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信息化勘查”的基础理论与实践*

2018-03-06肇恒军乔明明汪智萍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勘查信息

赵 民 肇恒军 乔明明 汪智萍

(1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2 沈阳市公安局刑侦局 辽宁 沈阳 110002)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核心关键技术的大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深入地走进了信息社会,尤其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还在改变着我们的思维方式,信息技术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社会转型和制度创新。如今的侦查工作越来越离不开这些与案件有关的数据、信息及其系统平台的应用,为侦查办案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有力保障了信息化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信息化勘查、信息主导勘查、信息解码犯罪现场等工作思路即是在此社会背景下的现实思考。为此,先简要介绍一下当前公安机关信息化侦查的水平及应用现状,为进一步深化信息化勘查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拓宽新思路。

1 “信息化勘查”提出的时代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信息化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之中,大数据、多网络平台、视频监控、手机信息等现代化信息资源,使得社会流动的人员几乎成了信息社会的“透明人”,公安工作的每个环节、办案程序与侦查方法的选择等也都变得更加高效便捷、规范透明,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更加数字化、多元化。例如情报导侦、网上查询比对、网上串并、网上排查、网上分析研判、网上追逃等侦查工作环节的信息化转变;涉案个体通信、车辆、物品、生物检材、笔迹样本、声像资料等诸多信息的现场采集;公安信息网、全国各省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及社会信息系统的综合运用。

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源于1998年公安部为了适应我国在信息化城市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实现快速有效的动态管理和打击犯罪需要,实现“科技强警”,增强公安系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作战、迅速打击犯罪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侦查破案水平,公安部提出建设“金盾工程”[1]。2009年,公安科技信息部门以公安信息化建设为主线,全面推动“金盾工程”二期建设,积极开展公安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设[2],努力提高公安科技管理水平,逐步把工程建设的重点从“硬件”建设转移到“软硬结合”的建设任务上来,其中“软硬结合”建设的重点是要抓好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进一步推动公安信息化建设全面深入惠及基层实战单位。各地储存十指指纹信息已超亿条,每年利用指纹比对直接破案十余万起。近年来,公安刑侦系统已建成全国在逃人员、被盗抢汽车、失踪人员、DNA、现场勘查信息系统等多个贯通全国、服务全警的信息系统,各地也建立了适应各自工作特点的信息系统。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要求传统的“刀耕火种”式的粗放型破案方式转型升级。如今,刑侦基础工作充分利用社会信息化的海量资源,成为公安机关的“利器”。公安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破获案件的数量已达到破案总数的30%以上[3]。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犯罪现场勘查等基础工作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对犯罪现场常见信息的判读[4]也越发至关重要。犯罪现场作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留有嫌疑痕迹、物品的有关场所,是蕴藏与案件有关信息的载体,素有“证据宝库”之称。所以,信息时代的现场勘查等刑事技术工作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侦查办案,需要不断完善与其他部门、警种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机制构建,不断加强与视频侦查、网络侦查、技术侦查、情报等相关业务融合,以拓展现场勘查工作的新视野,为打造全方位、动态化、立体式的现场勘查新模式,积极适应打击犯罪新机制的时代要求,“信息化勘查”将成为预防、打击、控制犯罪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此外,“信息”一词最早起源于通信领域,是指音讯、消息、通信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现在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而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检材、线索等信息大多数来源于犯罪现场,来源于现场勘查工作结果。所以,开展“信息化勘查”基础理论研究,对犯罪现场常见信息的解读、梳理、运用等研究迫切而重要。

2 “信息化勘查”提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2.1 “一长四必”制的实战要求

2013年12月24日公安部在广州召开“全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新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会”,会上发布《公安机关侦办跨区域系列团伙刑事案件的工作规定》,正式提出现场勘查“一长四必”工作新机制,并确定在全国选取8个省14个区县分局公干机关作为试点单位。2014年12月23日公安部全国刑事侦查视频工作会议召开,明确各地公安机关落实2015年刑侦重点工作“现场勘查实行一长四必制”的核心内容。“一长四必”新机制是打击犯罪新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打击犯罪新机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到新机制的有效实施。

“一长四必”中,“一长”即县市区公安局长对现场勘查工作负总责,统筹解决现场勘查队伍人员、经费保障、装备配备、专业培训等问题,确保现场勘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四必”即现场勘查工作要做到“必勘、必采、必录、必比”。其中“必勘”,即刑事案件现场必须做到全部勘查;“必采”,即现场信息必须全时空采集,不仅要发现提取传统痕迹物证,还要采集新型证据;“必录”,即现场勘查信息和分析意见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地录入相关系统;“必比”,即对现场勘查获取的所有痕迹物证、相关信息要及时比对、串并,并及时推送刑侦情报研判部门[5]。

2.2 “信息化勘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首先,“信息化勘查”是一种勘查理念,也是信息时代对现场勘查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信息化勘查”的提出,顺应了信息时代发展和“一长四必”现场勘查新机制的实战要求。如“必采”具体要求“要采集新型证据”,其中“新型证据”是指除了传统的现场形象痕迹物证信息之外,诸如现场生物物证信息、现场微量物证信息、现场电子物证信息、现场心理痕迹信息、物证的属性状态信息,以及与现场物证的关联(或关系)信息等内容。这是信息时代侦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

其次,侦查实践中的“信息”实质属于广义信息范畴。现场信息的全时空采集,就是广义信息的采集。从信息认知的层次性特征分析,例如侦查阶段的“证据材料”,从现场信息内容范围的视角认识,其层次性可划分为:信息>数据>线索>情报>证据材料信息等不同层次。而过去我们更多的是注重收集物证、线索,固定证据材料,而忽视了针对办案信息的全面收集与利用。侦查实务中也不免会有这样的说法:“现在的侦查工作(包括现场勘查等工作)已经不适应快速打击违法犯罪的实战需要,侦查人员实际只做了其中一小部分工作而已”。所以,提倡“信息主导勘查”模式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再次,万事万物的信息化、数据化及数据信息交叉复用带来的巨大价值,正在变革侦查人员的生活、工作和思维,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6]。诸如信息化、智能化、虚拟空间、非接触式、无纸化等显著特征,便是这种时代文明的典型标志。信息时代,物联网、互联网传播速度极快,社会各个层面信息高度连通,这些基本面上的重要变化,必将引起广泛的资源重组与聚合。信息的高度连通、信息资源的重组与聚合状态,也为进一步提出“信息化勘查”基础理论提供了可行性。

3 “信息化勘查”的基础理论构建

3.1 信息时代侦查理念、原理的转变

3.1.1 对“物质、能量、信息”三者之间关系的认识

思考有关“信息”的问题,容易引起人们对传统世界观、时空观等问题的再认识。人们常把物质、能量和信息三者相提并论,称为人类社会发展可利用的“三种基本资源”;也有人称组成世界的“三基元”,即客观世界所具有的物质、能量、信息三个象,是同一客体上存在着物质实在、能量、信息的三象特征;也有人认为“物质、能量、信息”是客观世界里三个基本要素(应该说这里的物质、能量、信息都是在广义上的界定)。物质、能量和信息三者之间的关系,可简单地理解为:物质是能量和信息的载体;能量是物质运动的动力[7],信息是物质和能量表达的状态和方式。因此,无论是“三种基本资源”论,还是“世界三基元”论,亦或是组成世界的“三个基本要素”说,都不可回避的一个事实是:在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中“信息”具有特殊的地位。过去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信息技术条件所限,我们忽略了或者说没有对“信息”充分的理解认识。例如,在侦查办案实践中,过去我们更多的是注重收集物证、线索,固定证据材料,而忽视了针对办案信息的全面收集与利用,所以才会有“目前的侦查工作(包括现场勘查等工作)只做了其中一小部分”的说法。

因此,思考“物质、能量、信息”三者之间关系的启示,首先有必要在侦查理念、“证据材料”理解上有所突破。至少今后在侦查办案中,我们不能只注重常规的痕迹、物品等有形的物证/线索(即“物流”层面的证据材料)的收集与利用,同时也要注意全面认识事物,多层次、多视角,立体、动态地收集、挖掘表征事物个体的属性信息、相互关系信息、社会信息等相关内容(即“信息流”层面的证据材料)。侦查办案实务中,利用与案件有关的客体物外在属性信息、主观能动反映的关系信息、电子数据、轨迹等“信息流”服务于侦查办案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但是也只停留在个案中使用的“技战法”层面,需要进一步总结提炼以拓展、提升侦查理论,适应信息时代侦查工作的实践需求。其次,思考有关“信息”的问题,也是对传统世界观、时空观、认识论、方法论的再认识。信息作为社会可利用的基本资源之一,对信息加工处理的智能化程度和水平,决定了未来公安工作的发展目标与方向。

3.1.2 信息传递、交换与转移原理

这是一个以传统物质交换转移原理为基础的理论,但它更强调犯罪过程中信息传递、交换、转移的不可避免。从信息论的角度上讲,犯罪过程确实是一个信息传递、交换或转移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的传递、转移甚至互换[8]。犯罪过程在时空中留下轨迹信息,过去传统做法只注重有形物证的收集,而忽视了更多与案件有关信息(侦查中提及的信息多属于“广义信息”的概念)的采集,这些信息遵循且满足“信息传递、交换与转移”的基本原理。

与传统物质交换转移原理不同的是,信息并不“守恒”,即信息传递、交换与转移原理针对侦查人员(即办案认知个体)角度说,由于信息具有无穷性、认知的层次性、表现的不均衡性等特征,所以也决定了信息认知的总量并不“守恒”,揭示出信息认知的深入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或者机器学习智能化程度的提高。

3.1.3 信息不对称①信息不对称的概念来自信息经济学,是指交易双方对所交易的对象拥有的信息在质量上和数量上不相等,交易双方就交易对象(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很难达成一致。即使达成一致,信息劣势一方极有可能因要价偏低而利益受损,信息优势一方则可能定价偏高而侵占对方利益。这一概念源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于1970年提出的非对称信息论。非对称信息论认为:“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卖方拥有较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不完全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管理者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企业的全部经营信息,因此,在与投资者的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实际上,管理者披露的信息常常带有许多噪音,这就使得投资者在获得有效信息和获得投资利益时处于不利地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原理

在实际生活中各方面所掌握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这对于信息资源管理、使用者来说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侦查中“信息不对称原理”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点:其一,就是有关案(事)件的信息,对侦查人员与作案人双方之间的分布、掌控是不对称的。如对于作案过程方面的信息,作案人比侦查人员掌握更多的细节信息;而在社会公共资源、公安内部情报资源方面,侦查人员比作案人占有更多的相关案件信息。其二,就是对抗双方对于各自在信息占有方面的相对地位是不平等的[9]。因此,信息化侦查中侦查人员要善于运用“信息不对称原理”为侦查办案服务。

在信息社会背景下,动态化、职业化、组织化、智能化等犯罪新态势凸显了我国警力不足的尴尬处境。我国警力虽有限,而民力无穷、网络信息资源无穷。所以,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发挥、利用好自身的信息化建设优势。

3.2 信息时代侦查时空观的转变

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过去和未来的自己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我们是三维生物,活在三维空间中。对于我们所生活的三维空间而言,我们只能看到此时此刻的世界。但对于信息而言,它却蕴藏着更深奥的本质。首先,客观世界中大量存在、产生和传递着各种各样的信息,信息是客观事物状态和运动特征的一种普遍形式;其次,信息的存在也是有时限的,不是无限期存在的。所以,要准确把握这种动态的、海量的信息资源,单凭三维空间坐标很难实现,需要人们在三维空间中加入一维的时间向量,对这种动态的三维时空信息亦或四维时空信息进行记录和表达,就可能拓宽我们侦查办案的思路及对策。因此,认识主体能否客观、全面地把握动态信息,精准挖掘、解读载体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信息不单纯是一个三维、静态时空下的概念,更多地应该体现出它对动态的三维时空亦或多维时空内容与联系的记录和表达。信息时代的侦查办案需要侦查人员能够善用“升维”的策略解决实践中的侦查难点、热点、重点问题,侦查人员应立刻转变现有的时空观念。

3.3 犯罪现场“信息节点”理论的基本内容

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平台的广泛应用给国家经济生活、社会秩序和公民日常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困惑和新问题。例如,在刑事犯罪领域呈现出“传统与新型”“网上与网下”“境内与境外”“专业与混合”相叠加的新情况、新形势,信息化侦查理论研究方面迫切需要有所创新和突破,需要从侦查理论层面加以梳理,以回应信息时代的新要求,为现代侦查实践提供新的理论支撑。犯罪现场“信息节点”理论的提出,希望能够解决、指导好信息化勘查中出现的新问题。

3.3.1 “信息”的定义

1948年,信息论奠基人香农在“通信的数学理论”一文中定义“信息”为熵的减少,即“能够用来消除不定性的东西”。同年,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在《控制论——动物和机器中的通信与控制问题》一书中提出:“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后来他又提出了新的提法:“信息是人和外界互相作用的过程中互相交换的内容的名称”[10]。

从早期维纳的控制论及香农的信息论发表以来至今,信息概念已从狭隘的通信领域进入人类生产、生活和科学研究等一切人类活动的更宽广的应用领域[11]。信息的概念也脱离了最初具有应用领域的理解,已经具有了全新的内涵,它既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音信”“消息”“报道”等常识性用语,也不同于信源、信道和信宿角度给出的专业性用语。那么,信息的本质是什么?哲学上如何解释?人们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给出的信息定义和概念论述不下百种,但仍然存在很大差异甚至相互矛盾,并且不断还有人提出新的观点和看法,长期争论的本身也说明信息概念的深刻性和复杂性。因此,在中国科学院编写的《21世纪100个交叉科学难题》一书中,已把“信息是什么”列为这100个难题之一[12]58-59。

关于信息定义的讨论,我国信息学专家钟义信在《信息科学原理》一书中对各种观点进行了归纳分析。钟义信教授提出了自己的信息定义体系:某事物的本体论层次的信息,就是该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改变方式的自我表示/自我显示[13];主体关于某事物的认识论层次的信息,是指主体所感知或表述的关于事物的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包括状态及其变化的形式、含义和效用[14]。

西安交通大学邬焜教授曾在《哲学信息论要略》一文中就信息的本质进行过专门的讨论,从哲学的角度给信息下了一个定义:信息是标志间接存在的哲学范畴,它是物质(直接存在)存在方式和状态的自身显示[15]。邬焜教授将信息概念作为哲学的最基本范畴之一引入哲学,他所创立的信息哲学提出了一种关于物质与信息双重存在和双重演化的理论,使信息哲学真正成为一种区别于其他哲学的元哲学或最高哲学[12]60-62。

3.3.2 侦查实践中关于“信息”的理解

无论是人们日常经验理解的信息概念,还是实用信息科学中的信息概念,都只是对信息进行的具有功能性、相对性或度量性特征的规定,都不能揭示出信息所具有的普遍性本质和意义,更无法科学准确地给出信息的概念。因此,本着学习和探讨的态度,对信息的本质概念进行分析和探讨[16],认为有三个基本出发点:一是尽量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高度探讨信息的实质。如维纳的信息概念,“信息不是物质,信息不是能量,信息就是信息”就有所突破;邬焜教授的“信息是物质自身显示的间接存在”的界定,在分析“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基本关系中明确回答了信息究竟是什么。二是所分析的信息概念应涵盖客观物质世界与主观认识世界,信息在这两个不同层次中应具有本质上一致的联系。三是侦查主体存在个体认知方面的差异,要充分认识到认知信息能动性的特点。大千世界中信息浩如烟海,虽然本体论层面的信息早于认识论层面的信息之前就已存在了,但是只有进入人的认知层面的信息才会被发现、被赋予价值;而只有有价值的信息才会被挖掘和利用。认知信息的过程还可以借助人工开发的智能软件辅助识别、处理、预测、预警相关内容信息。所以,认识论层面的信息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或者借助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去探索、开发智能化软件/平台。

信息之所以能成为主客观世界的“普遍性中介”,乃是信息的本性所决定的。根据前面对信息本质的讨论可以看出,“间接存在”正是信息的本性,它来源于“直接存在”,横跨主客观领域。正因如此,信息本体论的变革引起了传统认识论视域的转变,由“主观—客观”模式演变为“主观—信息—客观”模式,这就直面主客关系矛盾,实现了主客观世界之间的“自由切换”,从根本上揭示了认识的机理和过程,同时也填补了主客之间的鸿沟,引发了认识论的根本性变革[17]。

综合以上认识,侦查实践中理解的“信息”是广义的信息概念,是指一切有助于揭示事物或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内容和联系,是消除事物不确定性的表达,是事物自身显示的间接存在。这种“事物自身显示的间接存在”经过思维认识加工处理后,能够极大地开拓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信息的这种间接存在,才使其与“物质”、“能量”相并列,并为侦查人员实践办案打开新思路、提升思维方式新维度。

3.3.3 对“信息点”的界定

所谓“信息点”是指一切有助于揭示事物或案(事)件真实情况的具体方面内容和表达。如犯罪现场信息点[18],包含有案(事)件及作案人信息的一切客观存在的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具体包括现场事物的属性信息、现场空间分布、宏观/微观状态、社会环境情况、事(案)件情节信息、被访问人的印象信息、人员个性、生活习惯、风俗等。由于信息点的数量巨大、价值密度低等特征,想要把各个信息点所反映的信息内容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对整个事物或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揭示往往得不偿失,也没有那个必要,侦查实践中只要揭示出主要事实情节、认定相关主要事实真相即可。而能够揭示出主要事实真相的关键信息点,实践中可能不止一个,是有限个关键信息点的集合,支撑、构建起证据材料的信息体系,为研究方便起见我们称之为“信息节点”。

3.3.4 对“信息节点”的界定

所谓“信息节点”是在犯罪现场上能够反映事物或者证实案(事)件主要事实情节时,起主要的、关键的或转折作用的信息联结点,是指多个信息之间相互关联、流转、经由的主要信息汇聚点。由此可见,“信息节点”其实首先它应是信息点,只不过这个信息点要比一般的信息点包含、蕴藏着更多的信息资源,往往能够在多个信息点当中或者整个案件信息当中起到关节、枢纽的作用。

3.3.5 犯罪现场“信息节点”理论的提出

犯罪现场“信息节点”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犯罪现场作为记录/存储案(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结果等客观内容的载体,与案(事)件有关的信息内容相联系;二是与案(事)件有关的信息内容很庞杂,只要抓住了犯罪现场“信息节点”,就相当于抓住了案(事)件的主要事实情节,也就抓住了收集证据材料的关键;三是能否客观、准确地发现、分析、选取、挖掘、解读、核实犯罪现场“信息节点”,并构建与案(事)件有关的“信息节点”体系,直接影响着重建案(事)件的主要事实、构建证据材料体系目标的实现。

司法实践表明,查明、证实案(事)件的客观事实真相,需要能够抓住案(事)件的主要事实情节[19];而重建案(事)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又离不开若干个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节点”构建的网状或树形的证据材料体系支撑。所以,犯罪现场“信息节点”理论既突破了传统司法办案模式对“物证”硬件的过度依赖,又充分利用了其对案(事)件主要事实情节的“信息流”表达,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

4 “信息化勘查”基础理论的应用

4.1 “奢侈品牌指方向,信息节点网真凶”

4.1.1 简要案情

某年8月5日8时50分,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接报案称:常平镇九江水村旗岭泵站保安员巡视中发现,在常平镇九江水旗岭泵站1号水闸下发现漂浮的一黑色皮箱,其内有一尸体。接报案后,常平分局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并通知市局法医到场对死者的死因进行鉴定分析。

现场位于常平镇九江水村旗岭泵站1号水闸下,旗岭泵站横跨东深地区供水河上面,东深供水河呈南北流向,水流方向向南,供水河东面是东深公路,西面是山头,泵站有八个闸门,呈东西方向排列,由东向西编为1~8号,在1号水闸下发现一个黑色行旅箱,长68cm,宽46cm,深度46cm,箱顶铭牌及拉链头有littlesheep字样。箱内有一标签,标签印有:特希泊,二进制条码693860809153001000。行旅箱的拉链呈拉紧状态,但拉链边已经破裂,在箱内有一具男尸,尸体已腐败,在箱内呈侧卧状态,尸体眼部、鼻口部缠有黄色胶带,胶带宽度为5.2cm,在尸体颈部勒有一根布条,布条长度为102cm,布条宽度为3.5cm,在颈部侧面打活结,尸体上身着黑色圆领短袖T恤衫,T恤衫的前胸部有呈弧形排列的10颗黑色五星,衣领标签有GIVENCHY PARIS字样,下身穿蓝色短裤,裤腰处标签有ZegnaSport REGULARFIT字样,穿花内裤,印有Calvin Klein字样,皮带为黄色Hermes(爱马仕)品牌,尸体赤足。在尸体左前裤袋内有一包未开封软中华香烟。尸体右手腕见4条约束带,尸体全身大部分皮肤剥脱,右小腿中下段及右踝部见条状疤痕。案发现场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案发现场情况

4.1.2 突破传统侦查模式,筛选信息节点

案件侦查初期,专案组综合现场勘查、走访和法医鉴定意见等分析案情,对案件进行了多次分析讨论,最后形成了以下分析意见:

(1)死者男性,年龄约25~30岁,身高168cm,根据腐败程度推断,死亡时间在3~4天左右。

(2)死者身上及行李箱内没发现任何可以证明身份的物品,尸体已高度腐败,从外表无法辨认死者身份。

(3)死者死亡原因符合被封闭口鼻及颈部受压引起窒息死亡的特征。

(4)作案人有车辆用于运输尸体,作案人数2人或2人以上。

(5)从尸体腐败程度及河水流域分析,抛尸地点为东深河常平镇司马村至九江水村河段。

(6)从发现尸体的现场水域分析,作案人对抛尸现场环境不熟,外地流窜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7)从死者衣着及遗留软中华香烟分析,死者生前经济状况较好,作案原因为图财抢劫杀人的可能性较大,但也不排除仇杀的可能。

(8)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抛尸,与被害人有一定熟悉程度,熟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案情分析意见,专案组明确了查明尸源为侦破案件的主攻方向,迅速落实相应有针对性的措施。然而,传统侦查反馈结果不尽人意,各项调查工作没有收到有效的信息反馈,调查工作无明显进展,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至此,案件常规初查反馈未获有价值线索。

专案组随即调整侦查策略,抓住“奢侈品牌”这个信息节点以物找人,最终由奢侈品牌运营模式信息锁定死者。在侦查几乎陷入停顿时,指挥部成员经过深思熟虑并认真研讨,认为所制定的侦查方案、划定的侦查范围、采取的侦查措施都是正确的,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仍然是放在查找尸源上,关键是如何充分调动广大参战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开动脑筋,出谋献策,进一步把工作做精做细。在案情分析会上,有侦查员大胆推理指出被害人的皮带是Hermes品牌,这样的皮带价格一条约为7000~8000元,而被害人的衣着也均为高档奢侈品牌衣服(案发现场被害者衣着情况如图2所示),价格不菲,这样的高档衣物一般都是在大型商场的专卖店内销售,应调整侦查方向从专卖店着手,对被害人的衣服和皮带“从物到人”进行排查。指挥组领导随即重新对人员和工作部署做出调整,将查找尸源的主攻方向放在了品牌专卖店的调查核实工作上,对被害者所着服饰品牌专卖店进行走访调查。

为确定和缩小侦查范围,侦查人员首先在互联网上搜索查询了GIVENCHY、ZegnaSport、CK、Hermes等品牌专卖店在华南地区的分布情况,经筛选、分析、判断,侦查人员将排查走访的重点区域放在了深圳市某高档商场,因其是唯一同时有上述几个品牌专卖店进驻的大型商场。侦查人员在走访GIVENCHY专卖店时,该店店长看到被害人T恤衫的图案和标识后,亲口证实该T恤衫为该品牌的真品,因为该款产品上市不久,市面上暂时还没有出现“山寨”货。在交谈中店长透露,登记了购买该款T恤衫的部分会员客户的联系方式,侦查人员通过做通该店长的思想工作,寻求帮助配合侦查人员以回访的形式逐一打电话给每位会员,其中只有会员邓先生因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其他会员均联系上并逐一排除,店长通过手机微信提供了会员邓先生的自拍照片,侦查人员发现其体型轮廓与死者比较吻合。经情报研判,会员邓先生的姓名为邓某峰,男,27岁,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六驿村人。侦查人员立即联系陆丰警方说明情况,当地派出所反馈:邓某峰的父亲曾于8月2日在陆丰市报案称其儿子邓某峰失踪。侦查人员随后通知邓某峰家属抽取了血样,经DNA比对后确认死者为邓某峰,尸源的身份终于核实清楚。

4.1.3 旅游交往情况关联出新的信息节点,侦技结合擒“元凶”

侦查人员向死者家属详细获取邓某峰的基本情况和遇害前的具体表现,获取其交往关系、经济状况及是否有矛盾关系人等情况。被害人的女朋友反映:8月1日晚,其曾与邓某峰通过电话,当时邓某峰称在深圳同曹某松有事要谈,并称当晚肯定会回汕尾老家,之后突然失去联系,且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经了解,曹某松是邓某峰与女友在一次出国旅游时认识的,相识后双方就交流了手机号码。侦查人员敏锐地意识到,曹某松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对其进行摸底排查,并将情况上报市局技侦部门,经技术侦查发现曹某松及其两名同伙有重大作案嫌疑,并锁定其行踪,专案组立刻组织抓捕,在江西省景德镇市警方的协助下,于8月14日晚在江西景德镇市将犯罪嫌疑人曹某松(男,27岁,江西省都昌县人)、邱某(男,26岁,江西省都昌县人)、沈某亮(男,28岁,江西省都昌县人)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曹某松、邱某、沈某亮对抢劫杀害邓某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交代了其三人经预谋,于8月1日20时30分将被害人邓某峰约到一起吃饭,饭后将邓骗到深圳罗湖区逸酒店1308号房内实施抢劫并将其杀害,随后将其的尸体装在一个事先购买的行李箱内,驾驶邓的汽车到虎岗高速将邓的尸体丢弃在路边的河水内,接着其三人驾驶邓的汽车又来到惠州市陈江镇一马路边将该车丢弃(作案人抛尸河段与涉案赃车如图3所示)。至此,全案成功告破。

图3 作案人抛尸河段与涉案赃车

4.1.4 运用“信息化勘查”基础理论对该案的反思

实战单位总结该案的成功之处,认为是侦查人员很好地抓住了“奢侈品牌”这个物证线索,以物找人缩小了排查范围,进而从死者身上的高档衣服上捕捉到死者身份信息,从而破获案件。而从“信息化勘查”基础理论视角分析,该案的成功侦破是运用犯罪现场“信息节点”理论,准确地筛选,成功关联、选取、核实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节点”作为破案的突破口。例如,从上述案件中的“奢侈品牌”运营信息成功关联出“死者信息”,又进一步指向重点犯罪嫌疑人的“旅游交往信息”,最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信息”,这些都是该案的“信息节点”,如网状又似锁扣,一环紧扣一环地指向犯罪嫌疑人。

转变信息时代侦查观念,借助有关犯罪现场“信息节点”理论内容,侦查人员的办案实践会更加自信与从容,也会让更多的信息资源服务于侦查办案工作。

4.2 “视频监控现端倪,门禁卡信息露真容”

4.2.1 简要案情

某年1月23日19时50分许,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某小区3号楼7F-C号门前发生一起爆炸案件,某国有大型机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房某坚(男,52岁,北京市人)的妻子赵某(女,49岁)推开房门放垃圾时,触发了犯罪嫌疑人固定在房门上的爆炸装置,导致房门及消防栓玻璃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此案发生的消息迅速在该小区传开,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当地省、市领导的关注。

4.2.2 与视频侦查相融合,全方位拓展现场勘查视野

当地刑侦局的刑事技术人员对爆炸现场进行了地毯式反复勘查,复原了爆炸装置,重建了案发现场,并成功提取到犯罪嫌疑人DNA样本。经对爆炸残留物进行技术检验,在现场提取物上检验出碳、硫、硝酸钾、镁、铝等烟火药成分。经对提取的爆炸遗留物进行检验,发现固定物系手动旋钮调节吸力的磁性表座。外包装物应为一刷有黑漆的木盒。综合现场勘查及检验情况判断,炸药为黑火药,用导线将3节9伏干电池与灯泡电阻丝连接引燃黑火药。犯罪嫌疑人用两个磁性表座将爆炸装置固定在房门两侧,中间安放线绳拉发装置,被害人推开房门时触发拉发装置引燃爆炸物。据此分析,此案系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充分准备,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爆炸案件。

通过视频侦查,指挥部先后确定了4名可疑人员,通过落地核查,先后查否3人。视频监控录像反映,最后1名可疑人员进入该小区时有刷卡动作,1月23日19时47分35秒从该小区北门走出后向东走,跨越护栏后走向北运河方向,无法排除作案嫌疑。指挥部通过物业刷卡系统进行调查,该卡于1月23日19时24分刷卡进入该小区后,进入案发现场所在的3号楼,19时47分离开该小区,与视频侦查确定的时间段相符。

4.2.3 梳理门禁卡信息,关联节点信息锁真凶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该门卡系该小区3号楼17楼3号业主使用,房主为孙某华。经查,孙某华与妻子正在齐齐哈尔经商,其女儿反映大伯孙某生因经常到该小区打麻将,为孙某生也办过一张门卡,且门禁系统刷卡信息反映的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卡号与孙某生使用的卡号信息相符。经询问小区物业公司及制卡公司的技术人员,并到从事门禁卡复制的网点进行化装侦查了解到,除本卡外,只有复制的门禁卡才能与原卡显示相同的信息,且不用本卡无法制作复制卡。指挥部立即对孙某生进行调查,发现该人无作案时间,在案发时段未到过现场,排除该人作案嫌疑。经进一步询问,孙某生反映案发前一年的7月份左右,经常与其打麻将的王某森给其打电话,称要到该小区给领导送礼,向孙某生借用过门卡。走访调查组在受害人公司摸排过程中,也有人反映一名叫王某森的人员原为公司主管财务经理,房某坚任董事长后,将王调至公司下属实业公司任经理,工资由年薪变为月薪,收入大大减少,与房某坚存在矛盾关系。

根据上述情况,指挥部立即对王某森进行了传唤,组织精干审讯力量进行突审。在审讯过程中,王某森态度顽固,拒不配合审讯工作。审讯人员耐心细致地向王某森讲明政策,运用强有力的证据,有力地回击了王某森供述中的疑点,迫使其交代了同学王某华(经查,王某华原在受害人所在公司工作,现为某医院皇姑分院保安)曾向其表达过对房某坚的不满,声称要对房某坚进行报复,并通过王某森借用复制了案发小区的门卡。指挥部在继续加大对王某森审讯力度的同时,立即组织警力对王某华进行了抓捕,1月27日12时许,成功将王某华抓获,其交代了伙同王某森一起作案的全部经过。

4.2.4 运用“信息化勘查”基础理论对该案的反思

该案成功侦破之处,是当地刑事技术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警种之间的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并印证了犯罪现场“信息节点”理论运用的实践效果。具体表现为:一是深入细致地实地勘查了整个现场。刑事技术人员“地不漏寸”的现场勘查工作,提取了爆炸遗留物,成功复原了爆炸装置,并在已经炸成碎片的胶带上提取到了DNA样本,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二是从刑事技术角度的走访调查也发挥了作用。案发后,考虑到被害人是某国有大型机车集团董事长,侦查人员到该集团从技术角度进行走访调查,立足于复原后的爆炸装置,认定该集团车间内存在类似爆炸装置的组成材料,包括磁力吸盘、木盒、油漆等,认定该集团内部员工作案的可能性较大,为侦查指明了方向。三是刑事技术人员主动配合视频侦查、搜查等工作,反馈结果更大大坚定了侦查人员的信心。如侦查人员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进小区有刷门禁卡动作,抓住犯罪现场这一“信息节点”,仔细梳理门禁卡信息后继而发现了王某森、王某华有重大作案嫌疑,之后刑事技术人员进一步对王某华住所进行搜查,确定王某华具备制作爆炸装置条件,嫌疑程度又再次提升,更坚定了侦查人员的信心。四是严谨的工作态度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王某华被带走时,其出于鱼死网破的邪念偷偷放开了煤气,而现场勘查人员秉承平时良好的工作习惯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十余名参与勘查、搜查的侦查人员无一人吸烟,并于第一时间发现了煤气被打开这一危险情况,迅速处置,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五是利用DNA检材成功比对犯罪嫌疑人为破案提供了铁证。在两名犯罪嫌疑人态度顽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下,DNA成功比对为破案打开了“突破口”,彻底攻破了两人的心理防线。

从“信息化勘查”基础理论视角剖析本案的不足:

(1)该案中1月23日16时30分,王某华应到医院接班的“细节”没有落实。通过查询其手机通话记录发现,1月23日19时至21时,其家中固定电话曾连续6次给王某华来电话,但王某华均未接听,21时14分,王某华接听了家中电话。作案期间王某华的手机一直放在单位,作案前王某华从单位边门溜出医院赶往约定地点与王某森会合,而破案前这些“信息”的真伪、核实及相关内容的印证,侦查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且技侦部门前期通过手机轨迹信息简单、初步地又排除了王某华的作案嫌疑,这也为及时开展抓捕工作耽搁了宝贵时间。

(2)王某华和王某森两人在室外的住处进行过两次试爆的线索信息未被及时发现。两人在室外的住处曾经进行过两次试爆的实验,而这些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没有被及时捕获。案发现场作案人利用的是永磁铁等物品改造的爆炸装置,技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手段不是很常见,侦查人员应该推测到,作案人是否有试爆或因工作性质进行过类似实验等情节。

(3)该案现场勘查初期,侦查人员不了解该永磁铁装置的结构与功能,勘查现场时又未能及时有效地收集相关“装置”的信息,致使现场拆除磁力吸盘也浪费了时间。

这些被忽视的案件信息都反映出,在公安基层侦查人员中推广普及、提高信息化勘查方面的理论认识与实践能力培养尤为重要。

5 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各地侦查工作还是仅仅依靠“手机查询、视频监控、DNA等物证信息检索比对”的“新三板斧”工作方式能够包打天下吗?“快侦快破”的侦查新模式能否完全取代传统意义上的侦查工作?假如作案人不带手机作案,犯罪现场周围没有视频监控,甚至犯罪嫌疑人作案不留汗液指纹、DNA检材等生物物证信息,又如何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或者即使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吃、住、行、消费、娱乐、上网”等电子数据信息,是否就不需要扎实细致的现场勘查工作?或者“小案”无需彻底贯彻“一长四必”制刑事技术工作要求?

反思以上办案实践及信息化勘查理论研究的启示:即使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勘查作为刑事侦查中一项最基本的侦查措施,它仍然保持着三大地位:一是侦查工作的基础性地位;二是侦查过程的依据性地位;三是收集证据的主渠道地位。现代的侦查办案工作,既要能够利用好现有的数据信息资源,也要善于调动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线上线下、动态勘查、主动发现、认真鉴识,处理好与案(事)件有关的、有时甚至可能并非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案件信息的挖掘与解读。在充分运用信息理论、人工智能理论、大数据理论等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服务于侦查办案实践的同时,侦查人员也要时刻不忘从基层各行各业社会实践中汲取“营养”,正如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20],注意加强有关博物学①博物学这种知识类型注重对具体事物的具体探究,而不是研究事物的一般本质。作为唯象研究,更着眼于采集、命名、分类工作,而非观念演绎。这种知识类型极为古老,像技术一样遍布所有的文明地区,即使在西方有理性科学这样的参天大树,也仍然有强大的博物学传统。在传统中国,同样有发达的博物学传统,并且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参见:吴国盛.追思博物科学[N].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08-25(5).知识的学习积累,通过解决实践/实训环节遇到的现实问题,切实提高侦查人员的实践观察力、取证能力、信息判读、采集处理等综合能力培养,使侦查人员最终达到“懂技术、会侦查、会研判”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随着“信息化勘查”基础理论的实践运用,积极倡导“信息主导勘查、线索主导侦查、情报主导抓捕、构建证据材料信息体系决定诉讼结果”的层次性、递进式侦查模式综合改革指日可待。

[1]陈镜涛.派出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现[D].苏州:苏州大学,2010:1-3.

[2]杨淑珍.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呈现四大亮点[N].人民公安报,2010-03-09(4).

[3]澎湃新闻.17年来公安部首开全国刑侦会: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EB/OL].(2014-12-24)[2016-02-24].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88429.

[4]国家公诉.浙江省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EB/OL].(2017-08-04)[2017-08-11].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804/22/2543594_676719202.shtml.

[5]凤凰网.全国公安机关“一长四必”现勘新机制培训班圆满闭幕[EB/OL].(2016-01-11)[2016-10-30].http://sn.ifeng.com/gongyi/newswire/detail_2016_01/11/4734238_0.shtml.

[6]佚名.不求因果,只要相关--畅销书《大数据时代》[J].中国信息界:e医疗,2013(5):54.

[7]佟伟,黄以榦.中国自动化与信息化未来之展望[J].办公自动化,2014(3):39-46.

[8]刘品新.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32-32.

[9]刘祥娟.基于信息不对称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07:18.

[10]朱月明,潘一山.孙可明.关于信息定义的讨论[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4-6.

[11]李国武.中国的信息本体论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4-40.

[12]李国武.关于信息概念的研究述评[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13]邬焜.中国信息哲学核心理论的五种范式[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1(4):52-53.

[14]钟义信.信息科学原理(第二版)[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50-51.

[15]邬焜.哲学信息论要略[J].人文杂志,1985(1):37-43.

[16]倪鹏云.关于信息定义与本质概念讨论的我见[EB/OL].(2008-04-21)[2016-12-21].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2499-22513.html.

[17]王亮.何以可能与何种变革:哲学信息转向的深层拷问[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557-563.

[18]高树辉,刘晓明,王贵容.立体视角下的现场勘查理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2-3.

[19]张全涛,霍然.论当前现场勘查信息化建设存在的困境与突破[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3(1):24-26.

[20]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J].中外法学,2015(1):23-23.

猜你喜欢

侦查人员勘查信息
《林业勘查设计》简介
《林业勘查设计》征稿简则
《林业勘查设计》征稿简则
侦查人员出庭问题实证研究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在地热资源勘查中的应用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订阅信息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完善策略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与保障
展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