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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对当地生态立法的启示

2018-03-02武雪萍

法制博览 2017年11期
关键词:契合

摘 要: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甘孜州生态立法的应有之意,研究甘孜州野生动植物保护习惯法的内容和作用,能够启迪和反馈甘孜州生态立法,形成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保护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目的。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保护;藏族习惯法;契合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59-02

作者简介:武雪萍(1986-),女,河北张家口人,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

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其在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也是有着悠久历史的。长期以来甘孜州民众在脆弱的生态环境中,通过宗教信仰、自然禁忌、村规民约等方式,形成了众多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习惯规则,这些规则实施效果良好,对保护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有效的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更有利于维护当地的生物多样性。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立法在甘孜州的实施和完善离不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支持和认同。

一、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的内容

藏区大部分是牧区,藏民大多过着游牧生活。他们视动物、牲畜和自然生态为生命,崇尚自然,加之藏传佛教中禁杀生的禁忌,逐渐形成了一种保护动植物资源坚定的信念,这种信念逐渐演变为藏区保护动植物资源方面的习惯法。

甘孜藏区自治州是康巴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就对该地区的藏族野生动植物保护习惯法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甘孜州的野生动植物保护习惯法主要包括两大类,即部落习惯法和生活禁忌与习俗。部落习惯法中有很多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内容,是甘孜州野生动植物保护习惯法的重要来源。理塘毛垭地区土司规定:“不能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否则罚款。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罚50元,藏羊或岩羊罚10元,獐子或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理塘姆拉地区禁止人们挖药材,不论挖多少,是否挖到,也不管是在自己的地里或他人的地里,都要罚款。1人挖要罚30藏洋,2人罚60元,余类推。理塘木拉地区不准砍神树,也不准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对上山砍柴者罚藏洋12-30元,越界砍柴者除罚藏洋10元外,还得退出所砍的柴,并没收砍柴工具。德格部落规定:“不准在神山上打猎、采药、开垦;不准在神山、泉水、神湖处便溺。侵犯神山、神树者,要被脱光衣服,施以鞭打,并用烧红铁器在额头上烙十字印,戴上低帽,以驱鬼法逐其出境”。[1]色达部落由阿握·喇嘛丹曾大吉制定“黄皮律书”,内容包括封山禁谷,严禁狩猎,严禁使用猎枪猎狗捕杀野生动物等,对这些禁令当地僧俗都必须严格遵守。[2]

除此之外,出于对大自然的敬畏和对自然规律的尊重,甘孜藏民也形成了许多保护动植物资源的禁忌和生活习俗,如禁止在神山上采挖花草树木,禁止在神山上打猎和伤害兽禽鱼虫;禁止在草地上胡乱挖掘,防止草地受伤,同时实行四季轮牧法,使得草地得以休养生息;禁止捕猎虎、熊、野牦牛等神兽,保护野生和家养动物,更是将狗和马视为人类忠实的朋友,禁止无礼斥责和虐待等。

类似上述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内容的藏族部落习惯法及禁忌和习俗还有很多,各部落习惯法在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规定的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别,但也有许多共同之处,如对违反习惯法规则破坏动植物资源的当事人都要给予处罚,处罚的方式包括受到部落首领、高僧大德的审问并施以刑法,受到本部落成员的嘲笑和谴责,并被处以一定的经济赔偿。由于有这些罚则对部落成员的强制力,使得部落习惯法的内容得到普遍认同和遵守,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较好的保护,且适用范围广泛,历史悠久,有些习惯规则时至今日仍发挥着作用。

二、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的作用

(一)为甘孜州野生動植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并对人民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

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提供了很多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甘孜州地处偏远,自然条件相对恶劣,但自然资源丰富,物种繁多。对当地藏民而言,解决温饱问题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当地的动植物资源,故他们在长时间的劳动生活中形成了朴素的尊重自然的观念,他们认识到他们不只向野生动植物索取生存所需,更应对其进行保护,有节制的进行狩猎和采挖,以实现动植物资源的繁衍生息,最终实现本民族的发展和延续。甘孜藏民深知草原和野生动物是其民族生存的重要资源,故形成了禁止在草原上挖坑、挖草根,尤其是在青草发芽之际,绝对不允许动土;轮牧;不得在动物掉膘的季节打猎、不得射杀或惊吓怀孕动物和幼崽、打大放小、打公放母等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习惯法,这对保护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有节制、有计划获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思想以及一些具体的做法都对甘孜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3]同时,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也具有一定的教育作用,通过长期实践不断完善的习惯法规则和关于处罚的规定,会指引人们什么是受到肯定和褒扬的行为,什么是被禁止和处罚的行为,从而为本民族成员勾勒出了一种行为标准模式,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内化为本民族成员的道德准则,为树立本民族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风尚,起到了较大的帮助作用。

(二)有利于维护当地的生物多样性

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全州已知高等植物有4251种,国家珍稀濒危植物38种,全州有野生动物491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98种,这与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是分不开的。甘孜藏民通过长时间的劳动实践,根据当地地形、气候及野生动植物分布、生长等特点,总结出了适合当地的野生动植物生长和繁衍的习惯规则,如轮牧的习惯、对神山、神湖的保护和禁忌等,都很好的保护了当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这些通过长期实践总结的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具体的措施对维护当地的生物多样性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更为我国的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做出重要贡献,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endprint

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即使是在当代最发达的国家,国家法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在所谓正式的法律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非正式法律”,在现代社会国家制定法对一个国家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至关重要,但国家法规定的只是社会的最低要求,仍有许多行为徘徊于国家法的调整范围之外,需要国家法之外的其它规范来约束和调整。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领域,我国先后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护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许多立法空白,甘孜州野生动植物保护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法的这种局限性。在甘孜藏区,由于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国家法在当地被熟悉和掌握程度并不高,在这些法律不能触及的地方以及法律暂时没有做出规定的领域,本民族习惯法对当地居民的野生动植物保护观念和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和向导作用,维护了当地的生物多样性,这就是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作用。在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将那些优秀的、与国家法并行不悖的民族地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吸收、借鉴到国家法当中,不仅有利于降低了国家法执行的阻力,提高了国家法执行的效率,更是有利于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

(四)简便易行、执行效果好,对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起到促进作用

甘孜州野生动植物保护习惯法作为本民族自发自生的行为规范,对本民族成员有一种自我强制性的约束,在本民族内部通过世代传承和反复适用,深深根植于每一个成员的心中,继而成为一种内心的信念,本民族成员会去自觉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习惯法,执行中几乎不存在阻力,执行成本低,执行效率高,加之野生动植物保护习惯法通常没有严格的执行程序所以简单易操作。诚如上文分析,甘孜州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理念和做法,加之其较高的执行率,所以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情况总体较好,对我国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也起到了促进作用。[4]

三、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契合

如何有效的保护当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物种多样性,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甘孜州面临的重要问题。除应重视和完善国家法之外,当地习惯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重要作用也不能忽视。

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是千百年来当地藏族生活方式、实践经验和民族信仰等交织而成的行为准则,虽然其中不乏与现代法治观念不符之处,但我们不能将其全面否定,它的一些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理念和具体做法依然值得肯定,诚如朱苏力教授的观点:“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他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相较于国家法,虽然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内容简单,但并不意味着落后,其依然可以成为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立法的来源。

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契合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习惯法中不与国家法冲通并且符合野生动植物保护精神的理念和做法应予以肯定和采纳,以弥补国家制定法的不足。第一,将甘孜州野生动植物保护习惯法中的优秀内容融入国家法,如四季轮牧的做法,使其在国家法的保障下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二,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自治立法權,根据甘孜州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发掘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的有益内容,特别是那些既符合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基本原则又适应当地特点的习惯法资源,积极推进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变通立法和自治立法,形成富有特色、卓有成效的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第三,甘孜州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可借鉴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中关于罚则的规定,如当地习惯法对肆意捕杀野生动物和乱采乱挖野生植物的行为就规定了详细的经济制裁措施和其它惩罚方式,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甘孜州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中只有规定了详细、明确的罚则,才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权威,更好的保护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5]

四、结语

甘孜州有着丰富的习惯法资源,对当地习惯法中有益的部分应给与肯定和传承,使其在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由于甘孜州地势偏远,交通不便,加之绝大多数当地人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制定法在这些地区被认可和适用程度不高,因此普法工作也是甘孜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必要手段,通过对国家法的适用与习惯法的转型实现二者的契合,最终达到保护甘孜州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目的。

[ 参 考 文 献 ]

[1]牛绿花.藏族部落习惯法对西部生态环境的保护[J].社科纵横,2005,4(总第20卷)(2).

[2]刘强.藏族生态习惯法对环境的积极影响[J].学理论,2011.

[3]张济民.藏族部落法初探[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2.

[4]郭武,高伟.藏族环境习惯法文化与环境保护[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9(总第82期).

[5]张俊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硕士论,2007.1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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