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判断“色情作品”的尺度
2018-03-03林海
林海
影视行业的朋友都对“米勒规则”耳熟能详。如今,这个规则已经成为判断“成人片”的重要标准。这一规则是由1973年的“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定下基调的。此案过后,色情作品的判断标准,由联邦下放到了各州——根据不同社区的标准,来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色情。因而,有些作品在观念开放的纽约或拉斯维加斯可以合法上映,在比较保守的缅因州和密西西比州却可能面临禁播的命运。
维多利亚时代的保守风气
色情作品的尺度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的。在维多利亚时代,法庭使用“希克林”标准来进行判断。在1868年的“女王诉希克林案”中,法庭判决一名肆意进行性描写的作者有罪。作判的科伯恩法官认为,判定一部作品是否色情,大致有三条基本原则:第一,读者阅读后会产生不纯洁的思想;第二,作品容易对未成年人、意志薄弱者、下层人民等易受引诱者造成不良影响;第三,只要部分内容有色情描写,整部作品都可以认定为色情。
这是与当时保守的社会风气有关的。当时,性话题是普遍的禁忌。公然讲出“胸”“腿”等字眼,可能都会被视为猥亵。有人甚至调侃说,为求端庄,英国人连家具的脚都要遮盖住,因为“裸露脚踝是一种感官刺激”。在美国,这一判断标准有过之无不及。19世纪末,美国兴起了“道德净化运动”,呼吁消灭红灯区,全面禁酒。立法机关接连出台各类反色情、反赌博的法令。例如,1873年通过的《康斯托克法》规定,邮寄任何含有“色情”“挑逗”内容的书籍,甚至包括“避孕知识”的文章,都构成联邦犯罪。
这个局面直到1913年前后才开始改变。这就是“美国合众国诉肯纳利案”。肯纳利是一名出版商,他出版了由古德曼创作的《黑格·雷弗利》。这部小说刻画了一名不谙世事的女工黑格,因贪图享乐被老板所引诱,最终迫于生计沦为情妇的故事。肯纳利出版此书后,获得文学界的一致好评。然而,警方认为该书有伤风化,逮捕了出版商,査封了这部小说的库存。被告律师提出,古德曼的创作目的旨在警醒世人的良知,并不是为了宣扬色情。作判的是著名的汉德大法官。当时他刚任纽约法官不久,虽然驳回了律师的请求,却在判决书中表达了对希克林标准的疑惑:
“我希望,由我来说没有显得不合时宜,制定的标准不论多么合乎维多利亚中期的道德观,在我看来不能解答当前的见解和道德。我怀疑,人们是否相信真相和美丽对于社会弥足珍贵……我们不应当为了惩治少数放荡的人,把‘性降低至儿童图书馆的标准,并且在那儿沾沾自喜。否则的话,这种讳莫如深将阻碍我们充分地描述一些最严肃和美丽的人性部分。”
汉德大法官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当时,警方、海关和邮政系统以查禁色情物品为名,大肆拆查私人信件,并且对出版物进行严格的出版前审查——法官们担心,这已经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但是,法院还拿不准主意,应当何时对希克林规则进行修正。直到1930年代,乔伊斯的《尤利西斯》在美国被禁,给纽约法院带来了千载难逢的良机。
《尤利西斯》“自投罗网”挑战尺度
《尤利西斯》是乔伊斯创作的经典小说。出版以来引发世人的追捧,同时也因描述性的露骨情色场景,在美国等多个国家禁止发行。在美国最早刊印《尤利西斯》一文的是安德森和希普两位女权主义者。她们在自己创办的《小评论》中分章连载《尤利西斯》的内容,期间曾被邮局查封多次,并于1920年被逮捕。法庭经审判后,虽没有判她们入狱,但是罚款100美元,并勒令停止进口和发行。
这时发生了一件出版史上有趣的事。自从美国法院禁止进口《尤利西斯》后,美国出版商曾在1922年和1928年两次试图引进整部作品,但都被海关査获予以没收。由于该书在美国被认定是淫秽作品,不受国际版权法的保护,因此在美国盗版猖獗。在许多小书店里都能买到盗版,这让出版商又无奈又不满。1930年,意欲在美国发行此书的兰登书屋,决定让法庭“提前”就《尤利西斯》是否构成色情再作判定。于是,出版社老板瑟夫想出了“自投罗网”的办法:
出版社派出一名店员,带着一本《尤利西斯》從巴黎飞抵美国,想方设法让海关没收这部书籍,好提起诉讼。孰料在纽约入关时,因天气炎热达40多度,海关人员根本不打开乘客的行李,让他们快速通关。这名店员急中生智地与同伴故意吵起来,打赌自己没有带着违禁品,并对海关人员说:“我可没有带违禁品,不信你们查查看。”他的反常举动引发海关官员的好奇,遂打开他的行李箱。当发现箱子里装有一本《尤利西斯》时,海关官员轻描淡写地说道:“上帝啊!这年头人人出国都带回这种书。不过我们不管这个,你快走吧。”
这名店员却不依不饶:“你这是什么意思?我可是个体面人,这种书是什么意思?要么收回刚才的话,要么没收这本书!”由于从法律上说,这部作品确实属于色情物品,海关官员只好予以没收,并开具凭证。消息传出,早有准备的兰登书屋立即起诉海关,要求法庭判断《尤利西斯》是否构成色情作品。之所以说是早有准备,是因为他们选择了文学功底深厚、有自由派倾向的伍尔西法官开庭的时间段来“投网”。果然,伍尔西法官在审判时做出了以下两点改变:一是不再以“易受诱惑者”的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色情,而是以“正常人”标准;二是不再断章取义地看某个章节是否色情,而是从整体上考查作品是为写色情而写色情,还是不得不选择这种方法,来表达更重要的主题——而从这两个方面来判断,《尤利西斯》就不再是一部色情作品。
最终,伍尔西法官做出了《尤利西斯》整体上不是一部色情文学作品的判断。这一判决让兰登书屋大获成功,其出版的3.3万本《尤利西斯》在短短的几周之内销售一空。不过,伍尔西法官的判决虽然解放了《尤利西斯》,却交给了法官大人们一项艰巨的任务——他们需要亲自阅读被质疑的书籍、观看被查禁的影片,来判断其在整体上是否构成“正常人”眼中的色情作品。耗费巨大时间不论,有时作品确实口味颇重,令法官们怨声载道。人们戏称,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成了“最高电影审查委员会”。endprint
米勒案将“鉴黄”权力还给地方
有趣的是,大法官们彼此之间对于某部影片是否色情,判斷标准都不尽相同。斯图尔特大法官年轻时在卡萨布兰卡当海军,可以说“吃过见过”。他很自信地说:“是不是色情我一看就知道。”而道格拉斯大法官暗地里嘲笑他说:“难怪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布伦南大法官更为坦白:“我采取的是生理反应检查法。有反应,就是色情作品。”厄尔·沃伦大法官则“推人及己”:“如果我觉得我女儿看了这部电影不会受到伤害,这部电影就没有问题。”联邦最高法院还定期举行“赏片会”,集中播放当期所有涉及色情、猥亵争议案件的电影,供大法官们审查。
当然,也有一些大法官拒绝审片。其中有坚定的言论自由维护者,认为任何作品都不应被禁止。也有一些年事已高,对“赏片”多少有点难为情。布莱克大法官曾讥讽几位热衷“赏片”的同事:“你们都是七十好几的人了,怎么会判断得出一部电影能不能唤起人们的性欲?”最有意思的是约翰·哈伦大法官。他眼神不好,基本处于半盲状态。但他对“赏片”仍然乐此不疲,每次都坐在第一排,距离银幕仅仅几米。尽管如此,他仍然看不清楚,只好问身边的助理:“他们现在在干什么?”助理们向他描述后,他往往惊呼:“哇,太神奇了!”
尽管听上去颇为有趣,但是日理万机的大法官们总不能将大量时间用于“审片”。此时,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应运而生。米勒是一名出版商,他向一家餐馆寄了大量广告,来推销几本名为《性交》《男人女人》《性器官图解》和《色情的插图版历史》的书籍。宣传广告极为露骨地描述两个或多名男女从事各类性活动的图片和绘画。餐馆收到这些宣传广告后,十分气愤——他们从未订购这类传单,且餐馆老板还有未成年子女,这样的广告万一他们拆了如何是好。餐馆立即选择报警。加州初审法官作出判决,称米勒违反了加州禁止销售色情作品的法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米勒不服,选择上诉到最高法院。
以此为契机,联邦最高法院得以重新讨论色情作品的审判原则。首席大法官伯格撰写了大部分法庭意见,表示联邦最高法院应当仅仅确定判断色情作品的指导原则,具体的判断工作应当交给“各州甚至各个社区”。以此为据,法庭得出了三项原则:(一)应当由普通人根据“当代社区标准”进行衡量,判断作品整体上是否引起色欲;(二)要看作品是否以一种明显具有冒犯性的方式,描述或者刻画州法律明确禁止的性行为;(三)要从整体上看作品,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三项皆是,则是色情。
有趣的是,尽管那位米勒先生最终败诉,承担罚金,但他的名字却被留在了色情作品的审判史上。联邦最高法院命名此项判断标准为“米勒规则”。这一规则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将到底什么是“色情作品”的判断权交给了各州。各州可以根据本州的法律,或者不同的“社区”标准,来判定相关作品“色情”与否。另外,米勒规则还从另一方面缩小色情作品的范围——如果作品本身有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即使有些“涉黄”描述,也是可以被原谅的。这么一来,要认定一部作品色情,不但需要看当地的道德标准,还要看当地对于“文学、艺术、政治和科学价值”的判断标准——无论如何,大法官们终于从“赏片”的负担中解放了出来,得以将时间精力投入到更枯燥却也更重要的法律卷宗之中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