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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分析及有效治理建议

2018-02-22孙沁瑶

现代交际 2018年2期
关键词:谣言治理网络

孙沁瑶

摘要: 网络谣言对人们形成正确的认识危害极大。在对网络谣言真面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网络谣言的侵害对象,将其划分为侵害个人、侵害特定群体、侵害社会三大类,并指出网络谣言的危害影响会从直接侵害向转移侵害、从当前侵害向长期侵害发展。综合归纳近年来打击网络谣言取得的成效,对下步网络信息的有效治理提出了“建机制、立专法”的个人建议。

关键词:网络 谣言 危害 治理 建议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2-0082-02

互联网络为信息的广泛、高效传播搭建了有效平台,已成为人们信息交流的主要渠道。但网络平台具有突出的双面性,在助力人们获取信息、发表意见的同时,也方便了虚假信息(谣言)的传播,傍上互联网的谣言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这就给网络信息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认清网络谣言的真面目

(一)谣言是新闻家族的畸形儿

人们通常将新闻宽泛地理解为对新近发生事情的报道,并要求新闻具有简明及时、客观真实的特性。

谣言,貌似新闻,但内容虚假且具有明显的攻击性,是裹着新闻外衣、套着新闻面具的诽谤性报道。谣言几乎就像贴在正规新闻报道上的狗皮膏药,与新闻形影相随、依傍而行,令人生厌,却又屡禁不绝。经常的情况是,谣言比新闻更具蛊惑力。造谣者为博得关注、煽动情绪,通过编造事件、虚构情节、误导舆论,蓄意制造焦点、炒作热点、撩拨痛点,以达到借新闻之名、牟私利之实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正规新闻报道的公信力。[1]

(二)谣言是藏匿于网络的“李鬼”

《水浒传》中李鬼假冒李逵大名、假扮李逵模样、抢劫路人钱财,结果遇到真李逵,现出了原形,终被李逵捉杀。书中就一个李鬼,但网络上却存在众多形形色色的“李鬼”。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6月,中国网民达7.10亿,其中手机网民达6.56亿。可见,网上空间巨大,且自媒体发展迅速。遗憾的是,新技术被不法分子歪曲应用,致使网络空间魅影重重。他们利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广布谣言、兴风作浪,而在谣言幕后,却隐现出一副副贪图钱财、中伤他人、幸灾乐祸的嘴脸。

谣言并非起源于网络,但却因网络“飞起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5年《新媒体蓝皮书》指出,仅微信平均每天拦截谣言就多达210万次。

二、谣言分类及其危害性认识

在对近年来网络谣言高度关注和广泛了解的基础上[2],本文提出按照谣言的侵害对象进行分类的方法,将谣言划分为侵害个人、侵害特定群体、侵害社会三大类。譬如,侵害个人的谣言事例:2013年“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不是残疾人”、2015年“深航航空空姐不雅照”等。侵害特定群体的谣言事例:2008年“四川广元柑橘滋生蛆虫”、2016年“无籽葡萄是用避孕药培育出来”等。侵害社会的谣言事例:2010年“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2016年的“G20杭州峰会预算1600亿元”等。

谣言,看似一把软刀子,却能造成严重的硬伤害。[3]网络谣言的危害影响会从直接侵害向转移侵害、从当前侵害向长期侵害发展。

直接侵害是指给侵害对象的声誉或利益造成了直接损失。2008年“四川广元柑橘滋生蛆虫”的谣言经网上快速散播,导致了一场全国柑橘的销售危机:乌鲁木齐水果批发市场内,上千吨蜜橘滞销,随处可见一堆一堆腐烂变质的蜜橘;在湖北省,大约七成柑橘无人问津,损失达十几亿元……

转移侵害是指初期针对个人的谣言,经转移演化成对个人所在组织甚至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2011年关于海南支教女大学生被灌醉轮奸的谣言,就使很多不明就里的网民对组织女大学生支教活动表示不满;2013年关于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不是残疾人的谣言,也使有些人对中国残联的人事安排提出质疑。

网络谣言的侵害影响,经常会使受害者的名誉、精神长期处于被侵害当中:2010年“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谣言经疯狂传播,致使民众对地震局的信任度下降;2015年“深航航空空姐不雅照”的谣言,给受害人造成了长期精神伤害。正如知微网CEO于霄博士所言:“谣言一旦产生,就像癌症一样难以清除。”

三、治理网络谣言取得的成效及建议

(一)打击网络谣言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国家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从不同的方面及角度探索解决办法[4],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

首先,提高了应对网络谣言的反应速度。例如在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0级地震并造成核电站核泄漏后,在我国竟然出现“食盐中的碘可以防核辐射”的传言,并迅速在网上扩散,随即就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抢盐风波。3月17日午间,国家发改委发出紧急通知强调,我国食用盐库存充足,希望广大消费者不信谣、不传谣、不抢购。3月18日,各地盐价逐渐恢复正常,谣言告破。

其次,细化了法律规定。例如2013年9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一款就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第三,加大了依法打击力度。2010年对散布山西要发生地震谣言的李某某等5人,分别处以5~10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及相应罚款;2013年,北京市公安机关打掉了在网上蓄意造谣、非法牟利的网络推手公司,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等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刑拘。

第四,多家网站平台已自觉出台净化网络生态的相关规定。微信团队发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并设立weixin110.qq.com;果壳网也上线“谣言粉碎机”,并开发出辟谣平台。

(二)治理网络谣言的下步建议

尽管在打击网络谣言方面已取得显著的成就,但因网络谣言具有发布源头隐蔽、裂变式扩散等特点,致使网络谣言呈现“按下葫芦浮起瓢”、屡打不绝的状况。为形成标本兼治的网络治理措施,本文提出了“建机制、立专法”的建议。

“建机制”,就是建立完善网络信息管理机制,包括重大信息发布实名制、网上言论信誉等级制、黑名单制、网站重大信息失实连带责任制以及重大舆情应对机制、网站平台间合作机制等方面。“实名制”“等级制”“黑名单制”及“连带责任制”,可使网络信息实现追本溯源,并落实责任追究;“应对机制”,进一步明确重大舆情产生后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应对时限及责任人员等方面的要求;“合作机制”,是通过网站平台间对谣言的举报沟通,并应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对网络信息的监控分析和打击效果。

“立专法”,就是建议国家尽早出台《新闻法》。很多国家已颁布有专门的《新闻法》,其中详细明确了网络信息的发布、监管及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形成了造谣必究、侵权必诉的压制氛围,增大了造谣者的违法成本。但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新闻法》。值得高兴的是,目前一些专家学者已提议我国颁布《新闻法》。当然,《新闻法》除了需要加强对信息管理的规定外,还要注重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这样才能完整发挥“打击非法行为”与“保护正当权益”并重的综合效能。

四、结语

清除网络谣言,除了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打击外,更需要形成社会合力,人人检举和抵制不良信息。我深信,随着治理的持续深入,网络谣言,这些新闻家族的畸形儿和藏匿于網络的“李鬼”,都将无处遁形。同时,只要每个网民都能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法律和公德,积极传播“好声音”和“正能量”,网络的天空就会更晴朗。

参考文献:

[1]王卫明.假新闻的认定与预防[J].新闻记者,2009(3).

[2]王慧军.我国网络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2(5).

[3]郅强,王昊.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评估研究[J].理论探讨,2016(3).

[4]袁媛.网络谣言的治理研究[J].现代交际,2015(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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