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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2018-03-04司书岩

关键词:依法治国价值观法治

司书岩,齐 航

(1.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2.山东理工大学,山东 淄博 255000)

一、引 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法治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既弥补了法制体系不健全的局面,又超越式发展跟上了世界发达国家一两百年才完成的法律体系建设,同时又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件重要事情,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接下来该怎样走,是原地踏步,还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这就成了法治发展的一个新问题。一方面,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十七大提出了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表明法治的道路还没有走完。法律体系的完成只是第一步,只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步,为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文本依托,但是第二步怎样走是关键的,因为第二步是建立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其发展要与第一步保持着密切联系,同时还要确立朝什么方向走。另一方面,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社会发展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党在这样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着自身建设的挑战和斗争。如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护航,确保全面小康的实现;如何进一步推进改革,巩固改革的成果,成为了法治发展的新课题。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表明了第二步的走法,这就是在第一步的基础上继续把法治事业推向前进,将依法治国这个法治目标牢牢抓住,使法律体系活起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则是第二步的深化,使这一步真正踩实。全面依法治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作了全面而又具体的规划,同时又结合新的时代诉求和阶段任务,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一起,共同构成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成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的提出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二、全面依法治国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的新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理论的创新,其创新主要体现于“全面”二字。全面依法治国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目标,不仅仅是构建具体的法制规范,也不仅是完善一国的法律,而是通过构造包含法治各要素的法治体系,来达成治国理政之目的,进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使法治理论的最终目标既有了体系化的建设要求,也有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属性,体现了目的的全面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原则,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以及“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和五个法治体系共同建设,说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是一种更完整、更透彻和更具有说服力的法治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不再是单一目标的法治建设,而是多目标、多环节,协同推进一体发展的法治建设,把法的各要素有机地组合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样一个大的工程中,能够使各法治要素相互借力、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的合力,从而达成体系化的效能,使法治理论更生动,更具有实践性要求,摆脱了法治建设上的简单堆砌和机械化的构建所造成的瞻前顾后、顾此失彼的现象,体现了方法上的全面性。

全面依法治国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压迫性、剥削性,二是建立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总体看,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的批判性成分多一些,这主要是由理论本身所依附的社会物质景观的发展程度不同所造就的理论的时代性或历史性的特征。具体讲,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19世纪欧洲社会经济、思想和文化生活在法治上的反映,由于19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除了巴黎公社建立了短暂的无产阶级政权,实行了短暂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制度政策之外,社会主义仍然是资产阶级统治下的社会主义,因此,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批判性的多,建设性的少。这就为社会主义国家建成后的法治理论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建设性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典范。首次在社会主义史上完整地、系统地提出了法治建设理论方略,把全面依法治国当作实现社会主义阶段性目标的重要举措,认为法治的全面性建设是社会主义发展必然要经历而且是必须要经过的重要阶段,同时又注入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比如把依法治国与以德之国相结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则,把法治建设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等,都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建成后的法治理论,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化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促进了中国共产党法治理论的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法治理论新的里程碑。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构建新中国的新法制,到法制理论受极左思想的破坏,再到全面恢复法治建设,这样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当重视法治理论时,法治建设就快速发展,国家与社会就能稳定安宁;当废弃不重视法治理论时,法治建设就会滞后甚至遭到破坏,国家与社会必然遭殃。因此,法治理论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也与社会安宁息息相关。法治建设靠党的领导,而党更要走在推动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的前沿。全面依法治国就处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完成后开始向建设法治体系转型的这样一个过渡时期,在这个重要节点上提出的重要理论。该理论的提出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从对法制理论的认识上升到法治理论的认识,体现了党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的认识上的转化,特别是指明了法治建设目标后为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坚决树立了依法治国、依法制人的决心,彻底将“人治”思想清除出去。

全面依法治国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非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界限。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指导思想上、政党领导上、阶级立场上、经济基础上,都不具有马克思主义的特征,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处处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特征。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在指导思想上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政党领导上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在阶级立场上,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把人民性当作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阶级属性,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价值目标。在经济基础上,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社会所有制结构基础上,通过构建法治的上层建筑促进全面小康的建成,体现了维护人民利益的法治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越全面,越用法治维护人民日益增长的权益,就是用法治限制资本的弊端,用法治限制资本的可能带来的有损于广大人民利益的危害性,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根本属性。

三、全面依法治国推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境界

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向是治国理政能力。全面依法治国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集方法与目的于一体的治国理政之形式。法是治国之方法、治国之工具,治国才是根本目的。能否运用法治这个工具代表人民治理好国家是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考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执政党及其政府是否具备现代化的治国理政之能力,就是看其能不能用现代化的理念和制度治理国家,能不能把国家推进到现代化。法治是现代化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能否认识到、能否使用并创新这个工具是一种能力问题。因此,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从其具体的法治实施方案、法治目标、法治体系的创建,具体化、全面化的法治改革措施,表明党和政府具有了这样的能力。全面依法治国表明党和政府认识到了法治是使国家通往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认识到了对法治的掌握水平的提高是自身能力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作为提高治国理政能力的关键。

全面依法治国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反映出党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认识,认为要达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使党自身现代化,使党执政方式现代化。党自身的现代化说到底就是保持党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表明,党对自身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先进性就是与时俱进,表明党要全面掌握法治这个现代化治国理政的工具;纯洁性就是党要把法治当作一面镜子,以法治来规范自身,彰显党对自身的纯洁性要求,时刻提醒着党要保持纯洁。从90多年的发展经历和60多年的执政生涯可以看出,党之所以历久弥新保持顽强生命力在于,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到不同阶段,针对不同阶段的主要矛盾所突显出来的问题,在理论上、政策上和措施上不断创新,解放思想,使每一项理论的提出都回答人民的期待,成为时代的声音。全面依法治国正是在法治成为人民强烈期待中提出的,彰显了依法治国的决心。

对社会主义建设新规律认识的深化。在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至今将近有100年的时间,在这100年的时间中,各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和规律,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既有掉头转向的,也有一如既往的,既有固步自封的,也有改革创新的,这10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史极为曲折,极不平凡,极为值得认真反思。作为百年世界社会主义建设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6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也是跌宕起伏,极不平凡。6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找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这条规律,找到了只有改革才是正确道路的规律。正确认识到了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过改革开放将近40年的发展,改革迈向深水区,正逐步走向现代化的征程中。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表明,在新的社会主义建设阶段,认识到法治对社会发展迈向现代化的重要性。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才能克服各种困难,越过各个陷阱,才能使进一步的改革于法有据,才能不断用法治巩固改革成果,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又通过改革来发展和完善法治,使社会主义建设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对人类治理形式、治理理论的新发展。如何推动14亿人口的社会迈向现代化,如何促进14亿人口走向共同富裕,如何维持14亿人口的社会和谐稳定,使这个巨型社会既和谐又充满活力,既有秩序又能激发出创造力,既能使国内和谐又能为世界的和平发展作出贡献,这在人类历史上还是没有过的。但这是现实的中国国情,也是社会主义在世界人口大国的发展必然要面对,必然要回答和解决的事情。法治是一个传统的治国手段,法治在小国治理一般会成效显著,因为小国面积小、人口少,各种矛盾和问题易发现、易处理,但大国却相反,问题和矛盾不仅有整体性的,还具有区域性、差异性和不同层次性。因此传统的法治在巨型社会和大国的运用上就显得势单力薄,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从这个巨型社会产生的为治理这个大国量身定做的体系化的法治外衣,已不再是传统的小法制,而是把改革、治党和小康相互衔接共同推进的大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中国在向全世界作了一次法治宣言,中国已经找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方法。

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格局

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发展共同推进的新格局。自从“依法治国”在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昭示着社会主义治国理念的新变化,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行政,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执政,不同的法治建设行为,表明了法治建设的着力点不同,全面依法治国提出要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个共同推进,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再是简单的目标设定,不再是一个接着一个的建设,而是具有不同层次的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之事,依法执政就是党按照法律执政为民,而依法行政则是党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政策法律后的一种具体的政府执行工作,这三者可以讲是连续的环节,是由上向下,由宏观到具体的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反映的是为谁执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根本准则,它规范了党、人民与法治的关系。依法执政反映的是在依法治国这个总框架下对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怎样执政的要求,它反映的是怎样执政的问题,是对执政党的要求。而依法行政则是在依法治国这个总框架下,党依法执政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种具体的要求和措施,是“四个善于”的表现形式。这三者是章节目的关系,只有既发挥依法治国的提纲挈领,发挥依法执政的承上启下,发挥依法行政的精耕细作,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这篇文章大有可为。

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目标一体建设的新格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建设的新的态势和方向造就了新的格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一体建设,在态势上,三个一体建设抓住了法治这盘大棋的三个着力点,而抓住了这三个着力点就能把握住法治建设的整体态势,就能把握其方向,进而把握法治建设的全局。三个一体建设,扩大了法治建设的新视野,使法治不再围绕一点逐次角逐,而是促成三足鼎立之态势,用这三足支撑起法治建设的整个局面,使法治建设的主动权尽掌握在手中,造成了多点开花,相得益彰的新的态势。在目标方向上,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格局体现在目标上的有机联系,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目标,同时又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有机联系于法治体系这个大目标,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更立体化,更富有层次性,同时也带动法治建设协调一体的展开和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建设效果和过程统一的新格局。全面依法治国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作为连续过程的不同环节,将法治不同环节体现的功能明晰化。这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的具体要求,也就是立法要讲求科学,执法必严,司法必公,守法需全民参与,同时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后的效果图,这个效果图就是发挥各法治功能的有机组合体,结合起来就是发挥系统的法治功能,实现现代化的法治。将法治参与主体明确区分,指出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公民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既是法治治理主体又是法治受治主体。规定了各法治主体的职责,明确了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了参与主体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积极性。全面依法治国还体现了法治过程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将立法与守法相连接,以立法为起点,以守法为终点,使法治成为一个统一的循环系统。从立法一直到全民守法这一过程是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得出的结果,每个环节都不可以缺少,缺少了法治体系就不完整,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就不可能服务于社会,成为服务于人民的好工具。可以说,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过程上做到了全面性,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使法治建设过程与效果统一起来。

五、全面依法治国达成了公民价值观最大公约数的新凝练

全面依法治国使法治成为新的公民价值观。价值观是主体对客体的评价与看法,在这里主体指的是人,人是价值主体。它表现的是一种价值评价性认识,但本质反映的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客体是否符合主体的内在尺度或标准的关系。法治价值观就是使主体形成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和法治的价值判断,在对客体的评价时把法治作为主体自身的内在尺度。价值观一般具有这样的共性,它首先表现出来的是人的一系列价值判断与看法,但更进一步,它反映的是人的内在价值尺度,是这种内在价值尺度使人作出了相应的判断与看法。而人的内在尺度的形成又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包括历史的与现实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价值观的形成大体有两个途径:一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在人与事物的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的,这是一种主要的而且对价值观的稳定性影响最大的途径;另一种是社会既有的价值观的传播与灌输使人获得价值观,这种途径一方面可以使人迅速获得一种价值观,另一方面当其作用于人之后,特别是与人的实际不符时就很容易动摇这种价值观。价值观最直接体现意识形态的差异性,人的认识从其内容来看就包括两项,一是对客观世界的描述性认识,另一个就是价值性认识,这两者浑然一体于人的语言中。因此,只要人们表达一定的看法,最先体现出来的就是他的价值观,进而反映出他的思想,他的意识形态。法治价值观也同样如此,同时法治价值观还具有价值观的一般作用:一是具有约束作用,人一旦形成对一定事物或现象的价值观,其在很大程度上就会按这个价值观思考和行事,而不去做不符合该价值观的事,法治价值观更是如此,它会使人们按法思考行事,不去做违法的事;二是具有导向作用,当价值观是关于未来时,人们就会形成一定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理想,它会使人们朝着这一价值目标和价值理想努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法治目标就具有导向作用,能够唤起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激励人们朝着这一目标前进。

全面依法治国使法治上升为全民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价值观中最重要、最稳定、最不易动摇的价值观,它直接反映的是该价值观的本质规定性,是一价值观区别于另一价值观的根本表现。它是在不断经过正确判断,不断强化这种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对人的影响是长远的、深刻的。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明社会主义属性具有了法治的理念。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涵。一些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具有“超越法律”的特点,指责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不重视法规,把破环法律当作其重要属性。马克思主义是对法治最重视的理论,因为他深刻认识到了法治是维护生产方式的工具,是生产方式制约下的阶级分化的阶级属性的体现,他不重视法律,不重视的是大资产阶级主导下建立的国家的法治,因为它不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所以要推翻它。社会主义本身具有法治的基因,从社会主义的产生,特别是在空想社会主义提出的对未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描绘中,崇尚法治、依法治国是绝大多数空想社会主义家的主张,因此法治本身与社会主义密不可分。全面依法治国举起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大旗,为社会主义提供了新的建设方向,向世人昭示社会主义是追求法治的。法治的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反映了广大人民对法治的期待,反映了广大人民对建立一个法治社会的强烈愿望,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价值观的引领规范作用和精神鼓舞作用。全面依法治国表明了要在全社会努力形成法治的价值文化,使全体公民树立法治价值观,“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愿遵守者、坚定拥护者”。[1]26

六、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新阐述

“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是一个伪命题”[2]34。全面依法治国明确了党大还是法大这样一个受关注的问题,指出其性质是一个伪命题,同时又表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如果不表明立场,含糊其辞,是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达到了去伪存真,以正视听的效果。党大还是法大问题之所以产生,主要源于一个现实原因与一个历史原因。现实原因在于一些党员干部违法乱纪、徇私枉法、以权压法、贪污腐败现象严重,造成了人们的一种不完整的带有错觉性的经验性认识,认为法在党面前不重要,党远大于法;历史原因在于我国法制建设曾受政治运动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人们认为法治受制于党。这两种现象是造成这个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这两种现象的产生本质上反映出法治不健全,是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能力不足的表现。因此,并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所谓党大于法,只是就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而言,“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党不可能大于法,大于法就是大于人民的意志,这就违背了党的宗旨和性质,“具体到每个党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2]37。因此,问题的根本不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而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是真命题,而且这也是个人类政治文明延续至今的问题,权力与法若相向而行,必国治民安,权力与法若相背而行,必祸国殃民。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2]34。全面依法治国全篇讲法治,但最终还是落脚于治国上,落脚于政治上。这就是法治体现出来的政治特性。一直讲法治建设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些定语不是在限制法治而是在讲明法治本身的属性,就在于法治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进行。法脱胎于政治,是政治规范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表达。具体讲法治与政治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治的建设需要政治的保障。法所反映和体现的是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规则性要求,特别是在公平性、代表性上,以及法制安全环境的创建上,没有政治的保障,法治是很难进行的,乱世无法,法必兴于太平之世。二是法治必须反映历史的和现实的政治制度。这是政治对于法治的一种根本性要求,政治的成果要呈现于法治,使之赋予合法性,树立权威,进而得到社会的认同。三是法治的成果需要政治的维护。法治需要政治提供后盾,以彰显法的权威性,使法不会被轻易地破坏。“每一种法治模式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党与法的关系就体现了党站在广大人民立场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上的根本反映。”[2]34这是党的政治性与法治关系的准确表达。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2]22。全面依法治国强调了党对法治建设的根本领导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和法的关系必然是核心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2]33。这种保障体现在党指明了法治建设的道路。法治建设走什么样的道路,朝何处去,是法治建设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因为道路走错了费再大的劲也会无功而返,造成南辕北辙,缘木求鱼的结果。党明确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路就是符合中国实际的中国路,不是西方路。这种保障体现在理论的指导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这就表明了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建设法治,这就表明了法治属性是社会主义的,是站在人民立场上为人民当家作主服务的,解决了法治建设为谁建设的问题。这种保障还体现在党的领导力量上。法治是一国之法治,法治建设是体系化的建设,作为14亿人口的大国的法治建设任务复杂繁重,广泛而又艰巨,没有集中的领导力量,是很难汇集众议,很难协调各种利益诉求,克服法治建设中的困难的,因此只有坚持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才能使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党的领导是历史与人民的选择,因此法治建设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还要通过法治建设来不断巩固党的领导,达到党兴、法治兴。

七、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长治久安的一大法宝

法治是影响历史各国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作为人类政治文明一项延续至今的成果,法治与一国之兴衰治乱密不可分。无法必乱,无法必衰,这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但从已知的最早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成文法典,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绝大多数王朝、民族和国家都或多或少的实行了法治,但能长治久安的却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在于,有些法过于严苛、有些法纪松弛,有些名曰法治实际为人治,有些法一成不变、墨守成规,有些乱做法、乱立法,有些法虽林林总总,但不彰法,总之未能正确把握法。重法者,法必兴,而法之关乎国体民情者,国必长治久安。我国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两千多年的封建史,几经兴衰起伏,几多王朝交替,总没有走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怪圈。而我国古代既有自身的法治体系,又有同儒家思想一样重要的法家思想,但是法治并没有成为长治久安的保障。根本原因还在于人治大于法治,名曰法治,实为人治。法治根本上是维护封建皇权,是一家之天下的法治体系,而非维护人民的法治体系。丢掉了人民性的法治必然不能彰显其威力。以维护皇权的法治,一方面反映出古代社会的较低水平的生产力和交往水平在政治与法治制度上的体现,但另一方面,以维护皇权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反映出其固有的狭隘性,即政治政策上的僵化和保守。以重本轻末、重农抑商为主的政策,使得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法治制度丧失了灵活性和进取性,因而趋于保守,限制了广大人民的创造性,使社会的财富创造大大降低,限制了法治所能提供的应有的力量,使得法治无法满足人民的要求,无法满足人民期待,成为了广大人民的枷锁,甚至成为剥削人民的工具。可以讲,以皇权为核心的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整体而言是把统治性放在第一位的,其社会公共服务功能是不足的,其政治法治系统运转缓慢,对社会活力的限制反映出皇权本身的巩固并不是牢固稳定的。皇族的统治地位的不稳定,造就了必须以法治限制人民创造性,限制社会活力造成的影响统治的不稳定因素。

全面依法治国将是中国长治久安的一大新法宝。全面依法治国是反映中国当前实际的、彻底的、科学的法治理论,是能够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的法宝。之所以这样讲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首先,全面依法治国反映了当下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对依法治国的强烈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着各种问题,立法不公,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不守法现象严重,在社会上、在人民心中产生了不良影响,人民对此是不满意的。全面依法治国就表明了党建设法治的决心。法治改革的力度是得到人民的认可,而反映人民期待的法治建设,得到人民认可的法治改革,国必久安。其次,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容看,正确把握了法治建设的规律。全面依法治国重视法,但既非酷法,也非轻法,而是适度的,使法治处在一个合理的区间。既把法治之名立,又实走法治之路,与人治思想彻底决裂,这就从法治本身上使法治丰富起来,能够更好地与人民群众相适应。再次,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政治保障上、理论指导上和道路选择上符合人民的共同期待,符合中国实际,符合人类历史发展潮流。最后,全面依法治国彻底解决了法治的一个根本矛盾性问题,也就是影响长治久安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法治、政策和改革的关系问题。“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2]20,政策只有反映广大人民的需要,有利于人民创造力的发挥和社会活力的增强,进而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必然会是好政策,必然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通过规范这种政策的法治,人民也必然信赖和拥护,这就是政策的人民性,必然产生法治的人民性。同样,改革只有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才能使改革得到人民认可,才能把握住正确方向。全面依法治国正确理顺了这层关系,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15,彰显了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在这样一个政策为民,改革为民,法治为民的国家,国家必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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