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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协同治理:转型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实践与反思

2018-03-04胡业方

关键词:村居协同居民

胡业方

(华东理工大学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

伴随城市化的推进及工业化的发展,城市郊区及城中村在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及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的推动下,以城市建设开发为目的的大量农业用地被城市所吸纳,失地农民由村庄空间被安置到安置小区内,新型社区形态由此形成[1]。“城中村”、“城郊社区”、拆迁安置小区等概念被提出用以概括新型社区的形态,但都只是基于表面事实的现象性描述,转型社区才是揭示这类社区的本质与核心的概念[2]。转型社区的形成是自然的传统村落共同体在城市的建设开发中,伴随土地增值及土地开发所形成的新型城市社区的转型样态,既新增了城市社区的现代性及市场性,又延续了农村社区的某些乡土属性。拥有独特经济基础、政治结构、关系网络[3]75-81,以及独特的转型路径[4]的转型社区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区类型。转型社区的治理一直是基层治理的难题,给基层治理带来了的严峻挑战。2014 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 年) 》报告发布,文本中所强调的“人口市民化”与“社区安置”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点[5]。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给转型社区所带来的“社区失灵”,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必由之路。为应对转型社区的“社区失灵”,学界研究成果丰硕,但总体上有制度的视角与行动的视角两种治理模式的研究路径。通过实地调研发现,村居协同治理模式可作为中观层面创新型的治理模式来应对转型社区的治理困境。

一、转型社区治理的两种模式

从概念上说转型社区是转型与社区两个词汇的合成。按滕尼斯对社区的定义是“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共同体’,人们在这个“共同体”中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日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6]。中国的社会转型面临着“传统”与“现代”、“农业”与“工业”、“封闭”与“开放”的冲突与碰撞,因此,转型社区不同于滕尼斯的社区共同体。处于转型期的社区面临着结构的转换、机制的转轨、利益的分化与冲突及观念的转变,转型社区的治理愈益复杂与困难重重。关于转型社区的困境及治理模式主要有两种研究范式。一是制度的视角,从社会结构层面出发,基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分析转型社区,强调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与基层治理能力。二是基于行动的视角,强调社区自治能力的培育。

制度的视角。一些学者认为转型社区的治理困境源于体制环境与社区结构[7]。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8]及制度的路径依赖[9],使转型社区的治理更具复杂性与困难性。转型社区治理的复杂性要求治理规范的正式化与治理结构的行政化,而不是以非正式的乡土逻辑来进行运作[10]。政府主导的模式具有制度及资金上的优势性,在社区转型中需要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与服务供给。要实现转型社区的创新管理,政府要完善关于转型社区的各项制度性的保障工作,最终走向政府监督下的自治模式[11]。基于转型社区的复杂性与动态性,政府有效的外部管理制度的输入,可达到转型社区内在秩序的重塑,通过动态的平稳过渡,实现转型社区的全面健康与和谐的发展[12]。制度的视角下,强调政府的基层治理能力,通过政府主导模式,转型社区创新性管理制度的创设与导入,实现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来消弭城乡二元结构所引起的社区转型困境。

行动的视角。基于国家对转型社区治理机械地移植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反思[13],一些学者认为,以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来治理具有转型特征的社区,超出了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可应对的范围,同时大量资源性的投入及社会管理创新反而出现了社区治理水平内卷化[14]。因此,行动的视角强调培育社区自治能力才可以真正解决转型社区的治理困境。社区转型的核心问题是实现社区公共性生产,社区认同感、安全感和凝聚力的重建[3]81-82。转型社区的治理中,政府主导的模式下挤压了非政府组织的成长空间,束缚了社区居民的创造力,社区发展活力得不到释放,因此要实现社区治理的“去行政化”,激发社区文化、组织活力,提高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15],让社区居民成为社区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和知情人[16]。

如何实现转型社区的良序运行,探索新的高效率的治理模式,对基层治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实践意义。本研究所探讨的转型社区的村居协同治理模式不同于制度的视角,强调国家制度自上而下的单线性输入,也有别于行动视角,强调社区自治能力的培育与社区公共能力的生产,村居协同治理是一种中观层面的创新型治理模式。村居协同治理指的是村委会与居委会针对转型社区所面临的转型困境,实行的信息互通、事务共管、资源共享、文明共创、难题共解的村居联动管理的新模式,有效地缓解了转型社区内普遍存在的矛盾与问题,为转型社区的治理模式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本研究以上海市D村的实地调研经验为基础。D村位于所属乡镇S镇的中部,距离镇政府不过1.5千米,为所属区域新城开发建设的核心区域,全村区域面积3.3平方公里,辖9个村民小组,753户,2093人,城镇化率达到99%。D村党总支共有党员97名,4名支委干部,下设3个党支部,6个党小组。D村于1989年开始拆迁,2002年加快了拆迁进程,截至到2016年,D村还有30户户籍人口未拆迁,涉及的住房为20栋左右。D村现有70%村民已上楼居住在社区内,10%的村民已动迁,但还未分配住房,属于过渡阶段,动迁的农户达到85%左右。第一批拆迁安置村民于2005年入住拆迁安置小区,截至到2016年,D村的失地农民被分散安置在6个居民社区内,这六个小区内还有大量的其他乡镇村庄的回迁户入住。

二、转型社区治理的二元困境

转型社区的过渡性决定了其既延续了农村社区的乡土性又被制度性及行政性地赋予了城市社区的新结构与新特征。当居民身份的二重性与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程序化相碰撞,便形成了公共意识的差异与冲突,以及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乡土的逻辑与市场逻辑的冲突。这给转型社区带来了与普通城市社区不同的治理困境,而居民的人户分离更增加了治理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一)居民身份二重性与社区治理的模式化

社区的转型最终目标是实现居民的市民化以及社区的城市化。众多转型社区以城市社区的管理机制为蓝本,在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力的推动下,意图褪去转型社区的过渡性与乡土性,从而实现社区的治理与形态的转型。模式化、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在成熟的城市社区具有治理的基础与结构的适应性。但对与城市社区具有极大差异性的转型社区来说,城市社区治理机制的平行移植带来的治理效果并不显著。转型社区与成熟的城市社区间最大的差异点在于管理对象的不同,转型社区内的居民既具有城市户籍的身份又具有农村社会的乡土性认同与习惯,以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管理具有身份二重性的居民,超过了其所能应对的能力与范围,从而形成了转型社区特殊的治理困境。

1.居民公共意识的差异与冲突所导致的管理困境。模式化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强调公私界限内有相应的规范性与秩序性,但依然保留乡土性的居民在没有特定管理制度规定的村庄内自在随性地生活,其所建构出的公共规范意识模糊。在乡土社会公共空间内规则性较弱,可为与不可为界限模糊。公共空间内规则的弱约束性意味着村民行为的随意性,比如公共的道路可以用来晾晒谷物,公共的荒地可以开辟为私人菜园。而城市社区内的公共空间更加强调有规范性与秩序性的可为与不可为,管理规范界限明晰。当具有乡土惯习的居民在社区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在公共空地晾晒衣物、在公共绿化地种植蔬菜、景观河道内洗衣等行为,便破坏了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下的公共空间不可为的规则性。但居民以往长久的农村生活实践所形成的公共空间的弱约束性意识,在遭遇以劝说为主的居委会管理时,显然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2.居民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在陌生人社会的城市空间所引发的冲突。费孝通先生认为农村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生活富于地方性[17]。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下,平行的居住结构以及长久的地缘关联,造就了村民开放性与熟人性的生活方式。即使已经“上楼”,由村民转变为居民,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依然延续。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更加随意,讲究生活的便利,而忽略了陌生人的住宅小区的封闭性与私人性。当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与陌生人社会的生活空间相嵌入,以陌生人社会的行为秩序来约束习惯了熟人社会生活方式的居民,所遭遇的异质性排斥给社区的管理带来了难题。集中居住的小区,空间的聚集更适应于封闭性与私人性的生活方式。比如,居民楼防盗门的随时关闭是陌生人社会下基于安全防卫以及生活私密化的综合考虑。但熟人社会习惯的居民基于生活的便利性,常常把居民楼的防盗门打开,甚至为了防止物业与居委会人员把防盗门关闭,不惜故意把防盗门损坏。居委会或物业重新修理防盗门,把居民楼防盗门关上,反而遭到居民的责骂。

3.居民的乡土逻辑与市场逻辑的冲突导致了物业费收取困难。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由政府、社会及市场多主体参与,向市场购买服务,物业公司参与社区的管理是城市社区治理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在农村社区,简约治理是主导,村民们没有购买市场服务的传统与经验。因此,转型社区内的居民对物业运行的不了解导致了他们对交物业费的不理解。拖欠物业费是转型社区最常见的管理问题,而物业费欠费对转型社区来说严重地影响其运行与发展。

(二)人户分离的治理困境

人户分离指的是人的户口登记所在地与现居地不一致的现象,是不同于户籍随迁的非正式迁移。一般来讲,我国人户分离后人口普遍由农村转移到城市[18],但在转型社区也存在着人户分离的境况,并且是转型社区治理困境的来源之一。转型社区的类型中一种为实行撤村建居,原有村级管理组织村委会直接改为居委会,即村改为居委会社区,村内居民未发生人户分离。转型社区的另一种类型为村级管理组织依然存在,只是因征地拆迁而失地的农民被迁移到安置小区内,出现了人户分离的现象。D村经过多次征地拆迁,农民陆续搬进安置小区,实现了“上楼”。 “上楼”的村民,虽然实现了户籍的农转非,居住地由原本的村庄迁移到社区,但其户籍所在地依然在原本的村庄内。户籍在村庄内意味着参与村庄集体资源的福利性分配,很少有村民愿意把户口转入其所居住的安置社区内,大部分村民的户口依然在D村,他们依然属于D村的居民。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居住在特定区域内的人口属于居住地的管理机构管理。已“上楼”的村民居住在社区内,应属于社区所在的居委会管理,但人户分离所带来的是居民对身份归属地认同的混乱,进而给转型社区的治理带来困境。当居民的个体行为突破管理规则的界限,阻碍社区管理的良性运行,比如噪音扰邻、在社区公共空间乱堆乱放等,居委会按规定行使管理权力,要求其停止不符合社区管理规范的行为,但居民会以户口在村,是村民而不是居民,居委会对其没有管理权为由,拒绝遵守居委会的规章条例。居民不仅对自身管理身份认同产生了分歧,同时还对社区管理部门职责认识不清,比如以交了物业费为由,对原本属于居委会管理职责的事务找物业要求解决,或者把原本应由物业管理的事务找居委会要求解决。人户分离所带来的管理身份认同的混乱以及对管理职责的认知不清,造成了转型社区内部各职责部门之间管理的交叉、重叠与混乱,破坏了原本条块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秩序,同时也造成了管理资源的浪费。上海市D村创新地推出了村居联动的协同治理模式,以村委会为主体,居委会共同参与转型社区的治理,以期解决转型社区居民身份二重性及人户分离所引发的治理困境。

三、村居协同治理的可行性逻辑

村居协同治理的模式以村委会为主体,协同居委会共同治理转型社区,延展了治理的网络维度,也分散了治理的责任与风险。但村委会与居委会都具有一般正式组织的特征,两个组织主体之间也没有隶属的关系[19]。协同治理的集体行动中,村委会与居委会达成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需要一定的基础性条件与资源。村委会与居委会因共同的治理对象(拆迁安置居民)形成了利益的关联性,同时强大的集体公共资产作为村委会可调动的治理资源,为形成以村委会为主体,居委会共同参与的创新型的协同治理模式提供了可能性与可行性。

(一)村社利益关联

伴随社会的转型,社会各主体基于利益构成合纵连横的网络,有相排斥的利益冲突也有相关联的利益诉求。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围绕拆迁安置的村民,村委会与转型社区的居委会以拆迁安置村民为共同的治理对象,构成了村社利益的关联。大量征地拆迁之后,村委会的行政工作更多的是与户籍相关的管理以及与村庄集体资产相关的福利分配工作。但是D村村委会主动与居委会联动,协商共同对转型社区内的村民进行管理,村委会的利益出发点在于D村是全方位的创建型村庄,多年的创建评比中,D村荣誉满满,2002年被评为“上海市卫生村”,2008被评为 “上海市整洁村”、“上海市平安小区”,2012年被评为中国特色村,2015年被评为全国文明村等。特别是2016年D村所在区正在创建文明城区,为了更好地完成创建工作,必须更加注重对全区内村、小区的管理。连续多年的创建评比给村委会带来的是上级政府的考核与行政压力,不仅村干部的日常行政工作要达到考核标准,涉及村庄居民的环境整治、拆违等也要符合相应的规定。要解决转型社区内居民的不文明行为、日常纠纷、家庭困难等问题,村委会需要居委会的协助,及时地了解村民的日常信息。同时,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的日常管理,转型社区居民身份的二重性及人户分离导致了更加复杂化的治理困境,但居委会因自身资源有限,工作人员人数固定,治理空间的受限无法应付转型社区的诸多难题。村委会以其动员型及资源型优势参与转型社区的治理,是居委会可借助的治理力量。村委会与居委会因共同的治理对象而形成利益关联,双方各自利用自身的优势,共同参与,相互合作,共同治理转型社区。

(二)村庄公共资产的保障

居委会的行政经费有限,主要来源于上级政府的拨款,其自身无可再生的经济资源,面对违反社区相关管理规范、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居民,居委会只能凭借服务或言语劝说来管理。居委会治理资源的匮乏导致治理空间的受限,制约了转型社区治理困境的突破。村委会以主体性的姿态参与转型社区的治理与村庄集体资产作为强大的保障性后盾不可分割,村委会作为资源的输出者为转型社区的治理提供资源。D村集体资产总额为7 500万左右,2015年村集体资产的总收入为680万元,转移支付为65万元。以巨额的村集体资产作为后盾,村委会可调动资源支付转型社区内所产生的治理成本。同时村庄巨额的集体资源必然涉及到成员的福利分配,现村内户籍人口可享受全民体检、生病补贴、老年人每年每人平均500元左右的补贴等各种福利。在居委会做不通工作时,村委会以村内的福利分配为条件限制村民的某些不合规范的行为,因此村委会做安置小区居民的工作比居委会更加顺利。比如上级政府有对丧事简办的要求,如果能够做到丧事只放音乐而没有吹吹打打,请道士等封建迷信活动,将会奖励2 000元,如若做不到将取消家庭在村内的福利3年,经济性的鼓励与制约使丧事简办在转型社区内推行顺利。村集体强大的资源储备扩展了村委会的治理空间,增强了村委会的治理能力,为村居联动以及转型社区协同治理模式提供了可能性与可行性。

四、村居联动:转型社区的村居协同治理模式

传统中国社会结构是政府统制下的纵向结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系统,系统之内各主体缺乏社会独立性[20]。但是只有纵向的系统显然无法应对多元的治理困境,通过组织的横向联合,以各主体的优势为依托,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实现更优化的治理效果。D村实行村居联动的协同治理以期应对转型社区内的治理困境。村居联动以村委会为主导,居委会协同治理,形成了横向的组织联合,以信息互通、事务共管、资源共享、难题共解为治理目标。在D村实行1+6的模式,即一个村委会加六个居委会的村居联动模式。村居协同治理是一个统与分的实践过程。以治理信息的对称性实现协同治理的统,以主体的优势性实现动员型、经济型与服务型的分治,同时依托党员的动员型治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扩展了治理资源的范围,以此达成转型社区协同治理的目标。

(一)治理信息的对称性统合

协同治理的统主要指的是治理信息的统合,这为转型社区治理的各利益主体搭建起了相互合作的桥梁。村居联动的机制下,主要是在村委会与居委会之间建立起合理、长效的互动与交流机制,形成良性的协同治理的关系范式。治理信息上实现互通有无,相互对称,这是协同治理的前提。村委会与居委会作为治理主体,通过签订较为正式的协议,达成村居联动的模式。正式的协议制度规定了治理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力与义务,具有相对正式的约束力。不像传统社区仅仅依靠非正式的私人关系达成集体行动的一致性,正式的、制度化的协作形式是协同治理行动的实现前提。通过设立非正式的协商组织,作为沟通和对话的平台来协调各治理主体的集体行动[21],村居联动的模式以村居联席会议制度为正式的协商组织,通过治理信息的对称性统合,达到村委会与居委会之间治理信息的互通有无。

村居联席会议制度下,居委会和村委会通过定期开展专门的工作会议,针对村民的信息进行沟通与交流,对有需要进行协同治理的事务进行重点跟进。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原则上定于第二个月的第一周,总结一季度的联动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同时,建立村居联动信息员队伍,由专人负责信息对接,根据对接情况开展主要负责人一对一工作,通过微信群、短信群发等渠道,居委会与村委会干部随时保持联络。多形式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渠道,强化了治理信息的传达效度,实现了治理信息的统。村委会与居委会基于长效的互动机制,以治理信息的对称性,获得了分治的信息基础,通过对转型社区治理困境的动态的跟踪和了解,为接下来有针对性地进行协同治理提供了信息保障。

(二)动员型与经济型及服务型分治

居村联动的协同治理虽然是村委会与居委会事务共管的集体行动,但依然有分的实践。“分”不是指事务的分开处理,而是依据资源与优势,以分工式合作实现转型社区事务的优化治理,体现了事务解决的适应性策略。村委会主要发挥了动员型及经济型的优势。原有的传统村落社区内,村民对村委会作为村级行政组织权威的认同以及对其调解力与执行力的认可,以及熟人社会的公共性规范塑造的村民行为的惯性,为动员型的治理奠定了基础,村委会以动员型“做工作”的方式就可能实现村民解决难题、调解矛盾的目标。即使村民已经“上楼”,居住于安置社区内,在面临家庭矛盾及邻里纠纷等事务时,还是倾向于向村委会求助。因此,村民在社区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比如公共空地晾晒衣物、在公共绿化地种植蔬菜、景观河道内洗衣等行为,村委会的劝说通常比居委会更具效果性与问题的解决性。

转型社区治理困境的摆脱及社区良性的内生秩序的维持离不开经济性资源的投入。上级政府对居委会所发的服务经费及办公经费有限,甚至不足以应对居委会的日常开支。村居联动中强调资源的共享,通过资源的整合与调动,搭建了为转型社区治理服务的公共平台。村委会凭借庞大的集体资源成为转型社区协同治理中的资源输出主体,以财力及物力支持村居联动模式的运行,以经济行动满足转型社区内村居民的公共服务诉求。比如针对在小区树木上晾晒衣服的行为,居委会通过与村委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由村委会出资统一购买晾衣架。针对D村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转型社区,村、居协同探索助老模式,商议决定由村委会负责落实资金和场所,居委会负责管理,在小区建立老年人日间服务所,为小区内的独居老人提供一个集活动、聊天、休息、康复为一体的休闲场所。同时,村委会以村民福利的分配权制约村民不符合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比如,为适应城市社区的管理制度与规范,要求丧事简办,不能吹吹打打,做法事等,这是降低小区噪音污染及不占用公共空间的要求,但是农村办理丧事的习俗在村民入住社区之后依然会延续,居委会往往对此束手无策。如果以村居联动平台为依托,居委会将信息反馈给村委会,村委会在口头劝说无法阻止居民对丧事的大操大办时,就能够以村庄福利资源来制约村民,如不能达到丧事简办将取消家庭的三年福利,而达到丧事简办要求的则会奖励2 000元。

社区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场域,在转型社区的治理实践中,公共服务是连接居委会与居民的纽带,居委会充分发挥组织主体的能动性,增强社区的服务功能以满足居民的需求。村委会以动员型与经济型治理拓展了治理的资源,居委会则发挥服务型的优势为转型社区内的村居民服务,如设立党员服务岗、便民服务窗以方便村民来访与咨询,对转型社区内的弱势困难群体加强日常的走访与关心,建立社区文化联谊制度,丰富居民文化活动,组建合唱队、舞蹈队,开展运动会、文化晚会等,为丰富居民的生活提供最大限度的服务。村委会与居委会分别以动员型、经济型与服务型的分治实现了治理功能上的交叉互补与相互监督,提高了治理效率,为转型社区的良性运行与转型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三)依托党员的动员型治理

村居联动不仅是依托村委会与居委会资源的行政性的集体行动,同时需要组织动员群众参与村居联动,以达到治理效用的最大化。传统的农村地区或是依赖父系血缘关系,以血缘共同体形成村庄公共性的行动,或是依靠熟人社会的地缘关系共同体所内化的公共意识,形成组织、动员村民的规范性力量。上海属于移民地区,一直没有宗族性的血缘关系认同,而原本据村而居的村民因征地拆迁,现已分散居住在城市的各个安置小区内,因地缘关系所形成的公共性认同,也随着城市化的推进逐渐被解构。

如何组织动员居民参与公共性的治理以达成共同行动成了村居联动的难题。除却血缘与地缘关系,更需要有组织及动员群众的内在标准与依据。上海主要依托党组织这个政治组织来与社会结构相契合。依托党小组,通过做实党建工作,把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内化为党员行动的指导,以此在村居联动的公共治理中组织动员党员推进治理,以此抵消基层治理的成本。党员既是转型社区中的居民,又具有超越普通居民的党员身份。基于长期的党建,党员对自身角色的实践以及群众对党员的期待,为村委会与居委会利用党员资源推进村居联动奠定了基础。D村的党建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活动、评选监督活动及党员内部非正式的交流组织活动等,使党员加强了组织的凝聚力,提升了自身的修养,以及对党组织内部的认同。党员在基层治理以及平时生活中必须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村居联动中,他们不仅是志愿者的主力而且是转型社区中文明规范行为的带头人。党员作为信息员、调解员、结对帮扶员等参与转型社区的治理。同时党员要带头丧事简办,不在村庄中建立违章建筑,不在安置小区中的公共空间中乱堆乱放等。通过党员的模范带头不仅扩展了治理的资源,而且对群众起了带头示范的良好作用。

五、结论与讨论

通过村居联动协同治理的模式,村委会与居委会既统合地实现了治理信息的互通有无,又利用主体双方的优势分别在治理事务中实现了动员型、经济型及服务型的分治,同时以党建为支撑点,利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转型社区中因居民身份二重性及治理的模式化以及人户分离所引起的治理困境。作为转型社区过渡期的一种治理模式,村居联动的协同治理,着眼于社区过渡性的特点,调动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党员的主体性与积极性,通过发挥主体的资源优势,解决转型社区的治理难题,实现了转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创新,实现了村委会的创建任务与居委会的管理任务的双赢。

但也不能忽略这样两个事实:一是村居协同治理的模式所造成的管理成本上的铺张浪费;二是村居协同治理的模式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及广泛推广的价值性。从管理上的成本来说,村委会与居委会同时对村民管理,双重管理主体所面对的是同一管理对象,对转型社区内同一矛盾的解决需要同时调动村委会与居委会双方的力量与资源,相比其他村庄或社区,解决问题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明显增加。重复管理造成的是村委会与居委会不必要的累加性治理,相当于在村委会原有的工作中又衍生出许多派生性任务,正如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所说,村居联动之后,村里的事务变得更多了。村民协同治理明显增加了行政成本,造成了管理资源的浪费。由前文分析可知,村居协同治理模式的可行性有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村社的利益关联性,二是村委会强大的集体资源作为保障。虽然不能说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转型社区具有特殊性,但也同样不具有普遍性。满足条件的转型社区不可能出现在经济条件落后的农村地区,通常只会出现在经济发达城市的近郊农村。由于两个必要条件的限制,村居协同治理模式只适用于少量的转型社区的治理中,因此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及在转型社区中广泛推行的价值性。因此,村居协同治理的模式只适合满足必要条件、同类型转型社区的治理所借鉴。转型社区的过渡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在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中,针对转型社区的治理应避免急于求成,应着眼于转型社区过渡期的相关特点,可实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调动治理主体的积极性的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治理资源,有针对性地采取因地制宜、多样化治理模式,实现治理模式的创新及社区的有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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