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哲学中的良心与真理*
2018-02-28谢文郁
谢文郁
在1521年的沃尔姆斯会议(the Diet of Worms)上,马丁·路德做了如此宣告:只要他的良心顺服上帝的话语,他就既不可能也不会放弃他的立场,因为和自己的良心作对是不安全的。“这就是我的立场!”*路德的宣告见《路德在沃尔姆斯会议》,载《路德全集》美洲版,第32卷,第112页。关于这个宣告在当时的影响力,可参考亨德里克斯(Scott H. Hendrix)的讨论,见《路德和教皇体制》(Luther and the Papacy),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81,p.136.从此,路德的这句话就成了宗教改革运动的口号。鲁斯(Bernhard Lohse)曾在《路德思想中的良心和权威》中对此评论道:“路德关于良心的新观念通常被认为是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的开始。”*鲁斯(Bernhard Lohse):《路德思想中的良心和权威》(Conscience and Authority in Luther),载H. A. Oberman编辑的《路德与现代的曙光》(Luther and the Dawn of the Modern Era),Leiden, Netherlands: E. J. Brill, 1974,p.158。关于路德的良心概念的深入讨论,可以参考谢文郁:《自由与生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章第四节。自此良心概念进入西方思想的核心,并广泛应用于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学、心理学等领域。
俄瑞斯忒斯回答说:“是啊!我把我的邪恶母亲杀了!”对曰:“我听说了。省点心吧!少说那些邪恶的事!”答曰:“我是想省心啊,但神灵老降灾于我!”对曰:“遭受啥病了?”答曰:“是我的意识,老是想起这令人憎恶的罪行!”(396)对曰:“你说清楚点,智慧乃在于清晰,而非混乱!”答曰:“痛苦在摧毁我啊!”对曰:“是的。她是令人憎恶的女神;但还是可以治疗的!”答曰:“那是疯子的拳头!是母亲之血的复仇!”对曰:“那是什么时候的事啊?哪天开始的?”答曰:“就在那天,我正在给可怜母亲的墓地添土。”*此对话依据英文本而译,Euripides,The Complete Greek Drama, edited by Whitney J. Oates and Eugene O'Neill, Jr. in two volumes. 2,Orestes, translated by E. P. Coleridge,New York,Random House,1938;同时参考了希腊文编辑本:Euripides,Euripidis Fabulae, vol. 3,Gilbert Murray,Oxford,Clarendon Press, 1913。
当我听到这事时,自己寻思:“神这样说究竟是什么意思?他要制造什么困惑啊?我自己很清楚,无论大事小事我都无知。他为什么要宣告我是最聪明的?他是肯定不可能撒谎的。”好长一段时间,我完全不明白他的意思。于是,我十分不情愿地去理解他,接下来就做了这些事。*我的译文依据Platonis Opera (ed. John Burne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03)中的希腊文,同时参考了Plato in Twelve Volumes, Vol. 1(translated by Harold North Fowler; Introduction by W.R.M. Lamb,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William Heinemann Ltd. 1966)中的英译文。以下出现的《理想国》引文都为本人翻译。
在《理想国》中,不义意识是和“真正的善”的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在对“借钱还钱”之正义原则的分析中,柏拉图指出,如果“还钱”这个动作会给债主带来极大的不利,那么“不还钱”才是该做的事(正义的)。可见,正义原则是和善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适宜的事就是善的,不适宜的事就是恶的。正如适宜问题涉及多元判断标准和判断者问题,善的问题也同样无法避免善恶判断权的多元性。在此为善,在彼为恶。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常见的。不义意识引导正义问题;善恶判断的多元则指向真正的善的问题。在柏拉图看来,如果正义原则涉及善的问题,那么我们就只能在解决了真正的善的问题之后才能解决正义问题。
柏拉图注意到,人在生存中是终究要关心真正的善的问题的。人们是从自己的眼前利益出发,根据自己的现有善观念,进行善恶判断和适宜判断的。对于个人来说,在不同环境和时间中,同样的善观念可以给他的生存既带来益处,也带来坏处。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虽然要求社会成员分享共同的善观念,但是,每个人对共同善观念的理解和实行并不尽相同。而且,社会的存在涉及世纪交替;考虑到子孙后代的福祉,当代人的善观念还需要与后代人相一致。实际上,人们在进行善恶判断时往往会出错,比如,个人会后悔自己以前的判断选择;一个群体会反省并纠正前任领导人的决策;等等。错误判断带来错误的选择和决策。从个人生活的角度看,人追求做正确的判断选择,从而要求拥有正确善观念。同样,社会管理要求领袖人物拥有正确的善观念而为社会作出正确决策。这里,错误的善观念就是一种善恶混淆状态,即以恶为善或视善为恶的状态。正确的善观念则是拥有了真正的善的善观念,它在判断时不会善恶混淆。
他进一步指出,任何不拥有真正的善的善观念,在判断中一定会犯错误,因而会被后来的判断所纠正。也就是说,凭着它人给出的判断不是终极的,在此基础上所行使的判断权也不是终极的。那么人如何才能拥有终极性的善恶判断权呢?柏拉图认为,“真正的善”是终极判断权的关键所在。真正的善是唯一的、普遍适用的、永恒不变的。谁能够把握真正的善从而拥有终极判断权呢?
柏拉图把这些人称为“眼睛盯着真”*《国家篇》475e。的人,即所谓的“爱智慧的人”(或称为“哲学家”)。 这些人的一生都以追求真正的善为己任,以拥有真正的善为生存目的。一旦实现了这个目的,他们就可以根据真正的善观念进行判断,并且一旦做出判断,就不会出现错误而被纠正,因而具有终极性。柏拉图认为,他们的善恶判断权应该成为城邦的出发点。可以说,当他们根据他们所认识到的真正的善为城邦制定法律,并规范城邦公民的行为时,这个城邦就一定是正义的。
柏拉图的分析实际上把正义问题引向了真理问题。“真正的善”是真理和善的结合。真理是认识论问题。在语义上,真理意识起源于这样的语境:人们对同一对象拥有两种或多种彼此相对立的观点。逻辑上,两种对立的观点(正反命题)之间在真值分配上有如下几种情况:它们一对一错;两者皆错;但是,它们不可能都是真的。实际上,任何语境,凡是出现对立的观点,都会引导人们提出真理问题,产生真理意识。真理的语义界定是:对对象的正确认识;它是唯一的,对于所有的人都一样,也适用于任何时候。真理问题是柏拉图分析正义概念的落脚点。我们注意到,正义问题归根到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适宜问题。真理作为一个认识论问题,它不是直接的生存问题,而是一个思辨问题。但是,在柏拉图看来,如果不解决真理问题,就无法解决正义问题。于是,如何在认识论上处理真理问题就成了柏拉图的中心关注。柏拉图分析了人的认识活动的两条路径。*关于这两条认识途径的讨论,参见谢文郁《信仰与理性:一种认识论的分析》,《山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柏拉图认为,人们常常是在某种情绪中形成自己的观念的。比如,在煽动家的煽动性言论中,人们容易激动起来。在情绪中,人们丧失了理智判断力,不加思考地接受了煽动家的观念立场,成为煽动家的追随者。特别地,他们在缺乏思考中把接受下来的观念当作是唯一正确的观念。柏拉图分析到,这些人不知道,如果煽动家是骗子,他们就成了骗子的牺牲品;或者,既使煽动家是真诚的,但对真理无知,那么,他们就跟着他一起犯错误。当然,这条认识途径称为信念认识论,与真理背道而驰。
为此,柏拉图提出真理认识的理性认识论,即:把真理当作思想对象。真理是唯一的不变的普遍的,在感觉对象那里,由于现象变化不居,因而以此为认识对象不可能获得真理。只有在思想对象那里,我们才能找到唯一、永恒、普遍的真理。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注意到了类词(种属、概念)的共性,认为其中必能认识到真理。在他的设想中,概念(或理型、类词)之间的关系是固定不变的,依据其中的关系进行逻辑推论就能获得关于思想对象的认识。首先,为了使我们的目光聚焦在真理上,我们可以从数学训练开始,让自己的思想熟悉不变原则及其推论。有了这个训练,我们再去考察概念关系中的不变原则,在推论中进入并把握那个最终原则(即真理)。柏拉图对逻辑推论所呈现的必然性,以及推论结论的唯一性十分着迷,深信理性认识论这条途径可以达到真理。
逻辑推论能否给出真理?在柏拉图的理性认识论中,逻辑推论是从感觉对象进入到思想对象;从普遍性较低的类词进到较高的概念,乃至最高的种(最高的类词);从较稳定的原则到永恒的原则。这是一个从下往上推的归纳过程。比如,桌子同于自身而异于凳子;牛同于自身而异于马;等等,所以,每一事物都有“同”和“异”,因而“同”和“异”是最高的类词(种)。然而,在逻辑上,对同样事物特性的归纳并不一定给出唯一的结论。比如,对于上述观察,我们也可以推导出,每一事物都是在关系中,不是在和自己发生关系,就和他物发生关系。因此,关系才是最高的类词。可见,按照柏拉图的思路,我们无法在归纳推论中得出唯一的、普遍的、永恒的结论。
亚里士多德在分析逻辑推论时发现了三段论推论模式,亦称形式逻辑,即:在同一律或不矛盾律中的命题演算。三段论推论要求大前提和小前提必须是真的;在此基础上进行命题演算,只要遵循同一律,所得出的结论就必然为真。三段论是由上而下的推论,是从普遍性程度较高的命题推导出较低的命题。或者说,从可靠的前提推导出可靠的结论。这就要求首先确立可靠的前提。
然而,如何确立一个可靠的原则或命题来进行逻辑推论?在三段论中,证明一个可靠原则或命题需要提供可靠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有两种方式可以给出前提的可靠性:其一是通过两个可靠的前提进行三段论演绎,从而给出逻辑证明。这种方式将导致无穷后退(即前提的前提),进而要求提供最终的可靠前提。其二是武断地(如盲目接受他人的观念,或固执坚持自己的某种观念)设定它们的可靠性。这样做的结果是背弃理性认识论,否定理智推论——“武断”的意思是拒绝推论。
三、保罗书信中的
结 语
保罗认为希腊人凭借他们的“良心”进行是非判断,而他们的“良心”缺乏真正的善,缺乏真理,因而他们的“良心”并未在真正意义上建立起来。或者说,他们的“良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心。人的良心之建立,必须首先解决真理问题。保罗关于信心和心意更新变化的说法,把真理问题归结为人在信心的理解结构的解构-重构问题,对于良心概念之建立具有关键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