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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族群居住格局和族群关系”的论文研读

2018-02-22洪鉴璇

新作文(教育教学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族际族群格局

洪鉴璇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16孝通班 北京 100081)

民族居住格局,顾名思义,指的是特定的区域内不同民族在居住空间上的排列与组合状况。不同于其他场所,居住格局更能同时体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及其政策的发展轨迹,既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又包含较多的自主选择性与个体属性,是反映族群关系的有力视角。

在笔者看来,本土的民族互嵌式居住格局同样也可以成为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处理族群问题的借鉴模式,该模式生效的前提为各个族群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对于多个经济、文化等地位不平等的族群组成的社会(社区),分析族群融合的利弊和是否要进行族群融合应该成为首先考虑的问题。总之,因地制宜采取适合本国或者本地区的族群居住格局模式,不能照搬照抄。

一、族际居住格局的分类及区别

族际居住格局指的是多民族在居住空间上的分布组合状况,通常可以从社区、地区以及国家三个层面予以衡量。[1]根据该定义,可将族际居住格局分为三类,以社区、地区和国家作为区分标准,但根据相关文章的解读以及实际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另一种分类方法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内民族族际居住格局,具有明显的内生性,另一类是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国际种族族际居住格局,这些国家的族际居住格局问题主要是由外来移民或者说非世居民族所引发的具有外生性。

二、居住隔离形成的原因

从格局空间上来看,族际居住格局又可以分为族内空间聚集和族际空间格局,而后者对多民族或族群社会的挑战更为严重。所以对于族际居住格局的研究,一般落脚点都在居住隔离,而族群的空间关系与精神关系的交融是实践的理想状态。

居住隔离并非单一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局面,关于族际居住隔离的形成原因,郝亚明在文中提出了四个视角,分别是经济视角、文化视角、歧视视角和制度视角。[2]这四个视角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阐释了隔离产生的原因。主观上,族群的差异会导致“自我隔离”,“特定族群成员的高度居住集中可能是由于他们故意的选择所造成的,他们期望自己能够住在一起”[3],而客观上,族群的阶级、经济条件以及相关制度的缺失等人为地将族群隔离开来。

除了以上四个视角之外,笔者认为族群隔离还可以归因于一些历史循环积累问题[洪1],在族群区隔的逐渐形成过程中,少数族群的社会利益、文化在多数情况下得不到保障,这种现象便强化了主流族群和少数族群之间的对立,而又由于长期处于边缘位置,其社会、文化、经济资本的缺失导致了该少数族群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立场强化后这种恶化又一次加速了族群隔离的进程。

三、历史上对于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实践与理论

美国将其民族政策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民族灭绝政策、民族同化政策、民族隔离政策和和多元文化民族政策,通过一系列法律政策来保护美国本土非白种人的权利,禁止单一民族聚集区的建立,[4]通过不同阶级的空间融合打到族际空间融合。新加坡作为一个多移民国家,其政府推行族群和谐政策,限制其他族群在组屋中的居住比例,恰当地协调各族群的居住关系,淡化族群边界。[5]

族际居住隔离产生的问题不仅需要政治干预,而且需要市场调节。比如美国依靠自由市场调节,融合地方性或社区性管理项目,保持社区的种族平衡和族群多样性,国家较少干预。

西方国家在所采取的公共政策上存在着一定差异,郝亚明将这些干预方针根据意识形态的差异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同化主义价值取向”(德国、丹麦),这类方针较为强硬,牺牲少数族群的居住偏好,从而缓解了被严格限制的少数族群的政治文化权利的状况;第二类是“多元主义价值取向”(荷兰、英国)在多元文化的维持与融合的意识形态影响下,这些国家致力于培育良好的社区关系,满足不同文化背景的多样性居住需求;第三类是“去族群化价值取向”(法国、美国),这类方针力图通过不同阶级的空间融合达到族际空间融合,虽然不涉及明确的族群关系,但仍旧可以达成同化主义或者多元主义的社会后果。[6]

处理族群居住区隔问题的干预方针需要国家政府和经济市场双管齐下,区域性的政策较全国新的笼统政策效果尤其显著,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四、中国化解族际冲突的实践及相关思考

在2014年中央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工作会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被再三强调,民族互嵌成为处理我国民族关系的新思路。

我国族群的居住现状与前述国家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我国的居住格局问题具有明显的内生性,因此不能照搬照抄他国经验。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加促进了中西部的人口流动,民族主义思潮的兴起、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民族社会分层的出现,传统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各民族居住模式形成后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与现象,而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诞生正是对这些现象及问题的对话与回应。

目前学界对“民族互嵌式社区”没有一个绝对的定义,综合各家之言,可以理解为公共空间下各个民族树立起国家意识和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从而形成的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亲密无间的结构关系。

郝亚明对该理论的思考体现在第一,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环境要做好一系列基础性调查研究工作;第二,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分。第三,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环境,只能作为政策手段,而不能视作政策目标。第四,要注重对社会融合的促进作用。第五,现阶段应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安置为工作重点。[6]郝亚明的思考强调了实地考察和因地制宜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民族居住情况离互嵌式居住格局仍保持着很长的一段距离,如果将该社区环境作为一种政策手段而非政策目标,其实施的效果会比后者显著,也正适应了当前民族关系改善的需要。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建设是在人口迁移的大背景之下提出的,所以与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配套措施需要尊重迁入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和人居环境。

民族互嵌式社区的提出是从中观、微观层次阐释我国民族关系的融合手段,所以笔者认为在 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建设中需要重视个体的社会心理状况。不仅要考虑各民族特别是弱势民族的的生权利益问题,关键在于改变民族心理,各民族同属于中华民族,强调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洪2][洪3]的认同感,在民族嵌入的过程中打破情感隔阂,改变少数群体愿意居住在本族群聚居地的意愿,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化解社会民族矛盾。而对社会心理的照顾需要经济条件做支撑,鼓励社区产业发展,提供就业机会和公共服务,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构建意味着自由市场与国家力量相结合的形式[洪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之下,政府与市场的相互配合也是该社区结构建设的关键,结合国家的“一带一路”的战略的实施,在国家力量的帮助下推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培养较高素质的劳动力,通过市场无形的手进行调节,促进当地产业发展,提供就业岗位,使得各民族不仅在居住上互嵌,利益、生活、文化价值上也相互嵌入,形成真正的民族互嵌共同体。

是否可以把民族互嵌式社区格局应用于在华外国人聚居区呢?笔者认为这一问题持怀疑态度。首先,在华外国人的互嵌式社区建设缺乏合理性,大多数在华外国人群体并非弱势的移民群体,其拥有的政治经济资源使其很容易容纳进中国的文化环境;其次,在华外国人的互嵌式社区建设缺乏其必要性,很多在华外国人在空间居住格局上呈现的是一种区隔状态,但深层次上他们与中国人的接触较强,在华外国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于犯罪和就业,所以笔者认为在考虑建设什么模式的社区前应该完善相关的犯罪形势政策并严格执行法律,完善就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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