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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对所有权权利的理解*

2018-02-22李占星牛更枫朱莉琪

心理科学进展 2018年12期
关键词:所有权物品权利

李占星 牛更枫 喻 丰 朱莉琪



幼儿对所有权权利的理解*

李占星1牛更枫1喻 丰1朱莉琪2

(1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心理学研究所, 西安 710049) (2中国科学院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北京 100101)

对物品的所有权意味着所有者对所有物具有多重权利, 如触碰、使用、更改、追踪和转移等。研究发现, 3岁幼儿就能理解, 所有者对自己的物品具有触碰权和使用权, 而他人不具有。但是, 他们理解所有物的更改权、追踪权和转移权, 却相对滞后。这提示对不同所有权权利表征的发展可能是分化的。此外, 3岁幼儿还理解所有者具有赋予他人使用所有物的权利, 还会积极维护这种权利, 并对阻止权利实施的行为表示抗议, 说明他们也能理解二级所有权权利。为什么幼儿对不同所有权权利的表征会出现分化, 其背后的机制需要未来研究的探索。此外, 某些公共物品(如公共汽车)本身存在着所有权权利相分离的情况, 幼儿是如何表征的, 也值得我们进行研究。不同文化对所有权权利的侧重不同, 提示我们有必要对所有权权利认知的发展进行跨文化检验。

所有权权利; 所有权三元理论; 多维权利理论; 二级所有权权利

所有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是维系正常社会关系的纽带(Bertram, 2014; Blumenthal, 2009; Friedman & Ross, 2011)。所有权决定了我们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一些他人无法享有的权利, 如触碰、使用、变更、追踪等(Nancekivell, Millar, Summers, & Friedman, 2016)。人们只有理解了所有权蕴含的这些权利, 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并对他人的物品示以尊重, 避免社交冲突的发生。

因所有权而引发的物品冲突是幼儿生活中最常见、最频繁以及最激烈的社交冲突之一(Ross & Conant, 1992)。观察研究表明, 2岁左右的孩子就经常因为物品发生冲突(Ross, Friedman, & Field, 2015; Ross, 2013)。与此相对的是, 一些研究发现, 幼儿很早就能基于所有权原则(如先占)判断所有权(Nancekivell, Van de Vondervoort, & Friedman, 2013; 李占星, 朱莉琪, 2016)。其中可能的原因是, 幼儿虽然理解所有权原则, 但是对所有权权利的理解却是分化的, 这需要我们对所有权权利认知的发展进行考察和分析。

1 所有权权利的内涵

所有权是一个抽象概念, 反映的是人与物之间的一种占有关系(Bertram, 2014; Friedman & Ross, 2011)。我们不能仅凭物品的外观(如颜色、大小)和状态(如它被一个人使用)来决定他是谁的, 而只能通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推理。这一抽象概念的复杂性还反映在其所包含的权利维度上。一些早期的理论家对所有权权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Merrill, 1998; Snare, 1972)。Snare (1972)认为, 所有权意味着所有者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三种基本的权利:(1)使用权:即所有者具有使用自己物品的权利; (2)排他权:即在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 所有者享用拒绝他人使用自己物品的权利; (3):转移权:即所有者具有将自己的物品及对应权利转移给他人的权利。这一理论被后人称为所有权的三元理论(tripartite account of ownership right), 并对后来的研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所有权的三元理论阐明了所有权具有不同的权利维度, 同时将所有物的使用、转移以及排他权作为三种基本的权利, 这为后来的研究者研究所有权是如何表征的提供了借鉴(Bertram, 2014; Hook, 1993)。但是, 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研究者的质疑。有些研究者认为, 所有权可能不只包含三个维度, 一些很重要的权利并没有纳入到该权利理论之下(Ross, 1996; Van de Vondervoort & Friedman, 2015; Van de Vondervoort, Meinz, & Friedman, 2017)。比如, 所有权事实上还包括对自己物品的触碰权利和追踪权利。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 触碰和追踪他人的物品都被认为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是不可接受的。此外, 使用事实上也包含不同的内涵, 不仅暗示个体能够持有自己的物品, 还暗示着所有者可以更改和处置自己的物品。相应地, 排他权也不应该简单地界定为拒绝他人使用自己的物品的权利, 还应包括拒绝他人触碰、更改、追踪和转移自己物品的权利。该理论认为所有权不仅包含着三种权利, 而是包含着多个维度, 因此被称为所有权的多维权利理论(multi-dimensional account of ownership right)。

此外, 还有学者认为, 只有排他权才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 因为只有该权利能赋予所有者对所有物的绝对权利(Merrill, 1998; Nancekivell & Friedman, 2014)。Nancekivell和Friedman (2014)呈现幼儿一个物品和一个主体, 或者告诉幼儿主体拥有这个物品, 或者告知这个物品属于另外的一个人。要求幼儿列出主体可能使用该物品的所有方式。结果发现, 两种条件下幼儿列出的内容有所不同。在告知该主体拥有该物品的条件下幼儿列出了更多的使用方式, 而在告知该物品属于另外一个人的时候, 幼儿回答主体应将物品归还给他人, 或者回答主体对该物品有更多的限制行为(如不能触碰或改变)。研究结果支持排他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的假设, 并且表明幼儿就能对这一核心权利进行表征。

以上理论仅仅是针对日常的私人所有物所提出的。所有物有私有和公有之分, 对于私人所有物, 其所有权通常指向于特定的个体; 而对于公共所有物, 其所有权通常指向于多个人或者群体(如班级、国家等)。相比于私人所有物, 公共所有物的权利可能更加复杂。公共所有物中的个体通常具有使用公共物品的权利, 而不具有占有和转移公共物品的权利(Corlatean, Popescu-Cruceru, & Asmarandei, 2012)。公共汽车司机具有驾驶汽车的权利, 但是并不占有汽车, 也不能对其进行买卖。此外, 集体还通常以制度的形式, 对公共物品的所有权权利进行限制, 并且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如在我国的某些时期, 土地是不可以转让的), 这说明公共物品的所有权权利更加受社会制度的制约。目前尚没有系统的理论专门探讨过公共所有物的权利维度区分, 需要理论界加以重视。

2 幼儿对不同所有权权利的理解

尽管关于所有权的权利维度究竟如何, 目前还存在分歧, 但是有不少的实证研究基于多维权利理论的视角, 考察了幼儿的所有权权利表征, 并且发现幼儿对这些权利的理解存在发展差异。这些研究主要针对私人物品的所有权权利, 集中在所有物的触碰权、使用权、变更权、追踪权和转移权五个方面, 并且将对排他权的理解融入对这些权利的理解当中进行研究。这些实证研究的结果对于我们了解幼儿抽象概念的发展以及所有权权利的内涵, 具有重要价值。

2.1 幼儿对所有物触碰权的理解

所有者具有触碰自身物品的权利, 同时具有排除他人接触自己物品的权利。除非获得所有者的许可, 所有者可以拒绝他人接触自己的物品(Kanngiesser & Hood, 2014; Rossano, Rakoczy, & Tomasello, 2011)。这可能跟个体推理他人接触物品的意图相联系, 因为接触别人的物品易被推测为图谋不轨。观察研究表明, 当别人接触自己的物品的时候, 相比于接触别人的物品的时候, 3岁幼儿会表示出更多的抗议(Kanngiesser & Hood, 2014), 即便两个物品在外观上是一模一样的也是如此(McEwan, Pesowski, & Friedman, 2016)。Rossano等(2011)采用游戏法, 考察了2~3岁幼儿对物品接触权利的理解。游戏中一个玩偶试图接近一个物品, 该物品或者为玩偶自身所有, 或者为被试所有, 或者为第三方所有。结果发现, 当玩偶接近属于被试的物品的时候, 2~3岁幼儿都会表示抗议; 当玩偶接近属于第三方的物品的时候, 3岁幼儿的抗议行为显著多于2岁幼儿; 而当玩偶接近属于玩偶自己的物品的时候, 幼儿不会表示抗议。这提示, 2~3岁幼儿的所有权表征和对物品的接触权利是关联的, 不经同意的接触行为被视为侵犯所有权, 需要加以制止。

Van de Vondervoort等(2015, 2017)考察了4~7岁儿童对触碰不同物品和身体部位可接受性的判断。结果发现, 儿童的判断会受到物品和身体部位归属及所有者是否赞成的影响。当触碰行为得到所有者赞成的时候, 不管触碰的目标属于谁, 被试都认为触碰是可以接受的。而当所有者不赞成的时候, 这种判断会受到触碰目标归属的影响。只有触碰的物品或者身体部位属于触碰者自己的时候, 才被判断为行为是可接受的。这说明, 幼儿理解所有权在对物品的接触权利中起着重要作用, 并且这一理解跟对身体部位接触权利的理解是类似的。

为什么幼儿会将物品的接触权利跟所有权关联起来?这可能跟所有权的历史演化有关。一些研究者(Brosnan, 2011; Stake, 2004)指出, 人类最早的所有权思想起源于动物的领地意识。当一个族群试图接近另一个族群的领地时, 会遭到另一个族群的强烈反对。在人类的游戏中, 仍能发现这种领地意识的痕迹(DeScioli & Wilson, 2011)。这种领地意识可能随着文明的发展逐渐泛化到跟“自我”相关的物品中去。凡属于自己的物品皆被纳入拒斥他人接近的范围之中, 构成所有权权利的一部分。该解释能很好地说明动物的领地行为与人类所有权行为的相近性, 但还需要比较心理学的进一步验证。

2.2 幼儿对所有物使用权的理解

使用权是所有权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观察研究发现, 2岁左右的幼儿在游戏情境中会通过申明所有权(如“它是我的”)的方式坚持对自己物品的使用权(Dixon, 2015)。3岁幼儿会基于所有权预测行为者会使用自己的工具, 而不会使用他人的工具(Pesowski & Friedman, 2018)。这些研究提示幼儿很早就将使用权与所有权关联起来。

一种考察幼儿理解所有物使用权利的方式, 是对他们在冲突情境中对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支持程度进行评价。一些研究发现, 幼儿对所有者使用权利的坚持, 甚至超过了成人(Neary & Friedman, 2014)。Neary和Friedman (2014)以3~5岁的幼儿和成人为被试, 给他们呈现一个故事, 故事中一个人正在使用一件物品(如一个蜡笔)。这件物品或者属于另一个人, 或者无人所有。在前一种条件下, 物品所有者也想用这件物品, 在物品无人所有条件下, 另一个人也想用这件物品。幼儿在前一种条件下更倾向于支持所有者使用该物品, 而成人则没有表现出这种倾向。与此相对, 在无人所有条件下, 儿童和成人都更支持使用者继续使用该物品。研究还引入一个道德困境故事, 故事中一个主体想要用所有者的物品阻止给动物造成的伤害(如用一只鱼网捞起一只落入水里的狗), 但是所有者不想使用者使用该物品。结果发现, 3岁幼儿虽未表现出对所有者的明显支持, 但是他们比4~5岁的幼儿更支持所有者。以上结果提示, 幼儿比成人更倾向于坚持所有者对物品的使用权利, 而成人则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分离。后天经验在塑造这种转变的过程中可能起着重要作用。儿童可能逐渐学习到, 在某些情境下人们不得不考虑使用者的心情和使用目的, 此时需要将物品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 这对于维系良好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种检验幼儿理解所有物使用权利的途径, 来自他们对物品使用的解释(Nancekivell & Friedman, 2017)。当要求3~5岁的幼儿解释为什么一个人可以使用一件物品(如帽子或书)时, 年长幼儿利用所有权解释原因(如“因为这是她的”)的概率高于其他解释, 且随着年龄增长, 幼儿越来越倾向于利用所有权解释原因。3岁幼儿虽然不常使用所有权解释为什么一个人可以使用某物品, 但他们会频繁地使用所有权解释为什么一个人不可以使用某物品, 特别是当告诉他们所有权信息(如告知他们使用的一件物品属于另一个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年长儿童并未表现出两种条件之间的差异(Nancekivell & Friedman, 2017)。这可能跟幼儿记忆搜索能力的发展有关。在解释为什么一个人可以使用一件物品时, 幼儿需要在记忆中搜索更多的可能性, 这相对降低了他们利用所有权来解释的倾向。

2.3 幼儿对所有物更改权利的理解

所有权意味着所有者不仅可以使用自己的物品, 还可以对所有物进行更改, 而其他人则不能。在一项研究(Sheridan, Konopasky, Kirkwood, & Defeyter, 2016)中, 研究者分给3~7岁的儿童一些工具, 指定其中的一部分是儿童自己的, 一部分是实验者的。儿童需要利用这些工具解决所面对的问题(如用棍子把水桶从管道里弄出来)。结果发现, 相比于指定给自己的工具, 5岁及以上的儿童会尽力避免更改实验者的工具以解决问题。还有研究(Shaw, Li, & Olson, 2012)发现, 6~8岁的儿童会判断, 对于一个智力客体(如故事)而言, 除了所有者之外, 其他人无权改变它(如改变故事的结尾)。这些结果提示, 5~6岁幼儿将更改权视为所有者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另一些研究则提示, 幼儿对更改权的表征和所有权可能是分离的, 并且依赖于情境(Kim & Kalish, 2009)。Kim和Kalish (2009)采用捡物、购买、借用、赠予等四类故事, 要求4~5岁幼儿、7~8岁儿童和成人判断发生这四类转移之后, 原持有者还是新持有者能够以新的方式改变物品。结果发现, 在捡物和借物情境下, 儿童和成人均支持原所有者可以以新的方式改变物品。而在购买和赠予情境下, 4~5幼儿判断物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但是否认购买者和礼物接受者可以以新的方式改变物品。这一结果说明, 幼儿对所有权更改权的理解跟对所有权的表征可能是脱节的, 特别是当所有物发生了转移的时候。

2.4 幼儿对所有物追踪权利的理解

人们通常以追踪的方式维系跟所有物之间的占有状态。对自己的物品进行追踪会让人产生心理安慰, 而追踪别人的物品则会令人不快。小至3岁的幼儿就能通过追踪历史线索识别自己的所有物(Gelman, Manczak, Was, & Noles, 2016; Gelman, Noles, & Stilwell, 2014)。Gelman等人(2016)指定两个一模一样的物品中的一个属于幼儿并对其进行标记, 之后将两个物品的位置进行多次变换, 结果发现, 3岁幼儿会通过追踪标记线索找到自己的物品。这说明, 至少从3岁起, 追踪所有物的行为就已经出现。

近期的一项研究通过定向追踪任务考察了3~10岁儿童和成人对不同物品追踪权利的理解(Gelman, Martinez, Davidson, & Noles, 2018)。研究首先让儿童在一台电脑上观看两个房间的鸟瞰图, 并将两个按钮分别放在两个房间的不同位置, 当两个按钮在不同的位置之间移动的时候, 鸟瞰图上标定的位置之间也会通过带有颜色的标记进行移动, 借此让儿童熟悉定向追踪的过程。之后, 他们分配给儿童和一个虚拟人物两套不同的物品(比如书包)。并通过演示, 询问被试当物品所有者把追踪的按钮放在自己的物品上的时候, 以及非所有者把追踪的按钮放在他人的物品上的时候可不可以。结果发现, 成人会判断物品所有者把追踪的按钮放在自己的物品上是可以的, 非所有者把追踪的按钮放在他人的物品上是不可以的。而一直到10岁, 儿童仍没有意识到非所有者把追踪的按钮放在他人的物品上是不可以的。这一结果暗示儿童对所有物追踪权利的理解相对于对其他所有权权利的理解可能发展得更晚。

需要注意的是, Gelman等人(2018)实际考察的是对于数字隐私(digital privacy)追踪的可接受度, 并且采用的是虚拟追踪(virtual tracking)的方式(电脑演示), 无论是追踪的内容还是追踪的方式, 都跟幼儿的生活相差甚远。真实生活中, 幼儿能接触到的是通过身体搜寻的方式对现实物品的追踪, 而非基于电子设备对虚拟客体的追踪。由于幼儿较少跟电子追踪设备相接触, 而表征虚拟客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 这可能妨碍了幼儿有关所有物追踪权利的表达。倘若在更为真实的环境之中执行该任务, 幼儿对所有物追踪权利的理解可能有更好的表现。

2.5 幼儿对所有物转移权利的理解

所有权的三元理论将物品转移权作为所有权的基本权利之一, 认为只有所有者可以将物品转移给他人, 而他人不具有该权利。但可惜的是, 尚未有人直接检验过幼儿对所有物转移权利的理解, 却有人考察过幼儿能否区分不同转移方式中所有权的变化, 或许能启迪我们理解幼儿是如何表征转移权利的。

所有权具有合法转移和非法转移之分。只有那些经所有者意愿许可的转移方式(如交易、赠予、继承等)才被认为是合法的转移途径, 而那些在所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占为己有的行为(如偷窃、捡物不还)则被认为是非法的转移途径。Hook (1993)较早采用行为评定的方式发现, 8岁之前的儿童经常认为赠予不还和偷窃不还是同等恶劣的行为, 提示他们或许不能理解不同转移方式之间的差别。而Blake和Harris (2009)的研究发现, 4~5岁的幼儿能区分偷窃和赠予情境中所有权的变化, 认为偷窃的东西必须归还, 而赠予的物品不需要。而2~3岁的幼儿在做出区分时仍存在困难, 主要表现为他们能理解非法转移中所有权的不变性, 但不愿承认合法转移中所有权的变化。4岁的幼儿还会判断, 不管接受者是不是喜欢礼物, 送出去的礼物都属于接受者(Noles & Gelman, 2014)。Cram和Ng (1989)的一项研究考察了幼儿对捡物不还的理解, 发现一直到5岁, 还有近一半的幼儿认为物品属于捡到的那个人。

以上研究仅仅考察了儿童对所有权转移的理解。我们认为, 要全面了解儿童对所有物转移权利的表征, 还需要针对该问题进行更为直接的检验。考虑到幼儿对所有物其他权利(如更改权)的表征与对所有权的表征存在分离的情况, 对所有物转移权利的理解也可能存在这一情况。幼儿可能会考虑到情境中行为者的情绪, 认为将收到的礼物转赠给他人会让送礼物的人感到不高兴, 所以即便承认礼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也不认为所有者可以将其转赠。另一方面, 幼儿虽然理解偷窃不会导致所有权变化, 但可能基于现实主义原则, 认为物品在偷窃者手上, 所以他可以将其转移。所有这些可能性, 都有待未来的研究作进一步的验证。

综上, 幼儿对不同所有权权利的理解存在发展上的差异。这种发展差异, 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 幼儿对不同所有权权利的表征并非是同步发展的, 对某些权利维度的表征发展更为迅速。3岁幼儿理解所有者对自己的物品具有触碰权和使用权, 但他们理解所有物的变更权、追踪权和转移权, 却相对滞后。综合来看, 幼儿理解所有物的变更权、追踪权和转移权可能需要更多的认知努力和抽象表征能力。一方面, 由于存在物品时间或者空间上的变化, 对所有物变更权、追踪权和转移权的判断需要儿童具有较高的持续注意能力(儿童必须对追踪或转移的过程持续关注)和视觉工作记忆能力(幼儿在看着物品运动的过程中必须同时记住谁是原来的占有者谁是后来的占有者)。而年幼幼儿的持续注意能力和视觉工作记忆能力仍在发展(Hitch, Halliday, Schaafstal, & Schraagen, 1988; Ruff & Lawson, 1990)。另一方面, 无论是变更权、追踪权还是转移权, 都需要个体将所有物的原始状态、变更状态以及不同的占有者联系起来, 联合进行表征。研究发现, 相比于成人, 年幼幼儿的多重表征能力仍具有局限性, 特别是在涉及到空间运动的任务时尤其如此(Tahej, Ferrel-Chapus, Olivier, Ginhac, & Rolland, 2012), 这可能导致他们在所有权权利的判断上也出现困难。

其二, 某些权利维度会从幼儿的所有权表征之中脱离, 但幼儿有时又过分看重所有权权利的某个方面。比如, 他们否认礼物的接受者有权对物品进行更改, 但是却比成人更加坚持所有者对所有物的使用权。这些发展差异对我们理解和干预幼儿的所有权争端具有一定帮助。幼儿频繁的所有权争端可能跟他们过分坚持所有物的使用权利有关, 他们可能将他人的使用视为剥夺所有权的一种行为, 因而拒绝分享。教育工作者需要注意到这一点, 针对性地加以引导。一方面, 在保证幼儿理解了所有权占有原则的基础上, 教育者应鼓励他们多与他人分享, 教导他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弃所有物的使用权。另一方面, 教育者可通过场景演示或者扮演游戏的方式, 适当设置权利冲突的场景, 强化幼儿对物品更改权、追踪权和转移权的认识, 同时增进他们的多重权利表征能力。这能帮助他们在现实的生活中加以灵活运用。

3 儿童对二级所有权权利(second-order entitlements)的理解

人类社会是由一些社会规则来维系的, 这些规则不仅赋予我们一定的权利, 还规定对于维护这些规则具有一定的义务。比如, 所有权规则在赋予我们维护自己的所有权权利的同时, 还要求我们在目睹侵犯他人所有权行为的时候要加以制止。更进一步地, 当所有者赋予他人使用自己的物品的时候, 如果一个人阻止他人使用, 我们也具有干涉这一不当阻止行为的权利(Hohfeld, 1913; Searle, 2010)。这种基于所有权规则之上的干预权利, 称之为二级所有权权利(Schmidt, Rakoczy, & Tomasello, 2013)。

研究发现, 3岁幼儿在看到一个非所有者扔掉他人的物品的时候, 就会表现出明显的抗议, 而2岁幼儿不会(Rossano et al., 2011)。不仅如此, 3岁幼儿还会通过恢复行为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维护(Riedl, Jensen, Call, & Tomasello, 2015; Van de Vondervoort & Hamlin, 2015)。Riedl等(2015)考察了在第三方立场下, 3~5岁幼儿对不同物品获得方式的干预, 发现相比于物品是通过他人许可的方式获得, 当通过偷窃、不公平占有等不当方式获得物品时, 3~5岁幼儿更可能干预。如果告诉幼儿可以选择将不当获得的物品占为己有, 或者归还给原所有者时, 儿童更偏好于将不当获得的物品归还给所有者, 而不是占为己有。这一结果说明, 儿童存在一种维护所有权秩序的偏好。这一偏好不仅表现在对违反所有权权利行为的干预上, 还表现在对他人所有物的恢复行为上。

Schmidt等人(2013) 通过抗议范式, 设置游戏情境, 考察了3岁幼儿对二级所有权权利的理解和维护情况。情境中存在一个所有者、一个行为者和一个裁判。所有者或者同意行为者玩自己的玩具, 或者没有同意。而无论哪种条件, 裁判都会站出来阻止行为者玩这个玩具。结果发现, 当所有者赋予行为者玩玩具的权利的时候, 3岁幼儿会站出来反对裁判的阻止行为。而在未赋予行为者玩玩具的权利的时候, 他们不会反对裁判的阻止行为。这说明, 3岁幼儿不仅理解所有者具有赋予他人使用所有物的权利, 还会对所有者的这种权利进行积极的维护, 对不当的权利阻止行为进行抗议。

以上研究均是基于行为层面。幼儿能否基于认知层面理解一个人具有维护他人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并不清楚。儿童理解所有权权利, 可能也像心理理论的发展一样, 存在梯度等级的差异(Wellman, Fang, Liu, Zhu, & Liu, 2006)。由于理解较高级的社会推理任务需要具备较高的递推推理能力, 儿童回答二级所有权权利问题比回答一级所有权权利问题可能更加困难。未来研究还需要结合行为观察和临床访谈的结果, 对此做进一步的调查。

4 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 幼儿很早就理解所有权包含不同的权利维度, 但是对不同所有权权利的理解存在发展上的差异。一方面, 他们对某些权利维度(如更改权)的表征与对所有权的表征是分离的。但另一方面, 他们又过分看重所有权权利的某些方面(如使用权)。这为我们理解幼儿的所有权冲突提供了一条思路。此外, 从行为层面, 幼儿还表现出对二级所有权权利一定程度的理解, 他们会积极地维护他人的所有权权利, 并对阻止权利实施的行为进行干预。未来研究, 有以下几个值得考虑的方向。

首先, 幼儿对不同所有权权利的表征出现分化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目前尚不清楚。除了在某些任务中可能需要更多的记忆、注意资源外, 这种分化还可能跟幼儿的直接经验相联系。幼儿经常触碰和使用自己的物品, 却很少对自己的物品进行变更和转移, 所以理解所有物的触碰权和使用权比理解所有物的变更权和转移权更容易。这要求我们进一步检验所有物感知和所有权权利认知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 这也可能与幼儿基本的社会权力认知有关。在某种程度上, 对不同所有权权利的判断也是将物品的不同支配权力在两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而幼儿对社会权力的理解以及将其与不同的社会情境相联系是随着年龄不断发展的(程南华, 李占星, 朱莉琪, 2018)。对所有权权利表征的发展可能受基本社会权力认知的限制, 因而表现出差异和分化的趋势。

其次, 所有权权利的聚合或是分离, 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是私人物品还是公共物品。前人的研究大多是以私人物品为对象, 而对于公共物品的所有权权利, 幼儿是如何表征的, 我们并不清楚。幼儿能否表征这些物品的所有权权利, 可能取决于三个方面:第一, 幼儿需要具备区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能力。他们需要知道, 某些物品是可以个人独自占有和使用的, 而另一些物品虽然个人可以使用, 但所有权不属于个人。目前已有研究表明, 随年龄增长, 儿童越来越能对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做出区分(Chen, Li, Liu, Chen, & Zhao, 2016; Huh & Friedman, 2017)。第二, 幼儿跟物品之间需要具备一定的互动经验。通过乘坐公共汽车, 以及观察汽车司机的运行, 幼儿可能获知汽车司机仅仅是汽车的使用者, 而非所有者。第三, 外界知识的输入能帮助幼儿理解公共物品的所有权权利。通过跟家长的对话, 幼儿可能逐渐获知, 一些公共物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总是分离的, 进而意识到公共物品的所有权权利和私人物品的所有权权利是不一样的。

最后, 幼儿对不同所有权权利的表征是否具有跨文化的一致性?这也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因为不同文化对所有权权利的侧重不同。Rudmin (1994)对北美土著人(克里族)和现代人使用占有词汇的分析表明, 北美土著人的所有权概念中更强调想要(want)、需要(need)的作用。在这些土著人看来, 如果一个人有需要, 那么即使他没有征得他人同意, 也可以借走物品, 虽然在他们的文化规范里面也存在征得他人同意的条款。所有物的使用权和转移权似乎出现了分离。东西方对待所有物的态度也存在差别。在东方文化看来, 熟悉的人之间可以在不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对方的物品, 这是拿对方当“自己人”的一种体现; 而西方文化更强调独立自我, 即便是与亲近的人相关的事物, 也不会纳入到自我图式之中(Oyserman, Coon, & Markus, 2002)。这种东西方对待所有物之间的差异可能付诸于幼儿的教育中, 在幼儿所有权权利的理解中体现出来。由于以往的研究均是以西方儿童为对象, 未来还需要更多的跨文化实验对该问题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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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choolers’ understanding of ownership rights

LI Zhanxing1; NIU Gengfeng1; YU Feng1; ZHU Liqi2

(1Institute of Social Psychology,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49, China)(2CAS Key Laboratory of Behavioral Science, Institute of Psychology, Beijing 100101, China)

To own an object means that the owner has many informative rights to the object, such as touching, using, changing, tracking and transferring. Research revealed that 3-year-old children understand that an owner have exclusive rights to touch and use his/her own objects but others do not, but their understandings of owners’ rights to change, track and transfer property are relatively poorer. This indicates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children’s representation of ownership rights may not be synchronous. Three-year- olds understand that an owner has right to entitle others to use his/her property, and actively maintain this. When someone prevents the enforcement of this right, they will protest. This demonstrates that young children are aware of second-order ownership rights. In future studies, the mechanisms underlying the dissociation among representations of different ownership rights should be explored. Besides, it is worthwhile investigating how children represent ownership rights of public property (such as buses). Different cultures may put different weight on specific ownership right, which calls for more cross-cultural studies.

ownership right; tripartite account of ownership right; multi-dimensional account of ownership right; second-order entitlements

2018-01-02

*中国博士后基金(2018M633484)资助。

喻丰, E-mail: yufengx@xjtu.edu.cn; 朱莉琪, E-mail: zhulq@psych.ac.cn

B844

10.3724/SP.J.1042.2018.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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