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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前期府兵与兵器关系初探

2018-02-24刘啸虎

敦煌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唐代兵器

刘啸虎

内容摘要:唐代前期的府兵制时代,乡府兵自市场上购得横刀和弓箭,交由军府武库统一管理。轮到宿卫番上时,府兵再凭当初交纳兵器的文券收据,自军府武库领受横刀和弓矢,自行携带前去服役。服役期间,军队有关部门对兵士兵器进行精确的管理,即“私兵器”随身配备,“禁兵器”按照具体承担任务的不同,定期自武库领受和缴还。此过程中,“人”与“器”的关系实际因兵士的服役状态而在“合一”与“分离”间反复变化,成为这一时期兵器管理制度的一个特点。

关键词:唐代;府兵;兵器;敦煌吐鲁番文书

中图分类号:E291;K87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8)06-0010-10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唐代前期府兵在日常生活中与兵器的关系。有关此问题贾志刚先生曾在《唐代军费问题研究》一书中用“释器而安”加以总结。他指出,甲仗具有双刃性,所以唐代尽可能让军卒战士平时与甲仗分离,并据此建立了兵器统一管理的甲仗库制度[1]。需注意的是,唐代府兵制之下,籍在军府者具有双重身份,“兵”与“民”共为一体。以兵士身份服役时,须接受军队的统一管理;而以平民身份在家乡生活时,则接受所在军府和当地州县的双重管理。对唐代平民合法持有兵器的问题,学界关注者相对不多。郭绍林先生将唐代兵器分为“普通兵器”和“禁兵器”。“普通兵器允许私人制造、保存、交易、携带,禁兵器则不许,违者要判徒刑、流刑或死刑。在京师这种敏感、繁华的地方,普通兵器也在禁止之列,尤其是安史乱后社会动乱加剧,禁令更为严厉。”[2]根据两者在各类著作中的表述,笔者认为称作“禁兵器”和“私兵器”更加为当{1}。“私兵器”、“禁兵器”与府兵的关系、府兵在服役状态下所接受的兵器管理等,仍有继续探讨的空间。

一 “私兵器”、“禁兵器”與府兵的关系

关于唐代前期府兵在日常生活中与兵器的关系,相较于贾志刚先生提出“释器而安”的原则,笔者更倾向于用“人器分离”和“人器合一”进行假设。唐代前期府兵制之下,《新唐书·兵制》记有乡府兵所应自备的种种军需和装备,即言:“人具弓一,矢三十,胡禄、横刀、砺石、大觿、毡帽、毡装、行縢皆一,麦饭九斗,米二斗,皆自备,并其介胄、戎具藏于库。有所征行,则视其入而出给之。其番上宿卫者,惟给弓矢、横刀而已。”[3]武器装备要缴纳至所在军府的武库统一保管,征行作战或宿卫番上时再予以发放。

《唐律疏议》卷16《擅兴》“私有禁兵器”条之疏议云:“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槊、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4]显然,这些“禁兵器”指的是威力强大的军队制式兵器,谷霁光先生则将其称作“重兵器”[5]。该条疏议同时又云:“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听有。”[4]1217这五种兵器显然威力较小,不成制式,可用于日常的生产生活,故法律允许民间持有,即所谓“私兵器”。唐代前期的府兵,其身份在“兵”与“民”之间转换,同样是在“禁兵器”与“私兵器”之间转换。

自前引《新唐书·兵制》可知,在府兵须自备并交纳军府武库统一保管的兵器资装中,横刀是重要的一项。《唐六典》记载:“刀之制有四,一曰仪刀,二曰鄣刀,三曰横刀,四曰陌刀。”《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横刀者,用皮襻带之刀,横于掖下。”[6]《唐六典》又言:“横刀,佩刀也,兵士所佩,名亦起于隋。”[7]横刀乃是唐代军队中最常见的武器之一,属于兵士人皆一柄的制式军刀{2}。李锦绣先生曾指出,横刀不但是兵士佩刀,而且是唐代允许私人持有的合法“私兵器”。所谓“私家听有”之“刀”,当以横刀为最多。通过研究大谷文书中的《唐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李锦绣先生考证出唐代允许横刀在民间自由买卖流通及合法持有的情况,指出府兵自备的横刀即可从市场上购得[8]{3}。

弓箭的情况应与横刀相同。《唐六典》言:

弓之制有四:一曰长弓,二曰角弓,三曰稍弓,四曰格弓……今长弓以桑柘,步兵用之。角弓以筋角,骑兵用之。稍弓,短弓也,利于近射。格弓,彩饰之弓,羽仪所执。

箭之制有四:一曰竹箭,二曰木箭,三曰兵箭,四曰弩箭。竹箭以竹为笴,诸箭亦通用。木箭以木为笴,唯利射猎。兵箭钢镞而长,用之射甲。弩箭皮羽而短,用之陷坚也。[7]460-461

按《唐律疏议》中对“私兵器”的界定,至少长弓、稍弓、竹箭和木箭等都在允许平民合法持有之列,皆应具有合法买卖流通的自由。而角弓、兵箭和弩箭等物,由于较大的杀伤力和明显的军用武器性质,应是作为“禁兵器”在征行作战时由军府武库统一配发。谷霁光先生同样将弓箭定性为“轻兵器”,认为其归府兵自备,并且随时在家练习,不能短缺。[5]386

但孙继民先生有不同看法,他主张唐代前期严格限制私兵器的市场流通,主要立论依据是吐鲁番出土文书《唐永淳二年(683年)田未欢领器仗抄》(以下简称《田未欢领器仗抄》):

(1)蒪彪彪付田未欢胡禄、弓、箭一具,横刀一口。其钱

(2)并付了。   永淳二年三月四日田未欢领

(3)见苻人史海子[9]

孙继民先生注意到文书中有“其钱并付了”的记载,因而认为“这似乎表明府兵自备的武器是交纳货币购买得到的”。按其观点,唐代前期不一定允许“私兵器”自由进入市场,所以田未欢应是缴纳一笔钱,从官库得到一套卫士应自备的武器,再交纳给折冲府的武库,并进而推测,府兵自备的武器都要通过交纳货币而从指定的官库获得,因为只有官府控制的手工业才能生产大批量、规格统一的武器装备;这是一种带有严格限制和强制因素的买卖关系,故此田未欢付钱后得到的兵器不称“买”而称“领”[10]。李方先生也认为该文书是蒪彪彪付钱给田未欢、从田未欢处领取器仗后开的收据,这是领物而非购物,该文书是领物收据而非市券[11]。王永兴先生则就《田未欢领器仗抄》中“其钱并付了”提出疑问:“付物领物,此乃买卖,并非领取,不知文书标题何以作‘领器物抄?”认为“苻”即“付”,“见苻人”即亲见田未欢付钱给蒪彪彪,蒪彪彪是付器仗给田未欢之人,故推测田未欢是购买器仗的兵士,而蒪彪彪是造器仗的工匠[12]。

相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王永兴、李锦绣二位先生的观点。唐代前期平民大量持有刀、弓箭等“私兵器”的情况,可见于唐代各类史料。比如《新唐书·五行记》所载太宗年间的长安闹鬼谣言:“贞观十七年七月,京师讹言官遣枨枨杀人,以祭天狗……于是更相震怖,每夜惊扰,皆引弓剑自防,无兵器者剡竹为之,郊外不敢独行。”[3]1325至唐中叶德宗年间仍是如此,《太平广记》即引《通幽记》曰:“唐建中二年,江淮讹言有厉鬼自湖南来,或曰毛鬼,或曰毛人,或曰枨,不恒其称……民恐惧,多聚居,夜烈火不敢寐,持弓刀以备。”[13]若没有合法交易和自由流通,很难想象民间对“私兵器”的需求应如何满足。

横刀和弓箭可在市场上合法购得的情况,亦见于唐代律法。《唐律疏议》卷26《杂律》有“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條,记曰:“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同条注云:“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4]1859可见“横刀及箭镞”作为商品于唐代市场上合法买卖之频繁常见,交易量之巨大,以及背后存在一个生产制造“私兵器”的民间手工业{1}。这也造成假次充好的伪劣品蔚为大观,所以唐律才将其列为专条。再如《通典》记载武后时魏州人冯敬同告贵乡县尉颜余庆参与博州刺史、琅琊王李冲起兵反武一事:“(颜)余庆,博州人,(李)冲先放粟债于贵乡百姓,遣家人敛索,讬余庆为征,所得征钱,冲家人自买弓箭。”[14]可见弓箭确实能从市场上购得。具体情况又可见斯坦因文书之《唐司马君静等配刀箭簿》:

从内容分析,并由“付了”的表述可知,这应是一份市场上的兵器交易文书。有关“付了”或“付”的相关表述,多见于吐鲁番出土文书,乃市场上各类商品交易字据的重要标志。笔者以唐长孺先生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对此略加整理,具体可参见表一。

这样自能明确《唐司马君静等配刀箭簿》的兵器交易文书性质。可见在唐代西州,刀、箭这样的“私兵器”皆是公开合法、频繁交易的商品。由此推之,《田未欢领器仗抄》很有可能并非军中的兵器领受文书,而同样是市场上的兵器交易文书。综合王永兴与李锦绣两位先生的观点,并以孙继民、李方两位先生的观点作为补充,基本可以得出结论:唐代前期府兵制下,军人可从市场上自购用于日常操练、番上服役和征行作战的“私兵器”。

在乡的府兵自市场上购得横刀和弓箭,交由军府武库统一保管;轮到宿卫番上时,府兵应是再凭当初交纳兵器时的文券收据,自军府武库领受横刀和弓矢,踏上服役之路。一如前揭文“其番上宿卫者,惟给弓矢、横刀而已”。府兵身携配备给自己的一柄横刀、一张弓和三十支箭矢自行前去番上服役,即《新唐书·兵制》所载之“人具弓一,矢三十,胡禄、横刀”。又可见于吐鲁番文书《唐某府卫士王怀智等军器簿》:

这与《新唐书·兵制》及其他出土文书内容完全吻合。而自家乡军府至京师或服役地点的路途,乃是府兵正式进入京师或服役地点、接受军队的统一管理之前,“人”与“器”暂时合一的一种过渡状态。

二 前方勤务状态下府兵与兵器的关系

唐代前期府兵番上服役的问题,日比野丈夫、滨口重国、菊池英夫、金子修一、气贺泽保规等日本学者及张国刚等国内学者都曾有过专门研究。如菊池英夫指出唐代府兵有三大任务:征行与宿卫番上;包括城门、仓库、渡津、馆驿的守卫和车坊、马坊、长行坊的工作等等在内的后方勤务;包括镇戍、烽候值班等等在内的前方勤务。其又进一步将府兵的基本任务归纳为三部分:京师宿卫、地方镇守和前线勤务。滨口重国则指出,府兵制本为一体,其功能可分为三,即中央宿卫、边境守卫和地方警备。在府兵制向新兵制的转化过程中,三个功能分别被禁军、军镇和团结兵所取代{1}。孟宪实先生在上述的研究基础上指出:“番上在府兵制度中,既有京师宿卫的含义,也有地方值勤的含义,凡列入兵部常规计划的府兵守卫类的轮番值勤,皆可称为番上。”[17]熊伟先生进一步提出,兵募、防丁和彍骑分别成为府兵边地征行功能、地方镇戍功能和中央宿卫功能的补充,而后健儿和团结兵则成为对边地镇防功能的侵夺和地方镇戍功能的转换,直至北衙禁军兴起,府兵最终失去军事核心的地位[18]。京师宿卫状态下,府兵与兵器的关系因较多见于史书记载而相对明确,已有学者进行过研究{2}。地方镇守和前线勤务状态下府兵与兵器的关系,长期以来因史料少而难以做出系统全面的复原。

地方镇守和前线勤务状态下唐代前期军人与兵器的关系,多可见于敦煌和吐鲁番出土的军事相关文书。如敦煌文书中的《唐开元二十二年(735)沙州都督府会计历》,内有12行关于甲仗兵器的记述,移录如下:

(67)壹伯肆拾伍领甲身。玖拾贰两铁、伍领布。

(68)陆拾伍事头牟。肆拾肆事铁、贰拾壹事皮。

(69)壹伯肆拾陆事覆膊。柒拾陆事铁、肆拾事皮。

(70)陆拾玖事掩腋,并铁。数内壹拾陆事明光。

(71)贰拾玖事囤项,并铁。

(72)壹伯玖拾伍张枪。

(73)伍拾陆面弩弦。

(74)玖张戎袒弩弓。

(75)叁拾捌口陌刀。

(76)壹阡壹伯玖拾伍只弩箭。

(77)五具钺斧。

(78)壹伯柒拾肆面板排[19]{3}

王永兴先生认为一般州府不会藏有如此多的甲仗兵器,他又联系到《元和郡县图志》所载陇右道下的沙州为中都督府,且为军州,故认为这则会计历所记载的正是沙州都督府武器库中的甲仗兵器[19]108-109。显而易见,这则会计历反映了前线勤务状态之下边境戍守的军镇中武库兵器的管理情况。虽然其时间已经到唐玄宗开元后期,属府兵制瓦解、边境守备以兵募、防丁为主的年代,但如张国刚先生所论,兵募名为招募,实际仍为征点,属府兵之外的兵种[20]。孙继民先生也指出,兵募可分为临时征行的兵募与定期镇戍的兵募,后者由前者转化而来,且后者不断增加,管理形成制度化[21]。如此,该文书及相关出土文书中的内容,实际可用于对唐代募兵制和军队职业化成型之前戍边兵士的研究。

对于会计历中这些兵器的具体分类和用途,李锦绣先生亦有过详尽的研究[22]。但笔者认为最重要之处在于,这些兵器全都是“禁兵器”,其中并没有先前府兵番上服役时从军府武库领取、一路自行携带而来的横刀和弓箭。而《唐律疏议》卷8《卫禁》“宿卫兵仗”条规定:

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疏议曰:兵仗者,谓横刀常带;其甲、槊、弓、箭之类,有时应执著者并不得远身,不应执带者常自近身。辄远身者,各杖六十。[23]

显而易见,番上的府兵携横刀和弓箭到达京城后,按照具体承担的宿卫任务,领取“禁兵器”充当护卫和仪仗,任务结束时缴还。至于横刀,自须“常带”。

因此,笔者认为基本情况如下:执行前方勤务、戍守边境一线的军人,应与宿卫京师的军人一样,日常自行佩带横刀和弓箭,“人”与“器”并不分离;而甲胄、弓弩、长槊等“禁兵器”,则是依照执行如巡逻、岗哨等特定任务的需要,从军镇武库中领受,任务结束后须纳还武库,“人”与“器”接受严格的管理。

领受“禁兵器”的情况,于吐鲁番文书中颇为常见。如《唐队正阴某等领甲仗器物抄》:

见“队正”即知其所指为府兵。该队府兵所领取的兵器,皆为“禁兵器”,并不见横刀和弓箭。若是出兵征行,则军府武库统一发放兵器资装,应该不分甲、槊等“禁兵器”和横刀、弓箭等“私兵器”而一并发放。为何该文书中,只见向军吏兵士发放“禁兵器”,而不见发放“私兵器”?而且这应该并非文书内容残缺导致的问题,现存多份与兵器管理相关的吐鲁番文书反映的均为同一情况,如《唐某人领军器抄》:

联系前引《唐永淳二年(683)田未欢领器仗抄》、《唐某府卫士王怀智等军器簿》等文书,与上述一系列文书的内容差别明显。前者只领受“私兵器”而无“禁兵器”,后者却只领受“禁兵器”而无“私兵器”,很有可能后者所反映的并非军府武库向征行府兵发放兵器,而是军镇武库向镇戍军人发放武器。镇戍军人以队等小规模单位领受“禁兵器”,外出执行如巡逻、岗哨之类日常勤务。这些勤务实际上属于边境守备和军事对峙状态下的战斗任务,所以需要领受“禁兵器”。至于横刀和弓箭,如前文所言,服役期间日常携带而不分离,所以不从军镇武库领受。由此再来分析《唐咸亨五年(674)张君君领当队器仗、甲弩、弓、陌刀等抄》:

文书中言“将行”,故该文书所载之事的背景,属大兵集结的出征行军,还是前线勤务状态下的边境守卫,一时尚无法明确{1}。笔者认为仅发放“甲弩、弓、陌刀”(亦有可能应断作“甲、弩弓”)而不发放横刀和弓箭,很难理解为征行。若为征行,则应是全军领受兵器之后集体开拔,难有诸小队前后逐一领取兵器又逐一出发的。因此,笔者推测该文书所反映的应是府兵在戍边服役时执行如边境巡逻之类日常任务的情况。边境巡逻任务,应类似于《李卫公兵法》所载征行时的情况:

土河,于山口贼路横断道,齿阔二丈,深二尺,以细沙散土填平。每日检行,扫令凈平。人马入境,即知足迹多少。

再如“游弈”,即渗透入敌境的侦察巡逻:“游弈,于军中选骁果、谙山川泉井者充。常与烽、铺、土河,计会交片,日夕逻候于亭障之外,捉生问事。”[29]这类边境侦察巡逻属服役期间的常态化任务。吐鲁番曾出土过一整组反映西州都督府下属军队进行边境侦察巡逻的公文残卷,如其中第一件《唐西州都督府牒为巡逻觇探贼踪事一》{2}:

执行这类边境侦察巡逻任务的各队府兵,很可能在边境之内或“亭障之外”相遇或集合。所以军镇武库才会委托史玄政一队,在与张君君一队会合后,通知对方“毁破”从前所立的遗失甲仗之“真抄”。

另有可能,张君君一队执行的是驻守烽堠或马铺等孤立据点的任务。《李卫公兵法》载:

烽台于高山四愿险绝处置之,无山亦于孤特平地置。下筑羊马城,高下任便,常以三、五为准。台五丈,下阔二丈,上阔一丈,形圆。上建圆屋覆之。屋径阔一丈六尺,一面跳出三尺,以板为上覆,下栈屋。上置突灶三所,以下亦置三所,并以石灰饰其表里。复置柴笼三所,流火绳三条,在台侧近。上下用屈膝梯,上收下垂。屋四壁开觑贼孔及安视火筒。置旗一口、鼓一面、弩两张、抛石、垒木、停水瓮、乾粮、麻蕴、火钻、火箭、蒿艾、狼粪、牛粪。每最及夜平安,举一火,闻警因举二火,见烟尘举三火。见贼烧柴笼,如每题及夜平安火不来,则烽子为贼所捉。一烽六人,五人为烽子,递知更刻,观视动静。一人烽率,知文书符牒、转牒。[31]

对于烽具、守御器设备、守烽兵器等诸问题,程喜霖先生曾有研究:烽堠的兵器配备与军镇兵的兵器配备相同,连不近边塞的烽堠也需量给兵器。[32]

“烽子为贼所捉”的风险时时存在,如《酉阳杂俎》所载之“丰州烽子”事:“唐永泰初,丰州烽子暮出,为党项缚入西蕃养马。蕃王令穴肩骨,贯以皮索,以马数万蹄配之。”[33]{1}吐鲁番文书中亦有《唐队正宋元恭状上蒲昌府为某烽替人落贼事》[34]{2}。况且各烽多设置“长探”外出侦察敌情,让风险进一步增加。正如程喜霖先生所引日本学者日比野丈夫勘定的唐代西州蒲昌府文书《唐开元二年(714年)三月蒲昌府悬泉烽长探郭才感辞》{3}:

文书所载甲胄、弩箭、陌刀皆为“禁兵器”,完全说明了这一问题。李方先生称这些包括边境侦察巡逻、驻守孤立据点在内的任务皆为“平时的常规性任务”,通过对西州府兵相关文书的研究,认为类似任务还有专职瞭望的望子、守警要道的捉道、守卫公廨或镇戍仓门的门子、为将佐服力役的仗身、充当镇戍的低级官吏乃至负责营田等等。{4}李方先生指出,所有这些防人卫士番期为一年,而除府吏外的烽子、望子、捉道、门子、仗身等,皆为十五日的短番。即一年之中包含许多短番,每月轮换番代。防人卫士下番后仍在镇戍上服兵役,直至一年期满归乡里[11]52-57。笔者认为,十五日的短番周期,恰恰正是从军镇武库领取“禁兵器”、任务结束后再缴还武库的周期。这样的兵器管理以军人执行的任务为中心,精准而有效,且为“人”与“器”的关系做出了新的界定{1}。

三 结 语

笔者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对唐代前期府兵制下日常生活中兵士与兵器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在乡期间,府兵自市场上购得横刀和弓箭,交由军府武库统一保管。轮到宿卫番上时,府兵再凭当初交纳兵器的文券收据,自军府武库领受横刀和弓矢,自行携带前去服役。服役期间,唐代军队对兵士进行精确的兵器管理,即“私兵器”随身配备,“禁兵器”按照具体承担任务的不同,定期自武库领受和缴还。这即是说,唐代府兵实际在服役期间无法做到“人器分离”,但又不完全是“人器合一”。等服役结束,兵士缴还“禁兵器”,自带“私兵器”返乡,再将“私兵器”缴还军府武库,才真正实现“人器分离”。而这样的“人器分离”,其实标志着由军人身份回归到平民身份。

故此笔者认为,唐代前期府兵与兵器的关系实际上应为“人器分离”与“人器合一”的统一,即:既是“人器分离”,又是“人器合一”。而“合一”与“分离”,与府兵的服役周期紧密相关。在唐代前期的府兵制下,“兵”与“民”不分,从而让“人”与“器”亦难分离。府兵自备“私兵器”上番服役,服役期间“私兵器”与“禁兵器”并存,结束服役则自带“私兵器”下番归乡。简言之,这是一种“私兵器”→“私兵器”/“禁兵器”→“私兵器”的关系,背后的实质则是“民”→“兵”→“民”。“兵”平时即生活于“民”的社会之中,番上服役乃是暂时自社会脱离,服役结束后仍要回归社会。换言之,彼时军人尚未自社会脱离而形成独立集团。这即是募兵制和军队职业化全面成型之前,唐代前期的基本军事制度与社会状况。

冯尔康先生认为随着唐代后期募兵制的发展,士兵一旦进入军队便同原来所属的社会阶层分离,形成一个独立的军人阶层集团,且募兵制的出现是社会变革在军事领域的必然反映,其呈现出国家对兵士人身控制的松弛,让军人形成不同于民的职业化集团[38]。“兵”完全脱离于“民”,终生在军中服役而不再回归社会,“人”与“器”的关系也由此截然不同。“兵”与“民”的双重属性被“兵”的单一职业身份所取代;“人器分离”与“人器合一”相统一的兵器管理,是否也因军人的生活和服役完全被纳入封闭的军队体系之中,而被单一的“人器分离”所取代,即“私兵器”不再由兵士自备,兵士平时禁止自行佩带“私兵器”,“私兵器”和“禁兵器”都因具体任务而定期自武库领受和缴还?这背后所折射出的,是否又是一条政治与社会逐步变革、个体与国家关系消长的历史脉络,有关这一问题,笔者将继续展开研究,另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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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2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第277.编号73TAM507:014/2(b).

[26]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219.编号73TAM507:012/12-1.

[27]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373.编号73TAM2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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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唐)李靖,(清)汪宗沂辑.李卫公兵法辑本:卷中.部伍营阵[M]//中国兵书集成:第2册,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8:38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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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陈国灿,刘永增.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90.编号宁乐二五(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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