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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保护措施

2018-03-01甄淼淼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36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著作权保护措施

甄淼淼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批新事物应运而生,电子书就是其中之一,它在为人们提供随时随地阅读的便利的同时,也因著作权的所属产生了一些相关的问题。因此,必须了解并正视这些问题,运用法律武器捍卫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电子书;著作权;侵权行为;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36-0193-02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个人计算机的迅速普及,以电子书为代表的电子出版物应运而生,并得到广大读者的青睐。相比于传统的纸质图书,电子书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为人们随时随地阅读提供了可能,越来越受到欢迎。与此同时,电子书的著作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电子书侵权事件屡屡发生,如何保护电子书的著作权,规范电子书的使用方式,让人们在充分享受阅读乐趣的同时也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17年发布了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中统计的数据表明,到2017年6月为止,中国网民已超过7.51亿人,占全球网民总数的1/5。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较2016年底增加2 830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比2016年增加了1.2%,达到了96.3%,手机已经成为网民上网使用频率最高的设备。而在使用手机的网民中,手机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3.27亿,较2016年年底增加2 291万,占手机网民的45.1%。由此可见,电子书有着非常广泛的读者基础,市场前景十分光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很多人禁不住巨额利润的诱惑,侵权行为不断发生。

谷歌公司曾经将纸质图书进行数字化处理,它将大量还有著作权的图书数字化后进行网上交易,并且并没有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同意。之后,谷歌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虽然最后经过多方协调磋商达成和解,但也给谷歌的经济和声誉带来了损失。随着电子书的不断推广普及,此类问题层出不穷。很多出版单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某些公司,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做出了侵权行为。因此,作为电子书运营商,必须提高法律意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什么是电子书的侵权行为呢?首先,要确认电子书的著作权,只有电子书存在著作权,才能够产生电子书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通常电子书的著作权可以通过三种方法获得:第一,权利人是创作者;第二,权利人的著作权是通过继承、遗赠、委托等方式取得的;第三,权利人的著作权是因法律或协议取得的。只要能确认以上三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认定电子书著作权的存在。其次,是对电子书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以认为凡是违反了关于电子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禁止性,或者命令性规定的行为都是电子书著作权侵权行为。这样的行为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要求的同时,也对相应的权利人的精神方面和经济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违法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电子书通常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以下幾种:(1)在没有经过电子书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2)没有经过合作作者的许可,把合作创作的作品据为己有,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来发表;(3)并没有参加实际创作,却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以达到为自己谋利的目的;(4)随意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5)直接剽窃他人的作品;(6)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以展览、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用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网络上进行传播;(7)在网络上传播他人的作品,却没有支付相应报酬;(8)侵犯著作权的邻接权;(9)破坏、规避保护电子书著作权的技术措施;(10)使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遭到破坏。

作为电子书的出版商,必须掌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取得电子书的授权,从而保证自己出版的电子书不会出现侵权问题。目前,电子书著作权的授权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出版商直接与作者取得联系,与作者签订合同,获得相关电子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将已经出版过的作品制作成电子书,在签订合同时就要在合同中约定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收益分成比例等相关条款。如果是尚未出版的作品,与作者沟通后即可获得电子书的直接授权。还有一部分网络资源是作者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让读者了解自己的作品,所以将作品的内容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开,这样的网络资源出版社可以直接用来制作电子书。

第二种,一些电子书的销售平台获得的间接授权。他们通过一些相应机构获得电子书著作权的授权,将纸质图书制作成电子书后在自己的平台上,用不同的方式进行销售。比如一些手机APP,像掌阅IReader、书旗小说等,通过让读者注册会员,购买阅饼、书豆来阅读相应的电子书。而京东、亚马逊、当当等电商平台则是通过直接网络付费的方式向广大读者销售电子书。

第三种,不经过授权就将他人的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做成电子书,但是会发布一些相应的公告,例如承诺给作者一定的稿酬,作者如看到公告,请与出版商取得联系等。在电子书网络出版的过程中,有时很难与作者取得联系,或者在取得授权的过程中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出版商就会先使用资源,再处理授权问题。但是严格来说这种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属于侵权行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在著作权领域的立法工作不断推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在全球范围内看,《世界著作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是比较通用的法律版本。有关电子图书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进行了更新,设置了“禁止避开、破坏权利保护技术措施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禁止删除、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权”等著作权项,从而更好地保证了电子书事业的良性有序发展。

与此同时,采取技术手段对电子书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是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如果相关权利人对其电子书设置了密码,那么正常来讲用户只有付费后才能获得密码,取得该电子书的阅读权限。可一旦有人破解了该密码或者出售旨在破解该密码的软件,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就应该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技术手段能够改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保护自己作品著作权所处的劣势地位,有效防止他人非法接触、使用自己的作品,保证著作权人有效控制自己作品的内容 ,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作品的著作权。技术手段是指诸如利用加密技术以制止未经许可或者未由法律准许而采取的解密行为等有效的技术性方法和手段。

不同的技术手段功能各不相同,有些技术手段可以控制他人非法接触作品,有些技术手段可以控制他人对作品的使用权限,有些技术手段可以控制作品的传播方式,有些技术手段可以识别出哪些是非授权作品,这些技术手段对有效保护电子书的著作权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技术手段的日趋完善,知识产权得到了更多的保护,作为其中的一部分,电子书著作权的保护工作也已经提上日程。但由于电子书目前仍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新问题、新情况在不断产生,给相关的著作权保护工作也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问题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是无法解决的,相应的著作权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些问题的解決有待于相关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多借鉴其他国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案例,结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加强理论创新,完善专业技能,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惩处侵权行为,肃清市场环境,从而保证电子书市场能够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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