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规范的概念分析
2018-02-25李伟
李 伟
(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1)
·伦理学研究·
网络规范的概念分析
李 伟
(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1)
网络空间的合理有序运行需要规范。为了构建合理的网络规范,有必要系统地理解网络规范的概念。从规范论的角度讲,网络规范是调控不同主体网络行为的具有不同程度之普适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具体包括调整网络主体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调整网络主体与计算机或互联网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调整网络主体与现实世界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
互联网;网络规范;网络主体;网络行为
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的每个角落,人类在互联网中的活动也逐渐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内容。在现实世界中,为了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性,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风俗习惯、宗教戒律、道德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技术规则等规范的调整、指导和约束。为了与现实世界一样,在互联网中,人们的行为也应受到规范的调整、指导和约束。这些调整、指导和约束人们在互联网中行为的规范就是网络规范。构建合理的网络规范是保证人们在互联网中的行为合法有序和维护互联网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当然,廓清网络规范的概念范畴是构建合理的网络规范的前提。
一、网络规范概念的内涵
在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中,每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到规范的约束和调整。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套行为方式、评价标准和预设条件,是保证和协调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也是人们实现行为目的的前提。规范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可以做什么”。正如韩非子所言:“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1]176
在现实生活中,正因为有规范的存在,人们的交往才减少了成本,具有了稳定性和确定性。不同的规范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场合。人们必须按规范行为,违反规范的人要受到来自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惩罚,如舆论谴责、心理疏远、良心不安、法庭审判、刑罚处罚、监狱监管等。如果给规范下一个定义,那么可以说“规范是调控人们行为的、由某种精神力量或物质力量支持的、具有不同程度的普适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2]15。
“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言论、行为都应有边界,不应该也不可能为所欲为”[3]。因此,人们在互联网中的行为也需要规范的调整和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们在网络中的行为合理有序,才能维护互联网的健康运行。参照规范的定义,我们可以将网络规范概括为:调控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的、由某种精神力量或物质力量支持的、具有不同程度之普适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在此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分析网络规范的内涵。
(一)网络规范调整和约束的对象是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
网络主体包括接入和使用互联网的个人、组织或机构,计算机软件或硬件制造商,互联网基础设施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以及制定和实施计算机与互联网政策或法律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级政府机构。具体包括上网冲浪的网民、拥有网站的机构(学校、公益组织和企业等)、软件开发商(微软等)、计算机硬件生产商(IBM、Intel、联想等)、网络运营商(美国在线AOL、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Google、Facebook、新浪网等)、制定网络政策的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中国互联网等信息中心CNNIC)等,这些个人和组织都是网络主体的组成部分,其网络行为都应受到网络规范的调整。
(二)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指的是网络主体与互联网相关的一切行为
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包括个人或组织在互联网中的行为、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和生产、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网络服务的提供以及计算机和互联网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等。网络主体的行为是网络规范调整和约束的重要内容。如网民的聊天、发帖、浏览网页、收发邮件等行为;网站的建设和维护、网页内容的发布与更新;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内容搜索、新闻资讯、信息发布、电子邮件等网络服务的提供;网络基础设施如光纤的铺设、服务器的维护;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标准的制定、网络域名和地址的分配;等等。以上这些都是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都应受到网络规范的调整和约束。
(三)网络规范是由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来支持的
网络主体不是一个虚幻的行为主体,与现实世界中相对应的物质实体一样,每个网络主体都是一个道德主体或法律主体。网络规范也不是毫无根基的空话,违背网络规范的网络主体必然要受到来自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两方面的惩罚。由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支撑的网络规范应受到每个网络主体的敬畏。支持网络规范的精神力量主要包括网络舆论的谴责、网络社区的疏离、其他网络主体的拒绝等。如一个在论坛中经常发表不实言论或散布谣言的网民,会引起其他论坛成员的集体谴责,大家会对他“拍板砖”,他也会逐渐成为论坛中不受欢迎的人,其他成员会逐渐疏远他。支持网络规范的物质力量包括禁止发布内容、冻结或删除账号、禁止进入网站、关闭网站、违反网络法律的组织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如《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发布淫秽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累计发布5条及以上淫秽信息的用户,冻结账号;发布色情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4]。
(四)网络规范具有不同程度的普适性
网络规范在一定范围内是具有长效性和普遍性的,这表现为网络规范调整和约束的不是某一个网络主体的某一个行为,而是网络主体所在网络群体范围之内的所有成员的所有行为。如网络商城交易规范调整和约束的是网络商城上的所有成员,包括商家、消费者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卖家要诚信经营,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及时发货;消费者要及时付款,诚实点评;第三方支付平台要保持中立,协调买卖双方的关系,尽力解决双方纠纷。但是,不同的网络规范的适用范围也各不相同。如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而《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新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很明显,二者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前者的适用范围远远大于后者的适用范围。
(五)网络规范是一种指示或指示系统
网络规范包括网络行为的指导方式、预设条件、评价标准以及惩罚依据。首先,网络规范告诉人们在互联网中,“应该做什么”(应该抵制色情内容等)、“不应该做什么”(不应该传播网络谣言等)以及“可以做什么”(可以合法发布消息等)。其次,“人们在行为互动中为了降低交易和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逐渐形成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可以使你预期别人会干什么,别人也可以据此预期你要干什么”[5]148-149。因此,网络规范能够预设网络主体的行为。如中国《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因此,如果网络用户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丢失或泄漏时,就能够预期到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要采取的补救行为。再次,网络规范也是网络行为的评价标准,“人们可以根据它来对已发生的行为和结果进行评价和褒贬”[2]16。如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第5条规定:客户服务中心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据此,“15秒”就成为评价客户中心应答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标准。最后,网络规范也是一种惩罚依据,它规定了违背网络规范的网络主体所应接受的惩罚方式。如中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网络规范概念的外延
按照网络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将网络规范概括为三大类:调整网络主体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调整网络主体与计算机或互联网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调整网络主体与现实世界关系的网络规范。
(一)调整网络主体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
网络主体包括参与互联网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我们可以进一步将网络主体分为网络组织和网民。网络组织就是接入互联网的组织或机构,包括网络运营商、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制造商、互联网基础设施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制定和实施计算机与互联网政策或法律的各种组织和各级政府机构等。网民就是活动在互联网中的个人,既包括普通的网络用户,也包括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因此,根据网络主体之间不同的关系,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将调整网络主体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分为:调整网民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调整网民与网络组织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调整网络组织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
(1)调整网民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
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18互联网并没有将活动在其中的网民抽象化、虚幻化和孤立化。“网络社会的主体——人,既是虚拟社会的主体,又是现实社会的主体”[7]。现实社会中的人们以网民身份在互联网中进行的交往活动构成了互联网的主要内容,网民的交往活动范围比现实世界中人们的活动范围更大,通过网络活动结成的网民关系更加复杂多样,因此,这些网民在网络活动中彼此之间形成的交往关系正是受到网络规范调整的结果。如“不应该在论坛中用语言攻击他人”,就是调整论坛用户之间关系的网络论坛规范;“不得盗窃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就是调整游戏玩家之间关系的网络游戏规范;“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转载他人的博客内容”,就是调整博客用户之间关系的网络博客规范;“不得制作和传播带有病毒的文件”,就是调整网络技术人员和普通网络用户之间关系的网络交往规范;等等。
(2)调整网民与网络组织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
网络组织是互联网的主角之一,它们的行为活动构成了互联网的物质基础。网络通信线路的架设、网站的建立、网络内容和服务的提供、软件和硬件的设计和生产以及网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网络组织的主要活动内容。因此,网民想要使用计算机接入互联网,享受网络生活,就必须与各种各样的网络组织打交道,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这些关系也是网络规范调整的对象。如“接入和使用互联网要缴纳网费”,调整的是网民与网络运营商的关系;“博客用户要使用邮箱注册”,调整的是网民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关系;“不得下载和安装使用盗版软件”,调整的是网民与软件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联想笔记本电脑全国联保,一年保修”,调整的是网民与计算机硬件生产商的关系;“网民不得攻击政府或其他组织的网站服务器”,调整的是网民与接入互联网的组织或政府机构的关系;等等。
(3)调整网络组织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
网络组织之间的交往和互动构成了互联网活动的另一个内容。网络组织之间也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这些关系同样是网络规范调整的对象。如“不得侵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调整的是软件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不得复制或盗用其他网站的内容和形式”,调整的是不同网站之间的关系;新浪微博开放平台的《应用开发者协议》[8]调整的是新浪微博开放平台与第三方应用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调整的是因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起争议的网络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调整网络主体与计算机或互联网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
在互联网中,网络主体不仅和其他网络主体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还与计算机或互联网本身产生种种关系。这些关系包括:网络主体与计算机或互联网之间的操作关系,网络主体与计算机和互联网软件或硬件之间的研发关系以及网络主体与互联网环境之间的保护关系。因此,相应的网络行为规范就包括:调整网络主体与计算机和互联网之间操作关系的操作规范、调整网络主体与计算机和互联网软件或硬件研发关系的研发规范、调整网络主体与互联网环境之间保护关系的保护网络环境的规范。
(1)调整网络主体与计算机和互联网之间操作关系的操作规范
操作规范就是调整网络主体与计算机和互联网之间操作关系的规范。计算机和互联网是网络主体进行网络活动的工具,操作规范就是网络主体操作和使用这种工具的必要程序。网络主体只有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才能正确地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中进行网络活动。如“要安装必要的系统程序计算机才能运转”,是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的规范,否则计算机就无法运转;“要申请注册互联网域名,才能设立网站”,是设立网站必须遵守的规范,没有域名就无法建立网站;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主体在操作计算机进行网络活动的过程中,要避免过度依赖计算机和互联网操作规范,不能沉迷于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强大功能之中。“由于计算机的日臻完善以及作用的日益明显,我们发展了一种迷恋等级和数值的大众文化。甚至选美比赛的评分过程也被制作成深奥的程序以便电视机随时都能报出得分情况”[9]178。这种将现实世界数值化导致的一种极端结果就是将计算机神化,认为“计算机永远不会犯错误,如果产生了错误,则是使用计算机的人造成的,或是因为计算机坏了”[9]60。这种过度的依赖使得计算机几乎在所有的重大系统故障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美国“挑战者”航天飞机失事、韩国航空公司007号客机在萨哈林岛上空被击落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状况的出现是由于“人们对信息的接收,是在计算机既定程序的左右下进行的,计算机程序(尤其是计算机游戏程序)编制的非人化原则,使人在不知不觉中患上了‘精神麻木症’,失去了现实感和有效的道德判断力”[10]168。因此,网络主体要时刻牢记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工具属性,要确立自身的人的主体地位,在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过程中,相信自身的理性判断和价值选择,明确计算机与互联网在网络主体行为过程中的工具作用,不能被工具绑架。
(2)调整网络主体和计算机软件或硬件研发关系的研发规范
研发规范就是调整网络主体和计算机软件或硬件的研发关系的规范。研发规范是网络技术专业人员或企业应当遵守的规范。研发主体为网络主体在互联网中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他们的行为活动是互联网的重要物质支撑。研发规范主要包括网络技术研发规范和网络技术职业规范两个方面。网络技术研发规范是网络技术专业人员或企业在研发计算机软件与硬件过程中要遵守的技术规则。如“保存超文本语言编写的文档要以.htm或.html为扩展名”“插件要与计算机的系统平台兼容”“系统软件应当能在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计算机上运行”等。网络技术职业规范是网络专业技术人员或公司的职业行为规范。网络专业技术人员或公司在研发产品的过程中,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道德原则、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法律规范,要在维护自由、幸福、安全、公平以及公共利益等价值的基础上展开自己的研发工作。如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学会(IEEE)的伦理准则要求其会员“接受工程决策应当符合公众安全、健康和福利的责任,及时披露那些可能危害公众或环境的因素”[11]39;瑞典计算机专业人员伦理规则规定,“计算机专业人员不得进行旨在对个人有害的实时控制”[11]43;意大利信息工作者职业组织(AICA)通过的行为准则规定,“最完全地保守与其雇主或客户有关的数据和消息的秘密”[11]42;等等。
(3)调整网络主体与互联网环境之间保护关系的保护网络环境的规范
互联网是网络主体活动的场所,良好的网络环境是网络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与现实世界中的环境需要人们保护一样,网络环境也需要所有网络主体的维护。保护网络环境的规范主要包括维护网络安全、防止网络环境污染和维护网络创新三个方面。
首先,网络安全是网络主体生存的基础,一个充满风险的互联网环境只会让非网络主体选择远离互联网,现有网络主体选择退出互联网。因此,每个网络主体有义务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维护网络安全的规范。如为防止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环境,中国《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其次,网络环境与现实世界一样,随着网络主体活动的增多,网络环境污染也逐渐加剧。信息污染是导致网络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所谓信息污染,是指社会信息流中混杂着许多陈旧过时、虚假伪劣的信息,以至危害人类的信息环境,影响人们对有效信息的正常吸收利用的社会现象”[12]125。不良信息、垃圾邮件、垃圾广告、虚假信息等充斥着整个互联网,占据了大量的信息通道,阻塞了正常的信息传输,严重影响网络主体的信息交流和吸收,因此,防止网络环境污染是保护网络环境的重要举措。网络主体必须制定并遵守防止网络环境污染的规范,保证信息健康、准确、及时,减少信息污染与信息阻塞。如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中国《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发送或委托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等等。
再次,网络创新是互联网的生命力所在,“网络上具有价值的东西,乃是可以落实想象力,可以迅速创作新内容的创造能力”[13]38,因此,维护网络创新也是保护网络环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每个网络主体应该主动保护网络的创新力,特别是网络政策的制定者,如各大的网络公司、软件制造商、计算机生产商以及网络组织和各级政府机构等都必须制定或实施维护网络创新的规则或政策,鼓励网络创新,保持互联网的生命力。如欧盟在2000年提出了“数字欧洲计划”,计划“建立跨欧洲电子科研通信网,以税收优惠和风险投资鼓励研发工作,取消人才流动的地域限制,加强对人力资源的投入”[15]114。
(三)调整网络主体与现实世界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
互联网的出现并没有代替现实世界。虚拟现实之父杰伦•拉尼尔(Jaron Lanier)指出:“我喜欢虚拟现实的地方在于它提供给了人类一个新的、与他人分享内心世界的方式。我并没有兴趣以虚拟世界代替物理世界,或创造一个物理世界的代替品。”[13]157互联网作为新兴的人类活动空间,人类活动构成了互联网的全部内容和物质基础,因此,互联网不是一个虚幻的空间,生活在互联网中的网络主体也不是虚幻的,他们是在现实世界中具有物质实体的人或组织,他们“既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沟通的媒介,又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主体”[16]。生活空间的转变并不能使网络主体脱离现实世界而存在,他们在互联网中的活动也会影响到现实世界,因此,网络主体与现实世界的关系也需要规范的调整。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网络主体行为对现实世界产生的消极影响,促进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和谐发展。
在调整网络主体与现实世界关系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两种倾向。
一种倾向是网络主体将互联网与现实世界割裂,认为互联网与现实世界是二分的,网络主体在两个世界中的行为遵守各自活动空间的规范。徐迎晓的《网络伦理与社会伦理之双重标准》[17]一文就分析了同一性质的行为在互联网和现实世界中产生了截然不同的评价的事实,他将这种现象概括为网络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这种双重标准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们忽视了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对现实世界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要明白“‘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不是对立的,‘网络社会’生活是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分化出来的,它是社会人通过因特网(作为网络人)相互交往的过程”[18]。网络主体是在现实世界中具有物质实体的个人和组织,他们的网络行为必然会对现实世界产生种种影响。徐迎晓以黑客入侵和盗窃为例,揭示网络伦理与现实伦理存在的双重标准现象。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黑客行为受到了许多网民的宽容,但是黑客非法入侵或盗窃造成的损失却是实实在在的,如果忽视这种双重标准现象,就可能使这种损失变得更大。“造成这种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或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有一点是很清楚的,这就是一开始人们就人为地将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隔开了,并夸大了两者的差异”[18]。如果一味地夸大这种差异,将互联网与现实世界割裂,有可能导致网络主体的行为对现实世界产生更多的消极影响。实际上,人们的道德原则和基本价值是不可能因为时间和空间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网络主体在现实世界中所遵守的基本道德原则和核心价值也是他们在网络空间中应当遵守的道德原则和价值。
另一种倾向是网络主体将互联网与现实世界混为一谈,以网络规范代替现实规范,以网络主体在互联网中的行为方式来指导其在现实世界中的行为。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的因沉迷网络游戏从而导致在现实世界中犯罪的案件是这一现象最好的明证。如据《新华日报》报道:在福建,未成年人小钟因沉迷于“杀人游戏”,遭遇挫折时就以游戏里的“PK”方式,将他人残忍地杀害[19]。麦克卢汉认为:“游戏时……的情景,是群体知觉的延伸,它们容许人从惯常的模式中得到休整。”[20]300-301这里的“惯常模式”就是现实世界的规范,“休整”就是代替。在某些情况下,游戏规范可能会代替现实世界中的规范主导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行为,“杀人游戏”就是以游戏的行为模式代替了现实世界中人们的行为方式。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活动空间,网络中自发形成的一些行为方式也逐渐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网民在现实世界中的行为方式。如在论坛、微博中,人们可以对那些自己不赞成的或虚假的信息“拍板砖”,甚至与持不同意见者相互谩骂,进行语言攻击。然而,“大学教授与记者微博‘约架’事件”[21],却让人们意识到,网络语言暴力可以转化成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这说明了,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方式可能会转化为现实世界中的行为方式,而某些转化会对现实世界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特别要注意这种以网络行为方式支配现实世界行为的倾向,避免产生更多的消极影响。
因此,必须合理规范网络主体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不能割裂互联网与现实世界,要承认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能够影响现实世界;另一方面,不能将互联网与现实世界混为一谈,要避免以网络行为方式代替现实世界的行为方式。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要遵守调整网络主体与现实世界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避免网络行为对现实世界的消极影响。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等按《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论处。同时,网络主体也要防止自身沉迷于互联网,避免自己按照网络行为方式在现实世界中处理问题。如中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行为方式的形成阶段,如果过多地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游戏,他们很容易沉迷于网络,养成不健康的网络行为方式,由于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阶段,人格尚不健全,法制观念薄弱,很容易因这些不健康的网络行为方式影响他们在现实世界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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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onceptualAnalysisofNetworkNorm
LI wei
(School of Maxism, Shanxi University, Taiyuan 030001, China )
The norm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the reasonable operation of human society. With the emergence of the Internet, the space of human activity extended to the cyberspace. The cyberspace also needs the norm for its reasonable operation. This is network norm, including law, moral, customs and habits, etiquette and so on. However, the Internet was born late and develops fast, the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norm is in a backward state, even confused with the norm of the real word. So, it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concept of the network norm.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concept of the network norm, uncover its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Internet; network norm; network subject; network action
蔡宇宏)
10.3969/j.issn.1003-0964.2018.01.005
2017-08-16;收修日期2017-10-08
山西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 (2015054011)
李 伟(1985—),男,山西朔州人,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互联网伦理学。
B829;TP398.07
A
1003-0964(2018)01-0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