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的必要性与技巧研究
2018-03-02薛敬尧
摘 要:审查逮捕作为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既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第一道关口,更为开展好侦查活动监督与立案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环节,不仅仅是对审阅案卷工作的有效补充,更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直接接触对案情形成直观的感受与判断的有效手段,从而加强对案情的全面掌控,谨防逮捕权的滥用,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具有自己独有的优势与劣势,在讯问过程中要合理运用讯问的技巧最大限度地达到讯问的目的和效果。
关键词:审查逮捕;讯问;必要性;技巧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45-02
作者简介:薛敬尧(1989-),研究生,任职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规定的是“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是规定了诸如“侦查活动可能有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等情况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情形,但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这一任务对于审查逮捕阶段当然同样适用,而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更好地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和立法本意。
(二)有利于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材料在审查逮捕阶段由于偵查时限的原因,证据搜集往往并不充分且或多或少存在未将犯罪嫌疑人辩解或无罪供述入卷的情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及时的讯问,不仅可以掌握到卷宗材料中未体现的情况,加强对案件定性的全面把握,而且可以全面充分地听取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行为的辩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奠定基础
在现阶段,虽然检察机关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探索,驻所检察室也在全国各地不断成立,但不可否认的是侦查活动监督主要还是在审查逮捕阶段中进行。而通过有效地讯问犯罪嫌疑人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发现卷宗中未体现的漏罪、漏人,为立案监督提供线索,又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效对侦查活动开展监督。
二、现阶段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
(一)疲于应付,为讯问而讯问
由于现阶段绝大部分检察机关均要求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对审查逮捕案件实行“每案必提”,加上案多人少的情况客观存在,而审查逮捕的期限只有7天且没有任何可以延长的手段,造成很多检察干警在拿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就风风火火地跑去看守所进行讯问,将完成讯问看成一项任务,为完成讯问而讯问,形成了“先阅卷,再讯问”、“走过场”的情况,往往就造成了讯问后才发现“该问的没问,问了的没问到重点”,既是对办案时间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贻误了有效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和补充证据的重要时机。
(二)讯问缺乏技巧,泄露案件信息
在审查逮捕阶段案件的证据相对孤立,薄弱,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稳定性和全面性是准确定罪以及日后公诉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案件信息特别是侦查机关掌握证据情况的保密,有些检察干警由于缺乏讯问的技巧和经验,对待犯罪嫌疑人过于“推心置腹”,直接将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向犯罪嫌疑人“和盘托出”,造成犯罪嫌疑人根据侦查机关掌握证据的情况进行供述,逃避惩罚,不利于打击犯罪的效果;有些检察干警由于缺乏经验和必要的技巧,将侦查机关报送证据的薄弱环节暴露给犯罪嫌疑人,造成犯罪嫌疑人狡辩乃至翻供,导致案件向未知方向发展。
(三)态度过于对抗,讯问效果差
从刑法的根本目的上说,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而有些检察干警在讯问过程中缺乏对犯罪嫌疑人基本的尊重,采用高高在上的姿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高压式讯问,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上的侮辱,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上对抗激烈,不但不主动如实地交代犯罪事实,而且会造成其对司法机关乃至整个政府部门产生严重的抵触乃至仇视情绪,不但讯问效果不好,而且为其日后再次犯罪埋下隐患。
三、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与技巧
(一)提前熟悉卷宗,做到“有的放矢”
在前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一定要全面审阅卷宗,充分了解案情,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讯问提纲,对于侦查机关报捕材料中证据较为充分扎实的案件,主要对案件的细节进行讯问,争取发现漏罪、漏人,为接下来公诉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对于某些证据材料不是很详实充分的案件要提前发现存在的问题,在讯问过程中重点讯问,特别是影响到罪与非罪的点要做到明确、精准,但讯问过程中要注意技巧,不能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影响定罪的关键所在,谨防犯罪嫌疑人发现漏洞,歪曲事实进行狡辩。
(二)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背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制定对应的讯问策略
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性别、年龄、籍贯、受教育程度、生活经历等等方面的差异,在面对讯问时的心理状态、外在表现、主要诉求点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背景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主要诉求,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对最行之有效的讯问策略。
(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进行讯问的优势,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之前已经至少接受过三次侦查机关的讯问,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思路和手段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抵抗力”和反侦察意识,当检察机关干警进入讯问时,要利用刑事诉讼进入新的程序以及新的面孔给犯罪嫌疑人形成全新的压力,使其意识到案件已经进入到一个全新的程序,有新的司法机关介入。犯罪嫌疑人通常对检察机关的介入既有忌惮,又有信任,检察干警应当抓住司法程序转化的契机,既要利用犯罪嫌疑人对于检察机关逮捕权力的忌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肃的法律教育和政策攻势,打破其侥幸过关的幻想,也要借助犯罪嫌疑人对于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性的信任,通过专业知识的分析和心理状态的把握,全面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达到全面掌握案件事实,深挖漏罪漏人,充分发挥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张建忠.<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解与适用[J].人民检察,2010(18).
[2]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N].检察日报,2010-9-15.
[3]周文英,邹时来.把讯问作为审查逮捕必经程序[N].检察日报,2005-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