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患者隐私权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探讨
2018-03-03刘永勤
刘永勤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对患者隐私的尊重,是对人权最基本的尊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在隐私权范畴中,医疗隐私权因涉及患者身体健康、病情治疗及其他与医学专业领域相关的诊断及描述等内容,所以更加敏感。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角度出发,患者的隐私权不仅涉及法律,还涉及医生道德。探讨目前医疗服务和医疗隐私权之间存在的冲突,能够对患者隐私权利有一个更好的了解,从而尊重患者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 隐私权对医疗纠纷的影响
1.1 患者的医疗保健质量未得到保障
每个人都有获得适当的医疗护理、不受歧视的权利。所有患者都从医生那里接受治疗,但是有时患者会觉得自身的医疗保健质量并未得到保障。患者总是假定医生是会正确对待和保护他们的最大利益的。但是,有时候患者会感到失望,特别是当有些医疗器械比较贵的时候,医生会对具体的治疗进行限量供应,如果患者必须要选择更好的医疗条件的话,则要支付更加高昂的医疗费用。在正确使用医疗器械的时候,医生的选择是基于医学标准,且必须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完成[1]。患者有继续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即使他们没有钱。医生如果因为患者没有足够的金钱而放弃了治疗,患者家属不会认为是自己的责任,而会认为是医生的责任。因此,患者应该享受的是高端的医疗服务,这是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而不是根据患者的经济状况。
1.2 患者的自由选择权未能实现
患者看病时不论是在私营医疗机构还是公立医院,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有时患者一旦进入一所医院,发现卫生环境糟糕或医生护士服务态度不好,想要转院是很难的。其实,在任何治疗阶段,患者都有权寻求其他医生意见的权利。患者具有医疗服务的自由决定权,医师应当告知做出相应决定对患者的后果。成年患者即使是在任何诊断程序或治疗中,医院都不应该扣留患者,阻碍患者自身权利的实现。患者检查或治疗的目的是为了康复,患者的自由选择权利一旦受到阻碍,一般就会对患者的情绪造成一定影响。医院对患者自由选择权的阻碍是造成医患冲突的重要原因。患者也有拒绝参与医学研究或医学教育的权利[2]。
1.3 患者的知情权未得到有效支持
通常情况下,患者对知情权是比较看重的,而医生很少对患者的知情权做到有效支持。我们必须了解的是,有关患者的健康或对于医学的事实信息,患者具有绝对的知情权。但是,很多医院没有对患者的权利做到有效支持。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样可能导致患者的健康出现问题。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有合法授权的代表同意[3]。然而,医院对这些做得不是很好。如果患者的法律行为和能力被医生剥夺,医生的决策是无法得到尊重的。从医生的角度来看,患者的知情权是应该得到保障的。对患者的治疗和诊断,医生应对患者充分讲解。
1.4 患者的保密权未能实现
患者的健康状况、症状、诊断等所有的信息应该是保密的,而且一般情况下,患者的死亡也必须保密。然而,现在的医院并不是很重视这些方面。如果患者没有明确同意,医院是不应该将患者的信息随意处理的,这也会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任何患者的数据,都是一种有价值的东西。如果医院对患者的信息不进行数据保护、存储和正确运用,那么患者的信息就会泄露,隐私权自然也就容易被侵犯了。
2 尊重患者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近年来,我国患者和医生之间出现了很多误解和矛盾,比如南昌市第三医院门前发生的恶性持械斗殴事件,医院医务人员一百多名,手持铁棍和木棍对峙一百名患者家属,导致数十人不同程度受伤,多辆车被砸。上海交大第一附属医院发生火灾,数名医生抛弃手术台上的患者夺门而逃,成为轰动一时的“医跑跑”事件。医患纠纷很多是由于医生和患者之间不信任导致的,双方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在相互谅解方面做得也不够[4]。
2.1 医院应履行相应职责
医院需要给患者提供接收服务,要尊重和同情患者,并提供周到的医疗服务。医院需要给患者提供主治医生的姓名,患者要知道是谁负责自己的治疗,患者有这样的权利,同样这也是医生的义务。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选择拒绝治疗的权利。患者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医院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关于病情、咨询、检测、治疗和所有处理都应严格保密,医院要小心进行病情讨论。并不是任何医生都可以参与护理和治疗的讨论,其他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参与患者的治疗讨论。
2.2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权利
医疗尊严权是指患者就医时有权要求医师尊重其人格,不要令患者有遭受轻视或羞辱的感觉。
患者有充分了解自己健康的权利。对患者健康记录等个人信息,医院应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患者的病例对于医院来说,就是一种隐私信息源,要做好保密性工作。此外,护士提高护理服务也是患者应该享有的权利[5-7]。
2.3 患者应尽好自己的义务
患者应遵循医院规则,有义务给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提供过去的健康信息,包括完整的信息状况。患者有责任告知其自身身体状况的任何变化。对于难以说明的隐疾,也应该告知医生。患者有提供自己信息的必要,对于医疗费用,患者有责任尽快支付。
3 结语
我国患者的隐私权保护尚待完善。在西方国家,医生对患者的隐私保护已经作为立法实行,但是我国相关立法缓慢,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阻碍。但是,随着人们法制思想的进步,不论是患者还是医生,对患者的隐私权更加重视了。我们可以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在医疗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