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实施差别监管切实强化风险管控机制
——解读《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2018-03-03华宝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李 真 华宝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2018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新规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与2016年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6年3月8日至31日通过保监会官方网站,以及2016年5月5日至6月5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正式稿整体变化不大,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
一、将保险资金进行的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点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个类别,并且明确对于不同类别的股票投资进行差别化监管。
二、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
三、对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明确了资金来源,即“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而2014年版中的表述是“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
四、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时,禁止性行为中增加了“不得将受托资金委托”和“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两项内容,这与全资产管理行业“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要求是一致的。
五、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范畴中,将其他合格投资者加入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可发售对象行列中,此前2014年版本中并未明确罗列。当然,此前2013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2017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合格投资者已有明确的定义: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六、新增“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上,资产管理行业体系内,例如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证券公司投资经理早已执行了预防“老鼠仓”内幕交易的风险防范措施,而且相比于简单申报,其实更为严格——需要注销证券户,保险机构相关从业人员遵从执行同样的标准有助于避免违规事项的发生。
七、在资金运用流程机制的设置上,相比于2014年版本,删除了“要求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的表述,但是事实上,这些内容早已成为一家规范的保险资金管理方正常的制度体系内容。
八、细化了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对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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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正式稿内容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