)。具体章节内容中给出了详细的要求,这些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各章节之间相互关联的,这就给检测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标准要求理解

笔者从以往的监督检验结果和学者的文章中发现,对同一样品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判定结果,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有些原因是来源于标准的模糊性,有些原因来源于各实验室的理解不同,通过仔细研究标准、CTL决议、相关资料,笔者总结出以下三个问题点和行业内的专家以及学者进行技术探讨,以便更好的理解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的标准要求。

(1)可拆卸与不可拆的要求不是绝对对立的

一个部件符合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并不意味它不是可拆卸部件,比如:能通过22.11试验,满足不可拆卸部件的定义,但是制造商告之在维护保养时可取下,实际为可拆卸部件。反之亦如此。

单从标准的定义上来理解,一个部件有可能既是可拆卸的又是不可拆卸的。例如吸油烟机的过滤网罩,说明书中规定用户在维护保养时可取下,同时需要通过工具才能被取下,本身还能通过22.11试验。此种产品在实际检测过程中应按标准的要求来确定具体角色,当标准判定中采用的是可拆卸部件时,应根据可拆卸部件的定义来判断;标准判定中采用的是不可拆卸部件时应就根据不可拆卸部件的定义来判断。两者不可以进行混淆。GB 4706.1-2005中关于可拆卸/不可拆卸的要求详见表1。

(2)不可拆卸部件的标准判定模糊性

评判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最重要的两个依据是标准22.11条款试验以及是否为“可徒手拆卸”(不借助工具取下)。

标准22.11条款试验是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判定的最重要依据,它规定了详细试验条件,包括使用的工具和施加力量的大小和方式等用以考核部件是否为不可拆卸。此条款使“可徒手拆卸”的考核变得客观和规范。而标准中“可徒手拆卸”的要求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使用手去尝试取下部件,由于人的力量大小不同,施加力量的方式不同,最终导致的试验结果也会不一致。因此不具备客观性和复现性。

从标准22.11条款的理解中可以看出它已经全面考虑了“可徒手拆卸”,完全可以用来评判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但是标准中还是加入了“不借助工具就可以取下”的条件和标准22.11条款一起进行判定,这样就会导致标准理解模糊,检测结果不一致。 比如:既满足标准22.11条款的要求又可以徒手拆卸的部件被认为是哪种部件?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CTL502号决议。决议原文为:“符合22.11条款的可用手取下的部件不认为是可拆卸部件,不借助工具就可取下也不符合22.11条款的才认为是可拆卸部件”。

从CTL502号决议可以看出它改变了标准的解释,将原标准的“或”解释为“且”。CTL502号决议解释了标准意义上的“可徒手拆卸”只考虑“普通人”的“普通操作”。此种操作应不是“暴力操作”,也不应是不可重复的“破坏式操作”。因此在日常的检测过程中,我们可以遵从这种解释(“不借助工具就可取下且不符合22.11条款的才认为是可拆卸部件”),使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评判标准变得客观和统一。

表1 GB 4706.1-2005中关于可拆卸/不可拆卸的要求

(3)在进行相关试验时,是否按照“最不利原则”考虑取下“可拆卸部件”

GB 4706.1-2005除了第8章“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和第15中“耐潮湿”中明确说明应取下“可拆卸部件”后进行试验,其他章节如第13章“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第20章“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等均未明确是否取下“可拆卸部件”。在进行相关试验时,能否按照“最不利原则”考虑取下“可拆卸部件”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去分析考虑:

①GB 4706.1-2005 第五章“试验的一般条件”中未考虑“可拆卸部件”移除的情况,因此在相关章节并未明确是否取下“可拆卸部件”的情况下,不可对标准进行主观过度解读,此时不应移除“可拆卸部件”。

②应结合产品特殊标准要求综合考虑。如第20章的机械危险试验,GB 4706.1-2005并未考虑“可拆卸部件”移除的情况,但是GB 4706.3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中规定需移除可拆卸附件(离心式榨汁机等除外),综合考虑检测时应移除“可拆卸部件”。

③还应从产品的结构设计意图考虑。如果产品设计的可拆卸部件存在安全问题或薄弱环节,例如:移除后存在明显可预见的触电或机械伤害,可视为产品结构设计缺陷,尽管标准未明确是否取下“可拆卸部件”,在考核相关条款合格性时仍应将其移除。

4 总结

家电产品的可拆卸设计是电气安全检测中需要考虑的重点,为保证家电产品的防护措施充分有效,制造商应在设计家电产品过程充分考虑可拆卸设计的符合性。同时作为检测人员必须正确理解标准中可拆卸/不可拆卸部件,以便对产品做出正确的评判,避免消费者在使用家电产品的过程中出现使用危险,保证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1] 林磊,顾丽蕊. 图解家用电器可拆卸部件案例[J]. 家电科技,2013(09): 51-55.

[2] 李海舟. 可拆卸还是不可拆卸部件?——浅析GB 4706.1—2005中22.11条款[J]. 上海标准化,2009,(06):39-41.

[3]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4] CTL Decision Sheet No. DSH-502; Keywords: Detachable and non detachable p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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