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ODS走私手法及其对策
2018-03-02朱江华
摘 要:气候环境保护一直为世人关注,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中国政府努力承担大国责任,中国海关积极贯彻国家进出境贸易政策,打击ODS①走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发展和人类健康的平衡。本文试就当前ODS走私状况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气候环境保护;ODS;海关缉私
中图分类号:D924.33;D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28-03
作者简介:朱江华(1974-),男,汉族,江西泰和人,本科,上海海关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ODS贸易管制概述
臭氧层变薄,乃至形成空洞,会对人类生存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例如降低人体免疫力,引起白内障、皮肤癌等等。为了保护臭氧层,公平控制ODS的全球排放总量,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下,1985年3月,多国签署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年12月10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截止到2002年2月,加入《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的国家有184个。为了落实《关于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实施全球淘汰ODS的联合行动,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下,1987年多国签署了《关于ODS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2年8月20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随着2009年9月16日,东帝汶加入《关于ODS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成为缔约国,该议定书成为首个全球196个国家达成一致的环境协定。这二份国际公约要求相关缔约国家控制ODS的生产、进口、出口和消费数量。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条约的第二条款和第五条款的规定,缔约国被制定不同的淘汰标准以符合各国的发展需要并体现各国的公平责任,第二条款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第五条款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淘汰标准有10年的宽限期。例如根据1992年11月签订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的规定,发达国家全面禁用含氢氯氟烃的时间为2030年,发展中国家需要在2040年之前全面禁用②。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属于《蒙特利尔议定书》条约的第五条款国家,是ODS的生产、消费、出口大国。以含氢氯氟烃为例,从产量上来看,中国含氢氯氟烃产量占全球的65%,在发展中国家中占80%;从使用量上来看,在全球占40%,在發展中国家中占近60%③。为了有效履行上述二份国际公约,在国内逐步消减并最终淘汰ODS的同时,2000年7月1日,我国正式批准设立“国家ODS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ODS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对ODS进出口贸易进行许可证件管理,该办公室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负责中国受控ODS及其相关设备和产品进出口贸易管制工作。
由于各国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ODS替代物的代价高昂,工业生产和国民生活对价格低廉的ODS产品存在依赖性,需求量持续高位徘徊,所以依然有不法企业实施ODS走私行为。2006年9月10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补天专项行动”期间,中国海关查获ODS行政违规案件6起,查获涉案ODS约50吨,分别比过去六年总数增长了100%和525%。2007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蒙特利尔协议签订20周年纪念大会”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向中国海关代表颁发了“蒙特利尔议定书执法大奖”。近年来,虽经我国有关部门不断加强社会宣教和管控力度,但是ODS走私案件还是难以杜绝。
二、当前ODS走私特点
从目前查获的ODS走私案件来看,为了成功实施ODS走私行为,不法分子手法层出不穷。
(一)伪报品名
当前ODS与其替代产品之间在化学成分、货物外包装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例如R134a是普遍应用于机动车内部的制冷剂,具有与ODS中HCFCs类产品近乎相同的化学性质,甚至外部包装用的钢瓶也只有标识不同,但R134a却完全不含有ODS,因此不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监控范围内,可以直接申报进出口而不受限制。所以,一些违法人员子利用ODS产品与R134a的相似性,将ODS产品申报为R134a出口。2016年11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ODS走私案件,涉案公司就被指控将28吨属国家限制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R12伪报成不属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制冷剂R134a,走私出口至埃及。
(二)伪报目的国
由于《蒙特利尔议定书》将缔约国划分为第二条款国家和第五条款中国家,并制定不同的淘汰标准。因此,我国对ODS出口的目的国的许可证件管理制度也有所不同:出口到第二条款国家的ODS,需要出口单位提供进口国家颁发的进口许可证件,然后再由出口单位到ODS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按照法定程序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到第五条款国家的ODS,出口单位不必提供进口国颁发的进口许可证件,只需要提供进口国规定的许可进口文件,然后向ODS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提交申领表和外销合同,以申领出口许可证,此种情况下,有的第五条款国家可能对ODS的进口没有强制性的管理要求,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相对方便。所以,有的出口单位出口ODS到第二条款国家的,在无法提供进口国的ODS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就铤而走险,伪报目的国,或者假造转口贸易的形式,走私ODS出口。
(三)模糊申报
走私人员利用ODS广泛用于生产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具有制冷、清洗的功能的特点,申报品名时往往不直接申报货物的真实品名,而是采取申报汽车空调配件、清洗剂、制冷剂的形式申报货物,在海关没有进一步要求明确清洗剂品名的情况下蒙混过关。2017年3月6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浙江冰尔新型制冷剂有限公司等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被告单位浙江冰尔新型制冷剂有限公司就实施了将国家限制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R141B以清洗剂品名出口的模糊申报的行为。
(四)夹藏混装
ODS储存在小型钢瓶中运输,走私人员可能将装有禁限的ODS的小型钢瓶采用中性包装④的方法混入其他货物中,或者将小型钢瓶置于大宗货物中央,或者将小型钢瓶置于集装箱的隔间内,甚至将小型钢瓶置于进出境的行李中非法进出境。2009年7月,乌鲁木齐海关所属阿拉山口海关在出境国际旅客行李中,查获8罐含有一氯二氟甲烷成分的空调制冷剂,一氯二氟甲烷属于国家管制的ODS,共计108.8公斤。endprint
上述ODS走私的手法千变万化,在每天大量进出口货物、物品通关压力的背景下,如果缺乏情报、技术、经验的支持,现场关员依靠现场查验,凭借肉眼发现ODS走私案件的难度很大。
三、案件查处的难点
ODS走私案件发生后,海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依据案件证据来定性追责。在执法过程中,相关案件的证据搜集、保存难度大。
(一)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难以获取
中国ODS的进出口企业情况十分复杂。不少中小型企业通过向较大型的企业购买能够用于制造制冷剂,且基本不会受到管控的纯物质,然后在自家工厂内进行混合生产后进行出口,而且很多企业的ODS和非ODS生产线都可能同时存在。这些企业生产工艺简单、前期投资少,行业内部管理和相关规定并不完善。一旦被查获外包装刷涂品名和钢瓶内的实质物质不同,涉嫌走私ODS,这些企业往往狡辩说是生产工人粗心大意出现错误操作,要求按照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特殊情况下,涉案物质真实化学成分的鉴定意见难以及时得到
办理ODS案件的重要证据就是对涉案物质的具体化学成分是否属于ODS,需要有效的鉴定意见,这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目前在东部沿海一带,相关物质的鉴定意见能够较快地由具有鉴定资质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下属机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作出。但是,西部边远地区查获的涉案的ODS,由于运输安全、取样困难,鉴定机构布点空白等原因,尽快获得涉案物质化学成分的相关鉴定意见的难度较大。
(三)涉案物质成分、含量对案件处理影响大
2014年9月10日实施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定罪量刑标准有明确规定,而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一条没有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第一百五十二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ODS有的属于禁止进出口目录(例如三氯三氟乙烷,CFC-113),有的属于限制进出口目录。在执法实践中发现,有的走私人员将不同禁、限管理的ODS混合灌装,甚至和非ODS混合灌装。一旦被查获,涉案物质的成分、含量如何区别对待,这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以及如果定罪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影响很大。
(四)境外证据获取存在难度
有的走私人员虚构转口贸易,将ODS运至所谓的中转国,然后以其他廉价物质甚至是空储罐进行替换,将这些ODS走私进入国外的市场中。海关查办此类走私案件,需要国际执法合作,并涉及到法院对境外证据的认定,执法成本高昂,难度较大。
四、查处ODS走私案件的有关建议
(一)加强宣教,提高民众认识
随着国家普及环保力度的不断加强,社会民众对破坏臭氧层的危害已经有一定的认知,但是关于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大多停留在氟利昂这种制冷剂层面,对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广泛种类认识不够。因此,海关可以利用电视台、广播台、微信等多种宣传媒体,采用广场宣传、走进商场校园等多种形式对ODS进行科学普及。通过宣教,使民众认识到规范使用ODS的重大意义和社会价值,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ODS非法交易行为的线索。
(二)加强关企合作,规范依法经营
海关积极和相关化工行业协会合作,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克服本位主义,规范企业依法进行进出口贸易,积极提供不法经营企业的线索,在遇到疑难案件的时候,由行业协会的有关专家提供专业咨询、鉴定服务。在案件侦办阶段,对有关专家身份做好保密工作,避免专家担心事后遭受报复产生思想顾虑。
(三)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执法效率
在ODS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协调下,利用大数据手段,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等市场管理部门加强数据信息交流,提高ODS进出口风险分析能力,尽早发现不法交易的相关线索。进一步加强和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联系,提高ODS案件的涉案物质鉴定的工作效能。
(四)加强现场设备硬件投入,提高现场查发能力
ODS是化学品,储存在高压钢瓶里,具有很强的冲击力,一旦储存或者操作不当,造成泄露,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并大量消耗氧气,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海关现场进行快速检验的时候,需要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和设备。所以,需要积极争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的技术、资金支援,并合理使用国家资金,为海关现场装备专业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这样既打消了现场查验关员的思想顾虑,又保护了现场查验关员的人身健康,提高了海关现场查缉ODS的效能。
(五)提高海关关警员执法能力水平
关警员要继续加强ODS执法培训交流活动,强化认知ODS贸易管制的重要性;深入企业生产一线调研,了解ODS的生产、化验、储存、包装等环节;交流涉嫌走私ODS常用的手段;案件查缉过程中,依法获取证据的技术和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对于当事人申报不明,特别是申报制冷剂、清洗剂、发泡剂的单证,要求當事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品名。
环保部目前已经在海关系统举办了多期执法能力培训班,主要是口岸海关的缉私和监管部门。建议该执法培训班应当继续举办,培训对象所涉业务部门可以进一步拓展。另外,还要多举办国际海关之间的执法经验交流培训,加强我国海关和境外海关的联系和办案经验交流,有利于跨境执法合作的后续展开。
(六)增设走私国家限制性的货物、物品罪,明确定罪量刑的标准
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家规定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走私废物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具体数量标准,例如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这样的规定无论是从涉案货物、物品的重量,还是从涉案货物、物品的价格来看,定罪量刑的标准都是具体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走私国家限制性的货物、物品罪,及其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了打击走私国家限制性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该条第二款规定,“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此处的司法解释没有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而是采用了扩张性解释的方法,增加了走私犯罪的犯罪对象适用情形,另外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一条没有明确规定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重量、价格。所以,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定工作,明确规定走私国家限制性的货物、物品罪及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提高依法办案的可操作性。这也有利于预防走私ODS案件的发生。
(七)加强国际协作,及早预警,提高打击效能
查缉ODS走私涉及到多国、多地区海关之间的执法合作。通过世界海关组织、联合国环境署的平台,我国海关可以加强和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海关机构的ODS贸易的信息交流,可疑交易的跟踪等工作。我国已经加入了“出口前预先知情机制(IPIC)”,通过该机制,可以对重点国家、重点物质的进出口贸易进行一对一的贸易确认,提前发现可疑的ODS跨境交易。目前已有72个成员国加入了该机制,相比196个缔约国的数量,我国政府积极推动缔约国加入该机制,这显然十分必要。
[ 注 释 ]
①ODS是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的英文缩写,即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主要包括全氯氟烃(CFCs)、哈龙(Halon)、四氯化碳、甲基氯仿、溴甲烷、含氢氯氟烃(HCFCs)等.ODS在生产生活中广泛应用,如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灭火剂、气雾剂、烟丝膨胀剂、化工助剂、杀虫剂中均包含.
②2007年9月,第十九次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各缔约方同意加速淘汰含氢氯氟烃的生产和消费,并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要求2030年完成淘汰.
③危丽琼.含氢氯氟烃走上艰难的淘汰之路[EB/OL].http://www.ccin.com.cn/ccin/news/2010/01/18/108420.shtml,2010-1-18.
④中性包装,是指商品包装的内外均无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这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