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商业养老保险怎么操作 养老体系建设不能“一柱独大”
2018-02-27陈振华
陈振华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财务危机的影响,西方各国普遍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希望通过市场介入来减轻政府财政重负。
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突出。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均建立起了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分为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公共支柱,为就业人口和弱势群体提供基本退休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多为政府税收;第二支柱是强制性的、私人性质的基金支柱,由企业雇主和员工缴纳;第三支柱是补充性的、自愿的商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储蓄计划等。
在这个结构体系调整过程中,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日益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
混合制是国际潮流
按照养老保障模式的混合程度高低,大致可以将世界各国分成三组。
第一组是混合程度最高的,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第二组介于中间,包括西欧、南欧等国家以及日本等国;第三组是混合程度最低的,即北欧国家。
世界范围内采用第一支柱“一柱独大”的国家,包括新加坡和欧洲几个福利较好的国家。公开数据显示,希腊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曾高达97%,第二支柱直到2001年才开始建立,因此希腊债务危机非常严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中国不能学北欧国家,那样财政将不堪重负;中国更应该向德国、美国学习,降低第一支柱比例,走混合制的道路。
事实上,在荷兰、瑞士、爱尔兰、澳大利亚、英国和瑞典等国,除第一支柱外的补充养老保险,已成为退休收入政策的外在组成要素。通过职业养老保险计划,或者个人养老保险计划,乃至两者的混合,补充养老保险覆盖率很高。
有数据显示,在发达国家中, 收入最低的40%的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几乎都源于政府,而收入高的60%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来源还包括雇主提供的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储蓄等。
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第一支柱为社会保障计划(Social Security Program),现收现付制,主要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税,为退休人员提供了 30%~40%的替代率;
第二支柱为补充养老金计划,实行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享受税收优惠,覆盖了公务员、企业职工和自营劳动者等大多数群体,也为退休人员提供了 30%~40%的替代率;
在企业投保方面,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规定: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退休金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 (不超过员工存入的数额)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资金。
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保险和其他储蓄计划,缴费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事实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美国很重视不断改革和完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美国从1974年就开始实施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个人退休账户)计划,后又在1997年衍生出RothIRA和SAR-SEPIRA两项计划。SAR-SEP IRA是由雇主发起式的退休计划,政策制定者希望通过简化应税计划的计税规则,鼓励小型企业者提供养老金计划。
而RothIRA和IRA是IRA计划中主流投资品种。
RothIRA和IRA的区别在于,IRA享受的是税收递延政策,即个人在向退休金账户缴纳款项时可抵减个人所得税,只有到退休后领取时才征税;而RothIRA享受的是税收免除政策,即在缴纳款项时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而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递延怎么做
实现养老保险混合化的一个关键,就是推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一般而言,西方发达国家会通过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其发展,最主要的是建立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
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利用税收延迟效应来刺激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制度设计。投保人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税前列支保费,而将纳税义务递延到投资收益或实际领取养老金的环节。
它含有多种组合模式,如 EET、ETT、ETE等。其中的英文字母E(Exempting,代表免税)和T(Taxing,代表征税),对应的是征税的三个阶段。
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全过程,企业年金的可征税时机分为三个:当企业和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时,是否税前列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当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征收所得税;当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EET模式中,EET是指对雇主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以及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但对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要进行征税。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投保人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并非同一时间段,边际税率有较大差异,对投保人而言有税收激励作用,因此能吸引更多人自愿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可以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兼具保险和投资的双重功能。
从模式上看,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以美国的IRA计划,加拿大的RRSP、RRIF和TFSA计划等为典型的“投资型”模式,民众参与度很高,并且既可购买年金保险产品,也可对个股、债券和养老金产品以及共同基金产品进行投资。
相应的,该模式下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具有多种组合,既有EET型 ,也有TEE 型等,个人养老金十分发达且运作模式比较成熟。
加拿大则在1957年设立 RRSP之后,又于2009年推出了 TFSA 模式。
RRSP(注册退休储蓄)是一种加拿大登记注册的退休储蓄计划。对于一般的纳税人来说,RRSP是一种很好的延税工具,账户供款可以在当年或来年直接扣税,减少税收负担,因此被看作是一种有税务优惠的投资工具。
TFSA(免税储蓄账户)与 RRSP 正相反,对 TFSA 账户供款不能用来减税,但其投资收益不用纳税,而且任何时候都可以取出,也不用缴税。
因此一般认为,RRSP 给高收入群体带来的税收优势更大,因此高收入群体更多购买 RRSP;而在低收入群体中,对TFSA 供款的人数比例更多。
另一种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推行的传统“保险型”体系。比如德国在2001年和2004年分别进行了两次重大养老保险改革,建立了里斯特养老金和吕路普养老金等新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两者在存缴阶段均享受免税政策、在领取阶段享受部分税收优惠。
这种体系下,参保者无需建立个人账户,只需在银行或保险公司开设户头,购买储蓄型保险和保险公司的各种寿险产品或年金保险即可,税收优惠政策则以个税递延为主。
转向投资型养老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不同模式其实也是最初设计初衷的差异导致的。
美加等国“投资型”体系,出发点在于普惠的公共养老金与职业、收入无关,只提供最低保障,因此它天然地为个人商业养老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而以德国为代表的“保险型”体系,其养老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持退休后的生活水准。两者取向不同。
也正因此,对应的政府优惠政策,存在两种形式:
一是直接财政补贴,如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国家补贴就由基础补贴和可能出现的子女补贴两方构成;
二是税收减免或延征,即在缴费阶段、投资阶段和领取阶段都可以不同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的IRA、RothIRA 计划和加拿大的RRSP、TFSA当中 的EET/TEE 税收优惠模式等 。
相较而言,以德国为代表的“保险型”体系因缺乏足够的激励性,民众的参与度并没有美加等国高。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老龄化加剧和财政压力升高,欧洲国家普遍开始效仿美加等国,重视发展个人养老金计划,试图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向投资型模式转变。
从另一个角度看,美国等采取“投资型”养老计划的西方国家,其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得相对成熟,保险、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已广泛参与其中。
这也自然刺激了商业养老保险行业的发展,导致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多,甚至能满足不同人的差异化定制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对于寿险公司经营低利润或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也有税收政策的优惠。
比如美国,寿险公司纳税中很重要一项是保费税,一般计税基础指该公司所获保费,但年金业务大多免税。
与此同时,政府也十分重视风险的控制。政府不但会限制养老金的投资范围,还会根据投保人年龄的增长来设计产品,比如权益类产品的比例会越来越少,固定收益類的产品会越来越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