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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洗钱犯罪的困境及其破局初探

2018-02-26张波毛彦民

犯罪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侦查大数据

张波 毛彦民

内容摘要: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洗钱犯罪也显现愈趋隐蔽、行为快速等特点,与此同时,网络洗钱犯罪行为所留下的痕迹也为大数据侦查的应用奠定基础,强大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可大大提升侦查的效率。目前,在大数据应用网络洗钱犯罪方面,仍存在“数据孤岛”、数据安全、数据价值、数据效率等困境。预使大数据侦查发挥最大效能,还需在法律与技术方面保障数据安全,突破数据壁垒,树立电子数据理念,提升电子数据取证能力以及提升数据运算效率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网络洗钱犯罪;大数据;侦查

洗钱行为由刑法第191条规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洗钱严重危害社会,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同时,洗钱也影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损害正常经济体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有效运作与公平竞争,破坏银行机构稳健的经营基础,加大银行运营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据世界银行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规模在1.5万亿至3万亿美元之间,占全球GDP总额的2%到5%,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

现今,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洗钱手段也开始呈现智能化的特征。互联网经济进程的加快,互联网金融服务如网上银行、虚拟货币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当前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支付、手机互联网贸易使用比例也大幅提升,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工作、生活。与此同时,也给洗钱犯罪带来了更广阔的作案空间,洗钱犯罪的手段也开始逐步转向利用新一代支付手段。犯罪嫌疑人开始利用手机、互联网金融业务快捷性和匿名性等特征,进行虚假交易或是快速多次转移资金或提现。便利的支付手段使得洗钱效率大大提高,洗钱犯罪所需周期大大缩短。在洗钱犯罪利用网络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的特点,大大增加了侦查的难度,对实践中洗钱犯罪的破获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一、网络洗钱犯罪对侦查带来的挑战

传统的洗钱分为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分层处理阶段和整合阶段,而且三个阶段环环相扣(也称为放置阶段、离析阶段、归并阶段)。相比传统洗钱犯罪,网络洗钱犯罪的独有特点使得侦查在这三个阶段的工作难度大大提升。互联网时代提供的信息技术手段在不断翻新、升级,加上洗钱犯罪的固有的隐蔽性和跨国性,二者的结合,导致侦查部门很难进行即时、高效的侦查。在互联网移动支付领域内尤为明显,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支付迅速完成交易、进行资金流转。当前金融机构电子数据检测系统与侦查部门衔接滞后,在侦查部门又难以直接接触数据的矛盾下,可能让具有犯罪可能性的交易隐藏的更久。

基于此,有学者将网络洗钱可以定义为: 借助网上银行及其他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来进行洗钱活动,以及利用电子货币、电子付款系统等电子支付工具进行洗钱的行为。

(一)网络洗钱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加大发案难度

洗钱的基本目的就是要使人把犯罪收益误以为是合法经营收益,洗钱者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选择一种或者几种能够掩人耳目的经营活动为其洗钱活动作掩护。本具有极高隐蔽性的传统洗钱犯罪,因网络的时空分离的特性,加大了洗钱犯罪的发案难度。

早期通过现金走私方式进行的洗钱行为逐步被境外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代替。非法资金能以“悄然无息”的方式进入金融体系,或者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资金的的跨境转移,或者使用各种金融理财业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或者通过设立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或者通过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在当前互联网金融时代,诸如众筹平台、P2P 网络借贷、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以及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迅猛发展,滋生了利用网上银行、P2P 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赌博等新的洗钱方式。

犯罪集团还利用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从事洗钱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了洗钱行为的隐蔽性。为了避免被查处,犯罪分子会拉拢如会计、律师、经纪人等专业型人员为其提供洗钱相关的专业服务,例如策划洗钱方案、更换账户、转移资金、或为其提供有关金融、法律方面的专业指导等。专业人员的介入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隐蔽,洗钱方式更加复杂,犯罪集团分工严密,协同配合,这使得移动支付中洗钱犯罪活动侦查取证难度大大增加。

互联网时代的洗钱犯罪手段在不断翻新、升级,再加上洗钱犯罪的固有的隐蔽性,此类案件很难在短时间内发觉,具有洗钱犯罪性质的交易行为可能隐藏隐藏在海量的数据中,难以被发现。

(二)网络的快捷性增加洗钱犯罪侦查线索的追踪难度

放置阶段是洗钱行为的首要阶段,同時也是最容易被执法机关发现的阶段,在此阶段可以以较小的成本发现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借助互联网支付手段,可以迅速完成交易、进行资金流转,在短时间内就完成放置阶段,进入下一洗钱阶段。同时,网络追查线索目前主要依靠可视化数据,数据的删除也就意味着侦查机关线索的灭失。

犯罪嫌疑人借助互联网技术,利用移动支付存在的制度上的金融监管漏洞,通过自身技术运作,轻轻地点点鼠标,即可实现不法资金的快速转移和漂白。对于通过利用网络支付、空壳银行、隐名托管、匿名资金等形式进行的复杂洗钱犯罪活动,资金的转移和清洗十分迅速。在案件启动侦查时,非法收益经过犯罪嫌疑人的清洗可能已经处于融合阶段,与合法资金无异,且很可能被犯罪嫌疑人肆意挥霍。

可视化数据是侦查机关赖以追查案件的线索。移动支付中的洗钱犯罪活动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实施的,洗钱时的网络信息记录如浏览记录、登陆记录,甚至是转账记录,嫌疑人可以很容易通过一些技术及设备人为地进行删除。而这些被删除的信息记录只有通过非可视化的数据记录如代码、编程等才能发现,这降低了侦查的效率,在洗钱犯罪行为时间跨度如此之短的情况下,侦查工作将受到极大阻碍。

二、大数据侦查应对网络洗钱犯罪的可行性分析

大数据是一个体量特别大,数据类别特别大的数据集,并且这样的数据集无法用传统数据库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大数据具有5v特点,即数据体量大(Volume)、处理速度快(Velocity)、数据类别大(Variety)、数据真实性(Veracity)、数据价值高(Value)。网络洗钱犯罪实时产生的数据,同样也可以被大数据分析研判,利用大数据处理速度快,可接受分析数据类别大的特点,在网络洗钱犯罪侦查领域,大数据侦查能够有效地克服网络洗钱犯罪的高度隐蔽性、快捷性和分散广的特点。

(一)网络洗钱犯罪留下数据痕迹构成数据研判对象

在现实世界,根据物质交换理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在其作用客体上留下某些物质,那么作为交换,他也会带走某些物质。洗钱犯罪即便再隐蔽,犯罪嫌疑人只要实施了洗钱犯罪行为,必将留下蛛丝马迹。虽然其可视化的信息记录已删除,但是删除、添加、修改等操作同样会留下数据记录。信息技术的使用使得数据的生成变得更容易。在犯罪嫌疑人将洗钱犯罪活动延伸到网络世界,必然会留下记录他的行为轨迹的电子数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收益通过网络金融平台、第三方支付进行分层转移,或直接购买虚拟产品、实物产品、金融理财产等进行各种交易,将违法所得和收益套现的行为,同时间也被网上银行账户或是移动支付平台会留下账单数据、交易记录数据。洗钱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各个犯罪成员的联系通过网络进行,也会留下聊天记录数据,如果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则会留有通话和短信清单数据。种种痕迹,皆为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数据线索。数据通过公安机关搭建的违法资金数据运算平台,搭建地下钱庄分析模型进行分析研判,对转移的资金进行实时追踪,通过资金流向深挖上游犯罪行为能大大减少人力物力,提高侦查的效率。

(二)数据可采集以供网络洗钱犯罪分析模型实时研判

来源于外部共享平台、内部数据库以及互联网的数据无论是可视化还是非可视化,都可以为洗钱犯罪的打击提供资源。物联网相关技术的发展,如射频技术、智能传感技术的应用,也可以大大拓宽数据采集来源,为侦查工作提供大量线索。例如,通过数据挖掘算法,发现目标网站的传输方式、敏感字段信息,识别地下钱庄、网络赌博网站等,及时从源头上进行遏制,提高犯罪嫌疑人洗钱成本。当前反洗钱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反洗钱工作中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可疑客户及交易进行分析并有效识别客户身份,通过“点对点”形式的单线通道,将案件及时报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通过大数据加强对线索信息的分析研判,发掘数据信息之间隐含的关联,指导具体侦查工作,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

侦查机关还可以凭借内部数据库积累的犯罪信息数据优势,在充足的样本之上利用大数据分析、关联技术监测洗钱犯罪动向趋势、发案特点,建立數据模型,生成可视化图表,发掘更多的案件线索和规律,形成预警机制。让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就能广泛收集涉案信息,提前固定相关证据,把握侦查的主动权,实现对洗钱犯罪的精确打击。

三、大数据侦查应用网络洗钱犯罪的困境分析

(一)“数据孤岛”困境:难以打破网络洗钱犯罪侦查相关机构之间的壁垒

洗钱犯罪的流动性强,侦查机关在实务工作中一个案件或是多个案件串并之后大多需要跨部门或跨区域办案,数据如果不流通就会给侦查机关办案带来巨大挑战。当前,大数据应用到洗钱犯罪侦查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数据壁垒”、“数据孤岛”现象。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量级可以达到PB、ZB级别,然而大量数据分属不同部门、行业,造成了一个个孤立的数据孤岛,数据能够产生地价值也大大的减少。大数据的扁平化、个性化、交互性、关联性的特点,能够克服信息管理纵向分工的治理局限,提高横向协同的综合性,使信息更具总体性、整合性并趋于常态化。

(二)数据安全困境:网络洗钱犯罪相关数据安全性不高,数据易受侵害

人类进入了一个风险频发的风险社会,而现代风险具有整体性、不可感知性、不确定性、全球性、自发性等传统风险所不具备的特性,科技和现代化发展得越快、越成功,风险便越多、越突出。数据的发展与应用,其数据安全问题也不可避免。从数据采集、数据整合、数据提炼、数据挖掘、安全分析、安全态势判断、安全检测到发现威胁,已经形成一个新的完整链条。在这一链条中,数据可能会丢失、泄露、被越权访问、被篡改,甚至涉及用户隐私和企业机密等内容。网络洗钱犯罪的数据通常都是和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银行客户的个人等信息数据融合在一起,保护不力可能威胁到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在利用数据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的同时,保护数据的安全也成为首要考虑的问题。

(三)数据价值困境:网络洗钱犯罪数据证据难获取与采信度低

在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取证环节中,由于洗钱犯罪的特性,侦查机关难以对其及时侦查,也就难以及时进行取证。由于网络洗钱犯罪属于非面对面犯罪,没有特定受害人,而且证据信息可能分布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就导致侦查人员需要采集、分析的犯罪信息不仅量大而且庞杂,取证工作耗时耗力,缺乏时效性。此外,侦查技术设备和侦查能力的欠缺,使得侦查人员不能适应洗钱犯罪行为的技术性、专业性要求,可能也会造成证据采集质量不高甚至忽视关键证据的收集,影响进一步侦查工作。在犯罪深挖方面,侦查机关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网络洗钱犯罪,首先要收集涉案资金来源于上游犯罪。侦查实务中,侦查人员对上游犯罪的证据的收集大多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无法将案件转化为法律事实,缺少客观证据佐证,就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关键证据,不仅使网络洗钱犯罪案件陷入困境,进一步的犯罪深挖工作也难以有效进行。

(四)数据效率困境:数据分析建设缓慢,导致侦查信息滞后

在提倡情报导侦的今天,信息的滞后性难免成为侦查机关及时侦查的掣肘。我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每年会提交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对于有些交易数据会移送给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不过由于对交易数据的检测以及后台监测系统的数据筛选大多是人工操作,因此,发现可疑交易的速度迟延,部分可疑交易报告难免还会出现误判,这就使得侦查机关难以根据这些信息提升对洗钱犯罪打击的有效性。我国侦查机关内部未建立成熟的现代化系统性的情报信息机制,形成主动预警系统和防控体系。这就使得侦查机关在洗钱犯罪中的侦查处于被动地位,难以有效侦破案件打击犯罪。缺乏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侦查人员信息化技能不足等因素也制约着在侦查实务中对洗钱犯罪的侦破。

四、网络洗钱犯罪侦查的大数据运用探索

洗钱的过程相当复杂、手段众多,毋庸置疑,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也必然是复杂的、专业的、多种措施并行。虽然受地域环境、社会制度以及文化背景的影响,对洗钱犯罪的认识会有很多差异,但对洗钱犯罪不能单靠某个国家,也不能单靠某种制度,而是需要一个系统的机制予以预防与控制,它需要运用系统思想和方法。从立法司法、制度建设、技术保障等措施出发,应是一个协调一致的系统性的整体做法。

(一)完善洗钱犯罪数据立法,同时保障身份隐私与数据互通

隐私安全与数据互通并不是相排斥的一组概念,相反,只有隐私保护好了,数据才能安全地互通,各部门各单位团体才能不违反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提供数据。大数据侦查要在网络洗钱犯罪领域畅通无阻地使用,数据的安全是前提,数据安全的保护,仅仅靠大数据技术,不足以保障其数据充分地运用,也不能说服各机关能毫无保留地共享数据。除了基础设施、技术等手段外,设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强制保护用户的隐私数据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方式。只有落实到法律层面,数据安全的技术也会相应加强,数据的共享才有基础。

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以上的法律基本上未涉及关于洗钱犯罪的数据运用问题,对客户的身份认证和可疑交易报告也主要针对的是在实体银行机构办理的各类业务。由于数据运用的立法的缺失,无法对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个人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可疑交易监测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也给侦查机构对洗钱犯罪的线索、证据收集和立案侦查带来难度。

对于洗钱犯罪涉及部门之多,各部门之间也没有提供数据的义务,为保障数据的安全与数据的高效使用,宜有法律予以保障,疏通数据的流转使用,盘活非动态的数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存在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操作性差等问题,无法给予数据有力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对洗钱犯罪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其关于洗钱犯罪数据使用的专指性以及操作性。由于洗钱犯罪数据的多样性,宜根据数据进行分类规定,分清哪些是可以直接交由公安机关使用的,哪些是需要通过脱敏化处理才能使用的,哪些是需要办理相关的函调才能获取的数据等,如此高效盘活各政企单位的数据。如在欧洲,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处理人们的敏感数据( 敏感数据包括种族数据、政治生活数据等)。

(二)建立网络洗钱犯罪相关数据共享平台,逐步打破数据壁垒

打破数据壁垒,可建立针对网络洗钱犯罪的数据共享平台。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依赖于数据的互通,其可以从侦查机关内部数据以及外部数据两方面入手,逐步打破壁垒。洗钱犯罪涉及的地域之广,侦查机关系统内部由于区域、级别和权限的限制,内部数据共享的程度也较低。除了少量全国范围内共享的数据库外,大多侦查部门的数据格式、标准不统一且互不流通。此外,为了数据的集中管理和保密,不同级别的部门享有的数據权限也有相应的层级限制。基层侦查部门在有数据采集需求时,往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流程较为繁琐,有时甚至会耽误最佳侦查时机。因此,侦查机关内部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在对数据进行严格分级管理的情况下,搭建数据共享中心,实现侦查机关内部的数据资源迅速流通。

侦查机关与外部的行业机构之间也存在数据流通不畅的情况,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例如侦查机关向银行、金融机构等调取洗钱犯罪嫌疑人资金账户数据时需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向电信部门调取通信数据一般要到市级电信部门,并且一次只能获取六个月之内的通话数据。多个行业部门业务规则的限制,使涉案数据的收集、获取耗费了极大的时间,成了侦查工作的痛点所在。如果不能与外部行业机构建立通畅的数据共享渠道,侦查机关得以分析的数据就大为减少,而且可能还会出现分析结果偏离事实的情况,误导侦查方向,不能有效地对洗钱犯罪进行打击惩处。鉴于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侦查机关亟需与外部其他行业之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以便及时获取侦查线索。

(三)提升电子数据证据理念以及数据取证能力

网络洗钱犯罪主要在网上环境下运行,所有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均涉及计算机系统与数据。除了和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间的转换有关的有限操作外,几乎不存在纸质追踪文件,而且这些有限的纸质文件在与虚拟货币有关的调查中的作用,同样也十分有限。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 条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因此,在虚拟货币的非法使用方面,犯罪证据几乎全部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在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调查和起诉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这是执法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均应树立的重要理念。

电子证据是通过使用电子设备而产生、存储或传递的、可被法院采信的信息。尽管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同样面临真实性、可接受性和关联性三方面的证据挑战,但是电子证据具有难以追踪、需要专业知识、不稳易改、可无限复制等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独特特征,而这些独特特征对于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犯罪调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调查虚拟货币案件的能力将取决于收集和分析电子证据的专业单位的能力。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 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初查及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等方面,但是这些规定的落实并非易事。选择适当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在收集和分析电子证据方面具有适当的专业水平,同时在设备及其他资源方面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地提升电子证据取证技术水平,将是提升专业单位能力的关键举措。

(四)完善网络洗钱犯罪数据运算流程,保障数据分析效率

典型的大数据的过程是4 个连续的阶段, 包括数据生成、数据获取、数据存储和数据分析。同时,数据分析的结果又生成数据作为数据源。要想挖掘出数据的价值,就要对数据进行分析。洗钱犯罪中要想从中辨别出可疑的交易信息或是资金流走的动向,就要借力大数据技术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分类关联,从而建立数据模型,准确识别洗钱犯罪嫌疑人。前述洗钱犯罪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社会网络关系、犯罪趋势进行分析等就是利用关联性分析、聚类分析等大数据分析技术。数据分析是对已采集、传输、存储的数据进行清洗处理的过程。同时,洗钱犯罪涉及的环节多,金融操作、银行转账等网络数据记录多,并且存储在云端的结构多样等特征也对数据处理分析技术提出了新要求。侦查机关的数据处理技术必须能够应对大量的不同地域的数据,能够对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分析,支持对实时数据流的处理。同时,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还需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数据还必须可视化,将线上数据分析结果转化为可以线下展现的信息,有助于侦查人员对洗钱案情的过程有全面把握并进一步分析。让侦查机关不仅可以在短时间获取大量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犯罪情报、线索方面的数据,还可以保证对数据进行对比的关联性分析和处理的实时性,提高侦查工作的准确性,从而加快案件侦破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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