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参与式文化”的概念变迁
2018-02-22冉桢
冉 桢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1331)
一、引言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参与式文化”这一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自美国媒介学者亨利·詹金斯于20世纪90年代首次提出“参与式文化”(participatory culture)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运用这一概念来解释互联网时代新兴的文化现象以及由电子互联技术和移动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可能性。“参与式文化”历经20多年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其概念作一番梳理。
二、“参与式文化”的概念变迁
“参与式文化”脱胎于亨利·詹金斯的粉丝文化研究。在1992年的著作《文本盗猎者:电视粉丝与参与式文化》一书中,亨利·詹金斯首次提出了“参与式文化”这一概念。他运用这一概念来描述当时尚未被清晰认知的、形态模糊的文化生产和社会交换形式而建立起来的粉丝群及其文化,即一个具有平等性、互惠性、社交性和多样性的非正式社群及其文化。与当时盛行的作为主流的电视文化不同,这种文化以对某种媒体内容有共同兴趣的个人所组成的群体为主要组成部分,他们就共同喜爱的媒介内容进行讨论、对话乃至改写,进而形成与大型媒介内容制作公司迥异其趣的一种小众的、另类的文化。尽管他们所使用的材料不过是从大众媒体中挪用的只言片语,但对这些只言片语本身所进行的另类改写与阐释使得这种文化在诞生之初就具有浓烈的亚文化抵抗与宣示的色彩。
但“参与式文化”很快便在席卷全球的商业化浪潮中发生了意义的转换和扩展。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始注重其服务对象的参与式实践,但对什么是有意义的参与以及实现有意义的参与的路径看法不一。
理解现今的“参与式文化”需要打破技术迷思。当下诸多对“参与式文化”概念的解读都聚焦于受众对平台或媒介的使用而非共享的实践上,这不仅将“参与式文化”的概念庸俗理解为人们对媒介或平台的协作化使用,还模糊了这一概念与“互动”的区别。然而,文化可以用“参与性”来阐述,但技术并不可以。人们在媒介或平台上的协作化使用,所展现出来的只是技术的交互性。交互技术使得传播更为便利,也实现了更为个性化的信息生产与共享,但最终接受并使用这些技术的是拥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因此并不能将“参与式文化”与“互动媒体”混为一谈,认为网络媒体就天生比传统媒体具有更强的参与性。对于“参与式文化”来说,关注重点不应当是维系社交或分享内容的工具,而应当是作为参与行为主体的人。
除了将“参与式文化”与“互动技术”进行区别以外,“参与式文化”还应当与“消费社会”的语境结合起来。“参与式文化”在诞生之初受到文化研究学者的青睐在于其文化抵抗和宣示。早期的“参与式文化”展现了在线社区如何挑战传统权力机构(如粉丝圈对抗作为文化工业的电视)的控制或批评商业文化主导下的意识形态。但在如今消费社会的语境中,“参与式文化”已经实现了从对抵抗的关注到对参与的强调的转移。这种转移使得“参与式文化”自身面临着解构的危机。尽管数字化技术极大地扩展了粉丝群体的数量和范围,通过开放式的网络化平台构建起来的社群也允许每一个成员贡献内容,但吊诡的是新的等级制度和边界意识正在这些新兴网络社群中产生。网络降低了个人准入和参与的门槛,但也使注重共同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群体急切地需要找到一些方式来表明真正的参与是怎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排他性的社会和文化资本、个人身份认同和人脉资源甚至变得比在传统媒体时代更为重要。这不仅与“参与式文化”的理念初衷背道而驰,甚至会让人们对“参与式文化”存在的正当性产生怀疑。
我们所能观察到的是主流媒体正在不断吸纳参与性的实践方式,希望借此能够加强与粉丝的参与和互动。那些曾经被视作非主流的文化行为正在成为媒体运营的主流逻辑。人们之所以会对“参与式文化”怀有浪漫化的想法,原因在于诸多关于社交媒体的论述通常都强调技术是机会平等的平台,并想当然地认为每个人的声音都可以通过这些平台被听到。但事实并非如此。大众媒体中的公众参与行为自始至终都处于一种自上而下的规制状态。而“参与式文化”的本质也不是民主,它只不过是基于技术改变了社会控制的手段并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权力系统。
这种由技术引发的控制手段的改变和权力中心的动摇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参与式文化”这一概念饱受批评,并面临被解构的危机。正如丹娜·博伊德指出:“参与式文化是一体两面的……其所导致的负面结果可能会导致人们倾向于认为它不应该存在。”同时,对“参与式文化”持批评意见的人也总是针对参与社群的自我管理功能展开负面解读,且会使用到与“自由”相对的“公开羞辱”“强制性参与”“监视文化”等词句。尽管如此,“参与式文化”仍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网络技术的发展正在推动人们跨文化地认识一些概念,这种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根植于“参与式文化”的科技公司,特别是网络媒体的源自精英化、自由论和新自由主义的信条。而这些信条恰恰是人们批评“参与式文化”的哲学基础。跨文化地认识概念能够支撑合作并支持多元分散的公众的创造力,并使得人们对基于文化生产与流通的方式的参与持正面看法。
也就是说,尽管“参与式文化”这一概念在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化浪潮的影响下脱离了自身基于文化研究的抵抗和宣示的传统,但从“抵抗和宣示”到“参与与合作”的转变在客观上使得更多的公众实现了技术赋权,而这种技术赋权所带来的社会权力转移及其影响十分复杂,并不是简单地套用批判理论就能够阐释清楚。人们对“参与式文化”的批评多源自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问题的核心其实并不在于“参与式文化”本身的理论缺陷,而是自社会诞生之初就存在的权力与控制的问题。因此,如何理解数字时代代与代之间的权力结构,保障社会边缘群体的基本权利,是“参与式文化”带给我们的新问题。
三、“参与式文化”: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
随着网络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参与式文化”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根植于技术发展的属性决定了“参与式文化”与技术的发展及影响之间注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面临诸多批评,但互联网语境下的“参与”已经嵌入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之中。理想的“参与式文化”根植于集体协商和共同思考,参与本身也应当以一种尽可能公开和合作的方式得出相关结论。对“参与式文化”的概念变迁进行梳理,有助于我们理性地看待当下互联网与我们自身。
[1]亨利·詹金斯.融合文化:新媒体与旧媒体的冲突地带[M].杜永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312,325.
[2]亨利·詹金斯(美),伊藤瑞子(日),丹娜·博伊德(美).参与的胜利:网络时代的参与文化[M].高芳芳,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2,32.