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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地形命名的国际法分析
——以SCUFN海底地形命名为出发点

2018-03-03余童璐马行知

关键词:大陆架国际法命名

余童璐 ,马行知

(1.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2.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在日益激烈的海洋权利争夺中,海底地形命名这一看似与海洋权益无关的权利逐渐成为国家关注的对象。根据国际海底地名分委会(Sub-Committee on Undersea Feature Names,简称 SCUFN)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报告[1],我国2016年向SCUFN提交了50项海底地形命名申请,其中16项已经被受理。近年来,中国在海底地形命名领域加快了研究和申请步伐。但目前研究海底地形命名的文献并不多,且其中大多是从地理角度对命名给出建议。在为数不多的从法律角度分析海底地形命名权的文献中,有学者从海底地形命名背后的权益争端出发,探究海底地形命名与主权及主权权利之间的关系[2];有论者通过研究国际法律、国际组织,发现对于国际海底地形命名,缺少有决策力的国际组织,缺少相应法律法规[3]。本文在已有文献基础上不仅论述了命名权对上述国际法权利的影响,还结合当前主要的命名机构——SCUFN,分析了其命名程序的国际法效力,以及该机构在命名过程中对海底地形性质的认定对大陆架划界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的影响,并通过论述大陆架与国际海底区域的区别,提出应区别大陆架与国际海底区域海底地形命名程序。同时,主张中国应积极参与现有国际法律框架,行使海底命名权利。

一、海底地形命名的规则、权利属性和命名的效力

目前SCUFN是海底地形命名领域最具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该组织是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nternational Hydrographic Organization,简称IH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下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Oceanographic Commission,简称IOC)联合领导的机构,在海底地形命名方面,该政府间组织为形成统一化的、标准化的名称作出了重大贡献。该机构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审议海底地形命名提案促进学术研究,而非规制国家在海洋法上所享有的实体权利。

(一)SCUFN的命名程序和受理原则

海底地形命名通常由提案国对该海域地形进行精确测量,编制成相关文件后按SCUFN的形式要求完成提案提交给SCUFN,该机构根据IHO出版的B-6文件《海底地名命名标准》中规定的命名原则对提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以后,该提案名称才可作为海底地形的通用名称在世界范围内使用。

当某一海底区域50%以上位于沿海国领海以外,SCUFN才可依据《海底地名命名标准》,接收海底地形命名提案。另外,为了防止引起海洋争端,SCUFN审议海底地形命名提案的前提是该海底地形不属于有争议的海域,因此,可受理之范围应当在沿海国之大陆架部分,以及国际海底区域。目前,有争议的海底区域都被排除在了受理范围之外。

(二)命名权的属性和命名争议

由于海底地形命名的初衷是为混乱的海底地形名称建立一个统一的规则以便用于研究,命名不涉及管辖权等内容,所以国家和发现者都有命名权。但是实际上,提案所要求的精确勘探通常只有主权国家才有经济和技术上的保证来达到;另外,虽然名义上命名并不影响实际权利,但是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以一国文字命名海底地形加深了该国与该海底区域的联系,该通行于世界的名称有可能成为国家主张权利的证据,从这一层面上看,命名后的该地形名称具有一定国际法的效力,至少成为国家主张海底权利的证据,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国家这一主体对海底地形命名权的行使问题。

国家之间的平等主权为国家行使海底地形命名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依据《海洋法公约》,国家对其拥有的大陆架有极其广泛的研究、调查、开发利用等排他性权利;对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法公约》只规制自然资源,所以公约并未明确赋予政府对于海底地形的命名权。但是命名这一单方法律行为在国际法上是被确认的。国家基于平等主权都享有对不处于他国主权管辖之下的海底地形命名的权利。此种单方行为导致的权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国家必须有依据国际法要求某种权利的意愿;2.这种单方面行为必须向国际社会公开;3.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4]。主权国家将命名提案提交给SCUFN审议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公开单方行为的过程。同时,这种单方的命名行为并不是完全无限制的,第三国的合法权益和既定的国际法规则制约着这种单方主权行为的行使。规制国家行使命名权之国际法规则,主要由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国际法渊源列举,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因此,虽然国家主权之特质为海底地形命名权提供了坚实基础,国家仍须于国际法框架之内行使该项权利。

另一个相伴而生的问题是,对于不处于任何一国管辖甚至任何一国都不存在国际法上排他权利的海底地形,任何国家都有权对此命名,那么此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命名冲突。很多情况下,由于命名只涉及学术研究目的,而不涉及主权利益,主张命名权的各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达成一致。当无法通过条约或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形下,会有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将两个名称并列使用,共同作为引用的对象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误解或者权利上的障碍。但是产生的问题是,在涉及该区域的判决或者其他场合,该区域的名称都是并列性的出现[3]。国际法院曾在“白礁岛”案中使用这一方法,并且声明了并列名称使用的顺序平等,即使两者的顺序调换也不对双方的主权性权利构成任何影响。另一种就是通过SCUFN审议确定唯一名称,SCUFN所确定之名称将会于世界范围内被认可,并使用。许多海洋国家已通过向SCUFN提交议案的方式对海底地形进行命名。

(三)SCUFN对海底地形命名提案决议之国际法效力

作为SCUFN的领导机构,IHO和IOC本身只是咨询性质的国际组织,它们作出的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IHO和IOC在《海底地名命名标准》这一文件中,明确了SCUFN在受理国家提出海底地形命名提案方面的职责:其一,参照《海底地名命名标准》审议海底地形命名提案的名称是否存在混乱和重复提出咨询性意见;其二,就领海外或领海内之海底,应各国申请,对海底地形名称的选择提供咨询意见等。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一文件对SCUFN职责的描述用词大多为“鼓励”、“咨询”。所以,根据该组织的性质和职责,SCUFN并没有被赋予类似国际法院的权限,其对命名提案争议所作出的决议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强制力,只是建议性质。

虽然SCUFN对于海底地形名称之决议并不具有强制力,但国家同意是国际法最重要效力之根据。SCUNF的程序规则规定,该机构应该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则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票决。若双方票数等同,主席有决定权。这种协商一致的决议模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成员国的共同协调意志。并且决议的实际效果在于成员国的遵守。由于国际法允许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纵使SCUFN之决议并不天生具有拘束力,会员国亦能够通过单方义务承担使之具有拘束力[5]。目前包括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沿海或海洋国家国都参与了SCUFN海底地形命名工作,提交的海底地形命名议案也有许多获得了SCUFN的通过。总体来看,由于SCUFN所编制的《海底地形地名词典》只是对地名的地理认定和名称选择,该词典在成员国间的接受程度较高,即使词典本身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成员国依据该词典对海底地形名称的认可和使用也构成了海底地形名称的确定性。

另外,虽然《国际法院规约》38条未将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但伴随着国际组织蓬勃发展,国际组织决议在国际法中之地位越来越多地被考虑。联大某些决议,也逐渐被认为是确认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因此包括SCUFN对命名提案在内的国际组织决议重要性也逐渐提升,加上国际社会国家活动的交织性与复杂性,该种决议所确定的海底地形名称对国家行为、其他国际组织行为甚至国际法规则的确定将产生间接甚至直接的影响。

二、海底地形命名与国家海洋权益

虽然SCUFN规定,其审议确定的海底地形命名只用于学术研究,而不涉及国家对该地形的实际主权或管辖权益,其命名的对象也被严格限制在国家领海之外,即领海基线12海里以外。但是,海底地形命名依然对国家海洋权益有着显著的意义。首先,如果某国以该国语言命名海底地形,则可以增强该国于海底地形命名方面之影响力,进一步加强被命名海底区域与该国的重大联系。其次,明确海底地形之特征有助于对海底区域实体权利的主张[2]。正因如此,主权国家争相参与SCUFN的海底地形命名工作,提交SCUFN审议的议案日渐增多。

(一)海底地形命名对大陆架划界的影响

虽然SCUFN为了防止引起海洋权益争端,从不接受争议海域海底地形命名提案以减少对国家实体权利的影响,但从提案的审议程序上看,国家仍然对提案的内容掌握着主动权并在力争扩大海洋权利:SCUFN规定其审议的海底地形命名在提交之前,成员国应当对海底地形进行测量勘探,提案中不仅应当包括该地形的名称,更包括该地形的性质、地貌特征描述。另外提案由成员国发起,经成员国投票表决通过,存在成员国只站在本国立场考虑的情形[2],加之海底地形命名的复杂性,命名对象的范围和特征有可能难以清晰界定,从而出现性质判断的错误。一旦SCUFN审议通过,反映了该海底区域地形特征的地形名称因其权威性将在世界范围内使用,那么此种情况下,命名就会对划界纠纷产生巨大影响。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①,海底地形的确定对大陆架划界有着重大影响。如何判定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成了沿海国家在提交大陆架划界申请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国际法院在挪威海沟、帝汶海槽、北海大陆架、缅因湾等案件中,承认或至少不拒绝海沟和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重要作用[6]。同时,洋脊规则对大陆架划界也存在一定影响,洋脊可能会与大陆边缘有一定联系,但并不是大陆的自然延伸,因此国家并不天然享有对大陆架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沿海国可能会通过提交议案并主张命名的方式,以影响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洋脊属性的判断,从而争取扩大其外大陆架的主张[7]。日本就曾将海底地形命名与大陆架划界结合起来,试图用这种隐蔽的方式争取扩大其外大陆架,从而满足其海权扩张的目的[8]。

(二)海底地形命名对其历史性权利的影响

历史性权利与历史性水域不同,历史性水域是因为历史因素主张对该水域之主权,而历史性权利被定义为:一国因为历史原因在某些海域提出非主权权利的特定权利主张。虽然历史性权利的证明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一个单纯的海底地形名称论据可能不足以证明主权国家的历史性权利。但即使如此,以一国语言文字形成的通行于世界的海底地形名称,在国际法上依然会是证明历史性权利的证据之一,表明一国与该海底地形长期以来的紧密联系,且该联系已得到各国承认。我国近年来才开始关注海底地形的命名,而诸多海洋大国早已开始了命名进程,积极参与海底地形命名是长久以来我国主张历史性权利无果而得到的启示。

(三)海底地形命名对主权或管辖权之影响

当今国际法已经摒弃了先占取得领土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所体现的地形名称对主权的影响依然存在。先占要求先占国对该地域行使有效统治,在早期的海洋争端中,地形命名行为是先占国行使主权的一种体现。但是国际法院在英法海峡群岛案和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岛屿争端案中,认为虽然命名行为是主权行使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有效主权行为的证明更多依赖对这些岛屿直接占有和控制的证据,单纯的海底地形命名行为并不能作为有效占领的依据从而证明国家对该地域享有主权。虽然如此,命名的过程并不仅仅是海底地形名称的确定,也包含着主权国家对该海底地形的精准测量与勘探,这种测量不只是文书上的研究,国家在该海底区域上长期的作业与实地勘察必不可少,可以预见,这些行为对“占有”与“控制”的认定将产生一定影响。另外,如上文所述,海底地形命名还存在其他国家对该命名的承认,这种单方义务之承担也成为国家对该海底区域行使稳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国家在对海底地形进行命名的一系列行为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主权要求与主权行为。

三、不同海底区域之海底地形命名——大陆架与国际海底区域

SCUFN受理的海底地形划界为领海以外的海底区域,这就包含了两部分——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因为主权国家对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所享有的国际法上的权益不同,笔者认为对此两种海底区域国家所享有的命名权利也是不同的,因为命名权之行使受制于其他国家所享有不同程度权利的制约。

(一)大陆架海底地形的命名

依据《海洋法公约》,沿海国陆地在水下的自然延伸部分被称之为“大陆架”。大陆架是国家行使管辖权利之特殊海域。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包括:1.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和固有的。2.在大陆架上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之专属权利,并在周围设立安全地带。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科学研究应当经沿海国同意。

沿海国对大陆架及其资源有着广泛甚至专属的权利,因此,若沿海国意图将靠近本国海域一侧的地形定性为大陆架相关地形,将导致国际法上海洋权利的变动,甚至会影响他国海洋权益,因为这不仅涉及到提案国的命名权,还涉及该国对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而SCUFN的命名目的在于学术研究,命名涉及国家实体权利的大陆架与SCUFN的宗旨不相符合,所以笔者认为,在这一方面的提案,SCUFN应当谨慎受理,这也能避免主权国家意图绕过大陆架委员会来扩张海洋权利的意图。

另外,对于大陆架上用于学术研究而不涉及国家实际权利的地形命名,笔者认为沿海国应当是唯一的命名国。虽然《海洋法公约》并未列举出沿海国对大陆架上海底地形的“命名权”,但是因为沿海国对本国大陆架上的科学研究有管辖权,若允许外国国家或机构对一国大陆架上的地形进行命名,则有违管辖权的基本属性。

(二)国际海底区域海底地形的命名

位于国家管辖之外的海底区域,如海床、海底和底土,被称为国际海底区域。《海洋法公约》确定国际海底区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从而确立了平行开发制。公约在国际海底区域对国家的规制主要是在资源开发方面,但是对于海底地形命名的权利公约并没有提及。

笔者认为,对国际海底区域的海底地形命名并不违反公约。因为命名不在于海底资源分配,而在于学术研究,因此,国家有权向SCUFN就国际海底区域地形提出命名提案。并且,在国际海底区域,主权国家的海底地形命名权是平等的,SCUFN应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审议国家对海底地形命名的提案。因此,为了切实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应加快推进海底地形命名工作。

四、对我国海底地形命名工作的建议

在当前日益激烈的海洋权益争夺中,虽然海底地形命名并不能在国际法上为国家直接带来管辖权等主权性质的权利,但是海底地形命名能够加深命名实体与命名国之间的联系,通过命名确定某些实体属性甚至可以为实现进一步的权利主张提供支撑[8]。对海底地形进行命名,是国家权利的一部分,不论是在本国的大陆架还是国际海底区域,主权国家有权依据国际法行使包括命名权在内的国际法权利。同时,积极行使这些国际法权益,也是巩固和维护我国在海洋法领域国际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因此,积极参与SCUFN的海底地形命名工作,不断在国际海底地形命名上发出中国自己的声音,将是我国海洋权益保护之又一重要方向。

注释:

① 《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沿海国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外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图。因此,《海洋法公约》确定的大陆架划界原则为自然延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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