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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到伪善:黑格尔良心异化思想的辩证理路

2018-02-25李雁华

关键词:黑格尔康德意志

李雁华

(西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730070)

从善到伪善:黑格尔良心异化思想的辩证理路

李雁华

(西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730070)

善是西方伦理学一直以来研究的主题。德国古典哲学后期,对于善和道德的定位渐渐呈现出浓厚的浪漫主义和个人主义色彩,即将道德行为的标准全然安置在个体动机的善性上,黑格尔将这种道德形式称之为“良心论”或“信念论”。“良心论”本来旨在阐释个体道德行为的崇高性,但同时它也具有毋庸置疑的主观性。黑格尔认为如果一个时代普遍以“讲良心”作为行动准则,那么良心的善必然会异化为“伪善”,由此他展开了“善—良心—伪善”辩证关系的论证。

黑格尔;道德与伦理;良心论;伪善;异化

一、善、义务与良心

黑格尔对伪善的讨论是从善开始的,而他对善的理解来源于康德的义务论哲学。康德反对古希腊以来的目的论或幸福论传统,直接将善规定为内心的绝对义务。黑格尔沿袭的正是康德对善的定义方式,他说:“善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1]132所谓“意志概念与特殊意志的统一”其实就是指个体一种体现普遍性的道德意志,这和康德的“善良意志”的表达是一致的,即是说个体实现了自身的普遍性就是善。所以善意味着道德动机、道德法则以及道德结果的统一。但黑格尔并不认为个体可以通过实践理性直接与法则同一,他认为主体对外在法则的认同、实践需要一个过程,所以他说:“由于特殊性跟善是有区别的,而且是属于主观意志之列,所以善最初被规定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1]136

善是义务被实现了的状态,但是并非所有的义务的实现都是善的,所以义务只是善的最初规定。要说明这个问题似乎又要回到康德对“出于善良意志”和“合于善良意志”的辨析,真正的善必须在动机上是“出于善良意志”的,如果仅在结果上“合于善良意志”必定产生伪善或形式上的善,在这一点上黑格尔和康德的想法其实是一致的,只是康德更在意的是主体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自身纯粹善的可能性,因而对于这种伪善或形式上的善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而黑格尔却把善和伪善当成了辩证的两端,就是说道德善存在着向伪善异化的可能性。既然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就必须寻求一种现实的解决方式,而不是寄希望于上帝或灵魂不朽。所以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善并不在于动机上符不符合善良意志,而是人是否可以现实地生活在义务之中,这就是他所谓的“伦理对道德的超越”。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黑格尔用了大量的篇幅来探讨道德异化的问题。

黑格尔将义务分为两种,即纯粹义务和个别义务。纯粹义务是义务的逻辑概念或定义,它类似于一种“善本身”或“义务感”的表述,其语言形式为“我应当遵循我的义务而行动”,但究竟哪些义务才是“我的义务”在纯粹义务中是没有得到规定的,因而黑格尔说纯粹义务“是一种本身没有任何内容却能容纳一切内容的形式”[2]156,也就是说纯粹主义是一种空虚的普遍性,任何特殊性的意志都会破坏其普遍性。而个别义务是具体的规定和内容,这种具体的义务规定来自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如法律对个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以及各群体中的身份承担都是义务,但这些义务作为“个别性”时,是外在于主体,甚至与主体是不相干的。

由此可见,纯粹义务虽然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和认同性,但它同时也是绝对的空虚性和任意性。一方面其绝对空虚性根本无法为行为规定动机,另一方面主体可以任意赋予纯粹义务以内容来行动,如可以将本来非正义的行为解释为自己在履行“我的义务”,因而纯粹义务需要具体的内容来充实其空虚性。相反,个别义务纯粹是具体的规范,但这些具体规范又并非出于自我认同,因而对于主体来说是外在性的和强制的,没有“自我立法”的精神。

于是黑格尔认为纯粹义务和个别义务之间必须统一起来,而统一的途径就是“良心”。他说:“良心扬弃了自在与自我之间的、作为纯粹目的的纯粹义务,与作为一种跟纯粹目的相对立的自然和感性现实之间的分裂。”[2]168也就是说良心可以将个别义务上升为普遍性的主体原则,良心可以将外在的具体义务“翻译”成为“我”的义务。黑格尔用“翻译”这个词是为了表述具体义务和绝对义务之间的上升次序,即对个体产生规范作用的各种外在义务最终通过良心的“自觉”变为自我的义务感。这样,外在特殊规范也就获得了自我的认同。那么,良心何以具有这样的功能呢?黑格尔认为这是因为良心有以下两个特点。

(1)良心是对自身的直接确定性,即确定自己有能力、也有义务履行我的义务。在良心形成之前的“道德世界观”中,现实中的义务对于意识而言还只是外在的东西,因而在义务与自我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间接性。而良心实现了自我与义务之间直接性关联,个体不需要借助任何推理、反思,能够直接体认到自我与普遍性的统一。

(2)良心是对纯粹义务的信念,这种信念是一种对普遍性的意向,它能够将个别义务的知识意向为一种普遍责任。黑格尔说:“真实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地善的东西的心境,所以他具有固定原则,而这些原则对它来说是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1]139所谓“希求自在自为地善的东西的心境”就是指一种追求普遍义务的信念,这种信念是良心的基础。

正是良心的这两个特点才使个体义务与普遍义务相统一。这也反向说明了良心的一般定义,即只有使个体义务主动去符合纯粹义务或客观义务时,自我意志才能称之为良心。

二、从良心到伪善的辩证

在确证了良心可以将个别义务上升为普遍性的主体原则后,黑格尔随即区分了“真实的良心”和“形式的良心”。他说:“在真实良心中未被区分的东西,是可以区分的,而且正是认识和希求的主观性这种决定性要素,才能使自己跟真实的内容分离,使自己独立存在,并使这真实的内容降低为形式和假象。”[1]140樊浩认为:“真实的良心是社会的或实体的、具有某种客观性的良心。”[3]而“形式的良心”却是一种个体性的、主观的良心, 这种良心的主观性其实伴随着自我立法的任意性,它想要按照良心的要求而行动,但却将任意目的都当作良心的要求,这样良心就异化了自身,走向了伪善。

黑格尔所谓的“形式的良心”其实是有具体指涉的,他用此批判了两种道德主义理论:第一种是康德主义者施雷格尔的信念论伦理学;另一种则是耶可比式的浪漫个人主义思想,黑格尔称其为“优美灵魂”。

信念论的核心是内心动机的纯粹性。内心动机的纯粹性是一种对自己内在善良意图的主观确信。就是说个人信念的权威足以对抗所有的人都在奉行的客观法则,这样人对自己的信念是否保持忠诚成了自我义务的唯一尺度。由此,康德尚且注意到的在自我意志和外在义务之间尚有一个需要努力使之普遍化的过程在信念论这里完全消失了。黑格尔认为这种信念形态的道德其实为伪善和邪恶埋下了伏笔。他说:“如果好心肠、善良意图和主观信念被宣布为行为的价值由来,那么什么伪善和邪恶都没有了,一个人不论做什么,他都可通过善良意图和动机反思而知道在做某种善的东西,而且通过他的信念的环节,他所做的(恶)事也就成为善的了。”[1]153

“优美灵魂”是信念论的宗教性体现。黑格尔认为,当主体一味讲求行为动机的纯洁性和内在性,最终必将导致一种自身无法行动的对灵魂的“孤芳自赏”。所以“优美灵魂”是一种信仰式的体验,它体现了灵魂纯粹性与现实性之间的纠结。一方面,灵魂渴望绝对的纯洁无染;另一方面,这种纯洁性又无法体现在任何现实行为之中。优美灵魂只能是一种内在的“静观”。黑格尔说:“自我意识缺乏外化的力量,缺乏力量把自己变为事物并承受住存在。自我意识生活在恐惧之中,生怕因实际行动和实际存在而玷污了自己内心的光明磊落;并且为了确保内心的纯洁,它回避与现实接触。”[2]188于是这种最为纯粹的状态也是最为贫乏的状态,它其实无法作为行为的动机,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作为道德行为的真正基础。由此,这种“形式的良心”就面临着向伪善异化的风险。

黑格尔从以下三个方面阐释了伪善的定位。

(1)“保证”对真实行为意图的掩盖。黑格尔认为道德行为的实现必须经过对义务信念的“保证”,“保证”自己对自身的义务有深切的信服,也就是说“保证”是自己对自己的一种说服,说服自己某项义务是我的行动的真正动机。但是这种语言的“保证”是否具有绝对性呢?即根植于自我意识的动机是否和外在语言的“保证”具有绝对一致性?黑格尔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个别自我或个人所怀抱的意愿能够从义务、从普遍的和纯粹的意识所具有的意志那里分离开来”[2]184。即是说个体行为的真实动机和语言的“保证”可能存在不一致性,在行动上的“善良意志”和在语言上的“我本着良心”是等同的,但是反过来,在语言上的“我本着良心”未必代表真的是以道德义务为动机。这样,在语言中良心的“保证”,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限于口头上的标榜。若将对他人的恶“保证”为善,其真实的行为意图就会被掩盖,行为自身的善性也不复存在。

(2)手段对目的的颠覆。黑格尔首先批判了“只要目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的命题,黑格尔认为手段和目的具有同一性,手段因目的价值而具有价值,即是说如果目的是正当的,手段也应该具有正当性。以明显为恶的手段声称为了实现某种善的目的是不合理的。“为了某种善良目的,把原来完全不是手段的东西当作手段,把某种本来神圣的东西加以损毁,总之把罪行当作某种善良目的的手段,以上种种行为都变成许可的,甚至还是人们的义务”[1]151。黑格尔认为这样的手段不是真正的手段,起码不是真正有价值的手段,是伪善的表现。

(3)良心对法则的异化。伪善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内心生活之中的动机具有隐匿性。康德将法则归之于人类理性自我立法的基础上,即归之于个人内在的推理能力。他说:“纯粹理性单凭自身就是实践的,并给予人一条我们称之为道德法则的普遍法则。”[4]30就是说他以行为的动机作为法则的基础,并由此取消了一切外在道德法则的合理性。他相信人类从良知中便能推导出自身的绝对义务,并且这种绝对义务一定符合普遍性的法则。但是在伪善中,这种内在性的法则面临着语言异化。因为人人宣称本着良心做事,即按照内心中的道德法则做事,哪怕不道德的行为也可以宣称本着自己的良心,我们无法揣测其动机到底是否本着良心,于是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必然无法作为普遍性的道德法则。这样,良心的普遍性在伪善中被异化了。

由善到伪善是精神哲学视域下善自身的演进之路,也可视为启蒙运动之后的理性崇拜的结果。理性塑造了个体自由的觉醒,但同时也导致了极度的个人中心主义,个体排斥既定法则、习俗和群体,企图将一切实践问题归之于个体理性的觉悟,但这种理性往往会异化为主观性,从而导致伪善。

三、“符合义务”与“生活在义务之中”

黑格尔在“道德世界观”的探讨中,赋予道德以自由、理性、个体性等特征,这些特征是“现代”的标志。“他(黑格尔)将道德描述为如下这种精神,它克服了基督教信仰世界的自我异化,经由早期现代的教化,最终得到一种关于与理性的普遍法则相等同的个体自我意识”[5]218。由此可见,黑格尔认为道德是近代自我意识觉醒的结果,在某些层面上它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所追求的私人生活内容。正因如此,他在“道德世界观”中阐发的义务观念、自由观念都是康德式的,而他其实是对康德式的自律主义道德持批判态度的,因为康德的道德观念是建立在自由和理性基础之上的。但是黑格尔认为这种自由观和道德观都是极其贫乏的,它的贫乏性就体现在“个体自由只能被这样想,好像它只要有纯理性的、有以根据为支撑的意图就足矣,而实际上所有的一切都取决于我们是否能把与我们对立的实在性理解为客观化,理解为这样一种自我规定的体现”[6]52。也就是说,基于个体纯粹理性的道德观念必然存在着异化的风险。这在受康德影响的后期德国古典哲学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良心论”与“信念论”的泛滥就是明证。

良心论问题的实质是对于义务合理性的解释,义务是道德行动的外在依据,并非道德推理的结果,因而义务的客观性来自于外在的建构性,而并非主体的任意性。从传统意义上来说,义务是群体或共同体对个体的要求,这种要求的根据在于个体在群体中的身份和角色,不同的身份对应不同的义务。如果抽掉个体的身份归属,将个体作为一个抽象的个人,那么义务势必也变得抽象和无所依据。这是康德义务论的局限,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判也是基于以上原因。

因而,黑格尔所要说明的善并非是一种个体如何实现自身义务的“善”,也并非是一种动机如何纯粹的“善”,他要探讨的善是人如何生活在义务之中。他认为生活世界要真正实现一种优良的伦理秩序,必须建立一种实体性或客观性存在形态。这里所谓的“实体性”是指个体的意志和义务始终有一个“坚实”的出发点。“实体”的概念来自于黑格尔对古希腊城邦生活的崇尚,他认为希腊社会是一个实体性社会,在这种实体状态中,个体的理性和人格都尚未形成,而个体的行动则完全依据城邦的法律和习俗,因而个体和城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样个体的行动就有了城邦的实体性基础,而不是主观任性的。古希腊这种社会状态给了黑格尔应对启蒙运动以来道德自由主义问题的灵感。他认为启蒙运动导致了个体的极大解放,但同时这种个体的自由和独立也带来了人与人之间“原子式”的生活状态,这样个体的责任和义务便不再依据于人与人之间关系性的定在,而完全依靠个体的理性自觉,这就为“良心异化”创造了条件。由此,黑格尔期望为现代独立的个人找到一种可以重新回归实体的方式,通过这种实体性关系让人重新发现责任的客观性,而这种方式就是伦理生活。

黑格尔的“伦理”理念其实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三段论的辩证过程。“家庭”是自然性的伦理实体,主体之间以爱为“交往”原则。“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处于疯狂追求私利的状态,但在这种自私的利益追求中人们确立了共同体的必要性,因而国家就形成了。在国家阶段个体放弃了市民社会中的“自我中心主义”,通过理性和教养共同参与公共事物,彼此的权利也得到了相互承认。在这样的实体状态下,个体既能体会到家庭的“爱”,又同时服务一个更大的公共共同体。如霍耐特所说:“伦理部分的论证无疑展开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国家’中的社会成员出于这样一种互动领域,在其中他们借助共同的、‘普遍的’活动而达到自我实现,而‘家庭’中的个人通过爱的奉献来实现他的自由并在‘市民社会中实现他“自我为中心”的利益’。”[7]126

“伦理世界”包含着“道德世界”里业已形成的理性、自我、自由的品格,这些都是西方启蒙的重大成果,而黑格尔认为只有超越个体性道德和自由的任意性和局限性,在一种有机的实体性生活中才能更好地实现启蒙运动在自由、自我问题上取得的成果。因而黑格尔并不是反对拥有良心的主体,而是执着反对由于个体良心的立法而忽视个体应该承担的共同义务,进而导致良心异化的现象。

四、结语

从良心的善异化为伪善,黑格尔的论证不仅仅是在说明个人道德实践中的虚伪性,他更想阐释的是人类不断追求善本身或道德本身的纯粹性产生的自我异化。黑格尔将良心论与伪善论结合起来研究有其独特的历史向度,他要说明的是,良心虽然是人类道德实践的重要根据之一,也是个体崇高性最有价值的表现形式,但如果一个时代或整个社会都将良心作为普遍信仰,甚至把它作为社会整合的方式,这反是对良心的戕害,真实的良心势必走向形式的良心。其实这也是中国儒家良心论在现代性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因而,良心与伪善之间不是一种逻辑的联系,而是一种历史性和经验性的联系,这一方面体现在一个时代社会理想和现实异化的冲突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个体德行在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纠结上。这是黑格尔伪善论的题中应有之义。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 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M].贺 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4] 康 德.实践理性批判[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 伍 德.黑格尔的伦理思想[M].黄 涛,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6] 霍耐特.论我们自由的贫乏——黑格尔伦理学说的伟大与局限[J].王 歌,译.世界哲学,2013(5):48-58.

[7] 霍耐特.不确定性之痛——黑格尔法哲学的再现实化[M].王晓升,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

FromGoodnesstoHypocrisy:theDialecticalLogicofHagelConscienceAlienationThought

LI Yanhua

(School of Marxism,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Lanzhou 730000, China)

Goodness has always been the theme of western ethics, and by the late period of German classical philosophy, the concept presented as a feeling of extremely romantic, which Hegel called conscience. Conscience aims to explain the superiority of individual moral behavior,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no doubt subjectivity. Hagel thought that if an era generally uses conscience as the criterion of action, then conscience will inevitably be alienated into hypocrisy, thus he launched a kind of "goodness-conscience-hypocrisy"dialectical argument.

Hagel; moral and ethics; conscience; hypocrisy; alienation

蔡宇宏)

10.3969/j.issn.1003-0964.2018.01.006

2017-11-08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12XZX016)

李雁华(1991—),女,甘肃兰州人,硕士,,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B82-02

A

1003-0964(2018)01-00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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