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举措
2018-02-22李静
李静
摘 要 住房公积金让越来越多的缴存职工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但近年来,个别职工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公积金资金安全。为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多措并举,建立较为完备的骗提骗贷公积金防范和查处机制,有效保障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防范 举措
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随着人们住房需求的逐渐增强,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数量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带来的优惠,在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一些人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缺陷,采取虚假手段,违规支取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近年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虽然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预防骗提骗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依旧处于防不胜防的境地。由此可见,建立起较为完备的骗提骗贷公积金防范和查处机制,有效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严防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难点。
一、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形式
住房公积金在制度设计上,是把有限的个人资金汇集起来,通过对该项资金统一管理和运作,为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提供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专用性、互助性、保障性的特点,虽然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提取使用时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具体来看,骗提骗贷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下列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属于骗提行为
第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关系的。
第二,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认购协议等合同资料的。
第三,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的。
第四,利用虚假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的。
第五,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危房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重大灾祸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第六,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无房假租、虚假装修)、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的。
第七,提供其他虚假资料的。
(二)下列行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属于骗贷行为
第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婚姻证明材料的。
第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和票据的。
第三,利用虚假或估价虚高的评估报告的。
第四,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的。
第五,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
第六,利用虚假征信报告材料的。
第七,虚构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他虚假资料的。
第八,自主缴存人员贷后停缴或降低繳存标准的。
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举措
一是完善制度,防范风险。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不留漏洞,从制度上防范“骗提骗贷”现象的发生。
二是规范操作,严格审核。在缴存提取公积金时审核严把第一手质量关,一些明显违规或不合乎提取条件的资料,当场不予受理并给予合理解释。对于职工提供的有疑点并且不能在第一时间辨别真伪的资料,采取留存资料并告知三个工作日内回复的措施,通过细致调查分析比对后再给予办事职工答复,确保资料审核答复工作的细致严谨,做到不放过任何一笔虚假资料。
三是实行面谈,了解意图。对异地购房提取的职工,除严格执行各地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有关政策外,还建议实行面谈制度并附记录,谈话内容包括了解其购房理由及具体细节,并要求提供提取人到购房地的火车票、飞机票、住宿地点发票等相关资料备核查,有疑问的可进一步向职工所在单位或购房地相关部门了解购房相关信息。提取人无法提供相关备查资料且无理取闹的,由一线窗口将情况书面报送住房公积金执法科室,由执法科室直接面谈核查。
四是联查信息,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设完成与不动产、公安、人社、民政等相关单位数据共享,实现房产、个人身份、商贷、征信等数据协查,有效提高系统的数据鉴定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材料。
五是广泛宣传,正面引导。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在业务办理大厅发布或张贴政策规定信息,宣传揭示各类非法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危害及后果,为合法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营造浓厚的氛围。
六是加强培训,提高技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情况及时组织窗口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提出工作要求,切实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甄别真伪材料的能力,有效防止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廉政风险意识,对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骗贷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是重拳出击,严处骗提(贷)。对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没收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对已经造成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事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依法追回提取款项或贷款本息,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申请人有上述骗提骗贷行为的,均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纳入个人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并暂停一定期限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对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停止为其参与协助骗提骗贷的楼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予以曝光,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对参与的劳务派遣机构,将通报当地人社部门;对涉嫌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等的违法机构和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作者单位为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都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