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法律问题的探究及对企业的影响
2018-02-26王萌加
王萌加
【摘 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当今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一次深入的改革与尝试,是我国政府倡导的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随着有关行业中增值税的开征,对我国相关行业内的企业必然产生巨大的影响。此次“营改增”涉及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有着非凡的社会影响力,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由于此次改革力度较大,难免对企业产生一些影响,包括一些积极影响,同时也产生很多消极的影响,在法律层面如何看待这次营改增,以及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在法律层面理解营改增带来的影响,本文就现存问题予以讨论和思考,对营改增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法律
一、营改增所面临的的法律问题
(一)“营改增”的进行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矛盾。
税收法定原则指有关税收的立法应由立法者进行决定,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政府没有课税权,这是税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而在我国当前进行的‘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相悖。在本次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国务院从2010年计划将改征增值税列入立法计划,直到2014年也未将增值税立法改革的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去审议,但是事实上是应当提交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请求表决通过的。因而事实上我国的“营改增”草案并未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表决。与此同时,“营改增”是否有悖于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呢。课税要素法定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应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有关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行政法规为基础的,而这和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有悖的,授权立法只能是某具体事项,如此一般性的立法授权是无效的,以此所指定的行政法规也有悖于法律规范,应归属无效。
(二)“营改增”过程中税收法律的税收公平原则。
为了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我国政府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工作,由原先相对较为落后的营业税,改为征收相对先进的增值税,这一改革举措可以说是税收制度的进步,不仅仅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税收体制等。但是如此大力度的改革,在具体实施中,难免就会产生各类难以避免的新的问题。比如税收的公平问题。众所周知,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由于各地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时间并不统一,在具体实施和操作上面各地也有所不同,这就导致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出现了与税收公平原则相悖的状况。除此之外,由于税收制度的改革,个别行业面临税负升高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区针对这种情况给予补贴以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状况财政状况有差别,导致补贴的标准也有了差别,比如针对改征收增值税后,税负上升的情况,江浙沪这些发达的地区,有的地方设立转向的财政资金给予补贴,而对于中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政府可能无力负担这类补贴,即使有,也难以与东部沿海地区的补偿标准相比拟,因而造成同一行业不同地区却税负高低不一,甚至邻近的省份也有所差异。
(三)如何在“营改增”过程中贯彻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时,除了使人民因纳税而负担以外,最好不要使人民承受其他额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这意味着税收的存在感应该在人们的生活和消费中降到最低。这项原则一直在各国制定税收制度时奉为圭臬,为的就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把不利的影响尽量降低。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如此深入和彻底的改革,对各个行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因为增值税的复杂程度高于营业税,对于财务人员的要求也大大提高,公司财务部门将会承担更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压力,企业管理方面也经受着新的考验。通过新的政策我们可以看到,有些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负明显上升,例如融资租赁业,大企业尚且能够运作,中小企业入不敷出,很快就难以为继了。
二、建筑业税收现状和改革必要
上世纪90年代,分税制财政体制将建筑业纳入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由于在那个时代,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处于一个相对较为初级的阶段,因而征收营业税这一举措在当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建筑业的成长与壮大。随着我国各行各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与升级,社会分工不断精细化,二十年前的政策体制很难适应当今行业发展的需求,難以提供发展动力的同时给企业的发展也造成了阻碍。如何能够通过改革,给予一些行业发展的新动力,成了改革需要关注的问题。增值税,核心运行机制边塞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增值税款通过不断地流转,最终转嫁给末端的消费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来说,都是于己有利的征收办法。在改革之前,我国增值税对境内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增值税,可见增值税的范围是相当有限的。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积极方面
(1)促进企业发展,技术转型升级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其特有的主营业务,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较高,因此在征收营业税的时代,大量的资产是无法得到抵扣的,这就使得企业需要投入更多地资本,从而滞后了企业的发展,很多企业维持现状已经尽力了,想要进一步发展,需要有能力去革新技术,这一步就很难做到了,因而只求能通过原有的方式稳定地运行,企业的竞争力也大打折扣。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开始征收增值税后,只要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可以进行税费的抵扣,企业的资金流变得活泛,企业现金流动性更好,企业有了更多地资本去投资研发或者技术开发,企业活力得到激发,从而更好地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
(2)有利于消除重读计税,完善税收管理。
建筑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业务占据了主营业务里面很大一部分,在实施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往往在原材料采购时,必须交纳增值税,而在工程完工之后,将该工程进行出售以后,无论在哪个阶段,只要有了营业收入,就还需要缴纳营业税,于是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很好地解决重复计税的弊端,在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进行税费的抵扣,从而有效避免了税费的重复征收。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不仅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解决了实务中资金流动性问题,使得资金利用率提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二)消极方面
(1)纳税地点和方式的变更
在营业税改缴增值税之前,建筑业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向当地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并根据营业税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水利基金和印花税。而在改征增值税之后,应当先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然后根据增值税再去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水利基金等项目却仍应该去项目所在地地税局进行申报缴纳。对于一个一般的建筑业企业,原本只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税款即可,而改革后需要去项目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然后还需要在其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缴纳增值税,与此同时还得向地税局缴纳其他税费。税收方式相比更加复杂,也需要企业投入更多地人力物力去完成相关事宜,这就给企业增加了相当多的负担。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建筑企业的劳务大多数都分包给劳务公司,与此同时也从劳务公司租赁一些建筑企业工程所能用到的硬件设备,而这部分支出并不是一个小的比重。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为17%,这17%对于租赁企业是不小的数字,因此为了利润最大化,租赁企业往往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将税率从17%降到3%。可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当租赁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建筑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肯定会减少,这就对建筑企业造成了更多的税收负担。因而,建筑企业在选择租赁对象的时候,也应当优先考虑一般纳税人的租赁企业,从而得到其提供的17%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平衡企业税收负担,但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的合作对象的选择,制约了有关行业之间交流与合作。
由于增值税的征收,建筑企业不得不面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建筑业的工作和和合作对象,材料供应商都比较分散,凌乱或者规模有限,有的是规模很小的企业,甚至个人。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升利润空间,有些基础材料会选择私人或者小规模纳税的企业去提供,因而建筑企业很难获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如果选择较大的企业进行采购,则直接可能增加企业的采购成本,也会限制企业的发展。
在实践中,由于日常交易习惯等原因,工程发包方并不是工程完工后立即付款给建筑企业,经常都会多多少少有所拖延,因而造成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不同步。因此,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照其合同内容或者结算的收入进行确认。
(3)增加人工成本
在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一批能力更强的财务会计人员,这方面就为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但这只是一部分,除此之外,我们应该注意到,人工成本是建筑企业一项举足轻重的开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工的价格也是水涨船高。在征收营业税的时代,若承包人将承包的项目转包给其他人,需要交纳3%的税费,而且后期可以进行抵扣。在营业税改收增值税之后,人工更多来自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还需要承担其本应承担的税费,再多的费用就只能加给建筑企业,这使得建筑企业的用人成本相比之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而这一块占据着相当中的比重,从而影响企业的成本,也影响企业发展的定位,对于整个行业的向前发展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4)影响正常竞争秩序
由于具有转嫁的功能,增值税制度迅速在全球受到青睐,与此同时它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因而这个新兴的税种在各个国家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比起营业税,增值税相对更合理,可以充分发挥税收中性原则。但是由于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导致其具有累退的特征,从而高收入和低收入者分配不均,助长贫富差距加大,小型企业以及低收入群体负担了更多的税负,这对于社会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具体到建筑企业,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企业在最近二十年来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更加激烈的竞争,因此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竞争,也会由于增值税的累退性而受到影响,长此以往中小企业将会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大型企业则会对市场形成更多的干扰或影响。
(5)地方财政所受到的冲击
前面说到,增值税开始征收后,收入归中央,这就导致了地方财政税收的减少,本就不富裕的地方财政雪上加霜,虽然在《试点实施办法》中提出试点期间中央和地方税收归属不变,无非是为了政策的顺利推行而采取的过渡性举措,但是重要和地方的税收分配问题始终是要面对的,是真实存在的。地方和中央本来就处于不均衡的状态,营改增后,地方政府的税收将进一步下降,从而将会引发更多的财政问题,如何在此之间找到平衡,也是值得寻觅的问题。
四、所面临问题的对策
(一)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从政府层面来讲,为了最大限度促进税收公平,进一步完善税收体制建设,应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在我国,地方政府几乎没有税收立法权,地方税的税率,税源等也都由中央政府全盘掌握。通过比较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各国地方政府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的税率制定权。当然,给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而不是简单的一纸文件能够解决的,涉及整个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立法体制,需要宪法给予支持,因此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我国中央税收权和地方的税收权限予以明确,同时适当给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让个地方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各个地方不同情况,不同发展程度进行税款的设立和征收。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方税收近一步减少,但是对于一些税负增加的企业,地方政府还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这就加剧了地方稅收不足的状况,而如果各个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现状因地制宜地进行调整,将有利于各个方面的发展。
(二)企业提升自身应对能力
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的财务活动具有不小的影响,企业应该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在法律的框架下,结合各个项目本身的状况,建立新的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有关财务会计人员业务素养,从而提升企业应对“营改增”的能力,使企业能把不利的影响降到最低。除此之外,建筑企业还需要加强合同管理,即在制订合同的时候,由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问题,因此合同中要明确企业取得发票的类型,以及发票开具时间等等,从而降低以此带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抵扣的风险。此前,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因为合同文本中的报价是含税价,而开始征收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报价一般都是不含税价格,因此合同中有关事项的变更也应引起关注。
五、总结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经济各方面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是依靠粗放式的增长,后劲不足,如何更好的进行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长期平稳较快的发展,就需要不断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切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税收制度的引领,而我国存在已久的营业税有着不少的缺陷,如重复征税等,都对经济发展有着阻碍作用。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改革大趋势下一项重要的尝试,随着“营改增”的推行,相关企业多多少少会遇到一些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果更好地利用营改增的契机更好的发展企业,对建筑企业同样带来了挑战。如果能借机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顺应完善税制改革的需求,则对于企业会带来更加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郭文.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税收法律制度的优化[D]2015
[2]海晓凤.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J].江西建材.2016.22
[3]王亚杰.营改增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调整法律问题研究[D]2015
[4]王勇.基于分权视角下的营改增法律问题探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5.4
[5]郭婧雅.建筑公司营改增案例分析.[J].税务金融.2016
[6]李伯侨.论营改增中央与地方税权的法律重整.[J].营改增试点.2015
[7]黄莎莎.我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探析.[D].2014
[8]张为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律问题研究.[D].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