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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协议能否改变财产归属?

2018-02-27范思雯

妇女生活 2018年2期
关键词:协议书名下权属

分居协议能否改变财产归属?

问:郑闯与张婉怡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最初两人感情和谐,家庭和睦,但后來逐渐有了矛盾,争吵不断,最终感情破裂。为了不因家庭破裂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双方签订了《分居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以分居不离婚的方式解决感情纠纷,互不干涉彼此私生活,婚后购买的登记在郑闯名下的房屋归张婉怡所有。

2016年,郑闯意外离世。处理完后事,郑闯父母与张婉怡协商遗产分割事宜。张婉怡提出房屋已在分居协议中约定归自己所有,不属于郑闯的遗产。郑闯父母则认为,房屋一直登记在郑闯名下,未按照分居协议进行权属变更,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们有权继承属于儿子的份额。请问,《分居协议书》的约定能否改变房屋归属,郑闯父母能否就房屋要求继承?

答:当夫妻对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归属发生争议时,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归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分居协议书》是张婉怡与郑闯夫妇二人基于夫妻关系做出的内部约定,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虽然房屋登记在郑闯名下,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基于《分居协议书》的约定,该房屋应是张婉怡的个人财产,而非郑闯的遗产。因此,郑闯父母不能要求继承。

律师:范思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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