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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天津条约》中英文本差异探析

2018-02-25熊辛格

邢台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条约条款

熊辛格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天津条约》是英法美俄四国与清政府修约外交的成果,其中中美《天津条约》是继俄国后,第二个与清政府签约的国家。目前,学术界对中美《天津条约》的研究多倾向于签约交涉、条约影响、传教士与不平等条约等方面,很少有人从文本分析与翻译差异的角度探析《天津条约》①。尽管为了避免条约实施过程中的冲突,中英《天津条约》第五十款规定,“此后有文辞辩论之处,以英文本为正义,”[1]P202但是,中美《望厦条约》的中英文条款仍然存在许多争议,主要以误译和增译为主。这些不对等的翻译容易造成中方官员对条约权利的过分理解,因此需要好好地探讨。

一、美国修约外交的经历

《望厦条约》签订后,中美关系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其中中美贸易获得了保障,开始逐渐地扩大。但是,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增长后,中美贸易遇到了瓶颈,开始停滞不前,难以与美国国内工商业增长速率相匹配。由于第一批条约规定的开放城市只有五个,且都是在东南沿海,中国内地市场仍处于封闭状态,而且中国封建的自给自足经济对中美贸易的冲击依然强烈。因此,许多美国货物都无法打开销售市场,经常出现货物囤积的情况。另外,鸦片走私的猖獗也影响了贸易的发展,中国国内白银流失严重,多用于购买鸦片,因此无力购买其他商品。鉴于此种情况,美国国内强烈要求修改《望厦条约》,扩大在华特权,以保障中美贸易的扩大。于是,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与清政府商谈修约事宜。首先向中国提出修约请求的是马沙利,由于他怀疑英国的修约态度,因此采用单独与清政府谈判的策略,但是没有成功。其后,继任者麦莲受美国国会指示,应当与英国联合修约。但是麦莲仍然采取马沙利的策略,也没能取得突破。麦莲离开后,伯驾负责修约外交,作为一个“中国通”,伯驾吸取了前任们的教训,采取与英法合作,以武力为后盾,共同修约的策略。但是,英法盟友消极的态度和咸丰帝对伯驾的防范,导致中美第三次修约尝试也以失败而终。经过三次失败的教训,美国政府重新分析了他们在远东的实际情况,派遣列卫廉为驻华全权公使,决定采取两面政策,不仅支持英法对华的武力政策,而且居中调停以趁火打劫。1858年5月20日,英法联军攻占大沽炮台,并扬言进入北京,列卫廉乘机表态愿居中调停。迫于战争压力和美国的恐吓,清政府于1858年6月18日,与美国签订《天津条约》,美国关于扩大通商、扩大传教等特权得到实现。美国史学家丹涅特对此评价道:“美国特命全权公使奉派赴世界彼端,手提篮筐,站在树下,静等树上的伙伴等果实摇落,甚至还奉命当树上的两个人和果木园主发生纠纷时,出面调停。”[2]P188美国以中立为幌子,迫使清政府改签新约的策略终于实现。但是,分析《天津条约》中英文条款,仍然存在许多差异,而且对条约特权的理解与实施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纵观中美《天津条约》订立的整个经过,美国通过狡诈的外交手段,达到了修约的目的,而清政府也认为美国对华的野心最小,希望在以夷制夷的新外交手段中,结交美国以减轻其他国家对中国的压力。正如列卫廉在报告中所述“如果假定中国的统治者对西方各国一视同仁,则为一极大之错误,他们对美国较英国友善得多,大约是对英俄的恐惧甚于对美国的恐惧之故。”[2]P275而其中有关基督教的条款则要感谢卫三畏和丁韪良的“不懈努力”[3]P592,使得《天津条约》的特权有了一些新的拓展。

二、《天津条约》各款的类型与特征

中美《天津条约》共30款,由礼部尚书花沙纳、东阁大学士桂良与美国首任驻华全权公使列卫廉签订。条款涉及外交、经济、司法、军事、文化、宗教等方面。其中,经济类居多,共12款,包括领事担保、欠款追缴、泊货原则、进出口税率、租地建屋、战时贸易、纳税方式等,囊括了当时中美贸易的各方面,为中美贸易的稳定和扩大奠定了条例法规,不仅继承了《望厦条约》中经济类的法规,而且还细化并巩固了相关中美贸易。例如,第25款:

第二十五款:准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延请者系何等样人,中国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1]P95。

该条款的内容与《望厦条约》第18款内容一模一样,再一次重申并破除了清朝禁止外国人买卖书籍和学习汉语的条令。

其次,外交类有11款,居第二位,从平等地位、公使驻京、换约藏约、官员会晤地点等方面,再一次详细阐述了中美外交的规章,《望厦条约》后,中美交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地方官不了解条约内容,在租地等案件上,产生许多纠纷,也是因为《望厦条约》存在的漏洞。因此,《天津条约》中涉及交涉的条款更多也更详细,并且增加了公使驻京的新条款。再次,司法类条款有4项,主要是扩大了美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并且中国官府承担抓捕美国逃犯和保证在华美国人安全的责任。例如,第3款:

第三款:条约各款必使两国军民人等尽得闻知,俾可遵守,大合众国于批准互易后,立即宣布,照例刊传;大清国于批准互易后,亦即通谕都城,并着各省都抚一体颁行[1]P92。

该款主要规定了中美两国必须将条约内容及时公之于众。其目的主要是使中国的地方官及时了解条约内容,防止不守约的情况再次发生。《南京条约》签订后,各国对“各省官员一般地忽视条约极为不满,总以将来中国不能信守为虑”[4]P194而当时的清政府官员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他们总以羁縻观念看待条约,坚持要盟不信的观念,忽视条约和不严格执行条约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使美国在华利益得到保障,列卫廉忠实地执行了布坎南总统的训令“我们到那里是去从事贸易,不过要取得给予保护的适当保证。”[5]P147可是,尽管这是首次在条款中提及要将条约公布于众,但是直到几年后,地方官不守约的情况仍然很多,如1963年,英、美、俄等国在法国的支持下,分头向奕提出一项声明,对各省执行条约的状况表示不满,并向清政府提出警告[3]P149。可见,清政府地方官员对条约认识的程度非常低。

第十一款:大合衆國民人在中華安分貿易辦事者,當與中國人一體和好友爱,地方官必時加保護,务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骚擾等事。倘其屋宇、産業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恐吓、焚毁侵害,一経領事官报明,地方官立當派發兵役弾壓駆逐,并将匪徒查拏,按律重辦。倘華民與大合衆國人有争闘、詞訟等案,華民歸中國官按律治罪;大合衆國人,無論在岸上、海面,與華民欺辱骚擾、毁壊物件、殴傷损害一切非禮不合情事,應歸領事等官按本國例惩辦。至捉拏犯人以備资訊,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衆國官,均無不可[1]P95。

该款阐述了在华美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该受到中国官府的保护,比《望厦条约》第19款内容更加详细,又进一步地扩大并细化了美国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并由此延伸取得抓捕犯人的权利。该款比《望厦条约》涉及领事裁判权的内容更加细化和扩大。美国为何会攫取在中国抓捕犯人的权利,除了出于对美国在华公民的安全保护外,中国官员处理此类案件的草率也是另外一个原因。1847年,对美国商人娄礼华案的处理,显得不够果断和迅速,使得伯驾多次照会质问中国官府的违约行为,要求“将供出之伙党之姓名年貌住址,犯人曾否获案照例惩办缘由,早日照知。”他还说“此等命盗重案,在合众国不能轻忽漠视,任该海贼安然漠网,故以迅速置之王章为快。”[6]P119尽管该命案以曹四老大、华坤元与张苏春(音)被判斩首示众,其余6人被判流放新疆为奴而终。[7]P269娄礼华案是鸦片战争后最早的一个教案,中美官员在案件交涉过程中处理的态度不尽一致,中方的拖沓给美方留下了质问的口实,或多或少地对美方要求自己抓捕庭审犯人产生了影响。

另外,有1项涉及美国人在华传教和中国人习教的条款。该条款在《望厦条约》第17款的基础上,明确了美国传教士可以向中国信徒传教,被称为“传教宽容”条款。打破了政府对基督教的歧视和禁令,连裨治文都认为该条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与此类似的还有另外一项条款,《天津条约》第25款允许外国人购买中国书籍,聘请中文教师,再一次打破了清政府的文化禁令,使中美文化交流变得频繁。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条款涉及救助商船和聘请中国仆人等,都扩大并完善了美国已获得的特权。《天津条约》签订后,美国总统布坎南非常自豪地评论道“我们的中立是明智的,我们的公使以他的杰出的手腕和才干执行了给他的命令。”[5]P170他认为这是美国与中华帝国执行和平友好政策的基础,可以保障美国商品和传教的顺利进行。反观清政府对条约的态度,仍然视此条约为羁縻政策,并不为国家权利的丧失而感到愤怒和悲痛。叶名琛奏折中提到“当日准其五口传教,原不过一时权宜之计,初何料及遗毒无穷。”[8]P413并且耆英、桂良和花沙纳都是支持这个观点,当时直接负责条约沟通的大臣们都如此认为,其谈判结果可想而知。

三、《天津条约》中英差异的条款

《天津条约》里存在差异的有3款,分别是第十二款、第十六款和第二十九款。其中,第十二款涉及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第十六款涉及测量标准;第二十九款涉及外人传教和中国人的习教权,出现了增译和误译。下面将具体讨论这些差异。

Article 12: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residing or sojourning at any of the ports open to Foreign commerce shall be permitted to rent houses and places of business,or hire sites on which they can themselves build houses or hospitals,churches and cemeteries.The parties interested can fix the rent by mutual and equitable agreement;the proprietors shall not demand an exorbitant price,nor shall the local authorities interfere,unless there be some objections offered on the part of the inhabitants respecting the place.The legal fees to the officers for applying their seal shall be paid.Th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not unreasonably insist on particularly spots,but each party shall conduct with justice and moderation.Any desecration of the cemeteries by natives of China shall be severely punished according to law.At the places where the ship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chor or their citizens reside,the merchants,seaman,or others can freely pass and repass in the immediate neighbourhood,but in order to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public peace,they shall not go into the country to the villages and marts to sell their goods unlawfully in fraud of revenue.[9]P718

第十二款:大合衆國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并設立醫舘、禮拜堂及殡葬之處。聼大合衆國與内民公平議定租息;内民不得擡價掯勒;如無礙民居,不関方向,照例税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大合衆國人勿許强租硬佔,務须各出情願,以昭公允。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毁掘,中國地方官嚴拏,照例治罪。其大合衆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等人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逺赴内地郷村、市鎭私行貿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1]P91。

该条款重申了在华美国人可以租用房屋,建楼、教堂和墓地,该款删除了中美两国官员会同办理租地的规定,使得美商可以更自由地租地,减少了官府的参与。美国删改该款的原因可以从史料中找到答案,中美史料记载,1846年间,裨治文租地一案引起中美官员的纠纷长达3个月之久,冲突的主要焦点在于中方在没有会同美方办理的情况下,判定房东并非罗仲衡,而属于公产,而裨治文已经与罗仲衡签订契约,该契约是否合法,争议颇大。通过多番照会,终于将案情处理,[10]P64-72美方始终觉得是中国官员未能按条约办理,而造成的冲突,因此,为了减少租地中的麻烦,美方删除了中美官员会同办理这一内容,从而也扩大了美国民众在华租地的权利和自由。列威廉对国务卿卡斯的汇报中也谈到这一条款的修改,“前一条约规定,在租借财产的地点决定之前,由地方当局进行调解。这一条规的结果造成一种不必要的麻烦,......前条约的这一条的规定被删掉,合众国公民到开放港口附近的任何地方去,只要他们不是从事骗取收入的非法贸易,就没有明确的禁令。……”[5]P162可见,列威廉的修约目的是为了解决《望厦条约》签订后,美国人在中国行商遇到的新问题。此后,美国人在华的商贸活动变得更加自由和便利。

而该款的差异也十分明显,英文句“nor shall the local authorities interfere,unless there be some objections offered on the part of the inhabitants respecting the place.The legal fees to the officers for applying their seal shall be paid.” 存在翻译差异,卫三畏和丁韪良将它们译为“如无碍民居,不关方向,照例税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而直译为:“地方官不能干预,除非房东提出关于房屋问题的反对原因。地方官出巡的合理费用应该及时给付。”在条约中,卫三畏和丁韪良将涉及房屋问题的原因详细地列出,如:有碍民居,有碍风水等,中文条款比英文条款更加细致。尽管这样属于增译,但是不仅不影响条款实质,而且还可以使中国官员更容易明白。

Article 16:Tonnage duties should be paid on every merchant vessel belong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entering either of the open ports at the rate of four mace per ton of forty cubic feet if she be over one hundred and fifty ton burden,and one mace per ton of forty cubic feet if she be of the burden of one hundred and fifty tons or under,according to the tonnage specified in the register,which,with her open papers,shall on her arrival be lodged with the Consul,who shall report the same to the Commissioner of Customs.And if any vessel having paid tonnage duties at one port shall go to any other port to complete the disposal of her cargo,or,being in ballast,to purchase an entire or fill up an incomplete cargo,the Consul should report the same to the Commissioner of Cus-tom,who shall note on the port clearance that the tonnage duties have been paid,and report the circumstance to the Collectors at the other Custom House;in which case the said vessel shall only pay duty on her cargo,and not be charged with tonnage duty a second time.The Collectors of Customs at the open ports shall consult with the Consuls about the erection of beacons or lighthouses,and where buoys and light ships should be placed.[9]P720

第十六款:大合众国船只进通商各港口时,必将船牌等件呈交领事官,转报海关,即按牌上所载吨数输纳船钞,每吨以方停四十官尺为准:凡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银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凡船只曾在本港纳钞,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出售,或因无回货,须将空船或未满载之船驶赴别港觅载者,领事官报明海关,将钞已完纳之数在红牌上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徵。设立浮标、亮船,建造塔表、亮楼,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量办理[1]P92。

该条款阐述了美国船只进入通商口岸时应缴纳的船钞费率,规定无论美国商船进入任何港口,只需缴纳一次船钞,该条款规定超过一百五十吨者,纳银四钱,比《望厦条约》第六款的相关规定,要少纳银一钱,因此进一步维护了美商的利益,减少了中国的关税。另外,条款首次提出美国领事和中国海关官员会同商议设立灯塔和浮标等事宜。根据《中国关税沿革史》书中所提,鸦片战争前,中国从未设立灯塔、浮标等便于通商的设置,因此需要减轻或废除一切规费和杂税[11]P37。英美当年将中国未建立浮标和灯塔等情况作为废除规费的理由,并且在《望厦条约》中成功地废除了除船钞外的一切规费后,却在条约中提出会同海关税员办理设置灯塔一事,可见列强的无耻行为。随后的条约谈判中,清政府拒绝了在福州及宁波设置灯塔的要求。

中英文内容大致差不多,但是有两处词语的翻译存在疑问。第一是“方停四十官尺”,而英文是“forty cubic feet”,其直译为“四十立方英尺”。二者最大的疑问在于到底“官尺”能否指代“英尺”,或二者是否为对等的单位。《望厦条约》第12款规定:合众国各口领事处,应由中国海关发给丈尺、秤码各一副,以备丈量长短、权衡轻重之用,即照粤海关部颁之式盖戳签字,五口一律,以免参差滋弊[1]P55。可知此后海关已经采用粤海关颁布的统一度量衡标准。而莱特称“终于协议予以改革,办法是废除一切丈量费、入口银、放关银和其他当时有效的规费,取而代之以一种划一的每登记吨五钱银子的课税,所谓登记吨,即视为与一百二十斗的立方容积相等,也就是作为与英制吨相等的单位。”[11]P37而清朝1斗相当于10升,那么120斗则是1200升,即1.2m3,而1立方英尺则为0.0283m3。那么官尺是否就等于登记吨呢,无法找到充足的史料。尽管无法证明“官尺”与“英尺”二者是否对等,但是译者这样的表达也很容易引起误解。第二是“海口地方官”,英文则是“Collectors of Customs at open ports”,其直译为“各口海关收税员”。将税收员译为地方官,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错误,清末海关官员除了征税外,另一项任务是管理海务,即灯塔、浮标和泊船等[12]P159。因此,负责设置灯塔、浮标的工作理应由各海关负责,再汇报至督抚,而不是卫三畏和丁韪良所说的“地方官”。

Article 29:The principl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as professed by the Protestant and Rome Catholic churches,are recognized as teaching men to do good,and to do to others as they would have others do to them.Hereafter,those who quietly profess and teach these doctrines shall not be harassed or persecuted on account of their faith.Any persons,whether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Chinese converts,who according to these tenets peaceably teach and practice the principles of Christianity shall in no case be interfered with or molested.[9]P726

第二十九款:耶稣基督圣教,又名天主教,原为劝人行善,凡欲人施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嗣后所有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辱凌虐。凡有遵照教规传习者,他人毋得骚扰[1]P95。

该条款不仅继承了《望厦条约》第17款有关设立礼拜堂的规定,而且对传教权和习教权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得传教士们可以更加公开地向中国人传教。此条款对于传教士的意义是显而易见和极为重要的。正如列威廉所说“这一条款争取到了中国政府对基督教的完全认可及基督教在华传播的充分自由,所有信仰基督教的人—无论是美国人还是中国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利。它受到所有在华传教士的一致拥护。”[13]P177现在称该款为“传教宽容条款”,始作俑者是卫三畏。期初,桂良拒绝批准该条款,希望将外国人的活动范围限制在通商口岸,但卫三畏始终坚持条款,并且修改措辞,经过几轮交涉后,桂良耐不住性子,没有经过任何修改就同意签署这一条款[13]P177。卫三畏的修改如下:“正如新教和罗马天主教教会所言,基督教教义引人向善,倡导互敬互爱。鉴于此,今后任何信仰和传播基督教教义者,若无滋事扰民的不良行为,不因其信仰问题而遭受干涉和迫害。无论是美国公民还是皈依基督教的中国人,均享有参加宗教活动和宣扬基督教信仰的自由。”[13]P177对比中文条款,卫三畏呈交桂良的修改条款更加符合英文原意,而中文条款添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这是桂良没有看到的。卫三畏在获得桂良同意批准条款后,又增加一些内容,显得非常的狡猾。

中文条款中“嗣后所有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后半句找不到对应的英文,是卫三畏添加。因此,传教士和习教人员都可以得到官府的保护,更加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此外,卫三畏对基督教和天主教的翻译也有一些不同,他在条文中介绍了二者的关系,而英文中却并没有相对应的字句。列威廉对该款进行了解释“承认由罗马天主教教会和新教教会所宣称的信奉基督教的两种形式是必要的,因为事实上在中国语言里是使用不同的措辞说明的。”[5]P45卫三畏如此以来,使得中国人对天主教和基督教的认知归于一同,有助于传教事业的发展。卫三畏一直都希望在条款中添加有关基督教的条文,正如他自己所说“允许基督教的传播并不是中国人提出来的,他们对宗教问题根本一无所知。......我在新拟的条款中提到了新教和天主教两个概念。而我也是提到美国公民,以维护美国公民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我也是开先河,此后的宗教条款大都仿造我的而成。”[14]P178所以,卫三畏对于这个贡献是非常自豪的,他不仅完成了美国教会的使命,而且还使得这项传教宽容条款在中国维持了近100年。

纵观中美《天津条约》中英文本,其内容大多与《望厦条约》相类似,甚至有许多条款是一字不差地被引用过来,这类条款涉及船钞输纳的方式、外交礼仪、领事裁判权等多方面。而在基督教特权方面则有新的突破,进一步打破了康熙以来的禁教令,而其他各国则利用片面最惠国特权都取得了相同的传教特权。而文本差异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取消中美官员会同商议租地、船钞测量标准和基督教传教特权这三项。由此而知,列威廉修约的目的不仅是要扩大美国在华的特权,更是要解决自《望厦条约》以来出现的条约执行的冲突,为了更好地维护在华美国人的利益。从外交的角度分析,中美条约本不应该出现如此的差异。但是,由于清政府缺乏近代外交知识,仍将条约视为暂事羁縻的手段,并且不重视中美双方的背景知识,将谈判的主动权送给美国的传教士,更加促进了差异和不平等条约的形成。而清政府正是从《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签订后的一系列事件,认识到了守约和外交的重要性,创建了近代第一个外交机构——总理衙门。

注 释:

①陈才俊,《天津条约前美国人关于台湾的几种主张》[J].中山大学学报,2009;艾萍,《卫三畏与美国早期中国学研究》[J].淮北师范学院学报,2008;许晓东,《19世纪美国驻华官员与中美关系——从商务到外交关系的转变》[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杨值珍,《美国对近代中国开放的影响》[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1;寇润平《略论慕拉蒂的贡献》[J].兰台世界,200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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