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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土地·婚姻关系的历史考察与性别分析
——以苏区和解放区男女平等的立法实践为中心

2018-02-28杜芳琴

关键词:农妇妇女婚姻

杜芳琴

一、 导入:问题意识与相关概念

对妇女-土地-婚姻三者关系的关注,源于笔者多年来对农村妇女发展和乡村治理的系列调查和行动研究,发现就家庭制度及运行机制而言,农民强烈的男孩偏好的生育意愿是基于传统婚姻家庭模式以实现传宗接代血缘与财富承续的信仰动机;以及当下村治规则对集体资源的土地(宅地和承包田)分配原则和办法与家庭构成的婚嫁、继承模式同构并行。二者默契地造成妇女土地权从出生、结婚、丧偶、离异的生命节点中不是被剥夺(出生时宅基地)就是得而复失(因结婚、离异、丧偶)。本文试图从父权制历史考察妇女与土地、婚姻的捆绑关系,重点聚焦梳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土地革命和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20年中,围绕土地和婚姻的男女平等立法实践,解决妇女土地和婚姻权益的经验与成就、纠结与局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提炼,为理解今天农村妇女发展和乡村治理提供借鉴。

从社会性别视角看上古与古代史,笔者提出的“因”、“变”概念强调的是历史进程中的连续性和断裂性。当纵向考察上古华夏族性别历史时,用“世系”(血缘、姓氏、财富、权力的代际传承)作为纵轴的概念工具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由女系-男系-父系制-父权制的转换过程,从女系到男系是一次突变(大致传说中的“三皇”到“五帝”之黄帝),从男系到父系是因中有变(从黄帝到禹),从父系制(夏、商)到父权制(西周)又是一次突变。*关系世系转换的论说详见拙著《中国妇女中的妇女与性别》第二章“父系制延续与父权制的建立:夏商周妇女与社会性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从世系的“因变”看土地-婚姻(生育)-妇女关系,就会发现,女系时代的三皇关于伏羲-女娲时代,三者是融合为一的;从男系-父系-父权世系演化中,男性逐渐控制了土地和婚育权*最典型的表征是姓氏的转变,女系时代的姓多从“女”,男系到父系时代男性首领姓(由女系因循)氏(男系传承)并用就是表征。;在商周之变西周贵族确立的以嫡长子继承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女内外有别的父权制的建立,始奠定传承三千年来三者在阶级和性别不平等的基础上“和谐”的制度规范。这一制度规范确立男婚女嫁的婚姻惯习和父权家庭模式导致男子以户主和家庭成员耕作并享用土地,而女子因为婚姻生育而流动成为“无根”的“漂泊者”,离开娘家到婆家,无论丧夫、被“出”还是终老夫家,皆不能拥有土地,除非是皇亲贵族以父或夫权势侵占抢掠获得田土。这种制度形态到20世纪上半叶,现实是不仅妇女不拥有土地,绝大多数农民也处于无地、少地状态。中国共产党从20世纪20年代末到50年代初,发动农民运动、立法实践推行没收地主土地平分土地给农民的同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和妇女与男人平等地享有土地所有权,彻底翻转了数千年的土地制度。在这个深刻的断裂过程中,作为原则的男女平等的“经”与作为策略的性别利益调整的“权”的交织,呈现出一幅婚姻与土地立法实践中性别与阶级交织的复杂景观。

二、 经与权:关于土地-婚姻的男女平等立法实践

“经”在这里是指土地与婚姻立法实践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性,“权”是指与时而变或执行中遇到阻障的灵活性。从苏区开始的土地革命其目标和理念原则就定位在社会主义男女平等,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基于本土历史和现实决断,又参照了社会主义苏联土地革命的经验,并一直延续到解放区和新中国初建的土地改革运动。从性别角度重审中共土地和婚姻的立法实践(包括理念、内容和实施策略、方法、过程和效果)的连续和变化,观其如何在矛盾纠结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和策略权变的统一性达到目标的实现。

(一) 男女平等原则:作为立法实践理念的形成

男女平等立法实践的理念形成和基本原则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经历了建党初以社会主义苏联为师、国共合作全方位确立“男女平等之原则”、 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中共坚守土地革命时期苏区实验和解放区土地改革立法实践并向全国推进的全过程。

建党初,1922年7月中共第二次全代会妇女运动决议案宣称:“只有苏维埃俄罗斯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都获得了完全平等的权利”,“妇女解放要在社会主义的社会才得完全实现。”国共合作时期以俄为师,全方位确立“男女平等之原则”并强调立法的重要性。中共“三大”(1923)、“四大”(1924)不断重申妇女解放、男女平等权利的理念和目标,国民党二大《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中心议题是落实一次全会(1924年1月)党纲内政第12条——“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公域中的立法要义;还提出制定包括家庭私域中女子财产继承权和结婚、离婚绝对自由婚姻法等。

国共合作破裂后,1928年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在《妇女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中对“农民运动与妇女工作”明确了四点:(1) “应在农民组织中做有系统的妇女工作”;(2) “农妇受压迫最甚,这是引她们参加革命的基础”;(3) 农民组织中要有妇女委员会,妇女必须参加苏维埃政权;(4) “在乡村经济中”“应直接提出农妇利益的具体要求”,特别提出妇女的继承权、土地权、离婚权,反多妻、童养媳、迫嫁、买卖妇女等*全国妇联妇女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11-18.。从此,作为党的农民运动的纲领路线方针,土地权、继承权和婚姻自由权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于土地法和婚姻法的立法实践中。

(二) 男女平等原则战略目标的连续性和策略权变的灵活性

男女平等作为基本理念、原则和目标如何用于具体的土地、婚姻的立法、执法、用法的实践中?如何将理想主义的平等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策略方法并对复杂的现实阻抗实现战略目标而采取权变的灵活性?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1. 概念转换的在地化:宣传、组织的动员策略

“男女平等”作为“舶来”概念在纳入中国农民运动时需要内涵的转换,以避免农民的陌生和男人的反感。从中共六大文件“农民运动”和“农妇运动”的“要点”宣传、组织、动员策略中就是颇有成效的开端。这里巧妙地将生理性别的“男”转换为社会身份和性别结构中的“农民”,“女”就相应替换为“农妇”;而“平等”在中共六届二中会议不久后的1929年12月1日《中央通告第五十八号——关于女工农妇运动工作路线》中提出,“农妇运动工作路线”侧重落实的三方面得到权威的诠释:一是将农妇组织在农民组织中,在农民斗争中开展农妇工作;二是动员妇女参加苏区政治、经济、军事等各项工作;三是“在不与农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特别注意提出农妇的特殊要求,进而发动农妇参加一切斗争。”从中读出语义内涵:组织中的重包含(农妇包含在农民中)、运动中重动员(妇女全面参与革命)、性别利益调整重和谐(妇女的特殊性不与农民普遍利益冲突)。“不与农民利益冲突时……特别注意提出农妇的特殊要求”就是中共六大“直接提出农妇利益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妇女的继承权、土地权、离婚权,反多妻、童养媳、迫嫁、买卖妇女”等权利*全国妇联妇女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31.。在这里普遍的土地权、离婚权被置换为“农妇的特殊要求”平等权利的“在地兑现”。

2. 农民内部性别利益平衡:对男性让步的策略调整

即使中央事先注意到性别利益冲突的平衡策略,但“五十八号通告”在基层贯彻还是走样。有的地方为动员妇女参加斗争以“婚姻自由”满足“妇女的特殊要求”为号召,出现以处理妇女结婚、离婚问题为中心任务而遭到农民抗拒。1930年,毛泽东在寻乌调查时发现,妇女提出离婚的占9/10,发现妇女“离婚无不自由的”,“丈夫骂老婆的少,老婆骂丈夫的反倒多起来了”;致使一些农协委员发出“老子革命半天老婆革跑了”的牢骚,这时就需要限制突出农妇的特殊要求,进行策略调整*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77-183.。在这里清楚地看出,所谓“农妇的特殊要求”即妇女性别利益需求“六大”两个决议案中的“继承权、土地权、离婚权,反多妻、童养媳、迫嫁”等权益,而性别需求满足的最大障碍就是婚姻制度,婚姻对于妇女具有超阶级的意义,只要进入婚姻家庭,即使结婚、离婚有了“自由”也会成为权利获得的羁绊。

3. 中共决策层的性别意识的重要作用

国内形势和党内路线斗争的复杂多变,中共上层的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也会随之发生微调,在农民内部性别关系方面,为革命目标在农民阶级整体利益和妇女特殊利益之间寻找平衡。从1930年初中共中央从上海转移到瑞金后,土地革命如火如荼开展,动员妇女“参加斗争、参加土地革命、参加地方暴动与建立苏维埃的工作”,“一定要注意农妇本身的解放运动”、“提出农妇本身的利益要求口号”要“联系到一般的政治经济的要求”等遍布苏区,但有的地方出现“怕引起农民反感而不提出农妇本身的要求,甚至放弃了农妇运动”右的倾向。1930年11月8日中共六大二中全会的《中共通告93号》及附件《中央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接纳了邓颖超起草的《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的六点意见,其中有“应宣传农民,说服农民,使他们不但不反对,且更能同情赞助农妇的解放运动……”;“在苏维埃政府成立的第一天,就应该公布解放、保护妇女的法令,给予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教育上与男子同等的待遇……妇女……应有土地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结婚权、离婚权等”,并以此作为苏维埃立法的依据。该通告附件中还写入“完全实现共产党对于妇女问题的政纲”:“农妇与男子有同等的分配土地之权”、“婚姻的自由和母性婴儿的保护”等条款*全国妇联妇女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70-80.。

三、 苏区的土地革命:围绕土地和婚姻的立法与实施

(一) 围绕土地和婚姻的频繁立法

中共“八七”会议确定“现代中国革命的根本内容是土地革命”的方针。中共六大对农运、妇运明确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暴动星罗棋布于湘赣闽的山区农村为重点。毛泽东等在地方苏维埃开展社会、阶级状况和农民运动调查的同时还制定地方的土地法。*如1928年12月井冈山的土地法,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1930 年2月7日在吉安制定的“二七”土地法等。中央苏维埃迁至瑞金开始了频繁、系统的土地、婚姻立法实践。1931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同年12月《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下简称“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下简称“婚姻条例”)颁布;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下简称“婚姻法”)。

(二) 对土地和婚姻立法文本的阶级和性别分析

1. 男女平等:宪法大纲的基本原则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据中共中央制宪七条原则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7条。其中第四条“不分男女……法律前一律平等”;第十一条 “以保证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韩延龙.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12.。宪法大纲规定的“男女平等”成为各种立法的主导原则之一。

2. 土地立法:阶级路线予夺,性别利益处置

在苏区三次土地立法的过程中*1930年6月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苏维埃土地法》,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土地法》和1933年5月对土地法的法律解释。,1931年的“土地法”最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以该部法律为例看其对阶级路线和性别利益处置及其背后的理念原则和策略弹性。

在阶级路线方面,以土地予夺为核心的条款中,作为总则的第一条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被没收来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在阶级路线方面既有对“所有封建地主……等大私有主的土地……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原则的确定性,又有对富农和中农策略灵活性——富农没收与否据其政治立场,不参加反革命活动,“用自己劳动耕种这些土地时,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第三条);对中农“如多数中农不愿意时,他们可不参加平分”(第五条)。

在性别利益处置条款中,男女平等原则规定的限制性和策略的权宜性。如“平分”土地给妇女限定“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而其他阶层妇女做了模糊处理;即使劳动阶层妇女可以平分,也会因婚姻制度所限得不到应分土地,1933年5月作为法律解释和政策补充规定才有了对土地登记并发放盖有土地部门红章的“耕田证”、“耕山证”、“耕塘证”,“在各户的土地证上妇女名字写在上面,保证有独立土地证所有权”,在实践中往往遇到麻烦。

3. 婚姻立法:从两部婚姻法的比较中看对妇女土地、婚姻权利的倾斜

《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妇女权利立法条款比较

两部婚姻法,不遗余力地为妇女摆脱封建家庭离婚自由和获得土地、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利的自由;都具体规定了男方为妇女离异后的土地代耕,以及孩子抚养的条款。尤其1934年婚姻法中又增加了两条更加优惠离婚妇女及所抚养儿童的土地权利和生活保障条款,即使今天相关立法都难以企及。这一超前的革命理想主义、仿效苏联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法律诉求,要贯彻落实到具有几千年父权-夫权性别制度的家户中,必然会遭遇顽强阻抗。

(三) 贯彻执行中性别利益与阶级路线的纠缠及阻抗

1. 农民阶级中的性别利益冲突

(1) 离婚潮中的男性阻抗

婚姻法发布,首当其冲凸显的是妇女“离婚潮”。《赣东北省委妇女部给中央妇委的报告》中指出,提出离婚多是妇女,“女离男不离”;但离婚妇女不能兑现规定的“夫妇共有财产各得一半”,男人多以女子离婚时已有结婚对象为由不让带走她原来的财产*全国妇联妇女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251-252.。湘赣省委的报告中说因苏区政府不支持离婚妇女财产自由权反干涉阻挠,致使“男子与妇女离婚后,他便把持妇女的土地,留给将来新结婚的老婆。”*全国妇联妇女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311.

(2)限制妇女离婚

中央政府于1933年颁布了红军优待条例,其中第十八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这就是1934年婚姻法修改条款“从红军入伍开始经过两年无音讯方可离婚”的依据*全国妇联妇女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324-325.。事实上,在永新地区随朱、毛红军去河东的,有五六年无音讯的也不准离婚*全国妇联妇女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313-314.。不止以军婚之名限制妇女离婚,湘赣中心苏区违反婚姻条例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对婚姻的限制干涉,更严重的地方政府对提出离婚的妇女进行禁闭*全国妇联妇女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232-234.。内务部通令第十六号批评萍乡禁止妇女离婚,威吓妇女离婚要杀头,男子离婚要开除团籍;永新县妇女离婚财产不准带走,甚至1933年一年内发生打死、逼死、毒死妇女的惨案有15例*全国妇联妇女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394.。

2. 以阶级划线:妇女婚姻、土地权的阻障

(1) 婚嫁:妇女土地被“阶级地位”阻遏

激进的土地法贯彻“彻底”的阶级路线——“分配给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但现实中因土地法设置的前提条件“得依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男子分得同样的土地”,而妇女因婚姻获得经济地位是由丈夫的阶级决定,所以地方“土政策”“加码”规定了“凡与男子同样处于富农经济地位的妇女,同样只能按劳动力和人口混合标准分给坏田。豪绅地主家属的妇女绝对不能分给土地。”湘赣中心苏区劳动妇女要求兑现立法中的规定时,执行者对妇女以“完全依法行事”做答,恰恰剥夺了嫁入豪绅地主富农阶级家庭成为“家属”的“劳动阶级”妇女的土地权*全国妇联妇女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323.。

(2) 恋爱:以阶级划线

在阶级关系上,闽西苏维埃政府妇女委员会1933年决议案规定,鉴于“富农的反革命性”,要“加紧妇女共产主义教育”,纠正“贪图一时享乐与富农恋爱的错误观念”,“如有和富农恋爱的……可以看她和富农一样;至于和雇农离婚而与富农结婚者,可以认她是反革命”等如此严苛的以阶级划线不许通婚的规定*全国妇联妇女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344.。

四、 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以《中国土地法大纲》立法实践为例

(一) 立法过程、内容的延续和调整

1. 立法过程

1935年苏区反围剿失利突围长征到延安,抗日民族战争成为中共工作重心。抗战胜利后,1946年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将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给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 ”,并在解放区开展试点。1947年春,党中央委任刘少奇为书记、朱德为副书记的“中央工作委员会”(工委)进入晋察冀解放区驻河北平山县西柏坡,以开展土地改革制定土地法的工作为中心,召开“全国土地工作会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大幕。会议广泛交流了来自各解放区的土改状况、经验,集调研、试点、开会、立法于一体,广泛征询意见,其中中央妇委向中央提呈《妇女工作报告》和工委成员、妇委领导邓颖超在大会上所作半年来在华北地区土改试点调研的《土改中妇女工作的几个问题》长篇报告,提出坚持农村土改“要男女农民一起发动”,“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使妇女和男农民同样分得一份土地,并保障妇女的土地所有权”的意见*全国妇联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212-217.*金凤.邓颖超传(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94-399.。该报告要点纳入刘少奇总结报告中。刘少奇强调全党要重视妇女工作,土改中要根据妇女的觉悟程度决定政策和办法*刘少奇选集(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93-394.。9月13日,中共全国土地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下简称“大纲”),并于10月10日公布施行。

2. 条款解析

“大纲”与苏区土地革命在阶级路线和性别利益关系处置上既有连续性又有调整。从第一条“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总纲到第二条“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在“废除”和“实行”的温和措辞中的“予”“夺”的基本原则未变。第六条是土地分配原则和策略的区分:“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这里,“接收”取代了苏区的“没收”,而由接收土地的农会分配给“乡村人民”的“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受益者在第十一条中用“人民”即“乡村人民”“平分”,又具体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总之,“大纲”体现了阶级阵线的两极化——最少数的“地主”和最大多数的“人民”的“夺”和“予”,斗争策略由“土地革命”的刚性暴烈到“土地改革”的软化处理。

(二) 实施:阶级路线的纠“左”和性别利益的变通

尽管解放区较苏区土地立法温和并注意策略,但在华北、东北等老解放区土改试点和推展过程中,两种倾向的蔓延引起党中央的警惕:一是阶级路线的极“左”,农会权力扩展而制约力不足导致斗争对象的扩大化;二是妇女发动和参与不足土地权利保障遇阻而弱化。

1. 阶级路线的纠“左”

“大纲”公布实施一个月之后,邓颖超率队在阜平县一带开展土改试点复查,并召开会议听取各地反馈,发现“一切权力归贫农团”、“贫雇农打天下坐天下”以及将贫农团凌驾于地方党组织和行政机构之上,导致斗争对象扩大化、手段方法暴力化。中央对上述问题及时进行政策调整。从1948年1月底到2月中旬,毛泽东多次写信给各新区(战区)负责人,指出土改阶级路线避免“左”倾过激,应分阶段并采取不同策略:第一阶段“没收分配地主阶级的土地,中立富农”;按照“大纲”“有步骤地启发群众觉悟、团结全体农民,达到平分土地之目的,并不犯“左”的冒险。第二个阶段平分一切封建阶级的土地,富农的土地此时才动*毛泽东从1948年1月22日《新解放区土改策略——致粟裕同志》(华东野战军副司令员),其后又写给晋冀鲁豫区陈(赓)、谢(富治)、西北野战军和中共中央中原局、晋冀鲁豫野战军后勤部多次沟通关于土改的阶级路线和斗争策略问题。文献见《毛泽东文选》第五卷。*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35-40.。2月22日推出《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下简称“中央指示”),针对新老解放区在“大纲”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特别对阶级斗争过头迅速纠偏政策落地,并加强派工作队进行土改工作指导*毛泽东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283-1284.。“中央指示”的部分内容还写入“大纲”第六条的补充意见:“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时,应按照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进行。”向中农让步,允许比贫农拥有较多的土地。事实上,关于阶级路线的调整一直延续到新中国土地改革的完成。

2. 性别策略的变通

土改运动是一场深刻而艰难的反封建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的斗争,斗争地主没收土地可以以运动形式迅速完成,但封建专制主义父权制家庭财产和婚姻规则及根深蒂固的性别不平等,顽强抗拒男女平等的妇女权利的实现。中共中央一批领导土地革命高层领导和有长期农村工作经历和男女平等敏感的女高层领导,在土地、婚姻和妇女权益的关注和落实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作为中央工委成员、妇委领导的邓颖超所起作用不可替代:

(1) 阶级与性别交叉口:坚持“公权”与“私域”分开

婚姻制度导致妇女阶级地位的流动使妇女丢失土地现象再度发生。邓颖超在老区试点蹲点调研中发现,各地用“提高”妇女阶级成分剥夺其土地五花八门:有的地方“查三代,查了娘家又查婆家,结果成了查六代”,为了用“就高不就低”不给妇女土地;有的地方斗争扩大化,将私人的“男女关系”“定罪”,给妇女戴“破鞋”的帽子,剥夺其土地权等等“左”的阶级路线和斗争扩大化使妇女成为受害者。邓颖超在全国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上严肃批评上述做法,并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将公域的土地分配权和家庭继承权加以区别,“我们对于土地法所规定的男女老少分同样一份土地,特别在男女老少中包括着的妇女这一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一份土地权是整个土地法大纲规定的,是推翻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妇女应该得的一份……自己的土地权”。*全国妇联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281-284.

(2) 同阶级中的性别冲突:针对家庭父权的斗争原则和通变

同阶级的劳动阶层,在家庭父权制的性别利益冲突在妇女结婚、离婚的流动中财产和土地获得阻障更为普遍。邓颖超为妇女代言慷慨陈词:“(结婚、离婚)带地,带不走;卖,别人也不敢买,怕得罪她的兄弟……结果还是她的哥哥弟弟(廉价)买去……卖房子也是一样……有些妇女气急了,把房子拆掉,连椽、梁带砖都搬走……”*全国妇联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286.邓颖超提出解决方案:一是局部与全局——将妇女权利纳入到整个运动中,单独提妇女财产权在村庄阻力大,应该提出妇女的土地与婚姻权利必须与整个运动结合起来*全国妇联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286.。二是注意微观策略和细节——在将妇女个体权利纳入整体运动的同时,不能忽略目前解决妇女结婚和离婚带地而颁发土地证的细节操作问题,为此她提出应“采取分别对待”的“灵活办法”,如未婚女子、寡妇或夫妻不准备离婚且本人有要求者单独发土地证,可以有附件等可操作的措施*全国妇联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287-288.。

(3) 提高妇女参与度:关键在于发动和工作

邓颖超长期蹲点深入调研,了解事态民情,在阜平县细沟村与妇女座谈,感受到妇女发动和参与不足,认识到离“真正做到妇女与男子一样分得土地,并保有所有权”,“依照男女平等及民主自由的原则,实现妇女应得的民主权利”的目标还很远;“不发动农村劳动妇女群众参加土地改革,就不可能彻底完成消灭封建残余。”*全国妇联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212-213.从全国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汇总情况看,妇女参与不足助长了地方处理妇女土地婚姻权利损害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太行区党委谈到很多地区不敢提“妇女一份土地”,规定不分给离婚后尚未改嫁的、过独立生活的妇女一份土地*全国妇联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295.;黑龙江省妇委披露一些地区对妇女的特殊利益如婚姻、入党和分地多有限制,土改后即使妇女分到土地,多数农民都认为是不合理的*全国妇联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313.。邓颖超一贯提倡发动和组织妇女参与土改,贯彻以贫雇农妇女为骨干、团结中农妇女,参加农会、合作社、互助组和识字组中;对土改完成地方发动组织妇女参加生产运动,在改造民主政权,实现妇女应得的各种民主权利和解决妇女本身的封建残余压迫的问题*全国妇联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214-216.。

3. 中央制策:性别纠偏的保证

在广泛调查听取党内外妇女声音和各地反馈之后,中共中央于1948年12月20日出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目前解放区妇女工作的决定》,要点有三:一是新民主政权已经制定的保证男女平等的法律如何能够贯彻实现,“首先,必须使妇女不仅与男子一样获得平等的经济权利和地位……保有同样的一份土地和财产”,经济上能够独立平等;二是“政府明令保障妇女的土地权,在以家庭为单位发土地证件时,须在土地证上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必要时还可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同时应在全体农民中进行长期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男女农民能全面地认识保障妇女土地权的重要性”;三是“经常对全体农民进行男女平等的思想教育……指出一切束缚妇女的封建习俗必须废除……”*全国妇联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299-303.。

解放区土改的立法实践,正是扬弃苏区的经验和局限,坚持革命理想主义的阶级、男女平等原则连续性的同时,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在与阶级与性别的交接、纠结、走偏中不断磋商、博弈、调整的策略权变中,探索保障农民和妇女的土地权的同时为妇女婚姻自由、政治参与和经济权利获得的中国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独特路径。

五、 结 语

(一) 余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60年土地制度变迁简述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改法》)的出台,意味着将1947年“大纲”中“实现耕者有其田”平等平均民主主义土地立法调向对土地所有制制度变革的社会主义建制的新目标,如第一条所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改法》的阶级路线体现在第二、六、十条: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第十条规定仅没收地主的生产资料和多余的生活资料,“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在阶级路线更多考量经济利益均衡的同时,对劳动人民阶层中农民按照人头平均分配凸显,而“男女平等”淡出于条款。也许,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出的《婚姻法》把“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作为核心词,将“婚姻”与“土地”的立法实践的关联拉开距离,分割在自成体系的立法中,这需要再进一步的探究。

1952年全国完成了土改后,以社会主义苏联为标杆的集体化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不到三年就把农民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1958年至1961年,“人民公社化”将土地公有制命之以“全民所有”,从1962年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更模糊化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界定。至此,妇女土地与婚姻的纠结也随之淡化了。到了19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妇女的土地问题与传统婚姻制度的矛盾重现。至今农村尚未走出父系-夫居的家庭父权制婚姻制度带来的妇女土地失却的阴影,致使出嫁女、离婚丧偶的妇女土地问题又成了“老大难”。

(二) 余论:土地、婚姻立法实践的精神遗产继承与反省

中国共产党发动的苏区土地革命和解放区土地改革,不但推翻了封建经济制度的根基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阶级翻身,更是史无记载的“男女平等”在土地和婚姻交结立法实践的创造性实验。从性别视角和性别与阶级交叉分析的方法审视这份珍贵的精神遗产,在理解其本土适应的革命性、策略的灵活性和结果的有效性的同时,更需要审视反省立法实践推进中遇阻纠结的深层伦理冲突及背后的制度文化结构,以启迪当下的性别平等的实践推进的路径。

1. 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与性别利益一致与不谐

土地革命/改革本质上是推翻封建制的阶级革命,在理论和实践中革命对象和依靠力量阶级路线和阶级阵营分明。作为革命阵营的农民阶级(男女农民)权利的男女平等是党一贯的原则方针,但又屡屡提出“在不与农民利益发生冲突时,要特别注意提出农妇的特殊要求”且不断纠结的实践调整,可窥见阶级利益和性别利益冲突所在。“农妇的特殊要求”的尴尬处境的形成在于阶级革命中赋予男女农民向地主争取土地的一致,而在婚姻家庭性别利益冲突限制了妇女的婚姻自由和土地财产权利的平等。从苏区-解放区-解放初土地、婚姻立法和政策调整,男女平等原则始终停留在阶级利益一致的假设下对性别利益不谐进行策略性调整,而对根深蒂固父权制性别制度文化缺乏批判性反省、认知和方法,革命时代曾一度高估推翻封建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新制度建立对遗留的“封建残余”的破坏性和涤荡力,至今我们仍低估了本土传统父权制生命力和再生产功能,更没有在知识界和大众进行彻底的思想文化清算并提出有效的改革方案,导致男女平等仍更多驻足于法律、政策条文和话语言说中,如农村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居高不下和妇女土地权久治不愈就是明证。

2. 平等-权利/等级-责任两种伦理冲突及背后的制度渊源

通过梳理土地革命/改革中处理性别问题的不断纠结,就革命本身而言,是革命伦理自身的悖论造成的。具体说来,源于立法先进性——男女平等的权利伦理与现实中父权家庭整体主义的责任伦理之间冲突的表现。立法实践的革命目标实现必须打破家庭父权等级中强调合(整体合一)和(和谐一致)限制,才能使平等权利落实到个体本位的独立个人。但是,个体平等的权利伦理价值遭遇到儒家传统的家族主义孕育出来关系-责任伦理的抵抗,就性别关系而言,父权家庭是以“男女有别”原则区分为无所不在的“内外有别”来定尊卑、亲疏等级,将出入于两个家庭的妇女定位在婚姻家庭生育继承组织系统中的双重“外”人的“卑”、“疏”的“阴位”从而被工具化、他者化,而在责任分工系统中妇女又属于主“内”的“阴功”而被贬低、占有。父权制家庭的性别区分的内外之别的运行策略,是一套结构系统而无所不在,“他者”身份的经济权丧失首当其冲;尽管革命时期在公域通过立法的应得的土地权利也因婚姻流动(结和离)也在娘家婆家皆“带不走”。改变这种积弊,关键在于撼动父权制度并进行根本改造,从婚姻家庭到社区/会治理到国家立法制策,都需要破除等级化、歧视性的公/私、内/外的区分的制度文化,才能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与社会公正。

3. 高层决策机制的有效性和妇女领导的作用

土地革命和土改的立法实践的二十多年,中共中央集体和主要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等共和国开创者,特别是高层决策党中央妇女部委员如邓颖超、蔡畅等一批具有性别敏感的女革命家,对土地、婚姻立法实践一以贯之的态度立场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从调查研究、蹲点实验到立法制策、调向纠偏,他们的革命情怀,为贫苦农民翻身、妇女平权的热忱和献身,给今天推动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后继者留下了珍贵的精神遗产,为继往开来的性别平等、社会公正的推动者所珍视、踵武、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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